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2016)在公布后得到了国内外业界和相关机构的积极评价。为此,我们深受鼓舞,决定按原定目标继续推进年度编撰并努力提升报告质量。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2017)不但对正文部分进行了内容补充、更新和规范,还另外增加了近年来中国政府机构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重大举措和事项,为外界更加全面了解掌握中国贸易便利化状况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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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 Chinese Version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2017)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EDITION)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编撰委员会 编著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2 版权说明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2017)由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 心全程组织调研、编撰、设计、制作。 本材料中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和图表资料,版权均归北京睿库贸易安 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所有,任何个人或机构未经本中心书面协议授权,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手段复制、发布、发表或传播。 以上条款,如有违者,本中心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网址:http://www.re-code.org/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24 号东海中心 1107 电话:+86-10-65150119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版权所有 4 项目成员 Team Members 项目统筹:江小平 郭 崞 林 倩 Director: JIANG Xiaoping, GUO Guo, LIN Qian 项目专家(排名不分先后) Experts 江小平 Mr. JIANG Xiaoping 北京睿库贸易安 Director, Beijing Re-code Trade Security and 全及便利化研究 Facilitation Research Centre 中心主任。 Mr. JIANG used to serve in the General Ad- 曾任职于海关总 ministration of China Customs, Local Customs 署、地方海关、 Authority, Bureau of Foreign trade and other 外经贸局等政府 government agencies as well as foreign trade 机构及外贸公 corporation and global top 500 companies. He 司、世界 500 强 is now a member of the think-tank of the Chi- 外企,现兼任《中 na Customs magazine, guest professor of the 国海关》杂志社专家库成员、对外经济贸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 易大学客座教授、亚洲开发银行跨境贸易 nomics and cross-border trade expert of Asian 专家。先后组织实施《国际进出境快递货 Development Bank (ADB). Being an active 物海关监管制度》、《边境地区小额贸易 participant and influencer in the development 的现状及发展》(亚洲开发银行项目)、 of China Customs System, Mr. JIANG has host- 《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货物流转管理制度 ed and organized a series of research projects 改革》、《进出口海运放行时间》(系列 with applied value, including Customs Control 课题)等一系列具有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Inbound and Outbound 是中国海关制度建设的积极参与者、影响 Express Freight, Current Status and Develop- 者。《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2016) ment of Small-scale Trade in Border Regions 课题项目发起、规划、组织、统筹及部分 (ADB program), Reform on the Circulation 编撰。 Management System of Bonded Goods in Spe- cial Customs Supervision Zones, and Research on Release Time of Import and Export Sea Cargoes. Mr. JIANG is the initiator, designer, organizer, coordinator as well as writer of the Annual Repor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2016). 5 林倩 Mr. LIN Qian 北京德和衡律师 Partner of Beijing DHH Law Firm and 事务所合伙人、 practicing attorney, a researcher of Beijing Re- 执业律师,北京 code Trade Security and Facilitation Research 睿库贸易安全及 Centre and adjunct professor of Graduate 便利化研究中心 Schoo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研究员,中国政 and Law. 法大学研究生院 Mr. LIN was a senior legal expert on customs 兼职教授。 matters who was engaged in trials of smuggling 林倩律师原在海 cases and legislation in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关总署从事走私 of China Customs. He is currently a guest writer 违规案件的审理和立法工作,是海关领域 of “Lin’s Legal Viewpoint” column of the 资深法律专家。现为《中国海关》杂志“老 China Customs, publishing dozens of articles on 林说法”专栏特约撰稿人,发表海关进出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compliance and legal risk 口贸易合规法律风险防控方面的文章数十 prevention. 篇。 李越 Mr. LI Yue 长期在海关系统 Mr. LI has long been working in the grass- 基层、机关多个 roots positions as well as administrative posts at 岗位工作,有丰 customs department with rich experience. Mr. 富的海关工作经 LI is familiar with customs clearance and trade 验,对通关监管、 control. He is a member of project of Annual 贸易管制等业务 Repor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2016). 较为熟悉。《中 国贸易便利化年 度报告》(2016) 课题项目组成员。 张浩 Mr. ZHANG Hao 深圳市全运通物 Director of the Customs Affairs Department of 流发展有限公司 Shenzhen Channel Logistics DVPT 关务总监。 Mr. ZHANG has been engaged in customs 从事进出口报关 declaration and logistics service for 17 years 和物流工作17 and served as the director of shipping depart- 年,曾担任大型 ment in the factory in mainland China of a 台资和美国上市 Taiwan-invested company and an American 公司在华工厂的 listed company respectively, and logistics man- 船务主管和物流 ager as well as other related positions. Skilled 经理等职,擅长企业贸易合规和加工贸易 in trade compliance of enterprises and bonding 保税管理,对海关和检疫检疫政策法规有 management of processing trade, Mr. ZHANG 较深钻研和学习。 does deep study on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of customs as well as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matters. 6 熊斌 Mr. XIONG Bin 深圳市天地纵横 Founding partner of Shenzhen Mbase Consul- 企业管理顾问有 tants Co., Ltd 限公司创始合伙 Mr. XIONG has long been engaged in the 人,长期从事关 research of trade policy, providing consulta- 贸政策研究、涉 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foreign-related 外型企业管理咨 enterprises, and offering technical services. He 询和技术服务工 is equipped with outstanding capabilities in 作。 solving challenging problems concerning for- 具备深厚的疑难 eign affairs. Mr. XIONG provides guidance 涉外问题处置和 to many large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解决能力,指导众多大中型涉外企业的海 on issues regarding customs, taxation, foreign 关、税务、外汇、工商、贸易模式、供应 exchange, business, trade mode and sup- 链筹划工作,帮助其建立贸易合规管理体 ply-chain, and helps them to establish trade 系。积极参与新型贸易业态创新筹划、课 compliance management system. He is ac- 题研究和政策推进工作。长期担任商务部 tively involved in the planning of innovation 培训中心、中国国际商会、中国贸易促进 of new-type trade mode, research and policy 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特邀培训专 promotion. He has been serving as the guest 家。著有《外贸企业轻松应对海关估价》、 trainer for the Training Center of Ministry 《涉外型企业海关事务风险管理报告》、《加 of Commerce, China International Chamber 工贸易实务操作与技巧》、《AEO 认证实 of Commerce, China Trade Promotion As- 用手册》等系列书籍。《中国贸易便利化 sociation and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年度报告》(2016)课题项目组成员。 of Metals, Minerals& Chemicals Importers & Exporters. He has authored a number of books including Techniques of Customs Valuation for Foreign Trade Enterprises, Report on Risk Management of Customs Matters of For- eign-related Enterprises, Practice and Tech- niques of Processing Trade and Handbook of AEO Accreditation. He is a member of proj- ect of Annual Repor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2016). 郭崞 Mr. GUO Guo 长期从事关务信息工作,熟悉海关、外 Mr. Guo has long been engaged in customs 贸政策动态,擅长关务资讯产品生产全 information matters, is sensitive to cus- 流程管理。《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toms and foreign trade policy. Mr. GUO (2016)课题项目组成员。 is an expert in whole-process management of the production of customs informa- tion products. He is a member of project of Annual Repor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2016). 7 于德水 Mr. YU Deshui 长期在检验检疫 Mr. YU used to work in the inspection and 系统基层一线多 quarantine field and served in a few grass-roots 个岗位工作,对 positions for a long-time, and thus is familiar 检验检疫技术法 with Technical regulation, standard and Con- 规、标准、合格 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 评定等较为熟 Mr. YU hosted and participated in a number of 悉。 academic and policy research programs host- 主持和参与多个检验检疫系统内总局、直 ed by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属局科研、政研课题,及系统外省、市级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课题,主持制订 SN 行业标准 2 项,发表 China and its subordinated bureaus as well as 论文多篇,并多次在全国性的标准化、认 programs of provincial and municipal level. 证认可、检验检测等领域的征文中获奖, Moreover, he took a leading role in drawing 连续两次被评为直属局学科带头人培养对 up two industrial standards of SN, published a 象。《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2016) number of essays, won awards for many times 课题项目组成员。 in the essay competition centering on 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nd inspection and testing. Mr. YU was tar- geted as the academic leader twice by the mu- nicipal bureau. He is a member of project of Annual Repor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2016). 周卓见 Mr. ZHOU Zhuojian 经济学硕士,专 Mr. ZHOU ,master of economics and spe- 业领域为国际贸 cializ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data analysis. 易与数据分析。 Mr. ZHOU joined Beijing Re-code Trade 2014 年 加 入 北 Security and Facilitation Research Centre in 京睿库贸易安全 及便利化研究中 2014, and he was involved in the design and 心,参与了《中 implementation of a few research projects, 国进出口货物口 including Time Release Study of Import and 岸放行时间评 Export Goods at Ports in China, Assessment 测》、《贸易便 Indictor System of Trade Facilitation and 利化评价指标体系》、《口岸收费调查》 Charge Survey at Ports, and undertook the 等一系列研究课题的方案设计和具体实施 process collection and data analysis. 工作,并主要承担了各项目中的流程整理 和数据分析任务。 8 使用指南 1.本报告以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第一部分为结构框架,按照《贸易便利化协定》各条规定,逐条对中国的实施情 况进行评议。另外增加了近年来中国政府机构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重大举措和事 项,并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相关报告中使用的“贸易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 进行一定的修改调整,以问卷调查形式,给出了量化分析报告。 2.2015 年 9 月 4 日,中国向世界贸易组织递交了关于《贸易便利化协定》 议定书的接受书,成为世贸组织第 16 个接受议定书的成员,为协定的尽早实施 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中国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第 7 条第 6 款“调查确定并公 布平均放行时间”、第 10 条第 4 款“单一窗口”、第 10 条第 9 款“暂准进口货 物及入境 / 出境加工”、第 12 条“海关合作”作出了保留。对于上述作出保留的 条款,除第 12 条外,本报告同样进行评议。 3.本报告第一部分《贸易便利化逐项参照评议》正文中所有在句首使用阿 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排序、通栏排版的部分均为《贸易便利化协定》原文条款, 其余为评议内容。 4.本报告中所涉相关规定、政策、信息资源,均以“相关链接”形式附于 正文文本后,并附互联网链接网址,供参照查用。 5.本报告为参考性建议,所作调查、评议仅具参考价值,不具备完全的穷尽性、 精确性。 6.本报告为开放式项目,未能穷尽和不尽精确之处,欢迎有识之士提出切 实批评和宝贵建议。 7.本报告中所涉及的全部信息、资料、数据,有效性均截至2017 年 10 月 30 日。 10 序 言 2017 年 2 月生效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是中国积极参与和推动下世界贸易组 织(WTO)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其对全球经济和贸易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在当今全球经济复苏乏力、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大背景下,《贸易便利化协定》 的生效和实施对提高全球贸易政策的透明度、降低贸易成本、推动全球经济复苏 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过程中,WTO各成员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对本国、 本地区的跨境贸易便利化现状进行评估。通过科学评估,找出问题和差距的根源 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有效地提高自身的贸易便利化水平。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作为一个民间智库,秉持客观、公正原 则,组织国内外专家和业内专业人士,参考 WTO 推荐的自我测评方法和世界海 关组织(WCO)成员海关的实施情况,以独立第三方视角,编撰了国内首部《中 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为推动中国的贸易便利化做了一项很有价值、很有意 义的工作。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汇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调研成果和国内外相关的 文件和资料,内容翔实,我们从中可以比较清晰地了解和掌握中国在贸易便利化 方面的实际状况,这不仅为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更为相关政府部门不断 提升我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是国内外率先编撰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的机构之一,十分期待《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能够持续编撰下去,并在内 容上不断拓展和深化,同时也期待政府相关机构和部门能够关注报告内容,倾听 来自贸易界的声音,共同为 “一带一路”合作的实施提供更优的服务,做出更大 的贡献。 世界海关组织守法便利司原司长,世界经济论坛全球议程物流及供应链 理事会和非法经济理事会成员,曾任中国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司长 12 前 言 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2016)在公布后得 到了国内外业界和相关机构的积极评价。为此,我们深受鼓舞,决定按原定目标 继续推进年度编撰并努力提升报告质量。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2017)不但对正文部分进行了内容补充、更 新和规范,还另外增加了近年来中国政府机构在贸易便利化方面的重大举措和事 项,为外界更加全面了解掌握中国贸易便利化状况提供方便。 在新年度的《报告》出版发行之际,我在此特别感谢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UNECE)经济合作与贸易部贸易便利化处负责人 Maria 女士,联合国欧洲经济 委员会经济合作与贸易部贸易便利化处经济学事务官 Deepali Fernandes 女士,以 及诺丁汉大学助理教授 Andrew 博士,他们在对 2016 年《报告》深度研读后提出 了中肯的修改意见,也要感谢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洲科技有限公司、 琥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康明斯 ( 中国 ) 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纵 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兴亚报关有限公司、昆山双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慧泽商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江苏宏坤供应链管理 有限公司、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对该报告面世所做出的贡献。 我还要特别感谢报告编撰团队成员为提升报告质量所做出的努力。 本着开放的态度,我们接受任何善意的、建设性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并真诚 欢迎专业人士通过网络及微信等方式参与到这个项目中来,网络测评网页地址: http://www.re-code.org/。微信号:jiangxp1234。 主任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14 目 录 版权说明 2 项目成员 4 使用指南 8 序言 10 前言 12 术语表 16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 中国贸易便利化进展专项报告 327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359 附件:中国贸易便利化在线评估问卷 385 量化调研样本人员 452 鸣谢 453 术语表 Glossary 中国海关 China Customs 海关总署 GACC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ustoms) 中国检验检疫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AQSIQ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 质检总局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商务部 Ministry of Commerce 财政部 Ministry of Finance 国家发改委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经认证的经营者 AEO (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申报 Declaration 归类 Classification 估价 Valuation 担保 Guarantee 行政复议 Administrative Review 行政裁定 Administrative Ruling 预裁定 Advance Ruling 预审价 Advance Price Review 预归类 Advance Classification 原产地预确定 Advance Determination of Place of Origin 单一窗口 Single Window (SW) 三互 Three Mutual 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 National Customs Clearance Integration Reform 进境维修 Inward Maintenance 出境加工 Outward Processing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3 第 1 条:信息的公布与可获取性 规章及制度 海关 & 检验检疫: 2001 年 12 月,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至今的 15 年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 2007 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见 以下链接 1),并在随后的 9 年间,先后 7 次以国务院办公厅名 义就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下达通知(见以下链接 2),使得包 括跨境贸易管理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布取得显著进步。 中国海关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制定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见 以下链接 3)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制定并 实施了《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见以下链接 4) 2016 年 8 月,海关总署更新了《海关总署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见以下链接 5) 2017 年,质检总局发出《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 年全 国质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和《质检总局关于印 发 < 质检总局“互联网 + 政务服务”工作方案 > 的通知》,推 进政府公开工作。(见以下链接 6、7)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上述政府机构除了运用书籍、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互联网、 移动终端 APP 等现代传媒渠道主动发布信息,还通过热线电话 以及网络平台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并接受公众申请提供相关信 息。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于 2017 年 7 月改版上线,增设了“互联网 + 海关”栏目,全方位提供海关信息和服务。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4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子栏目, 其中详细列明了海关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公开年报、工作要点、 依申请公开方式等信息。 与此同时,商界对政府涉及跨境贸易信息公布和可获取性依然 有更高的期待。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进步明显,实施较为充分。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49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http://www.gov.cn/xxgk/pub/govpublic/tiaoli.html 2. 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通知:http://sousuo.gov. cn/s.htm?t=paper&advance=true&title=%E6%94%BF%E5%BA% 9C%E4%BF%A1%E6%81%AF%E5%85%AC%E5%BC%80&cont ent=&pcodeJiguan=&pcodeYear=&pcodeNum=&filetype=&mi ntime=&timetype=timeqb&maxtime= 3. 海关总署令第 21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697587.htm 4.《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www.aqsiq.gov.cn/ xxgk_13386/xxgkzn/201506/t20150608_441570.htm 5. 便捷获取跨境贸易管理信息的三个官方网站: A. 中 国 海 关 门 户 网 站: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 B. 质检总局网站:http://jyjgs.aqsiq.gov.cn/ C. 商务部网站:http://sms.mofcom.gov.cn/ 5.《海关总署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gkml.customs.gov.cn/ tabid/1032/Default.aspx 6. 质检办〔2017〕469 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 年 全国质检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www.aqsiq. 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qtwj/201705/t20170508_488062. htm 7. 国质检办〔2017〕116 号《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检总局“互 联网 + 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www.aqsiq.gov.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5 cn/xxgk_13386/jlgg_12538/qtwj/201705/t20170515_488471.htm 1. 公布 1.1 每一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迅速公布下列信息,以便政府、贸 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知晓: (a)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 ( 包括港口、机场和其他入境点的程序 ) 及需要 的表格和单证; 实施情况 海关: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版块,提供“行政许可”“企 业办事”“个人办事”“公务员”“下载中心”“办事指南”“服 务指南”“信息查询”“在线图书”等信息服务,覆盖了通关 方面的大多数信息需求,其中“下载中心”子栏目公布了通关 程序对应的表格、单证。(见以下链接 1)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特色服务”版块,提供“进出境旅客通关 场景式服务” “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互联网+ 海关” “境外通关指南”等信息服务。(见以下链接 2) 对于进出口和过境中涉及的进出口及过境流程,未见简明、直 观的程序指导和表单公布。 南京海关网站发布了本关海运、空运进出口程序的图解。(见 以下链接 3、4、5) 检验检疫: 门户网站未见具体的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包括港口、机场 和其他入境点的程序)及需要的表格和单证。 质检总局信息公开及其司局子网站中有详细的进出口检验、进 出境检疫程序(三检一局)。