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国家或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商务部可自行或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起相关调查。商务部获得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美国对华集成电路领域相关措施(以下称被调查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规定的“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9月13日起就美国被调查措施启动反歧视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被调查措施根据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本次调查对象为美国对华集成电路领域相关措施,可包括:(一)2018年以来,美国政府基于对华301调查结果,已经或将要对包括集成电路在内的中国产品加征关税,以及其他可能的禁止、限制或类似措施。(二)2022年以来,美国政府通过发布相关规则、发送通知函等方式,限制对中国出口集成电路相关产品、制造设备等,限制“美国人”参与中国半导体项目。如2022年10月、2023年10月、2024年12月、2025年1月等发布的规则。(三)2022年以来,美国政府根据《芯片与科学法》及相关规则,限制相关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相关领域开展经贸与投资活动等。(四)2025年5月,美国政府发布新闻和指南,限制使用包括华为昇腾芯片在内的中国先进计算集成电路、限制美国人工智能芯片用于训练中国人工智能模型等。此外,美国在集成电路领域,包括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装备、零部件、材料、工具在内的各个环节以及具体应用场景等,对华采取的其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类似措施也在本次调查范围内。二、调查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三、调查期限本次调查自2025年9月13日开始,调查期限通常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四、查阅公开信息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五、提交评论意见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对立案和调查程序相关问题的评论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为保证本次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填答评论意见表(见附件)并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六、听证会申请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听证会申请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七、政府间磋商为消除和救济被调查措施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美国政府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提交与中国政府进行政府间磋商的申请。八、信息的提交和处理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按照保密资料处理,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九、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电话:0086-10-65198054、65198073、85093421传真:0086-10-65198172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附件:对美国反歧视调查评论意见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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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贸易救济调查局

Trade Remedy and Investigation Bureau

Ministry of Commerc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对美国反歧视调查评论意见表

调查机关现邀请各利害关系方就被调查措施的内容、歧视性、影响、损失评估等提交评论意见。请填答下列问题、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单位名称

 

单位类型

政府机构   商协会   企业

社会公众   其他

与案件相关性

 

联系人及职务

 

联系方式

 

 

 

    1.您如何评价被调查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依据、程序规定、措施内容和实施情况。

    2.您如何评价被调查措施的歧视性,包括但不限于措施的背景与目标、程序与透明度、实施方式和对象等。

    3.您如何评价被调查措施的合法性,包括可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在内的相关国际法,可能违反中国国内法律以及美国国内法律等。

4.您是否认为被调查措施对中国集成电路领域相关实际和可能的进口和出口贸易造成不利影响。

    是,否

    请详细说明                             。

    5.您是否认为被调查措施对中国集成电路领域相关投资和国际合作,包括吸引外资在中国投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以及参与国际合作等,造成不利影响。

    是,否

    请详细说明                             。

    6.您是否认为被调查措施对中国集成电路领域科技创新造成不利影响。

 是,否

    请详细说明                              。

7.您是否认为被调查措施对中国集成电路领域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特别是对中国高科技企业的经营、发展和财务状况等,造成不利影响。

    是,否

    请详细说明                              。

    8.您是否认为被调查措施对中国集成电路领域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韧性造成不利影响。

    是,否

    请详细说明                              。

    9.您是否认为被调查措施对中国集成电路领域产业竞争力、国际声誉或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是,否

    请详细说明                              。

10.您是否认为被调查措施对中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或不利影响。

    是,否

    请详细说明                              。

    11.请评估因被调查措施导致的损失如何能得到救济和补偿,可就此提出可采取的措施建议。

    12.如果您有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澄清或补充的问题,请在此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