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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关维违字[2017]0004号 当事人:青州市五洲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云华 企业海关代码:3717965384 地址: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东阳河村南 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当事人在潍坊海关驻寿光办事处先后申报进口票盐渍马皮共计 13670张,报关单号分别为:431320161000000101、431320161000000095、431320161000000165、 431320161000000258、431320161000000407、431320161000000406,申报进口国为秘鲁,使用了《 中秘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经认定,上述6票货物的秘鲁原产地证书不真实,当事人进口上 述票盐渍马皮商品的原产地申报不实。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资料;原产地业务咨询单及复函;潍坊海关驻寿光办事处 出具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 (印章) 二0 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