(见以下链接 6)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信息较多但较为零散,仍有改进空间。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建议 海关 & 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及质检机构对现有的进出境货物按照不同的贸易方式、 运输方式、商品种类等属性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进行列表分类, 并逐项提供详尽、可以为商界提供实际有效指引的流程以及相 应表单。 相关链接 1.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 - 在线服务:http://www.customs.gov.cn/ customs/302427/302428/index.html 2.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 - 特色服务,在首页右侧:http://www. customs.gov.cn 3. 南京海关网站《图解:海、空运进口流程》: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19/tab68279/info718730.htm 4. 南京海关网站《图解:海运出口(提前报关)流程》: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19/tab68279/info718731.htm 5. 南京海关网站《图解:空运出口(提前报关)流程》: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19/tab68279/info718733.htm 6. 进出口食品程序及场景式服务:http://jckspaqj.aqsiq.gov.cn/; 报检企业备案:http://www.eciq.cn/;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政务公 开:http://dzwjyjgs.aqsiq.gov.cn/;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6/201605/ t20160511_466076.htm;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jlgg_12538/zjl/2016/201612/t20161209_478743.htm;进境水生动 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jlgg_12538/zjl/2016/201607/t20160729_471140.htm; 进 口 阿 根 廷鲜食葡萄、智利鲜食鳄梨植物检疫要求和智利鲜食水果途经 第三国转运输华的海空联运要求:http://dzwjyjgs.aqsiq.gov.cn/ zxjyjyyq/201611/t20161123_478041.htm (b)对进口或出口征收的或与进口或出口相关的任何种类的关税和国内税 适用税率;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7 实施情况 中国政府对进出口商品的税率每年集中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税 则、税率由中国海关出版社、中国商务出版社、经济日报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等机构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税则》。(见以下链接 1) 此类税则工具书存在两个不足:1)均为纸质出版物,使用者必 须付费购买;2)出版物每年更新一次,对政府在更新期间发布 的税率调整以及临时性关税措施,进出口企业仍然需要跟踪其 他发布渠道。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栏目“在线查询”项下提供“税 目税号”“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查询”“本国子目注释 查询”“归类决定和裁定查询”“重点商品查询”“进出口商 品税率查询”;“互联网 + 海关”栏目“税率查询”项下可根 据税号、商品名称进行查询。(见以下链接 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每年更新 一次(一般为年初),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年中也随之更新。 其表中的有关 M/N、R/S、P/Q、V/W、L 等检验检疫类别及 A/B、 D 等海关监管条件也相应更新。(见以下链接 3) 总体评价 实施充分。 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类出版物,可在卓越亚马逊网 上书店搜索到相关信息:http://www.amazon.cn 2.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栏目“在线查询”:http://www.customs. gov.cn/customs/302427/302442/index.html ;“互联网 + 海关” 栏 目“ 税 率 查 询 ”:http://online.customs.gov.cn/static/pages/ taxRateQuery.html 3.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20170106)》:http://tgyws.aqsiq.gov.cn/xxfw/fjml/201608/ t20160831_473148.htm (c)政府部门或代表政府部门对进口、出口或过境征收的或与之相关的规 费和费用;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8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实施情况 海关: 中国海关现已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以下链接 1) 检验检疫: 中国质检机构门户网站公布了详尽的收费目录清单。(见以下 链接 2)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 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 号)要求,2017 年 4 月 1 日起,停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至此,检验检疫已无行政事业 性收费。(见以下链接 3)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目前,进出口环节,海关和检验检疫均已全部取消行政事业性 收费。进口环节产生的费用主要是为办理海关、检验检疫手续 而产生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相关链接 1.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目 录 清 单》:http://www.customs.gov.cn/custo ms/302249/302303/302305/310866/index.html 2. 质检系统收费情况可参考:http://jhcws.aqsiq.gov.cn/sfgl/ 3.《取消或停征 4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www.aqsiq.gov. cn/ztlm/2017/2017t/;《中央管理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 目 录 清 单》:http://120.27.27.168/TSJ/ChargePublic/Html/html/ yilan.html?id=78d8f889-f3e8-4d95-b4bd-f245b79909da:《 质 检 总局收费类别及收费主体一览表》:http://120.27.27.168/TSJ/ ChargePublic/Html/html/yilan.html?id=b7cdf15e-4f71-48f9-acfd- 3ea046b6b328;《质检总局挂靠行业协(学)会收费项目集中公 示 表》:http://120.27.27.168/TSJ/ChargePublic/Html/html/yilan. html?id=d4f782d6-4964-48c0-ac4c-5f880f107a76;检验检疫收费 公 示:http://120.27.27.168/TSJ/ChargePublic/Html/html.html;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4 部门清理规范 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财函〔2017〕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9 509 号 ):http://www.bjciq.gov.cn/Contents/shoufei/shoufeiyiju/ content_52260.html;《质检总局关于降低检疫处理收费标准 等事宜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37 号):http://www. ahciq.gov.cn/chizhou/zhengwugongkai/zfxxgkml/sfgs/shoufeiyiju/8a a286035b64afa5015bf6a9eca61d3c.shtml (d)用于海关目的的商品归类或估价规定; 实施情况 海关已向社会公开发布了相关信息: 商品归类: 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 类管理规定》;(见以下链接 1) 海关总署公告 2009 年第 49 号《关于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有关 问题》;(见以下链接 2) 由海关总署确定的部分商品的归类决定和归类行政裁定,以公 告形式发布;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项下提供“归类决定和裁定”查询。 (见以下链接 3) 估价: 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 税价格办法》;(见以下链接 4) 海关总署令第 21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 完税价格办法》。(见以下链接 5) 总体评价 中国海关的商品归类及估价规定公开透明,实施充分。 建议 将海关总署以及直属海关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或专业指导作用 的《归类行政裁定》、《归类决定》、《归类指导意见书》进 行全面整理、分类,汇总并增设独立栏目予以及时公布,同时 通过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的“进出口商品税率查询” 渠道为进出口企业查询提供方便。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0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 归 类 管 理 规 定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38320/info59255.htm 2. 海关总署公告 2009 年第 49 号《关于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有 关 问 题》: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76/ info428675.htm 3.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项下提供 “归类决定和裁 定” 查 询: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27/302442/ gljdhcd/index.html 4. 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 完 税 价 格 办 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49564/info692855.htm 5. 海关总署令第 21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 物完税价格办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399/info692816.htm 6. 海关相关部门编撰出版《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重 点进出口商品归类及申报手册》、《〈规范申报目录〉要素 释义及应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办法》等,其中部分图书在海关 总署网站有内容及购书渠道介绍:http://www.customs.gov.cn/ customs/302427/302443/index.html (e)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裁决; 实施情况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海 关总署和质检总局门户网站都公开了相关优惠原产地规则。(见 以下链接 1、2) 总体评价 中国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有关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法规公开透明。 相关链接 1. 普通货物原产地规则,包括: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1 内容 文件名称 网址 国务院令第 416 号公布《中华人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 portal0/tab399/info3579.htm 例》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一般原产地 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jgfl/tgyws/200701/t20070105_23785.htm http://www.aqsiq.gov.cn/ 质检总局令第 114 号公布《中华 xxgk_13386/jlgg_12538/ 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 zjl/20092010/201210/ 签证管理办法》 t20121015_235242.htm 国检务〔1996〕72 号《国家进 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印发〈实 http://www.cqn.com.cn/news/zjpd/ 施“未再加工证明”签证管理 jcjy/77692.html 规定(试行)〉的通知》 http://www.ccic.com/web/static/ articles/catalog_ff8080812c3019e0012cc4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 7e550e02d8/2010-12-16/article_ff80808 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 12c3019e0012cdd5ba1920421/ff8080812c 3019e0012cdd5ba1920421.html 普惠制 国检务〔1990〕317 号《国家商 检局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 http://www.chinaport.gov.cn/zcfg/zjl/ 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 zhywfg/zhyw/7017.htm 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务〔1993〕248 号《国家商 检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 http://www.aqsiq.gov.cn/ 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 xxgk_13386/xxgkztfl/zcfg/201210/ 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 t20121016_241717.htm 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法〔2001〕51 号《国家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原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 原产地标记 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 bh/200301/20030100063308.shtml 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 通知》 联合公告 2002 年第 132 号质检 http://www.aqsiq.gov.cn/ 金伯利证书 总局等六部委关于《金伯利进 xxgk_13386/xxgkztfl/zcfg/201210/ 程国际证书制度》的联合公告 t20121016_250854.htm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内容 文件名称 网址 国检法〔2001〕51 号《国家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原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 原产地标记 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 bh/200301/20030100063308.shtml 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 通知》 联合公告 2002 年第 132 号质检 http://www.aqsiq.gov.cn/ 金伯利证书 总局等六部委关于《金伯利进 xxgk_13386/xxgkztfl/zcfg/201210/ 程国际证书制度》的联合公告 t20121016_250854.htm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 总局公告 2003 年第 81 号《关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于发布〈中国 - 东盟自由贸易 portal0/tab399/info8535.htm 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 http://www.aqsiq.gov.cn/ 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 xxgk_13386/xxgkztfl/zcfg/201210/ 证书 FORM E 的通知》 t20121016_250862.htm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 公告 2005 年第 32 号《关于公 http://www.aqsiq.gov.cn/ 自由贸易协定 布〈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 xxgk_13386/xxgkztfl/zcfg/201210/ 规则〉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 t20121016_250852.htm 标准(第一批)”的公告》 http://www.aqsiq.gov.cn/ 《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 xxgk_13386/xxgkztfl/zcfg/201210/ 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的通知》 t20121016_250865.htm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 2005 年第 66 号《关于我国出口的关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于中巴自贸区早期收获实施的 portal0/tab399/info16616.htm 联合公告》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3 内容 文件名称 网址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 联合公告 2005 年第 67 号《关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于发布〈中国—巴基斯坦自由 portal0/tab399/info16620.htm 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易区原产地证书 FORM F 的通 jgfl/tgyws/200610/t20061025_2722.htm 知》 国质检通函〔2008〕654 号《关 于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 http://www.aqsiq.gov.cn/jgfl/tgyws/ 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 zcfg/201210/t20121016_250867.htm 的通知》 质检总局公告 2008 年第 139 号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关于签发〈中国—新加坡自 jlgg_12538/zjgg/2008/200901/ 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 t20090105_238205.htm 书的公告》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 自由贸易协定 总局联合公告 2008 年第 100 号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关于发布中国—新加坡自由 portal0/tab514/info155983.htm 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联合公 告》 国质检通〔2008〕604 号《关于 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 http://www.foodmate.net/law/ 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 qita/186927.html 通知》 国质检通函〔2010〕90 号《关 于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项的 tzdt/zztz/201003/t20100301_241126.htm 通知》 质检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72 号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质检总局关于中国—东盟、 jlgg_12538/zjgg/2014/201407/ 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产品特 t20140710_417386.htm 定原产地规则转版的公告》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4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内容 文件名称 网址 质检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0 号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关于〈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jlgg_12538/zjgg/2014/201405/ 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 t20140528_413659.htm 对应表的公告》 质检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6 号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关于受理签发中国—冰岛自 jlgg_12538/zjgg/2014/201405/ 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的公告》t20140529_413802.htm 质检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4 号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关于受理签发中国—瑞士自 jlgg_12538/zjgg/2014/201405/ 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的公告》t20140514_412472.htm 质检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47 号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关于受理签发中国—澳大利 jlgg_12538/zjgg/2015/201512/ 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 t20151211_456282.htm 公告》 自由贸易协定 质检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46 号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关于受理签发中国—韩国自 jlgg_12538/zjgg/2015/201512/ 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公告》t20151211_456287.htm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 tzdt/zztz/201012/t20101231_241123.htm 序修订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 总局联合公告 2007 年第 77 号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关于公布〈《亚太贸易协定》 portal0/tab399/info94035.htm 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 序〉》 《关于签发〈海峡两岸经济合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作框架协议〉早期收获计划项 jgfl/tgyws/201012/t20101231_174611. 下原产地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htm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5 内容 文件名称 网址 海关总署公告 2011 年第 83 号 《关于公布 2012 年版 ECFA 货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特定原产 portal0/tab515/info353844.htm 地规则的公告》 自由贸易协定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39 号 《关于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子联网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 portal0/tab49659/info806074.htm 制规范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73 号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检疫总局关于原产地证书相关 portal0/tab49661/info783339.htm 综合 数据信息共享的公告》 国检法〔2000〕227 号《关于印 http://tgyws.aqsiq.gov. 发〈原产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 cn/jcgw/gfxwj/201502/ 法〉的通知》 P020150204539108312794.pdf 2. 优惠原产地规则: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49619/。包括: 内容 文件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 优惠贸易安排 对台湾地区农产品零关税优惠措施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内容 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 地管理办法》 优惠贸易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其他 《亚太贸易协定》 (f)进口、出口或过境的限制或禁止;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每年修订颁布,公开发行的《通关标准化手册》提供 了较为全面、详尽的国家确定的禁止进口、禁止出口、限制进口、 限制出口的商品范围。该《通关标准化手册》可以通过亚马逊 等渠道购买获得。(见以下链接 1)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设置的通关参数查询栏目为进出口企业根据 商品编码进行禁止、限制进出口查询提供了极大方便。(见以 下链接 2)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第七条对禁止过境货物做出了明确规定。(见以下链接 3)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发布了《哪些货物已被列入〈禁止出口货物 目录〉?》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见以下链接 4、5、6) 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也发布了相关信息。(见以 下链接 7)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建议 鉴于目前有关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范围种类繁多,建议国家有 关部门对此进行全面梳理,形成一个单一的目录表通过官方网 站对外发布。对于能够以商品编码方式确定禁止、限制性质的, 应尽可能提供商品编码。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7 相关链接 1.《通关标准化手册》公开发行: https://www.amazon.cn/s/ref=nb_sb_noss_1?__mk_zh_CN=%E4% BA%9A%E9%A9%AC%E9%80%8A%E7%BD%91%E7%AB%99&url= search-alias%3Daps&field-keywords=%E9%80%9A%E5%85%B3%E6 %A0%87%E5%87%86%E5%8C%96%E6%89%8B%E5%86%8C 2.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通关参数查询栏目:http://www.customs. gov.cn/customs/302427/302442/tgcs/index.html 3.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 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320/info4345. htm 4.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发布了《哪些货物已被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 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400/info5329. htm 5. 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7/info10510.htm 6.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提供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系列问答指导: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400/ 7. 《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2014 年第 145 号)给出了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 1 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http://www.aqsiq.gov.cn/ 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4/201501/t20150104_429424. htm;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 2008 年第 7 号《机电产品 进口管理办法》第二章“禁止进口”:http://www.mofcom.gov. cn/aarticle/b/c/200804/20080405506217.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部令 2007 年第 7 号公布《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g/200712/20071205295018. html (g)针对违反进口、出口或过境程序行为的惩罚规定;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已经制定并公布了较为完整的与进口、出口或过境程 序相关的处罚规定,违反进口、出口或过境程序行为受到海关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8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行政处罚的,都能从政府公开的法律法规信息中找到相应依据, 没有公开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依据,不得对进口、 出口或过境程序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国家: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见以下链接 1) 2000 年 7 月 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见以下链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见以下链接 3) 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见以下链接 4) 2015 年 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见以下链接 5) 海关: 国务院令第 420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见以下链接 6) 海关总署第 159 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 罚案件程序规定》。