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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天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氯化钾价格申报不实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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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纸复违字[20210002号 法定代表人为:张福仁,联系地址 满洲里市天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 2020年1月31日至2月5日期间,满洲里市天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MTY-02合同补充协议4进口S票报 关单氯化钾共5985.9吨,向海关申报单价为:225美元/吨。以MTY-02合同补充协议5进口10票报关单氯化 钾共14936.86吨,向海关申报单价为245美元/吨。上述20922.76吨氯化钾均从满洲里铁路口岸申报进口。 2020年1月15日,满洲里市天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俄罗斯乌拉尔钾肥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MTY- 02合同补充协议4氯化钾的单价为245美元/吨,签订MTY-02合同补充协议5氯化钾的单价为260美元/吨。 满洲里市天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货物进口结关后也是以245美元/吨和260美元/吨的单价向外方以信用 证形式支付货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 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MTY-02合同AdditionalAgreementNO. 1补充协议所涉款项发生在货物进口结关后属于进口后返还,在计核税款时MTY-02合同补充协议4的氯 化钾应按照245美元/吨计核,MTY-02合同补充协议5的氯化钾应按照260美元/吨计核。满洲里市天悦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海关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价格申报不实违规行为,经满洲里海关计 核共漏缴税款240208.54元人民币。 2021年3月1日,满洲里市天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申辩意见。经满洲里海关复核,决定维持原《 行政处罚告知单》(满关维告字[2021]12号)相关内容。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笔录、情况说明、合同、发票及附件、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海关税款核定证 明书、综合业务联系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 关印) s9lfyl 建 2021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