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有关规定,现将“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一至十五条执行。 

  二、出版物进口单位的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按照附件第五条执行。 

 

  附件:“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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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十五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免税清单 一、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处理信号的仪 器、仪表及其附件 本条所述商品中,除“附件”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他商 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026)》(以下简称《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84.23、 90.04 、 90.05 、 9013.1000 、 9013.8010 、 9015.10 、 90.28 、 9029.1020、9030.3110、9030.3310 除外),91.05,91.06。 二、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 包括: (一)实验环境方面。 1.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 腐蚀设备、磁场设备、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等); 2.特殊电源、光源设备(如各种光源等); 3.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4.光学元器件。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1.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涡轮泵、干泵、 高压输液泵等,蠕动泵除外); 1 2.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精密天平等,取样器除外); 3.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萃取、结晶设备等, 层析设备、色谱设备、旋转蒸发器除外); 4.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5.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气体膨胀设备; 6.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 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 处理设备; 7.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拉制 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1.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速、高分辨率、 不可见光等); 2.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 3.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 带机、光盘机、磁盘阵列等); 4.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特种二极管、专 用集成电路等); 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 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 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 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6.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2 7.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8.电生理设备(如脑电仪、眼动仪、神经电生理记录仪、脑 磁分析仪等); 9.精密位移设备(如微操作器、精密移动台、定位仪等)。 本条所述商品中,除“(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中的“7. 实验室用器具”、“(三)实验室专用设备”中的“5.材料科学专 用设备中的特种坩埚”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他商品应在以下 税则号列范围内: 《 税 则 》 69.01-69.03 , 69.09 , 69.14 , 84.01-84.05 , 84.07-84.08(8408.1000 除外),84.10-84.72(8418.1- 8418.5 除外),84.74-84.86,85.01-85.02,85.04-85.07,85.11, 85.14-85.15,8516.2,85.17-85.21,85.23,85.25-85.28, 85.30-85.37,85.39-85.46,85.48,88.02,88.05,90.01-90.02, 90.06-90.07 ,90.13 ,90.16 , 90.18-90.19 ,90.23-90.27 , 90.29-90.32,9405.4-9405.5,94.06。 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其中包括数据交换 仪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8471.4110, 8471.4190,8471.4910,8471.4999,8471.5010、8471.5090、 8517.6。 四、用于维修依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 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 7 号)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已免税进口或者可予免税进口的仪 3 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升级其功能,而单独进 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自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 日起 10 年内,但不超过政策执行期限 2030 年 12 月 31 日),以 及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进口的零部件 本条所述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五、图书、文献、报刊、乐谱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 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 其中包括承载数字文献数据库的光盘、硬盘、U 盘 本 条 所 述 商 品 应 在 以 下 税 则 号 列 范 围 内 :《 税 则 》 37.04-37.06,49.01-49.11,84.71,85.23。 六、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软件及软件 许可证 本 条 所 述 商 品 应 在 以 下 税 则 号 列 范 围 内 :《 税 则 》 49.06-49.07,49.11,84.71,85.23。 七、标本,模型 本条所述商品中,“标本”的税则号列为《税则》97.05,“模 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八、实验、研究用材料。包括: 1.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 2.生物中间体及其制品(如动物血制品等); 3.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 4.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5.电子产品原材料(如超纯硅、光刻胶、蒸镀源、靶材、衬 4 底等)、特种金属材料(如高纯度金属材料等)、膜材料,各种分 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 6.水(如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空气(如液态空 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超纯氮、氦(如液 氮、液氦等)以及其他超纯气体(如超纯氙气等); 7.各种催化剂、助剂及添加剂(如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 剂、粘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 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 再生活化剂等); 8.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树脂、橡胶(如耐高、低温, 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 本条所述商品中,除第 5 项所列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 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二十五至四十章。 九、实验用动物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一、三 章。 十、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包括: (一)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 本 项 所 述 商 品 应 在 以 下 税 则 号 列 范 围 内 :《 税 则 》 90.18-90.22(9018.1100、9018.1210、9018.1930、9018.9020、 9018.9070 除外),90.27。 (二)配套设备。 本项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八十四、 5 八十五、九十章。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专业和农林 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第六至十 二章。 十二、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 子乐类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 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84.71, 85.43,92.01-92.07。 十三、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 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95.06。 十四、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专业)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8406.1000, 8408.1000(仅包括功率在 8000-10000 千瓦的高速船用柴油发动 机)。 十五、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 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8701.9190, 8701.9290 , 8701.9390, 8701.9490, 8701.9590 ,8702.40 , 8703.80,8704.1030,8704.60,87.0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