(见以下链接 7) 海关总署第 188 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 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见以下链接 8) 海关总署第 144 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扣 留规定》。(见以下链接 9) 检验检疫: 国务院令第 447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实施条例》。(见以下链接 10) 国务院令第 206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实施条例》。(见以下链接 11) 卫生部令第 2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 细则》。(见以下链接 12)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见以下链接 13)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见以下链接 14) 国务院令第 390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见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9 以下链接 15)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建议 海关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违规行为罚款幅度予以细化 并对外公开发布,降低各海关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增加海 关行政处罚的透明度。 相关链接 1.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 content_25101.htm 2. 2000 年 7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http://www.gov.cn/ gongbao/content/2000/content_60340.htm 3.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http://www.sda.gov.cn/ WS01/CL0784/91772.html 4. 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法》:http://www.aqsiq.gov.cn/ xxgk_13386/zvfg/flfg/201307/t20130710_366091.htm 5. 2015年 4 月 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http://www.aqsiq.gov.cn/ xxgk_13386/zvfg/flfg/201510/t20151021_452045.htm 6. 国务院令第 420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3485. htm 7. 海关总署第 159 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 罚案件程序规定》: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3889/info59326.htm 8. 海关总署第 188 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 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tab49660/info551084.htm 9. 海关总署第 144 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人身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20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扣 留 规 定》: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07/ info20299.htm 10. 国务院令第 447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 法 实 施 条 例 》: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 flfg/200711/t20071106_52208.htm 11. 国务院令第 206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 flfg/200711/t20071106_52202.htm 12. 卫生部令第 2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 施细则》: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flfg/200711/ t20071106_52200.htm 13.《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http://www.aqsiq. gov.cn/xxgk_13386/zvfg/flfg/201306/t20130613_361189.htm 14.《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http://www.aqsiq.gov.cn/ xxgk_13386/zvfg/flfg/201306/t20130626_363127.htm 15. 国务院令第 390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zfdcs/zcfg/201210/ t20121017_265705.htm (h)申诉程序; 实施情况 进口、出口或过境企业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以通过多 种法定途径予以申诉救济,主要形式是申辩、听证、行政复议 或者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相关规定均公开发布,并可以通过 网络查询方便获得。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见以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见以下链接 2) 海关 & 检验检疫: 相关规定均公开发布并可以通过网络方便获得,包括: 海关总署令第 1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 规定》;(见以下链接 3) 海关总署令第 16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见 以下链接 4)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 145 号 );(见以下链接 5) 质检总局公告 1999 年第 7 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 (见以下链接 6) 质检总局令第 85 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见 以下链接 7)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见以下链接 8)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见以下链接9)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见以下链 接 10)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http://www.spp.gov.cn/ sscx/201502/t20150217_91466.s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http://www.gov.cn/banshi/ 2005-08/21/content_25100.htm 3. 海关总署令第 1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 规定》: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4301. htm 4. 海关总署令第 16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83560.htm 5. 海关总署令第 14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2746/info18595.htm 6. 质检总局公告 1999 年第 7 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 http://jyjgs.aqsiq.gov.cn/wjgg/sjwj/200610/t20061024_2339.htm 7. 质检总局令第 85 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http://www.gov.cn/flfg/2006-03/13/content_225816.htm 8.《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http://www.aqsiq. gov.cn/xxgk_13386/zvfg/flfg/201307/t20130705_365385.htm 9.《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http:// 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6/201612/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t20161227_479739.htm 10.《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http://www. aqsiq.gov.cn/xxgk_13386/xxgkztfl/zcfg/201210/t20121017_285066. htm (i)与任何一国或多国缔结的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有关的协定或协定部分内 容;及 实施情况 有关政府和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信息均及时公布。 AEO 互认协议以及和部分国家签订的双边互助协议、合作谅解 备忘录等信息一般通过相关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文章传递。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下设“海关企业信用体系 建设专栏”,对 AEO 互认等信息有一定涉及。海关总署相关部 门通过《中国海关》杂志、“12360 海关热线”微信公众号等渠 道对部分相关信息进行过较为详细深入的解读。 检验检疫部门公布了部分相关信息。(见以下链接 1、2) 总体评价 实施不完全充分。 建议 及时公布中国和其他国家缔结协定的具体内容。 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苏丹共和国标 准计量组织谅解备忘录》: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jlgg_12538/zjgg/2013/201310/t20131008_380220.htm 2.《哈萨克斯坦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http:// 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7/201701/ t20170122_481663.htm (j)与关税配额管理有关的程序。 实施情况 进口关税配额主要涉及农产品粮食、食糖、棉花、羊毛和毛条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23 等商品。(见以下链接 1、2、3)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门 户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可方便获得。 商务部在其官网发布过《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见 以下链接 4)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有关粮食、棉花的关税配额: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7 年第 14 号:http://jms.ndrc. gov.cn/gzdt/201709/t20170930_862785.html 有关羊毛的关税配额: 2.商务部 2016年第 66号公布《2017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 配 额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 e/201611/20161101687295.shtml 有关食糖的关税配额: 3. 商务部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公布《关于 2017 年食糖进口关 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http://www.mofcom.gov.cn/ article/b/e/201610/20161001406993.shtml 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 4.《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http://www.mofcom.gov.cn/ article/bh/200301/20030100066079.shtml 1.2 上述条款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成员以本国语文之外的语文公布或提供信息, 但第 2.2 款中的规定除外。 2. 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信息 2.1 每一成员应通过互联网提供并在可行的限度内酌情更新下列信息: 规章及制度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通过海关门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24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户网站、全国海关‘12360’统一服务热线、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 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 大量提及通过海关互联网站等渠道公开海关政府信息。 检验检疫: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 “四、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浏览《质 检总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或通过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检索功能查找所需信息。《目录》 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机构自信息产生后的 20 个工作 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2. 在线申请。 …… 3. 电子邮件申请。 ……”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海关、质检及商务管理机构政务信息公开 的重要渠道,中国海关除了门户网站,还采用微信、微博、手 机 APP 等渠道发布信息。中国海关门户网站 2017 年实现了大幅 改版。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充分实施。 (a)关于其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的说明,包括申诉或审查程序,从而使政府、 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获悉进口、出口和过境所需的实际步骤; 参见 1.1(a)。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25 (b)对该成员进口、自该成员出口和经该成员过境所需的表格和单证; 参见 1.1(a)。 (c)咨询点的联络信息。 规章及制度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编制、公布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海 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海关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 体系、获取方式,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名称、办 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检验检疫: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 “四、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 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时间为 8: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2261627;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子邮箱地址:zjxxgk@aqsiq.gov.cn。”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通过海关及质检门户网站,可获得各个口岸海关及质检机构的 办公地址以及上述机构的办公电话。(见以下链接 1、2)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2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中国海关关区分布示意图(含网址、电话):http://www. customs.gov.cn/customs/qghg24/index.html 2. 中 国 的 WTO/TBT-SPS 协 定 咨 询 点:http://www.strrc.org. cn/index.jsp,http://www.tbt-sps.gov.cn/page/cwtoz/Indexquery. action 2.2 在可行的情况下,第 2.1(a) 项所指的说明还应以 WTO 正式语文之一提供。 实施情况 海关: WTO 规定了三种官方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中国海关 总署官方网站有英语版,但内容稀少,本条所列绝大部分内容 没有。 检验检疫: 质检总局网站有英文版,但几乎所有法规性质的内容只有英文 目录,内容链接均为汉语版本。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实施不充分。 建议 海关 & 检验检疫: 借鉴、参考韩、日等国家海关的经验,提供法律规章的英语翻 译文本。 2.3 鼓励各成员通过互联网提供更多与贸易有关的信息,包括与贸易有关的 立法以及第 1.1 款所指的其他项目。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27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自 2001 年中国加入 WTO 以来,包括商务部、海关、质检以及 其他担负跨境贸易管理职责的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了大量涵 盖立法、进出口管理、税费、归类、贸易许可等与进出口贸易 有关的信息。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对所有政策法规都进行了“有效、失效、部 分修改”的详细效力标注,极大方便了用户检索使用。 质检总局网站内设搜索引擎功能较差,搜索结果排序不科学, 一些重要的检验检疫法规甚至无法搜到。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海关实施相对充分,检验检疫部门仍有较大改进空间。 3. 咨询点 3.1 每一成员应在其可获资源内,建立或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回答政府、 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就第 1.1 款所涵盖事项提出的合理咨询,并提供第 1.1(a) 项中所指需要的表格和单证。 规章及制度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编制、公布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海 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海关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 体系、获取方式,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名称、办 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海关根据下列情况以 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分别作出答复: (九)申请内容应当通过业务咨询、投诉举报、信访、统计咨 询等其他途径办理的,应当指引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办理。” 检验检疫: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28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四、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 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时间为 8: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2261627;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子邮箱地址:zjxxgk@aqsiq.gov.cn。 5. 当面递交申请。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请与质检总局政府信 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当面递交申请。”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及质检机构对外办公窗口均接受公众咨询。 海关及质检机构官方网站均设置了网络咨询窗口。 中国海关在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开通了免费的“12360”热线 咨询电话。 检验检疫部门连续发布 WTO/TBT-SPS 中国国家咨询点报告。(见 以下链接 1) 但截至目前,中国有关 WTO/TFA 的咨询点尚未建立。根据中国 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制度安排,包括咨询点在内的贸易便利化 有关工作由中国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承担。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实施较充分,但咨询点建立方面不统一、不完善。 检验检疫与技术监督共用一套“12365”系统,检验检疫专业细 分仍有提升空间。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29 建议 海关 & 检验检疫: 海关及质检机构对需要由进出口企业填制、使用的表格、单据 进行汇总梳理,统一在网上公布并提供下载功能。 另外,检验检疫涉及三检一局(商检、动植检、卫检,食品), 技术专业性知识较强,建议提升“12365”系统话务员的综合专 业技术业务水平和能力。 中国借鉴现有的 WTO/TBT 咨询点和 WTO/SPS 咨询点经验,尽 快建立 WTO/TFA 咨询点。 相关链接 1. 检验检疫部门连续发布 WTO/TBT-SPS 中国国家咨询点报 告:http://www.tbt-sps.gov.cn/zxdbg/getList.action 3.2 一关税同盟的成员或参与区域一体化的成员可在区域一级建立或设立共 同咨询点,以针对共同程序满足第 3.1 款的要求。 目前不存在这种情况。 3.3 鼓励各成员不对答复咨询和提供所需表格和单证收取费用。如收费,成 员应将其规费和费用限制在所提供服务的近似成本以内。 规章及制度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海关依申请提供海关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 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海关不得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海关政府信息。 海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 经本人申请、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0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检验检疫: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 “四、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 7. 收费标准。 ……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由质检总局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机构免费提供;申请人要求以邮寄方式提供的,质检 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邮寄费用。”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海关、质检机构目前提供的咨询服务一般不提供表格、单证。 此类情况如有零星发生,均不收取费用。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实施较为充分,但有待进一步完善。 3.4 咨询点应在每一成员设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内答复咨询和提供表格及单证, 该时限可因请求的性质或复杂程度而不同。 规章及制度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收到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 海关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 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海关征求第三方 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31 检验检疫: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 “四、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 6. 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初审,对申 请内容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范畴,或明显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 开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进行电话(录音)沟通,要 求其撤销、补正或者向相关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坚持要 本部门给予书面答复的,可予以书面答复)。 经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在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答复: …… 如因工作程序等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电话(录音)告 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实施情况 海关: 海关 12360 服务热线对简单的咨询内容提供即时答复。 复杂的问题,商请专业人士提供答复,没有设定时间限制。 网上咨询, 目前均未设定咨询答复时限。 检验检疫: 提供网上咨询,但没有规定时限。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实施不充分。 建议 海关 & 检验检疫: 将各类咨询及回复情况,包括回复时间进行定期总结并对外公 布,不断提高咨询服务实际功效和质量。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4. 通知 中国成立了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贸易便利 化协定》生效后,该联席会议对外名称为中国国家贸易便利化 委员会。(见以下链接 1) 每一成员应向根据第 23 条第 1.1 款设立的贸易便利化委员会 ( 本协定中称委 员会 ) 通知下列事项: (a)公布第 1.1 (a) 至 (j) 项中各项目的官方地点; (b)第 2.1 款所指的网站链接地址;及 (c)第 3.1 款所指的咨询点联络信息。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 议 制 度 的 批 复》( 国 函〔2016〕59 号):http://www.gov.cn/ zhengce/content/2016-04/06/content_5061542.htm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33 第 2 条:评论机会、生效前信息及磋商 1. 评论机会和生效前信息 1.1 每一成员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并以与其国内法律和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方式, 向贸易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机会和适当时限,就与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 动、放行和结关相关的拟议或修正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评论。 规章及制度 国家: 中国在国家层面上已有较为完备的相关法规制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行政法规在起草 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 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见以下链 接 1) 2001 年 11 月,国务院令第 321 号、第 322 号分别颁布《行政法 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行政法规及规 章制定程序,详细规定了细节以贯彻落实《立法法》规定的立 法民主原则。(见以下链接 2、3) 海关 & 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制定颁布了相应的部门规章。 2008 年 12 月,海关总署令 180 号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明确了海关立法工作公开透明,鼓励 和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参与海关立法的原则;规定了海 关规章起草完毕后,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并规定规章内容涉及 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或者征求意见时存在重大分歧的,起草部 门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见以下链接 4) 质检总局令第 15号颁布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其中第 二十四条规定:对重要的规章草案送审稿以及涉及的主要问题 有意见分歧的规章草案送审稿,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4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论证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见以下链接 5) 两相比较,海关总署令第 180 号《立法工作管理规定》中有关 行政相对人参与立法的条款比质检总局令第 15 号《规章制定程 序规定》更加清晰明确。 实施情况 国家: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全国人大都在网上设有法律草案征集意 见相应栏目。(见以下链接 6) 海关: 实施情况待加强。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设置了专门栏目征求意见;2016 年,网站公 布的征求意见项目共 1 份,征求立法建议 1 次。(见以下链接7) 海关总署立法听证活动,从 2005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立法工作管理规定》至 2016 年 12 月的 11 年间,仅于 2015 年 6 月就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召开 过一次立法听证会。 检验检疫: 质检总局在其官网上专门设置了公众意见征集和在线调查栏目。 2016 年,官方网站公布的征求意见项目共 10 份;2017 年截至 10 月 31 日,官方网站公布的征求意见部门规章项目共 6 个。无 立法听证活动。(见以下链接 8) 中国已按照 TBT 协定要求,将其技术法规在拟生效实施前通报 给成员国,供其评议。