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海关总署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功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

  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用于办理通关业务。食品进口商通过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

  三、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海关主动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已在海关备案的食品进口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

  四、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在填制“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时,“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本公告自2024年9月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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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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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 年 第 105 号 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推进“智慧海关” 建设,海关总署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 版)”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功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 请。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 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 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 18 位统一编码,用于办理通关业 务。食品进口商通过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 务。 — 1 — 三、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 商或者代理商,海关主动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 18 位统一编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已在海关备案的食品进口 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 四、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 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在填制“企 业资质”申报项目时,“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 “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 18 位统一编码,“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 栏目应当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 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 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本公告自 2024 年 9 月 5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 年 8 月 13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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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4年  第105号

 

为进一步优化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海关总署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功能,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食品进口商也可以向住所地海关提交纸质《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备案。

二、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用于办理通关业务。食品进口商通过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业务。

三、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在海关备案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海关主动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已在海关备案的食品进口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企业备案号停止使用。

四、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在填制“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时,“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本公告自2024年9月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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