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罚违字〔2016〕17号
当事人:河北中化滏恒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赵彩军
注册地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经济开发区富强路12号
海 关 编 码:1304950002
当事人于2013年11月10日申报出口2,6-二氯苯甲酰胺1票,报关单号222920130794032458,申报商品编码2924299090,数量15000千克,总价值388200美元。经对222920130794032458号报关单留存样品取样化验,实际货物为炔苯酰草胺(鉴定证书编号:TJ2016020176),该种商品出口需提交《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以上情况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笔录材料、取样记录单、化验鉴定证书、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三)项的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6.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账户名称: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
账户号码:9032550018535022
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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