(见以下链接 9) 2017 年度截至 10 月 31 日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征求意见的检验 检疫相关项目有 4 个。(见以下链接 10) 总体评价 海关: 制度安排基本到位,但实施情况待加强。 检验检疫: 制度安排不如海关明确,但实施情况好于海关。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35 建议 海关: 采取有效措施,使 180 号署令相关规定得到充分实施。 海关 & 检验检疫: 1. 就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有关管理流程以及系统程序开发任务书 等事项,事先征求行政相对人及公众意见; 2. 网上征求意见的,应该允许并鼓励公开交流、讨论,立法机 构应该对公众以及商界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及时反馈。 3. 建议定期(如每半年)就出台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 实施情况邀请专家学者、社会团体、行政相对人参加立法效果 评估。 相关链接 1.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 》:http://www.npc.gov.cn/npc/dbdhhy/12_3/2015-03/18/ content_1930713.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1 号《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545.htm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2 号《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556.htm 4. 海关总署令第 18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320/info157799. htm 5.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15 号《 规 章 制 定 程 序 规 定》:http://www. 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012002/200610/ t20061027_239114.htm 6.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http://zqyj. chinalaw.gov.cn/index; 全 国 人 大 法 律 草 案 征 集 意 见:http:// www.npc.gov.cn/npc/flcazqyj/node_8176.htm 7. 海 关 总 署 征 求 意 见 栏 目:http://www.customs.gov.cn/default. aspx?tabid=5532 8. 质检总局公众意见征集和在线调查栏目:http://www.aqsiq.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gov.cn/gzcypt/zjdc/cayjzj/ 9. 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外通报:http://www.sac.gov.cn/gzfw/ggcx/ wtotb/;中国对WTO成员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 等 技 术 法 规 通 报:http://www.tbt-sps.gov.cn/tbtTbcx/getList. action?pageType=1&tbtsps=1,http://www.tbt-sps.gov.cn/tbtTbcx/ getList.action?pageType=3&tbtsps=2 10. 《质检总局关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征 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http://www.chinalaw.gov. cn/art/2017/6/22/art_33_205489.html;《质检总局关于〈认证机 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http:// www.chinalaw.gov.cn/art/2017/6/22/art_33_205490.html;《 国 务 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www.chinalaw. gov.cn/art/2016/3/22/art_33_204015.html;《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 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www.chinalaw.gov.cn/ art/2016/10/19/art_33_204146.html 1.2 每一成员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并以与其国内法律和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方式, 保证与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结关相关的新立或修正的普遍适用的 法律法规在生效前尽早公布或使相关信息可公开获得,以便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 关方能够知晓。 规章及制度 海关: 海关总署令第 21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规定: “第八条 海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海关政府信息。海关发 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 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海关政府信息 予以澄清。 ……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海关 政府信息形成、变更或获取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海关总署令第 18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37 第五节(审议与公布)第四十二条:“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规 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 30 日后施行。” 检验检疫: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 “四、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浏览《质 检总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或通过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检索功能查找所需信息。《目录》 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机构自信息产生后的 20 个工作 日内公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 190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规 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 30 日后施行。”(见以下链接 1) 实施情况 海关: 按照海关总署令第 18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 规定》第四十二条:“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规章应当自公布之 日起至少 30 日后施行。”但对 2010—2016 年中国海关门户网 站公布相关规章的情况进行初步统计,未达到此要求的情况较 多。可见在法律法规的公布时效方面,海关还有不少提高的空间。 情况 数量 天数 总量中占比 署令发布之日与署令生效之日相同 10 0 22.22% 署令发布之日早于署令生效之日 35 26 77.78% 其中:署令发布早于署令生效 30 天以上 21 42 46.67% 署令发布早于署令生效 1—30 天 14 2 31.11% 署令发布之日晚于署令生效之日 0 0 0.00% 合计(编号 186—230 号) 45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8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检验检疫: 质检总局没有此类时限要求,但如果参照上述标准,情况比海 关要好。 情况 数量 天数 总量中占比 总局令发布之日与总局令生效之日相同 10 0 15.38% 总局令发布之日早于总局令生效之日 55 78 84.62% 其中:总局令发布早于总局令生效 30 天以 53 81 81.54% 上 总局令发布早于总局令生效 1—30 天 2 15 3.08% 总局令发布之日晚于总局令生效之日 0 0 0.00% 合计(编号 125—186 号,其中 148 号缺失, 65 部分属于重新修订)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实施不充分。 建议 海关 & 检验检疫: 相关规章应在实施之日的 30 天以前公布,为企业配合政府机构 实施法律规章留下合理的准备时间。 相关链接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 190 号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7/201710/ t20171018_499847.htm 1.3 关税税率的变更、具有免除效力的措施、如遵守第 1.1 和 1.2 款则会影响 其效力的措施、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措施或国内法律和法律体系的微小变更均不 在第 1.1 和 1.2 款适用范围内。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39 2. 磋商 每一成员应酌情规定边境机构与其领土内的贸易商或其他利害关系方之间进 行定期磋商。 规章及制度 海关 & 检验检疫: 无明文规定。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及质检机构对于和商界进行磋商事项持开放态度,根 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和企业、商会之间举行对话磋 商活动。 但目前中国海关及质检机构与商界的磋商活动安排尚未形成规 范的定期磋商机制。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实施态度积极,但未能制度化、规范化。 建议 海关 & 检验检疫: 1. 中国海关及质检机构制定、建立和商界的定期磋商机制,并 在参与代表、磋商议题等方面采用更加灵活、务实的方式,广 泛吸收商界各方面代表反映情况、意见及建议。 2. 对重大、紧急及涉及面广泛的问题,应该有更加畅通、有效 的信息反馈渠道以及解决机制。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40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第3条:预裁定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制定并颁布了有关行政裁定的法律规章,包括: 预裁定:海关总署令第 9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 理暂行办法》。( 见以下链接 1) 预归类: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 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见以下链接 2) 预审价:海关总署令第 1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 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 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 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见以下链 接 3) 原产地预确定:国务院令第 41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 物原产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货物的 收货人或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 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作出 预确定决定。(见以下链接 4) 此外,海关总署于 2011 年、2012 年分别以通知方式对各直属海 关开展价格预审核以及原产地预确定事项作出了规定: 1. 署税发〔2011〕419 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 对企业提出价格预审核作出相应规定;(见以下链接 5); 2. 原产地预确定:署税发〔2012〕129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 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暂行规定〉的通知》。(见以下链接 6) 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大部分直属海关根据署税发〔2011〕 419 号通知,制定了适用于本关范围的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的具 体实施操作管理制度。 上海、海口、江门、福州等部分直属海关根据署税发〔2012〕 129 号通知,制订了适用于本关范围的原产地预确定的具体实施 操作管理制度。(见以下链接 7)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41 实施情况 自2001年12月24日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总署令第 9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至 2017 年 10 月底的 16 年间,公开渠道可以查询获得的有关预裁定的实例 仅有: 1. 2015 年 6 月 3 日,海关总署 2015 年第 28 号《关于公布商品 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对商品名称为“偏光片(偏光板)” 的商品作出归类行政裁定。(见以下链接 8) 2. 2015 年 9 月 14 日,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41 号《关于公布 2015 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II)的公告》,对商品名称为“园区 观光车”、商品名称为“全身 X 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用扫 描架”、商品名称为“四溴双酚A”的三项商品作出归类行政裁定。 (见以下链接 9) 3. 2016 年 5 月 6 日,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31 号《关于公布 2016 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Ⅲ)的公告》,对“雷诺嗪”的商 品归类作出行政裁定。(见以下链接 10) 4. 2016 年 5 月 26 日,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关于公布 2016 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Ⅳ)的公告》,对“医用带针合成 可吸收性外科缝线”、“iPod nano7”、“供料器”等几项商品 作出行政裁定。(见以下链接 11) 5. 201 年 12 月 8 日,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78 号《关于公布 2016 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Ⅴ)的公告》,对“穿戴式电脑及 其配件”的商品归类作出行政裁定。(见以下链接 12) 6. 2017 年 6 月 6 日,海关总署 2017 第 21 号《关于公布 2017 年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Ⅰ)的公告》,对“电梯导轨”、“电梯 导轨支架”和“电梯底坑底座”的商品归类作出行政裁定。(见 以下链接 13) 7. 2017 年 7 月 20 日,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31 号《关于公布 2017 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Ⅱ)的公告》,对“制动主缸”的 商品归类作出行政裁定。(见以下链接 14) 8. 2017 年 7 月 31 日,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关于公布 2017 年原产地行政裁定(Ⅰ)的公告》,对来源于新西兰的“安 佳脱脂奶粉”的原产地作出行政裁定,这是中国海关作出的首 次原产地行政裁定。(见以下链接 15)截至 2017 年 10 月底, 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企业均来自上海。有关原产地预确定、进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4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制度,从官方网站搜索获得的信息看,仅有 部分地方海关零星实施,实际案例几乎没有。 自 2016 年起,中国海关开始逐步实施归类尊重先例制度,并于 当年 11 月 24 日上线试点运行了“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 试点范围覆盖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口税则》第 80、81、82 章商品,涉及公式定价、特案 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 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见以下链接 16) 总体评价 总体而言,进出口商最为关切的商品归类、价格以及原产地等 事项,中国海关均制定了相应的预裁定法律规章。但综合分析, 有关预裁定方面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结构不简洁,相互之间, 特别是预裁定管理办法和预归类、预审价以及原产地预确定规 章之间缺乏整体协调,流程及要求不够规范统一。 法律规章已经制定,但法规制度本身不尽完善,实施不充分, 但能够看出中国海关近年来在这方面作出的努力。 建议 1. 对现有的行政裁定以及“三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按《贸 易便利化协定》要求制定预裁定规章; 2.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裁定制度的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9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 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4/info4205. htm 2. 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 类管理规定》: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320/ info59255.htm 3. 海关总署令第 1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 理办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4487. htm 4. 2004 年颁布的国务院令第 41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 原产地条例》: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43 info3579.htm 5. 署税发〔2011〕419 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 http://www.51wf.com/law/1177034.html 6. 署税发〔2012〕129 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货物原产 地预确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http://www.tzcpa.com/tZGJ/ LawsRegulationsDocument.aspx?id=21967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 2011 年第 9 号有关价格预审核制度 的 公 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28/tab63588/ info346289.htm 8. 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28 号《关于公布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的 公 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61/ module126388/info750529.htm 9. 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41 号《关于公布 2015 年商品归类 行政裁定(Ⅱ)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tab49659/info773284.htm 10.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31 号《关于公布 2016 年商品归类 行政裁定(Ⅲ)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tab49659/info797860.htm 11.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33 号《关于公布 2016 年商品归类 行政裁定(Ⅳ)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tab49659/info801950.htm 12.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 78号《关于公布2016年商品归 类行政裁定(Ⅴ)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custo ms/302249/302266/302267/630747/index.html 13. 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 21号《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 类行政裁定(Ⅰ)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custo ms/302249/302266/302267/630791/index.html 14. 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 31号《关于公布2017年商品归 类行政裁定(Ⅱ)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custo ms/302249/302266/302267/716922/index.html 15. 海关总署公告 2017年第 35号《关于公布2017年原产地 行 政 裁 定( Ⅰ) 的 公 告》:http://www.customs.gov.cn/custo ms/302249/302266/302267/717299/index.html 16. 海关总署公告 2016年第 66号《关于试点“归类先例辅 助 查 询 系 统 ” 的 公 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 ms/302249/302266/302267/630734/index.html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44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1. 每一成员应以合理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已提交包括所有必要信息的书面请 求的申请人作出预裁定。如一成员拒绝作出预裁定,则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 列出相关事实和作出决定的依据。 规章及制度 法规制度对海关作出不同类别的预裁定的时限,除商品归类决定外,规定了 不同的时限要求。 预裁定 预审价 预归类 原产地预确定 海关总署令第 92 署税发〔2011〕 海关总署令第 158 署税发〔2012〕 文号 号 419 号 号 129 号 预归类决定 15 个工 答复时限 正式受理 60 天 10 个工作日 作日;归类决定没 150 天 有规定时限 对海关拒绝作出预裁定的,部分规定了必须提供拒绝理由,部分规定没有提 及。 预裁定 预审价 预归类 原产地预确定 海关总署令第 92 署税发〔2011〕 海关总署令第 158 署税发〔2012〕 文号 号 419 号 号 129 号 海关要反馈拒绝 书面说明不予受 拒绝受理 规定没有提及 规定没有提及 理由 理的理由 实施情况 制度未充分实施。 2. 如申请中所提出的问题出现下列情形,则一成员可拒绝对一申请人作出预裁定: (a)所提问题已包含在申请人提请任何政府部门、上诉法庭或法院审理的 案件中;或 (b)所提问题已由任何上诉法庭或法院作出裁决。 中国目前不存在上述情况。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45 3. 预裁定在作出后应在一合理时间内有效,除非支持该预裁定的法律、事实或情 形已变化。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预裁定制度对部分裁定的有效期作出了规定,部分没 有规定。 预裁定 预审价 预归类 原产地预确定 海关总署令第 92 署税发〔2011〕 海关总署令第 158 署税发〔2012〕 文号 号 419 号 号 129 号 法律、事实及情形 法律、事实及情 法律、事实及情 法律、事实及情 撤销条件 发生变化 形发生变化 形发生变化 形发生变化 没有明确规定, 没有规定。除非 90 天(特殊情况 有效期 3年 只要规则 / 条件不 撤销,长期有效。 可以延长 30 天) 变,可沿用… 实施情况 制度未充分实施。 4. 如一成员撤销、修改或废止该预裁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列出相关事实和作 出决定的依据。对于具有追溯效力的预裁定,该成员仅可在该预裁定依据不完整、 不正确、错误或误导性信息作出的情况下撤销、修改或废止该预裁定。 规章及制度 对预裁定决定的撤销要通知当事人,中国海关的预裁定法规部 分做出了明确要求,但原产地预确定的规章没有明确。 对什么情形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预裁定,中国海关预裁定制度 做出了明确规定。 预裁定 预审价 预归类 原产地预确定 海关总署令第 92 署税发〔2011〕 海关总署令第 署税发〔2012〕 文号 号 419 号 158 号 129 号 预裁定撤销是否 及时通知申请企 以《通知单》方 书面通知当事人 没有涉及 通知当事人 业 式告知当事人 界定预裁定决定 充分明确 充分明确 充分明确 充分明确 撤销情形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4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实施情况 制度未充分实施。 5. 对于寻求作出该裁定的申请人而言,一成员所作预裁定对该成员具有约束力。 该成员可规定预裁定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依据预裁定相关规定作出的决定对海关以及申请裁定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实施情况 充分实施。 6. 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 (a)申请预裁定的要求,包括应提供的信息和格式; 颁布的规章包含上述内容。 (b)作出预裁定的时限;及 颁布的规章包含上述内容。 (c)预裁定的有效期。 颁布的规章包含上述内容。 7. 应申请人书面请求,每一成员应提供对预裁定或对撤销、修改或废止预裁定的 复审。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令第 9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 法》第二十条规定: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于海关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 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47 定的审查申请。复议海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应将其中对于行政 裁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海关总署,由总署作出审查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 16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 九条第(七)款规定: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 原产地等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 实施情况 行政复议制度实施充分,但有关行政裁定的复议,因制度实施 不充分,目前尚未找到具体实施案例。 8. 每一成员应努力公布其认为对其他利益相关方具有实质利益的预裁定的任何信 息,同时考虑保护商业机密信息的需要。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公布预裁定决定并对保护商业秘密作出了相应规定。 实施情况 充分实施。 9. 定义和范围: (a)预裁定指一成员在申请所涵盖的货物进口之前向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决 定,其中规定该成员在货物进口时有关下列事项的待遇:   (i)货物的税则归类,及   (ii)货物的原产地。 (b)除第(a)项中所定义的预裁定外,鼓励各成员提供关于下列事项的预 裁定:   (i)根据特定事实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适当方法或标准及其使用;   (ii)成员对申请海关关税减免要求的适用性;   (iii)成员关于配额要求的适用情况,包括关税配额;及   (iv)成员认为适合作出预裁定的任何其他事项。 (c)申请人指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具有合理理由的人员或其代表。 (d)一成员可要求申请人在其领土内拥有法人代表或进行注册。在可行的 限度内,此类要求不得限制有权申请预裁定的人员类别,并应特别考虑中小企业 具体需要。这些要求应明确、透明且不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48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第 4 条:上诉或审查程序 规章及制度 国家: 中国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主 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见以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见以下链接 2)。 海关 & 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依据《行政复议法》,制定颁布了《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见以下链接 3); 中国质检总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制定、颁布了《出入境检 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见以下链接 4)。 实施情况 海关: 2015 年,全国海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143 起,案件类型包括 行政处罚、纳税争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责令退运、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等,其中审结的复议案件中,复议纠错率为 12%。 2015 年全国海关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 41 起。已审结的 18 起案 件中,原告撤诉 11 起,海关胜诉 7 起。 2016 年全国海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94 起,其中维持 65 起, 驳回 1 起,撤销 10 起,撤销并要求重做 15 起,调解 2 起,中 止 1 起。2016 年,全国海关共发生诉讼 44 起,一审审结 30 起, 海关胜诉 14 起,海关败诉 1 起,当事人撤诉 15 起;二审审结 5 起,海关胜诉 4 起,当事人撤诉 1 起。 检验检疫: 2016 年度质检系统(因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复方及应诉数据计 入地方人民政府统计范围,本次统计数据仅包括总局本级及垂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49 直管理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的复议应诉案件)共受理行 政复议申请 301 件,综合纠错率为 36.46%。其中举报投诉类 177 件,占 58.8%;信息公开类 73 件,占 24.3%;行政许可类 19 件,占 6.2%;行政不作为类 12 件,占 4%;行政处罚类 9 件, 占 3%;行政强制类 2 件,占 0.7%;行政确认 1 件,占 0.3%; 其他类型 8 件,占 2.7%。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行政诉讼以及复议制度已经得到较充分的实施。 相关链接 1. 