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号乌兹别克斯坦甜瓜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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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包装要求 出口前检验检疫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包装厂管理 输华甜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 包装要求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进境检验检疫 不合格处理 包装要求 Moiot 所有入库甜瓜均需符合同等植物检疫要求,并 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 出口前检验检疫 页,抽样比例降为1% 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进境检验检疫 进口甜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 不合格处理 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畸形果、枝叶、根或其他植物残体及土壤等; 出口前检验检疫 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乌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 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甜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 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批准的种植基地和 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 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 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害生物)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甜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 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 条第(五)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 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甜瓜应 的,准予进境。 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批准的种植基地和 包装厂,则该 兹别 201 经检疫合格的,乌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 施标准第12号(ISPM12)出具植物检疫证 并在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中注明: “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Melon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该批货物符合乌兹别克斯坦鲜食甜瓜输华植 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且无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 害生物); 贸易正式开始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 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甜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 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甜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 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 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 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甜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 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 对进口甜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 的,准予进境。 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批准的种植基地和 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乌 兹别克斯坦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 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乌方应开展调 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 发生;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 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 2019年第174号公告同时废止。 制作单位:动植检司乌鲁木齐海关上海海关 注: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甜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 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甜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 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 条第(五)项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 公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甜瓜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 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 对进口甜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 的,准予进境。 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批准的种植基地和 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乌 兹别克斯坦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 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乌方应开展调 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 发生;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 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 2019年第174号公告同时废止。 制作单位:动植检司乌鲁木齐海关上海海关 注: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 对进口甜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 的,准予进境。 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批准的种植基地和 包装厂,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乌 兹别克斯坦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 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乌方应开展调 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 发生;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 国家标准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 2019年第174号公告同时废止。 制作单位:动植检司乌鲁木齐海关上海海关 注:部分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