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1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件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管理规定见附件)。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有关物资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上述暂时进口物资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核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免税。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免税,并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六、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与其他项目适用统一的《免税物资清单》。

  附件: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9日      

相关附件

附件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pdf附1 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pdf附2 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pdf附3 项目进口额申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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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 免征进口税收的管理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十三五”期间继续执行在 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免税进口物资是指在我国海洋进行石 油(天然气)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作业的项目所需 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 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免税物资清 单》。 三、国土资源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作为项目主管单位,应 于每年 3 月底前将当年各项目申请免税物资(包括租赁进口 的物资)的计划进口额以及下一年度是否有 2015 年确认的 存续项目(含“老项目”)有效期到期等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并对照上一年度对进口额的增减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有关项 目主管单位应将开采项目免税进口额度申请文件同时抄报 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由财政部商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确定。年度免税进口额 - 1 - 度将结合企业实际进口需求、项目投资具体情况、往年免税 政策执行情况、国际油价水平、企业利润水平、国家财政收 支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收到上述各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当年 免税进口额度文件后,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 原则上在 40 个工作日内印发当年免税进口额度。 除遇特殊情况外,已经下达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原则上 不予追加。 五、“十三五”期间,财政部不再单独印发经确认的开 采项目清单,各项目主管单位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 文件、《免税物资清单》及年度免税进口额度,于当年内完 成对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及其免税进口 物资清单的认定,并按规定如实填报和出具《我国海洋开采 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以下简称《确 认表》,格式详见附 2)。 2015 年已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认定的项目,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存续的,在存续期内继 续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各项目主管单位按本条第一款 出具《确认表》,并应在存续项目有效期结束前及时向财政 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报备,明确项目截止时间。 对于“十三五”期间经各项目主管单位确定的项目,项 目执行单位应持《确认表》等有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 减免税手续,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 - 2 - 定。 六、为适应企业连续生产的实际需要、简化操作以及强 化各项目主管单位的自身管理责任和意识,在当年度免税进 口额度印发前,各项目主管单位可以在上一年度已确定的免 税进口额度的 40%以内,提前对项目执行单位免税进口物资 清单予以认定。对于擅自超出上述规定额度对项目执行单位 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进行认定的,财政部商海关总署、国家税 务总局后相应扣减当年的免税进口额度,情节严重的,将暂 停确定该项目主管单位下一年度申请的免税进口额度。 七、本规定附 1 所列《免税物资清单》根据执行情况由 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调整。 海关对上述进口物资进行减免税审核确认时,以《免税物资 清单》所列的货品名称和技术指标为准,税则号列作为参考。 八、在实际进口中,如有《免税物资清单》中未具体列 名但确需进口用于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设备、仪 器、零附件、专用工具,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确定。 九、2016 至 2017 年的年度免税进口额度准予各项目主 管单位合并申报、下达并使用,有效期截至 2017 年底。除 以上特殊情况外,经确定的各项目主管单位的年度免税进口 额度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有关物资须在当年内申报 进口。 - 3 - 十、各项目主管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 位政策执行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并抄报海关总署、国家税务 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在政 策执行期间,对各项目主管单位的免税执行情况组织抽查, 发现项目主管单位超出《免税物资清单》范围认定的,按有 关规定处理,严重违反规定的,取消项目主管单位的免税资 格;发现项目主管单位擅自超出政策规定的项目范围或擅自 超出上年免税进口额度认定的,暂停确定该项目主管单位下 一年度的免税进口额度。 十一、对符合规定用于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免税 进口物资,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抵 押、质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如有违反,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免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免税政策规定的 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 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的有效期为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 4 - 月 31 日。 附:1.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2. 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 确认表 3. 项目进口额申报表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