1989 年 4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公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http://www.spp.gov.cn/sscx/201502/ t20150217_91466.shtml;该法 2017 年 6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正:http:// www.npc.gov.cn/npc/xinwen/2017-06/29/content_2024894.htm 2. 1999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公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 content_25100.htm 3. 海关总署令第 166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4/info83560.htm 4.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 7 号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 议办法》:http://www.heciq.gov.cn/cfd/zjl/201512/a7c9cb9986f449 97aacd18aced8ea953.shtml 1. 每一成员应规定海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所针对的任何人在该成员领土内有权: (a)向级别高于或独立于作出行政决定的官员或机构提出行政申诉或复查 或由此类官员或机构进行行政申诉或复查;及 / 或 规章及制度 海关: 《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50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复议申请。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见以下链接 1) 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见以下链 接 2) 实施情况 海关: 2015 年全国海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143 起,2016 年全国海关 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94 起。行政相对人申请海关行政复议的渠 道较为畅通。 2016 年,检验检疫系统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301 件,综合纠错 率为 36.46%。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16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4/info83560.htm 2.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 7 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 办 法 》:http://www.heciq.gov.cn/cfd/zjl/201512/a7c9cb9986f449 97aacd18aced8ea953.shtml (b)对该决定进行司法上诉或审查。 规章及制度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51 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 行政行为。”(见以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 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 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见以下链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 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见 以下链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 请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见以下链接 4) 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 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 以对该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见以下链接 5) 实施情况 海关: 2015 年全国海关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 41 起。 2016 年全国海关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 44 起。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1989 年 4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公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http://www.spp.gov.cn/sscx/201502/ t20150217_91466.shtml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5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2. 1999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公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 content_25100.htm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tab2747/info3420.htm 4. 海关总署令第 166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4/info83560.htm 5.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 7 号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 复议办法》:http://www.heciq.gov.cn/cfd/zjl/201512/a7c9cb9986 f44997aacd18aced8ea953.shtml 2. 一成员的立法可要求在司法上诉或审查前开始进行行政申诉或复查。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 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上述纳税争议事项法律要求复议前置外,其他事项可向海关 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体评价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见以下链接 1) 相关链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http://www.customs.gov.cn/ publish/portal0/tab2747/info3420.htm 3. 每一成员应保证其上诉或审查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 总体评价 中国以非歧视的方式履行其申诉或复议程序。 4. 每一成员应保证,如根据第 1(a) 项作出的上诉或审查决定: (a)未在其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或 (b)未能避免不适当拖延,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53 则申诉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进一步上诉或由此类机关进一步审查或 向司法机关寻求任何其他救济。 规章及制度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 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 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 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 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 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见以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见以 下链接 2) 海关: 《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有下列 情况之一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日: (一)行政复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三)经申请人同意的; (四)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五)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复议审 查期限通知书》,并且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见 以下链接 3) 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复议机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54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 定的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 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 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见以下链接 4)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 相关链接 1. 1999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公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 content_25100.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http://www.npc.gov.cn/wxzl/ gongbao/2014-12/23/content_1892467.htm 3. 海关总署令第 166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4/info83560.htm 4.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 7 号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 议办法》:http://www.heciq.gov.cn/cfd/zjl/201512/a7c9cb9986f44997 aacd18aced8ea953.shtml 5. 每一成员应保证向第 1 款所指人员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以便使其能够在 必要时提出上诉或审查。 规章及制度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见以下 链接 1) 海关 & 检验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规定:“ 海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55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见以下链接 2) 中国质检根据不同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并提供处罚依据(具体见 1.1.g)。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海关、质检就其他事项依法作出行政决定的,均可提供相应的 行政执法依据。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实施较为充分。 相关链接 1.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 content_25101.htm 2. 海关总署令第 15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程序规定》: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320/ info59361.htm 6. 应鼓励每一成员将本条规定适用于海关以外的相关边境机构所作出的行政决 定。 实施情况 除海关和检验检疫外,其他边境机构均建立了相应的上诉或审 查程序。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 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见以下链接 1) 商务部: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5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 一 ) 商务部的具体 行政行为;( 二 ) 商务部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 ) 法律、法规授 权并由商务部直接管理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见以下链 接 2) 相关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 条例》:http://www.gov.cn/zwgk/2008-08/06/content_1066085.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7 号《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 法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0406/20040600228922. shtml 建议 海关 & 检验检疫: 《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涉及贸易便利化范围的行政诉 讼、行政复议制度实施情况良好,但不可否认的一个情况是企 业在行使法律救济权利时,因为:1)法律救济成本过高; 2) 行使救济权可能导致进出口货物放行受阻或延期等原因而自愿 放弃。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进出口商 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阻碍因素。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57 第 5 条: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 规章及制度 海关 & 检验检疫: 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保护本国居民、动植物健康的卫生 检疫、动植物检疫制度。 一旦发生卫生、动植物疫情,国家对相关的疫情发布、撤销以 及限定口岸进出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海关、质检机构一旦决定对进口货物实施扣留,规定了相 应的扣留程序。其中质检机构明确了“尽快”通知当事人,海 关规定扣留货物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扣留法律文书应当由当 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 中国海关、质检机构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二次检测, 二次检测结果可以为上述机构接受。 中国政府公布了有关官方认可的实验室、化验室以及认证机构 名录。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本条款在中国得到了充分实施。 1. 增强监管或检查的通知 如一成员采用或设立对其有关主管机关发布通知或指南的系统,旨在增强对 通知或指南所涵盖食品、饮料或饲料的边境监管或检查水平以保护其领土内的人 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则通知或指南的发布、终止或中止的方式应适用 以下纪律: (a)该成员可酌情根据风险评估发布通知或指南; (b)该成员可发布通知或指南,从而使通知或指南仅统一适用于据以作出 通知或指南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条件适用的入境地点; (c)如据以作出通知或指南的情形不复存在或变化后的情形可以具有较低 贸易限制作用的方式处理,则该成员应迅速终止或中止该通知或指南;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58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d)如该成员决定终止或中止通知或指南,则应酌情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 方式迅速公布终止或中止声明,或通知出口成员或进口商。 规章及制度 中国政府卫生检疫法律法规明确:发生卫生疫情时,可以指定特 定的入境口岸。 中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见以下链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在 国内或者国外检疫传染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立即报请国务院决定采取下列检疫措施的一部或者全部: ( 一 ) 下令封锁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有关区域; ( 二 ) 指定某些物品必须经过消毒、除虫,方准由国外运进或者 由国内运出; ( 三 ) 禁止某些物品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 ( 四 ) 指定第一入境港口、降落机场。对来自国外疫区的船舶、 航空器,除因遇险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没有经第一入境港口、 机场检疫的,不准进入其他港口和机场。” (见以下链接 2) 中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明确: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 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 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 中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见以下 链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国 ( 境 ) 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根据情况 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 ( 一 ) 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 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 ( 二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 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 ( 三 ) 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的本条 例第二条所列进境各物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 ( 四 ) 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组织有关 部门制定并实施应急方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 疫局报告。” (见以下链接 4) 中国对食品包括进出口食品安全制定了管理制度。(见以下链接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59 5、6) 另外,《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 十三条规定:“对出入境货物、物品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 到适当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警示解除公告。” (见以下 链接 7) 总体评价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 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http://www.aqsiq.gov. cn/xxgk_13386/zvfg/flfg/200806/t20080625_80249.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http://www. aqsiq.gov.cn/xxgk_13386/zvfg/flfg/200711/t20071106_52200.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http://www.aqsiq. gov.cn/xxgk_13386/zvfg/flfg/200711/t20071106_52204.htm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http:// 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flfg/200711/t20071106_52202. htm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http://www.aqsiq.gov.cn/ xxgk_13386/zvfg/flfg/201306/t20130603_360016.htm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http://www.aqsiq. gov.cn/xxgk_13386/zvfg/flfg/201306/t20130603_360008.htm 7.《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http:// 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012002/200610/ t20061027_239128.htm 2. 扣留 如申报进口货物因海关或任何其他主管机关检查而予以扣留,则该成员应迅 速通知承运商或进口商。 规章及制度 海关: 海关扣留货物会向申报人发送扣货通知单。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60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海 关依法扣留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 等资料 , 应当制发海关扣留凭单 , 由海关工作人员、当事人或者 其代理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并可以加施海关封志。 加施海关封志的 ,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 (见以下链接 1) 检验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 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 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 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海关监管货物除外。” (见以下链接 2) 质检总局令第 108 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检验检疫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及时送 交当事人签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 注明送达日期。” (见以下链接 3)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4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66/tab66206/ info674232.htm 2. 国务院令第 44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xzfg/200510/20051000055629. shtml 3. 质检总局令第 108 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072008/200807/ t20080708_239305.htm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61 3. 检验程序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有较为完备的检验程序规定,包括:海关总署令第 17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化验工作制度》、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79 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化验方法〉的公告》。(见以下链接 1、2、3) 相关链接 1.海关总署令第 1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 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28/tab41243/ info277212.htm 2.《海关化验工作制度》:http://www.customs.gov.cn/tabid/399/ ctl/InfoDetail/InfoID/158338/mid/60432/Default.aspx?ContainerSrc= 3.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79 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化验方法〉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tab49564/info723725.htm 4.《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五调整》: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1/info165509.htm 3.1 在对取自申报进口货物的样品的首次检验为不利结果的情况下,一成员 应请求可给予第二次检验的机会。 规章及制度 海关: 海关有二次检验的机会。 海关总署令第 1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 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一)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 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二)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 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四)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6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复验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查验人员在查验 记录上应当注明‘复验’字样。” (见以下链接 1) 《海关化验工作制度》第八章“复验”规定:“第三十九条 收 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鉴定结论公 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送验海关提出复验申请,并说明理由。送验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 3 日内,通过‘中国海关实验 室信息管理系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 定申请单(复验)》(格式文本见附件 7)转送海关化验中心。 送验海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海关化验中心提出复验申请。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送验海关对同一样品只能提出一次复验申请。 第四十条 海关化验中心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对 送验样品重新化验,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 验鉴定书(复验)》(格式文本见附件 8),并按照本制度第 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布鉴定结论。原化验人员不得承 担复验工作。 第四十一条 委托化验机构不承担复验工作。收发货人或者其代 理人、送验海关对委托化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按照第三十九 条的规定向海关化验中心申请复验,送验海关应及时将留存样 品送抵海关化验中心。” (见以下链接 2) 检验检疫: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五条规定:“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 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 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质检总 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组织实施复验。” (见以下链接 3)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1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 管 理 办 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63 info265096.htm 2. 署税发〔2008〕511 号《海关化验工作制度》:http://www. customs.gov.cn/tabid/399/ctl/InfoDetail/InfoID/158338/mid/60432/ Default.aspx?ContainerSrc= 3. 质检总局令第 77 号《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http://www. 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052006/200610/ t20061027_239290.htm 3.2 一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公布可以进行检验的实验室的名称和 地址,或在其提供第 3.1 款所规定机会的情况下,向进口商提供这一信息。 实施情况 国家 & 海关: 国家公布了官方认可的实验室名录、检验机构名录;(见以下 链接 1、2、3) 海关公布了所属的化验中心名录。(见以下链接 4) 总体评价 国家 & 海关: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获得官方认可的实验室名录: https://www.cnas.org.cn/rkcx/2013/03/728834.shtml 2.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名录: https://www.cnas.org.cn/rkcx/2013/03/728833.shtml 3. 获准认可的检验机构名录: https://www.cnas.org.cn/rkcx/2013/03/728835.shtml 4. 海关总署网站设有“化验信息查询”: http://www3.customs.gov.cn/tabid/7090/Default.aspx 3.3 一成员在货物放行和结关时应考虑根据第 3.1 款进行的第二次检验的结果 (如有),如可行,可接受此次检验结果。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64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规章及制度 海关 & 检验检疫: 按规定,海关、质检机构均可以接受复验结果。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规定明确,充分实施。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65 第 6 条:关于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和处罚相关的 规费和费用的纪律 总体评价 1. 最近数年间,海关及质检机构在减少收费项目,公布收费信 息方面做出了努力并取得显著成效; 2. 此条款各相关要求在中国海关得到较为充分的实施; 3. 商界普遍反映质检机构收费范围进一步减少; 4. 对涉及海关及质检机构的事业性收费以及通过附属于上述机 构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的服务性收费得以进一步清理和规范。 5. 检验检疫部门 2017 年 4 月 1 日起全面停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以前受理的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 检验检疫物,仍需按照原来的规定交费,尤其是那些周期较长 的业务,如进口成套设备检验、进境苗木检验检疫处理等。 1. 