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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关缉违字〔2020〕000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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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缉违字〔2020〕0002号
内蒙古格林特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海关注册编码:1504969464,法定代表人为:赵一楠,联系地址: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2017年,当事人向海关申领两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手册号为C06047150008、C06047150011),2018年11月、2019年7月两本手册分别核销。2019年9月海关稽查发现,当事人在办理手册申领、核销手续时,未向海关申报实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共计124.25吨。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笔录、《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稽查审核报告》、运输协议、废药渣处置协议、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加工贸易手册材料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四)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告知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2020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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