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120.jpg
附件内容预览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租 (印章) 二0- 入年八月二十八日
120.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关维行罚字[201810005号 大同市南郊区四方高科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9200万元;经营范围:奶牛养殖、良种奶牛牛奶销售、 农产品收购、饲草、饲料经营、疫病的防治及育种服务;联系电话:13903527364。 2013年12月20日,大同市南郊区四方高科农牧有限公司向大同海关提出进口荷斯坦青年母 牛的减免税申请,12月25日太原海关审单处审批通过其申请,并下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编号:Z05031300067),征免性质:种子种源;审批依据:署税发【2011】447号,关税为 0%,增值税为0%,荷斯坦青年母牛数量为1000头。 2014年5月26日,大同市南郊区四方高科农牧有限公司向大同海关提出进口荷斯坦青年母牛的 减免税申请,5月28日太原海关审单处审批通过其申请,并下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编号:Z05031400018),征免性质:种子种源;审批依据:署税发【2011】447号,关税为 0%,增值税为0%,荷斯坦青年母牛数量为2000头。。 2014年1月3日,6月6日,大同市南郊区四方高科农牧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中地种畜股份有限公司 分别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新港海关申报减免税进口荷斯坦青年母牛共3000头,报关单号分别为 020220141020071331、020220141020297611。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大同市南郊区四方高科农牧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未到 海关办理解除监管和补缴税款手续,先后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175头荷斯坦青年母牛进行处 置:其中死亡150头,淘汰25头(企业无法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货值为人民币 640871.95元,涉税为人民币73728.69元。 以上行为有1、大同市南郊区四方高科农牧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 2、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3、大同市南郊区四方高科农牧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4、175头荷斯坦青年母牛系谱图、耳号明细、处理材料; 5、大同市南郊区四方高科农牧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查问笔录; 7、《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 8、会计凭证; 9、《收取担保凭单》及保证金收据; 10、检查记录、剩余牛只存栏情况; 11、其他相关资料。为证。 大同市南郊区四方高科农牧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规。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交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 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32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