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一般纪律 1.1 第 1 款的规定应适用于除进出口关税和 GATT1994 第 3 条范围内的国内 税外的、各成员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规费和费用。 1.2 有关规费和费用的信息应依照第 1 条予以公布。该信息应包括将适用的 规费和费用、征收此类规费和费用的原因、主管机关以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及质检机构有关收费种类、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理 由等相关收费信息均在门户网站公布。(见以下链接 1、2、3、 4、5、6、7) 按照财税〔2015〕102 号《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涉及海关部门的报关员资格考试费, 暂停征收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见以下链接 8) 2017 年 3 月 15 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出《关于清理规范一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6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 号), 要求自 2017 年 4 月 1 日起受理的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 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全面停征检验检疫费。(见以下 链接 9)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海关现行行政收费: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49588/info719580.htm 2. 质检机构收费信息公布:http://120.27.27.168/TSJ/ChargePublic/ Html/html/yilan.html?id=78d8f889-f3e8-4d95-b4bd-f245b79909da 3.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jgfl/tgyws/zcfg/201210/t20121016_250849.htm 4. 质检总局门户网站—收费公示—质检收费目录清单栏目显示, 中央管理的质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已无检验检疫 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http://120.27.27.168/TSJ/ChargePublic/ Html/html/yilan.html?id=78d8f889-f3e8-4d95-b4bd-f245b79909da 5. 检验检测机构收费、中检集团及各检验检疫局所属企事业单位 检疫处理收费、各检验检疫局旅行保健中心预防免疫接种收费、 认证认可机构收费仍有:http://120.27.27.168/TSJ/ChargePublic/ Html/html.html 6. 质检总局收费类别及收费主体一览表见:http://120.27.27.168/ TSJ/ChargePublic/Html/html/yilan.html?id=b7cdf15e-4f71-48f9- acfd-3ea046b6b328 7.《质检收费监管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http:// www.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133 8.财税〔2015〕102号《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http://www.mof.gov.cn/mofhome/shuizhengsi/ bgtZaiXianFuWu_1_1_11/mlqd/201510/t20151009_1493370.html 9.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 号):http://szs.mof.gov.cn/ bgtZaiXianFuWu_1_1_11/mlqd/201703/t20170323_2563261.html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67 1.3 新增或修订的规费和费用的公布与生效之间应给予足够的时间,但紧急 情况除外。此类规费和费用在有关信息公布前不得适用。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中国出入境管理政府机构征收此类费用,一般会在公布与生效 之间留有时间间隔,信息公布也在规定适用之前。(见以下链 接 1、2、3) 相关链接 1. 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通知:http://jhcws.aqsiq.gov.cn/sfgl/ 2. 国质检财〔2014〕311 号《质检总局关于通关单无纸化业务免 计收通关单签证费的通知》:http://jhcws.aqsiq.gov.cn/sfgl/sfyj/ crjjyjy/2014/ 3. 署财发[2015]86 号《海关总署关于取消海关预归类服务等 3 项收费的通知》: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22/ tab64478/info736252.htm 1.4 每一成员应定期审查其规费和费用,以期在可行的范围内减少数量和种 类。 实施情况 海关: 2008 年以来,财政部、发改委以及中国海关先后取消、暂停了 由海关收取的涉及进出口的所有行政性收费项目,包括: 2008 年,《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取消海关部门货物进出口 证书工本费、单证收费; 2012 年,《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 业性收费的通知》,取消海关部门 ATA 单证册调整费、货物行 李物品保管费; 2012 年,海关总署公告 2012 年第 45 号《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外 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提出停止收取进出口货物纸质报关 单证明联(进口付汇用、出口收汇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打 印费、报关单条码费和海关监管手续费。加快办理取消 ATA 单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68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证册调整费和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2 个收费项目的工作进程; 海关总署公告 2012 年第 45 号参照了同年《财政部关于取消和 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该通知取消了 海关监管手续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015 年 4 月,《海关总署关于取消海关预归类服务等 3 项收费 的通知》(署财发〔2015〕86 号),要求全国海关取消海关预 归类服务、纸质和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安全产品后续服 务(包括补卡、变更、延期、解锁)等3 项经营服务性收费。(见 以下链接 1、2、3、4、5、6、7、8 ) 根据署办财函〔2016〕1 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规范进口货物滞报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进口货物滞报金应纳入罚没收入项目。海关现已无行政 性收费项目。 检验检疫: 中国质检机构对众多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已经取消了所有的 行政收费。(见以下链接 9 ) 同时实施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见以下链接 10)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财综〔2008〕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 和停止征收 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http://www. 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wengao/caizhengbuwengao2008/ wengao200811qi/200903/t20090304_118534.html 2.财综〔2012〕97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 征 部 分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通 知》:http://www.gov.cn/gongbao/ content/2013/content_2371600.htm 3. 海关总署公告 2012 年第 45 号《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的 若 干 措 施》: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12/ info624480.htm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69 4. 财综〔2012〕71 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的 通 知》: http://zhs.mof.gov.cn/zhengwuxinxi/ zhengcefabu/201209/t20120925_684764.html 5. 发改电〔2014〕198 号发改委、海关总署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 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的通知》: http://www.sdpc.gov.cn/ gzdt/201407/t20140730_620592.html 6.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707366.htm 7. 署财发〔2015〕86 号《海关总署关于取消海关预归类服务等 3 项 收费的通知》: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22/tab64478/ info736252.htm 8. 发改价格〔2015〕1963号发改委、海关总署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 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http://jgs.ndrc.gov. cn/zcfg/201509/t20150902_750034.html 9.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 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 号)要求,从 2017 年 4 月 1 日起,质检系统停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http://www.aqsiq.gov. cn/ztlm/2017/2017t/;《关于对停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和出入境 检验检疫费等有关事宜补充说明的函》:http://www.aqsiq.gov.cn/ ztlm/2017/2017t/xgwj/201703/t20170331_485402.htm 收费公示、目录、依据文件:http://120.27.27.168/TSJ/ChargePublic/ Html/html.html 10. 中央批准的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目录清单(2016 年度):http://www.cqciq.gov.cn/xxgk/news/2016-11/164_9643.shtml 2. 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海关业务办理规费和费用的特定纪律 海关业务办理规费和费用: (i)应限定在对所涉特定进口或出口操作提供服务或与之相关服务的近似成 本内;且 (ii) 如规费和费用针对与办理货物海关业务密切相关的服务而收取,则无 需与特定进口或出口作业相关联。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70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实施情况 海关: 中国海关目前仅收取滞报金、滞纳金两项费用,知识产权备案 费已暂停征收。 2016 年 3 月开始,试点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查验费用,由 海关支付上述查验费用。(见以下链接 1) 海关现已无行政性收费项目。 检验检疫: 中国质检机构陆续取消了收费,同时实施检验检疫行政事业性 收费优惠政策。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海关行政性收费基本清除,事业性收费也降低或取消了一部分, 企业对海关收费没有明显意见。 质检机构减少收费项目有重大进步。 建议 检验检疫: 质检机构收费有必要进一步梳理、规范。 相关链接 1.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 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 储费用全面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10 号):http:// www.mofcom.gov.cn/article/h/zongzhi/201607/20160701356218. shtml 3. 处罚纪律 3.1 就第 3 款而言,“处罚”应指一成员的海关针对违反其海关法律、法规 或程序性要求而作出的处罚。 3.2 每一成员应保证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行为的处罚仅针对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71 其法律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实施。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见以下链接 1、2) 建议 海关立法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责任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 建立“谁过错谁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4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2748/info3485.htm 2.质检总局令第85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 》: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 zjl/20052006/200610/t20061027_239282.htm 3.3 处罚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实施,并应与违反程度和严重性相符。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 建议 海关 & 检验检疫: 1.海关及质检机构目前制定了对行政法规的内部行政解释(如“海 关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参照标准”),供海关工作人员执法使用。 建议对这些与处罚幅度有关的内部解释向社会公开,增加执法 的透明度。 2. 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适当处理后予以公布。 3.4 每一成员应保证采取措施以避免: (a)在处罚和关税的认定和收取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及 (b)形成对认定或收取与第 3.3 款不符的处罚的一种激励。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7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规章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人 民法院判决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走私运输工具、 特制设备 , 或者海关决定没收、收缴的货物、物品、违法所得、 走私运输工具、特制设备 , 由海关依法统一处理 , 所得价款和海 关收缴的罚款 , 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3.5 每一成员应保证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进行处罚时,应向 被处罚人提供书面说明, 列明违法性质和据以规定处罚金额或幅度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或程序。 规章及制度 国务院令第 4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对处罚程序有明确规定。(见以下链接 1) 总体评价 制度完善,实施充分。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4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2748/info3485.htm 3.6 如一当事人在一成员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前自愿向海关披露其违反海关 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的行为,则鼓励该成员在确定对其的处罚时,适当考虑 将此事实作为可能的减轻因素。 规章及制度 2016 年 6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70 号发布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稽查条例》,该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与进出口 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 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73 (见以下链接 1)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82 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的公告》规定:“非报关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被海 关处以警告以及 3 万元以下罚款不计算违规次数;报关企业自查 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被海关处以警告以及 1 万元以下罚款不 计算违规次数。”(见以下链接 2) 2016 年 9 月 22 日,海关总署发布第 230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第四章专门详细规定了 主动披露制度。(见以下链接 3) 海关总署于 2014 年七八月开始在 10 个直属海关开展企业自律 管理试点工作(各直属关在关区内再选取部分隶属关),之后 又在福建、天津、广东自贸区试点该项措施。例如,《关于开 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上海海关《关于发布〈企 业自律管理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区内企业自律管理的公告》,《海 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天津)(广东)自由贸 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见以下链接 4、5、6、7)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逐步推进自愿披露试点工作。 海关总署于 2014 年七八月开始在 10 个直属海关开展企业自律 管理试点工作(各直属关在关区内再选取部分隶属关),之后 又在福建、天津、广东自贸区试点该项措施。例如,《关于开 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上海海关《关于发布〈企 业自律管理工作操作指南〉的通知》,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区内企业自律管理的公告》,《海 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天津)(广东)自由贸 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见以下链接 4、5、6、7) 总体评价 试点工作已经开始,尚未全面实施。 建议 尽快制定、实施自愿披露的相关具体制度。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74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670 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的 决 定》: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 info807275.htm 2.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82 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的 公 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 info724460.htm 3. 海关总署令第 23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 施 办 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 info823478.htm 4.《关于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07/tab62194/info710375.htm 5. 上海海关《关于发布〈企业自律管理工作操作指南〉的通 知 》:http://shanghai.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27/tab61724/ info719656.htm 56. 上海海关公告 2014 年第 32 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 易试验区实施区内企业自律管理的公告》: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27/tab61724/info712287.htm 7.《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天津)(广东)自 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http://www.customs.gov. cn/publish/portal0/tab1/info739938.htm 3.7 本款规定应适用于对第 3.1 款所指的对过境运输的处罚。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 样适用过境货物。(见以下链接 1、2)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4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2748/info3485.htm 2.质检总局令第85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 》: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 zjl/20052006/200610/t20061027_239282.htm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75 第 7 条:货物放行与结关 1. 抵达前业务办理 1.1 每一成员都应采用或设立程序,允许提交包括舱单在内的进口单证和其 他必要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办理业务,以期在货物抵达后加快放行。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于 2009 年 1 月 1 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 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九条规定:“舱单传输人 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 他数据。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 报关企业方可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见以下 链接 1) 2014 年 10 月 22 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第 74 号《关于明确进出 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第一条规定:“进出口货物 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提(运) 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见以下链接 2)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74 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 管理要求的公告》(二)明确:“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 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 单(舱单)数据。其中,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 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 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 3 日内向海关申报。” (见以下链接 3) 一些地方海关也开始在总署 74 公告的基础上,明确并发布本关 区内提前申报的具体操作细节,如上海海关和长沙海关(见以 下链接 4 和 5) 实施情况 制度完备,但实施不充分。主要的障碍是舱单申报企业的工作 习惯及担心如果提前申报舱单数据发生错误可能面临的海关处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7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罚。提前申报的前提是舱单数据提前传输,除了货主需要与报关 企业、船代或船公司(海运)、航空公司或地面代理(空运)加 强信息沟通和传递外,海关应加强对于舱单申报企业的宣传力度 和容错机制,鼓励企业提前发送舱单数据,才能保证提前申报的 真正实施。另,对于进口货物,按照第 74 号公告第六条“提前 申报的进口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 实施的税率和汇率”。这一规定就使得企业可能面临运输工具申 报进境时遇到税率和汇率变化,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办理退补税的 复杂操作。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17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 单管理办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 info106314.htm 2.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74 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 管 理 要 求 的 公 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49564/info721895.htm 3.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74 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 管 理 要 求 的 公 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49564/info721895.htm 4. 上海海关公告 2017 年第 1 号《关于明确出口“提前申报、运 抵验放”通关作业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27/tab61724/info837987.htm 5. 长沙海关公告 2017 年第 2 号《关于实施出口“提前申报、运 抵验放”通关模式相关事宜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 cn/publish/portal108/tab64087/info861886.htm 1.2 每一成员应酌情规定以电子格式提交单证,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处理此类 单证。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全面实施自动化通关系统,舱单以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证均可以电子方式提交。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77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2. 电子支付 每一成员应在可行的限度内,采用或设立程序,允许选择以电子方式支付海 关对进口和出口收取的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 规章及制度 2011 年 3 月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 2011 年第 17 号《关于开展海 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系统承担企 业端海关税费的支付操作。(见以下链接 1) 2017 年 9 月 19 日,海关总署发布第 44 号公告,简化了海关税 费电子支付作业流程,调整了税金实扣的步骤,取消了现场海 关通过打印税款缴款书触发税款实扣的操作,改为税款预扣成 功后,海关通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税款实扣通知,税款扣缴成 功且报关单符合放行条件的,系统自动放行,从而进一步提升 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见以下链接 2)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实现电子支付的税费种类包括: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 反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缓税利息、滞纳金、保证金和滞 报金以及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初步估计电子方式支付海关税款的比率已达到 90% 以上。(见 以下链接 3、4) 目前获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上海 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城 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2016 年 8 月 1 日起,最大的税费支 付平台东方支付宣布停止收费,税费支付进入免费时代。(见 以下链接 5)    建议 1. 尽快推进税单无纸化,进一步提升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2. 目前进口报关单如果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不同,又是委 托给报关企业申报,由报关企业通过支付平台缴付税款的情况,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78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进口关税 /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缴款单位(人)”名称栏,只 能打印出报关企业和消费使用单位的名字,而收发货人的名字 显示不了。这就造成收发货人在税局办理增值税业务时,被税 局退单。海关应尽快解决这一技术问题,避免给纳税人带来往 返海关和税局之间不停解释的麻烦。 相关链接 一些公开新闻报道中涉及各直属海关的电子支付情况: 1. 海关总署公告 2011 年第 17 号《关于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 务 的 公 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 info300880.htm 2.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4号《关于简化海关税费电子 支 付 作 业 流 程 的 公 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 ms/302249/302266/302267/734261/index.html 3.天津海关 2015年 1—6月电子支付(含电子担保)税款占 全 部 税 款 比 例 达 到 94%: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169/tab62564/info766184.htm 4. 青岛海关 2013 年上半年电子支付比例达 97%: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65602/info622623.htm 5. 东方支付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自 2016 年 8 月 1 日起停止收 费公告:http://www.easipay.net/notice_20160926_1.htm    3. 将货物放行与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的最终确定相分离 总体评价 完全实现。随着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实施,“一 次申报、分步处置”得以落实,绝大部分符合海关合规要求, 税款及时缴纳或者有足额担保的进出口货物可以自动放行,其 余系统留置部分当中涉及关税征收事项的货物在提交担保后也 可以先行提货,从而完全实现了货物放行与关税、国内税、规 费和费用的最终确定相分离。     3.1 每一成员应采用或设立程序,规定如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的最终 确定不在货物抵达前或抵达时作出或不能在货物抵达后尽可能快地作出,则可在 最终确定作出前放行货物,条件是所有其他管理要求均符合。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79 实施情况 可以通过担保实现税费确定及征收前的货物放行。2008 年曾以 内部文件形式对 AA 类企业(现为高级认证 AEO 企业)实行免 担保验放。但此项制度没有相应的实施规程,各口岸海关执行 情况差异较大,总体而言,受益企业十分有限。 总体评价 初步实现    3.2 作为此种放行的条件,一成员可要求: (a)支付在货物抵达前或抵达时确定的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对尚 未确定的任何数额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或其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适当形式提供 担保;或 规章及制度 国务院令第 58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 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见以下链接 1) 2014 年实施的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海关审查确定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期间,纳税义务人可以在依法向海关提 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见以下链接 2) 从制度层面看,通过提供担保,海关可以在货物的税费确定及 缴纳前放行货物。 实施情况 实践中,目前的担保放行制度在担保形式、担保申请及审批程 序方面不够详尽,各口岸海关实施执行存在一定差异,便利化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80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程度和商界期待有一定差距。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58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39909.htm 2. 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 完 税 价 格 办 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49564/info692855.htm    或 (b)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或其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种形式提供担保。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令 1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 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税款担保期限一般 不超过 6 个月,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 以酌情延长。 税款担保一般应为保证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但另有规定的除外。”(见以下链接 1)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 1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 办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4487. htm      3.3 此类担保不得高于该成员所要求的担保所涵盖货物最终应支付的关税、 国内税、规费及费用的金额。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当事 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本条例第 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 担的最高税款总额;”(见以下链接 1)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81 总体评价 此条在中国海关得到充分落实。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581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39909.htm 3.4 如已发现应予以货币处罚或处以罚金的违法行为,可要求对可能实施处 罚和罚金提供担保。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 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 , 当事人 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等值的担保 , 未提供等值担 保的 , 海关可以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见以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 署第 159 号令)第五十条规定:“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当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向 海关提供担保时,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收取担保凭单送达当事人 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收取担保凭单由办案人员、当事人、运 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见以下链接 2)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4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2748/info3485.htm 2. 海关总署令第 15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38320/info59361.htm 3.5 第 3.2 和 3.4 款所列担保应在不再需要时予以退还。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8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 手续: (一)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二)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三)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四)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见以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规定,“海关依法解除担保的,应当制发解除担保通知书送达当 事人或者运输工具负责人。”(见以下链接 2)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581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39909.htm 2.海关总署令159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 ms/302249/302266/302267/356367/index.html     3.6 本条规定不得影响一成员对货物进行检查、扣留、扣押或没收或以任何 与其 WTO 权利和义务不相冲突的方式处理货物的权利。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担保 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 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直接要 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 务。海关应当及时为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83    4. 风险管理 4.1 每一成员应尽可能采用或设立为海关监管目的的风险管理制度。 规章及制度 2004 年 4 月,中国海关正式启动实施《2004—2010 现代海关制 度第二步发展战略规划》,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为中心环节, 努力建设“耳聪目明”的智能型海关,各项改革和建设不断取 得新的成果。(见以下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670 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九条 修改为:“海关应当按照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 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况以及进出 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见以下链接 2、3) 2017 年 6 月 28 日,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25 号《关于推进全 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提及“启用全国海关风险防 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 中国海关通过在全国设立的三个风险 防控中心(上海,青岛,黄埔)和三个税收征管中心(上海、 广州、京津)来统一进行风险管理。(见以下链接 4)    实施情况 通关一体化模式下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数据通过自动化信 息系统和人工审核实施安全准入和税收风险综合甄别、分类并 在此基础上采取相对应的管理措施。 总体评价 实施充分,但风险管理能力需进一步加强通关一体化后,全国 实行统一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风险参数设置,有利于中国海 关提高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    相关链接 1.《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规划(2006年修订)》: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7987/info720133. htm 2. 国务院令第 209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2748/info3605.htm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84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3. 国务院令第 670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 查条例〉的决定》: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49659/info807275.htm 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5号《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 关 一 体 化 改 革 的 公 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 ms/302249/302266/302267/711020/index.html 4.2 每一成员设计和运用风险管理时应以避免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形成对 国际贸易变相限制的方式进行。 实施情况 没有发现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4.3 每一成员应将海关监管及在可能的限度内将其他相关边境监管集中在高 风险货物上,对低风险货物加快放行。作为其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一成员还可随 机选择货物进行此类监管。 实施情况 全国通关一体化后,中国海关通过对企业、商品、进口国、税 号以及贸易管制等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运用系统大数据 分析,通过设置前述不同风险参数,区分不同风险等级货物, 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从而加快货物放行速度。 总体评价 基本实施。    4.4 每一成员应将通过选择性标准进行的风险评估作为风险管理的依据。此 类选择性标准可特别包括协调制度编码、货物性质与描述、原产国、货物装运国、 货值、贸易商守法记录以及运输工具类型。 总体评价 基本实施。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85 5. 后续稽查 5.1 为加快货物放行,每一成员应采用或设立后续稽查以保证海关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得以遵守。 规章及制度 2016 年 6 月 17 日,国务院令第 670 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见以下链接 1) 2005 年 8 月 28 日,海关总署令第 7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2016 年 9 月 26 日,海关总署令第 230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从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见 以下链接 2)。伴随着全国通关一体化的实施,海关总署 2017 年第 28 号发布《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对货物放行 后的核查提出管理要求。(见以下链接 3)。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670 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的 决 定》: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 info807275.htm 2. 海关总署令第 230 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 查条例实施办法》〉的令》:http://www.customs.gov.cn/custo ms/302249/302266/302267/630722/index.html 3. 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28 号《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15044/ index.html      5.2 每一成员应以风险为基础选择一当事人或货物进行后续稽查,可包括适 当的选择标准。每一成员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后续稽查。如该当事人参与稽查且 已得出结果,则该成员应立即将稽查结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出结论的 理由告知被稽查人。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8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规章及制度 《海关稽查条例》及《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对海关开展稽查的 相关程序,包括事先告知、事后出具《海关稽查结论》、鼓励 企业主动披露等做出了规定。    实施情况 海关稽查时限不确定,一次稽查可能延续数月甚至一年以上, 为企业配合海关开展稽查工作造成困难。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建议 就稽查的时限安排做出程序性规定,提高稽查效率,方便企业 配合。    5.3 在后续稽查中获得的信息可用于进一步的行政或司法程序。 总体评价 基本实施,有改进余地。    5.4 各成员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在实施风险管理时使用后续稽查结论。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6. 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 规章及制度 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第(十八) 条明确:“建立进出口货物口岸放行时间评价体系,统一评测、 公布全国口岸平均通关效率。”(见以下链接 1) 2016 年 11 月 25 日,海关总署在其官方信息平台“海关发布” 公众号上,发表了《重新定义!“整体通关时间”和“海关通 关时间”怎么算?》的文章,指出“最近海关总署统计司根据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87 世界贸易组织(WTO)推荐的统计方法并结合我国实情,重新 定义了我国的进出口货物放行时间,并给出了“整体通关时间” 和“海关通关时间”两个统计口径。并详细介绍了通关时间的 定义:文章并指出:“未来中国海关将在世界贸易组织(WTO) 和世界海关组织(WCO)贸易便利化主题下的各项活动中发布 相关数据,更广泛地将其应用于与贸易伙伴国之间贸易便利化 合作成果评价。”这表明中国海关正在朝着“公布平均放行时间” 方向不断努力。(见以下链接 2)    实施情况 部分实施。    相关链接 1.国发〔2014〕6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 大 通 关 建 设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http://www.gov.cn/zhengce/ content/2015-02/03/content_9448.htm 2.《重新定义!“整体通关时间”和“海关通关时间”怎么算?》: http://mp.weixin.qq.com/s/R8ZUcxgKyLJAtT5Pn-Tt2Q 6.1 鼓励各成员定期并以一致的方式测算和公布其货物平均放行时间,使用 特别包括世界海关组织(本协定中称WCO)《世界海关组织放行时间研究》等工具。 总体评价 部分实施。海关总署在其官方信息平台“海关发布”公众号上 的文章:《重新定义!“整体通关时间”和“海关通关时间” 怎么算?》中,提及统计司制作了《2011—2015 年中国海关进 出口货物通关时间研究报告》,其中提及口岸清关货物,进口 海关通关时间由 2011 年的 48.5 小时缩短到 2015 年的 28.9 小 时,缩短了 40.4%,对进口货物整体通关效率提升的贡献率达到 87.7%。出口海关通关时间由 2011 年的 6.5 小时,缩短到 2015 年的 2.5 小时,缩短了 61.5%。 另,2017 年 7 月 18 日,人民日报发布了《出口货物通关时间压 为 1.2 小时》的新闻,提及“5 月当月进口平均通关时间为 19.4 小时,出口平均通关时间为 1.2 小时。”(见以下链接 1) 虽然中国海关还未进行制度化地定期公布货物平均通关时间,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88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但上述的数据公开已是前进了一大步。正如海关所述,“由于 我国口岸单位多、关系复杂,整体通关时间与发达国家相比仍 明显偏长。此外,受客观因素影响,全国各主要口岸间通关效 率差异较大”,海关所能影响的仅是“海关通关时间”,货物 的“整体通关时间”(即 WCO 的放行时间)要依赖顶层设计, 对口岸相关单位进行整体的流程优化和整合。(见以下链接 2) 相关链接 1. 《出口货物通关时间压为 1.2 小时》:http://finance.people. com.cn/n1/2017/0718/c1004-29411030.html 2. 国质检通函〔2017〕244 号《质检总局关于做好进出口货物检 验检疫放行时间测算及压缩工作的通知》:http://www.xmciq. gov.cn/xxgk/xxgkml/zcfg/tzgg/201709/t20170911_244432.htm    6.2 鼓励各成员与委员会分享其在测算平均放行时间方面的经验,包括所使 用的方法、发现的瓶颈问题及对效率产生的任何影响。 总体评价 部分实施。上述的《重新定义!“整体通关时间”和“海关通 关时间”怎么算?》中部分提及这一问题。 7. 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规章及制度 2014 年中国海关公布实施海关总署令 2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海关总署 2014 年第 82 号 公告《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见以下链接 1、2)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 2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办 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27/tab62473/ info724709.htm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89 2.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82 号《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的 公 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65598/ info724300.htm     7.1 每一成员应根据第 7.3 款给予满足特定标准的经营者,下称经认证的经营 者,提供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或者,一成员 可通过所有经营者均可获得的海关程序提供此类贸易便利化措施,而无需制定单 独计划。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令 2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第十六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七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 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 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办理验放手续; (二)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三)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四)AEO 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总体评价 较充分实施。    7.2 成为经认证的经营者的特定标准应与遵守一成员的法律、法规或程序所 列要求或未遵守的风险相关。 (a)此类标准应予以公布,可包括: 规章及制度 已公布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包含以上内容。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90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i)遵守海关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当记录;    规章及制度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第三条明确了“遵守法律法规、进出口 业务规范、符合海关管理要求、未有不良记录”四个方面要求。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ii)允许进行必要内部控制的记录管理系统;    规章及制度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第一条明确了“组织机构控制、进出口 业务控制、内部审计、信息系统控制”四个方面要求。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iii)财务偿付能力,在适当时,包括提供足够的担保 / 保证;及    规章及制度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一般认证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里,都 对企业的偿付能力和缴税能力进行了规定: 偿付能力:(1)企业财务的速动比率在安全或者正常范围内。 (2)企业财务的资产负债率在安全或者正常范围内。 缴税能力:生产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上月末固定资产净值 不低于其 3 年内向海关单笔纳税最高额。非生产型进出口货物 收发货人,上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不为负。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91   (iv)供应链安全。    规章及制度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第 24 条“商业伙伴 安全”、第 25 条“货物安全”中均有此类要求。在高级认证企 业标准第 26 条“人员安全”、第 27 条“商业伙伴安全”、第 28 条“货物安全”中均有此类要求。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b)此类标准不得:   (i)设计或实施从而在适用相同条件的经营者之间给予或造成任意或不 合理的歧视;且 总体评价 相同信用的企业实施相同的海关管理措施,中国海关没有歧视。      (ii)在可能的限度内,限制中小企业的参与。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申请企 业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 50 万美元以上、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 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 2 万票和 3000 票以上的规模标准,取 消了新注册企业须适用当前信用等级满 1 年的时间条件。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7.3 根据第 7.1 款提供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应至少包括以下措施中的 3 条措施: (a)酌情降低单证和数据要求; (b)酌情降低实际检查和审查比例; (c)酌情加快放行时间; (d)延迟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9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e)使用总担保或减少担保; (f)在特定时间内对所有进口或出口进行一次性海关申报;及 (g)在经认证的经营者的场所或经海关批准的另外地点办理货物结关。 实施情况 有关 AEO 便利,(b)、(c)、(d)、(e)、(g)五个方面 均已得到实施,其他内容有待实施。    总体评价 较为充分实施。    7.4 鼓励各成员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经认证的经营者计划,如存在此类标准, 除非此类标准对实现所追求的合法目标不适当或无效果。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充分融入了 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经认证的经营者 (AEO)”制度的先进理念,明确规定“认证企业”就是中国 海关的 AEO,适用我国与其他互认国家(地区)海关所赋予的 优惠待遇和通关便利措施。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7.5 为加强向经营者提供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提供通过 谈判互认经认证的经营者计划的可能性。 实施情况 2013 年 3 月,中国与新加坡实现 AEO 互认(新加坡称为 STP- Plus)。 2014 年 4 月,中韩实现 AEO 互认。 2014 年 5 月,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实现 AEO 互认。 2015 年 11 月,中国和欧盟实现 AEO 互认。 2017 年 7 月,中国与新西兰实现 AEO 互认。 2017 年 9 月,中国与瑞士实现 AEO 互认。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93 中国海关正在加紧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主要贸易国家和 俄罗斯、哈萨克斯坦、马来西亚、以色列、南非等“一带一路” 相关国家海关的 AEO 互认合作 ,。中国海关的目标是,到 2020 年实现对 AEO 互认国家或地区出口值占全部总值的 80% 以上。 总体评价推进实施过程中。    7.6 各成员应在委员会范围内就有效的经认证的经营者计划交流相关信息。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积极参与世界海关组织的 AEO 年度交流,分享 AEO 实 施经验。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8. 快运货物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 2003 年 11 月 18 日发布海关总署令第 104 号《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对于快件货物专门发 布了对于快件货物实施不同类别的清关申报方式,对于加速快 件货物的流转发挥了积极作用。(见以下链接 1)。 中国海关于 2016 年 3 月发布 19 号公告《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 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从 6 月 1 日起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 对 3 类快件进行了重新定义和划分,并更改了 3 类快件的报关 单 / 清单格式。(见以下链接 2) 中国检验检疫出台了《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见 以下链接 3)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2006 年 3 月 28 日海关总署令第 147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94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7/info265077.htm 2.2016 年 3 月 24 日海关总署第 19 号公告《关于启用新快件通 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10/tab49564/info789895。htm 3.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http://www.aqsiq.gov.cn/ xxgk_13386/xxgkztfl/zcfg/201210/t20121016_250857.htm    8.1 每一成员应采用或设立程序,在维持海关监管的同时,应申请人申请, 至少允许快速放行通过航空货运设施入境的货物。如一成员采用限制申请人的标 准,则该成员可在公布的标准中要求申请人作为其快运货物申请获得第 8.2 款所 述待遇的条件,应: (a)提供与处理快运货物相关的充足基础设施并支付海关费用,如申请人满 足该成员关于此类处理在一特定设施中进行的要求;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在经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的,需事先征得所在地 海关同意。运营人应当在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设 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场地、仓库和设备。”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b)在快运货物抵达前,提交放行所需的信息;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运营人需提前报关的,应当提前将进出境快件运输和抵达情况书 面通知海关,并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舱单或清单,海关确认无误后 接受预申报。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95    (c)所确定的费用限于为提供第 8.2 款所述待遇所提供服务的近似成本内;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为快件货物清关所提供的服务不收费。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d)通过使用内部安保、物流和自提取到送达的追踪技术,对快运货物保 持高度控制; 实施情况 国际快递企业对放行前的快件基本实现较为先进的全程追踪和 控制。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e)提供自提取到送达的快速运输;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f)承担向海关支付货物全部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的责任;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手续时,应当按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类规定分别向海关提 交有关报关单证并办理相应的报关、纳税手续。”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9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g)在遵守海关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方面拥有良好记录;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拥有良好信 用记录的企业,包括国际快递业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h)遵守与有效执行成员法律法规和程序性要求直接相关的、特别与第 8.2 款中所述待遇相关的其他条件。 实施情况 中国政府对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门 槛,整体合规状况良好。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8.2 在符合第 8.1 和 8.3 款的前提下,各成员应: (a)最大限度减少依照第 10 条第 1 款放行快运货物所需的单证,并在可能 的情况下,规定对某些货物根据一次性提交的信息予以放行; 规章及制度 根据《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快件运营 人应按照快件类别(文件类、个人物品类、价值在 5000 元人民 币及以下货物类)分别向海关递交不同的报关单证。就单纯的 报关单而言:文件类快件递交 A 类报关单 / 清单; 个人自用物品类递交 B 类报关单 / 清单; 价值在 5000 元人民币及以下货物类快件:递交 C 类报关单 / 清单; 实施情况 A、B及 C 类报关单 / 清单,均是简化的特殊格式报关单, 而且由快件企业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海关审核放行速 度较快。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97 总体评价 较为充分实施。 条件是放行所需信息已提交。 实施情况 快递运营企业按照上述分类递交不同的申报单证,在确保资料 准确的前提下,海关会尽快放行。 总体评价 较为充分实施。    (c)努力将(a)和 (b) 项中所述的待遇适用于任何重量或价值的货物,同 时认可允许一成员要求额外入境程序,包括申报、证明单证及支付关税和国内税, 并根据货物种类限制此种待遇,但条件是此种待遇不仅限于如文件等低值货物; 及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现行有效的快件制度对快件按照价值及用途进行区分, 对于货物重量没有限定。 但对于高价值货物(现在规定是 5000 元人民币以上的快件货物) 需按正式货物报关方式进行申报。 总体评价 较为充分实施。    (d)在可能的情况下,除某些特定货物外,规定免于征收关税和国内税的 微量货值或应纳税额。与以 GATT1994 第 3 条一致的方式适用于进口的国内税, 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不受本条约束。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下列 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见以下链接 1)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98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总体评价 较为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39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3487.htm    8.3 第 8.1 和 8.2 款不得影响一成员对货物进行查验、扣留、扣押、没收或拒 绝入境或实施后续稽查的权力,包括使用风险管理系统相关的权力。此外,第 8.1 和 8.2 款不得妨碍一成员作为放行的条件,要求提交额外信息和满足非自动进口 许可程序要求的权力。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 提取货样。”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对快递进出口货物、物品违 反规定的可依法处置。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9. 易腐货物 规章及制度 海关: 海关总署令第 1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 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 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见以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第五条规定: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 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见以下链接2)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99 实施情况 海关: 实践中,中国海关对易腐鲜活商品实行 7×24 小时的预约通关 服务。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海关及质检机构在实践中对进出口易腐鲜活商品实施了相应的 便利通关措施,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和具体的操作程序, 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建议 海关 & 检验检疫: 就易腐、鲜活、危险、救灾、特别贵重、医用急救等对时效要 求特别高的进出口商品单独制定一个专门的通关制度。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1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 管 理 办 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 info265096.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66/tab68701/info724251.htm    9.1 为防止易腐货物可避免的损失或变质,在满足所有法规要求的前提下, 每一成员应规定易腐货物: (a)在通常情况下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予以放行;及 规章及制度 海关: 对于易腐货物,中国海关没有制定专门的易腐货物进出口管理 制度。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00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实施情况 海关: 在实践中,如果进出口货物属于易腐鲜活品,各地海关均有相 应的通关便利化措施予以保障。例如,设立鲜活货“绿色通道”、 24 小时预约通关、“即到即查,即查即放”、“先审后补担保放行”、 “提前申报,预约加班”等众多优先和便捷措施,保证了这类 货物的快速通关。 海关 & 检验检疫: 另外,中国海关通过关检“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 一次放行),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合作,提高易腐鲜活品的 通关效率并降低查验成本。关检合作“三个一”模式 2012 年从 广东南沙起步,2013 年扩大到天津、上海等 7 个省份。2014 年 7 月,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文,要求自 8 月 1 日起, 在全国推行关检合作“三个一”模式。2015 年 4 月 17 日,海关 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印发《2015 年继续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三 个一”工作方案》,推出多项措施将“三个一”全面推进到全 国所有直属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所有通关现场、所有依法需 要报关报检货物和物品,并确保统一版“一次申报系统”于 4 月 30 日起在全国上线运行,另外还要求加快“一次查验”、“一 次放行”工作。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于当年 5 月底前进行“一 次查验”、“一次放行”实现方式的调研,对关检合作“三个一” 通关现场查验场所情况进行梳理,明确查验场所共享共用规则, 提出指导意见。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于 5 月底前全面梳理关检 合作“三个一”作业流程和具体操作规程,明确各作业环节的 操作要求和具体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关检双方现场执法 作业人员的协调配合。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三个一”的推进有停滞的情况,2016—2017 年,鲜有“三个 一”实施进展情况得到披露。随着海关通关一体化的实施,海 关的风险控制及查验基本由三个风控中心完成。海关三个风控 中心的布控查验指定如何与国检的查验指令对接从而确保一次 查验和一次放行的实施,还没有具体的操作流程。目前在基层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01 部分地方,关检“三个一”有流于形式的情况。如深圳的盐田港, 关检联合查验由国检单方面指定。 (b)适当的例外情况下,在海关和其他相关主管机关工作时间之外予以放行。 总体评价 基本实施。   9.2 各成员安排任何可能要求的查验时,应适当优先考虑易腐货物。 规章及制度 2006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海关总署令第 138 号《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危 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 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 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关于海关快速验放易腐货物的部分报道: 1.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4-01/18/c_119027993.htm 2.http://www.shm.com.cn/ytrb/html/2014-07/25/ content_3033390.htm 3.http://roll.sohu.com/20150810/n418583619.shtml 4.http://yunnan.mofcom.gov.cn/aarticle/sjdixian sw/201001/20100106766334.html  9.3 每一成员安排或允许一进口商安排在易腐货物放行前予以正确储藏。该 成员可要求进口商安排的任何储存设施均已经相关主管机关批准或指定。货物运 至该储藏设施,包括经认证的经营者运输该货物,可能需获得相关主管机关的批 准。应进口商请求,在可行并符合国内法律的情况下,该成员应规定在此类储藏 设施中予以放行的任何必要程序。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0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实施情况 出入境口岸运营机构(码头、航空站等)可以在海关监管区兴 建冷链仓储设施,其他企业也可以向海关申请建立冷链保税仓 库,存放鲜活、易腐商品。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9.4 如易腐货物的放行受到严重延迟,应书面请求,进口成员应尽可能提供 关于延迟原因的信函。 实施情况 没有获得企业因易腐货物放行受阻而抱怨的事例。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03 第 8 条:边境机构合作 1. 每一成员应保证其负责边境管制和货物进口、出口及过境程序的主管机关和机 构相互合作并协调行动,以便利贸易。 规章及制度 2014 年底,国务院发布《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 确立了:通过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简称“三互”), 提高贸易便利化和贸易安全的目标。(见以下链接 1) 2014 年 5 月 4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 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 号),提出“加 快电子口岸建设,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受理,全面推进‘一 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实现口岸部门和地方政府信 息共享。” (见以下链接 2) 2014 年 7 月 17 日,海关总署与国家质检总局签署《关于深化关 检协作共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合作备忘录》,明确了两部门将 合作“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加快‘单一窗口’建设, 推动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见以下链接 3) 2015 年 2 月 3 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 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 号),明 确提出“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并对单一窗口建设提出了 明确的时间表。(见以下链接 1) 实施情况 正在推进的项目包括: 1.“单一窗口”; 2.“一站式作业”, 在海关、质检、边检、交通运输(陆路)、 海事(水路)需要对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时, 实施联合登临检查; 3. 推行关检“一机两屏”; 4. 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机制; 5. 场地、设施公用等。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04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总体评价 国内边境机构合作逐步加强。 建议 对目前海关、质检两个机构分别实施各自独立的通关作业制度 从机构设置角度进行研究,参考发达国家相应的机构改革经验, 启动中国边境管理机构体制改革。 相关链接 1.国发〔2014〕6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 大 通 关 建 设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http://www.gov.cn/zhengce/ content/2015-02/03/content_9448.htm 2. 国办发〔2014〕1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 的若干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5/15/ content_8812.htm 3.《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签署备忘录 全面推进关检合作共促 外 贸 稳 定 增 长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49564/info713442.htm 2. 每一成员应在可能和可行的范围内,与拥有共同边界的其他成员根据共同议定 的条款进行合作,以期协调跨境程序,从而便利跨境贸易。此类合作和协调可包括: (a)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的协调; (b)程序和手续的协调; (c)共用设施的建设与共享; (d)联合监管; (e)一站式边境监管站的设立。 规章及制度 和中国大陆陆地接壤的有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 不丹、缅甸、老挝和越南 14 个国家以及中国香港、澳门两个特 别行政区。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05 实施情况 中国和陆路接壤国家海关之间的货运通道总体情况、相互间协 调和合作情况目前均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有关实施情况无 法做出客观评价。 建议 中国海关及检验检疫机构适时披露和拥有共同边界国家之间就 《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关内容的合作、协调情况。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0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第 9 条:受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的移动 每一成员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并在所有管理要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允许进口货 物在其领土内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移动,从入境地海关移至予以放行或结关的其 领土内另一海关。 规章及制度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口货物应当 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 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 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 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 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见以下链接 1)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见以下链 接 2) 海关总署令第 218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进行修改)(见 以下链接 3)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允许进口货物在其关境内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移动, 从入境地海关转至予以放行或结关的其关境内另一海关。 有清晰明确的转关运输货物通关流程。(见以下链接 4)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07 相关链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http://www.customs.gov.cn/ publish/portal0/tab2747/info3420.htm 2.海关总署令第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 物 的 监 管 办 法 》:http://gkml.customs.gov.cn/tabid/106/ctl/ InfoDetail/InfoID/2528/mid/445/Default.aspx?ContainerSrc=〔G〕 Containers%2f_default%2fNo+Container 3. 海关总署令第 218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700509. htm 4. 转 关 运 输 货 物 的 通 关: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151/tab63904/info274399.htm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08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第 10 条: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 1. 手续和单证要求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在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手续方面,制度较为完备、 清晰。(见以下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10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 理规定》第二章“申报要求”、第四章“申报单证”,对进出 口货物申报手续和单证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 10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 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转运、通运、过境货物及快件的 申报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见以下链接 2)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第八条规定了过境货物进境时应行申报,并列明了应递交的相 关单证。(见以下链接 3)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署办发〔2014〕24 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海 关权力清单的通知》所发布的《海关行政职权目录表》对此有 较为明确的梳理: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06/ tab65048/module173081/info705440.htm 2. 进出口货物: 海关总署令第 10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 理 规 定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 info265127.htm 海关总署令第 218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 海关总署令第 103 号进行了部分修改:http://www.customs.gov. 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701048.htm 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19 号《关于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 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tab49576/info428372.htm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09 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29 号《关于公布〈通关作业无纸化报 关单证电子扫描文件格式标准〉及〈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存 单 准 入 标 准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49659/info623226.htm 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56 号《关于深化分类通关改革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76/info428578. htm 3. 转运、通运、过境: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320/info4345.htm 海关总署(84)署货字 1089 号文《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 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tab399/info4309.htm 4. 快件: 海关总署令第 147 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 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tab399/info265077.htm 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 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tab49576/info428591.htm 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1 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 境快件报关单申报内容进行调整的公告》: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76/info428593.htm 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33 号《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 有关事项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49576/info428601.htm 海关总署公告 2009 年第 39 号《关于进境KJ3 类快件的申报规范、 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76/info428685.htm 1.1 为使进口、出口和过境手续的发生率和复杂度降到最低,并减少和简化 进口、出口和过境的单证要求,同时考虑到合法政策目标及情形变化、相关新信 息和商业惯例、方法和技术的可获性、国际最佳实践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每一 成员应审议此类手续和单证要求,并根据审议结果,酌情保证此类手续和单证要 求: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10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实施情况 近年来中国海关不断深化改革,相继实施了如通关作业无纸化、 区域通关一体化、关检合作“三个一”等改革,2017 年实施全 国通关一体化,建设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但单证及 手续的简化空间依然存在。 另外,口岸联检部门之间单证数据重复录入问题较为明显,已 经引起中国海关等相关部门的重视。但该问题涉及口岸多个单 位,仅靠国家口岸办协调较有难度。随着“单一窗口”、“三互” 等改革的推进,尤其是“单一窗口”标准版上线推广,此类问 题有望得到逐步改善。(见以下链接 1、2) 总体评价 已经开始改革,仍需改进。 建议 1. 无纸化通关系统采用数字格式代替扫描件,降低通关成本; 2. 减少必需的随附单证、资料,如贸易合同、提单等; 3. 尽快实现各监管部门之间监管证件信息的共享,如进出口许 可证等。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13 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842813.htm 2. 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8 号《关于扩大通关作业无纸化适用 范围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 info839552.htm (a)以货物,特别是易腐货物的快速放行和结关为目的而通过和 / 或适用;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高度重视货物的快速放行和结关。(见以下链接1、2) 近年来,中国海关为提高货物(特别是易腐货物)的快速放行 实施了一系列措施,在 2017 年提出了“压缩货物通关时间三分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11 之一“要求。 包括: 努力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 在全国范围内协同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深入推进“三互”大通关改革;企业信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稽查及风险管理手段的采用等。 …… 总体评价 通过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业务流程的再造、单据和手续方面的 简化,使通关效率逐步提高。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12 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 式 改 革 试 点 范 围 的 公 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tab399/info842811.htm 2. 海关总署令第 1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 管 理 办 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 info265096.htm (b)以旨在减少贸易商和经营者的守法时间和成本的方式而通过和/ 或适用; 实施情况 近年来,中国海关在不断提高货物通关速度的同时,努力降低 货物通关费用成本,取消、暂停、降低了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 信息传输费。海关总署取消数据中心的数据传输费,各海关数 据分中心取消或降低了数据传输费; 取消监管手续费; 取消考试、颁证的相关费用; 暂停知识产权备案费; 取消海关查验费。 对于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其因海关查验引起的进出 口集装箱重箱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检验检疫机构大幅度减少出口法定商检商品范围,清理取消了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1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部分不合理收费项目。 总体评价 海关及检验检疫机构在降低通关时间和成本方面做出了努力并 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依然有继续完善和改进的空间。 (c)如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为实现政策目标或有关目标的可合理获得的措 施,则选择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且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d)如不再要求,则不再维持,包括不再维持其中部分要求。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1.2 委员会应酌情制定各成员分享相关信息和最佳实践的程序。 2. 副本的接受 2.1 每一成员应酌情努力接受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所要求的证明单证的纸 质或电子副本。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在监管实践中,接受纸质或电子副本。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2.2 如一成员的政府机构已持有此单证的正本,则该成员的任何其他机构应 接受来自持有单证正本部门的纸质或电子副本以替代正本。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13 2.3 一成员不得要求将提交出口成员海关的出口报关单正本或副本作为进口 的一项要求。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在规章及实践中均没有要求进口商提交出口成员海关 出口报关单正本或副本的要求。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3. 国际标准的使用 总体评价 海关在政策国际接轨上态度积极。 3.1 鼓励各成员使用或部分使用相关国际标准作为其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 和程序的依据,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在采用国际标准方面已经实现或者基本实现: HS 商品编码; 京都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 AEO 制度; ATA 手册; 归类尊重先例制度; 主动披露制度。 另外,中国也把一些国际标准吸收成为了国家标准。(见以下 链接 1) 相关链接 1. 《国际贸易单证标准化应用指南》:http://tradedoc.mofcom. gov.cn/TradeDoc/do/dz/tradedoc~5002_1001~0.html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14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3.2 鼓励各成员在其资源限度内,参加适当国际组织对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 和定期审议。 实施情况 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及世界海关组织,但对上述组织相关 国际标准制定的参与程度不高。2017 年 10 月 26 日,中国海关 起草的《世界海关组织“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实施指南》, 在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工作组会议 上通过,这是中国海关首次在世界海关组织 AEO 领域引领国际 规则的制定。 3.3 委员会应酌情制定供各成员分享实施国际标准的相关信息和最佳实践的 程序。委员会还可邀请相关国际组织讨论其关于国际标准的工作。委员会可酌情 确定对成员具有特殊价值的特定标准。 4. 单一窗口 规章及制度 国发〔2014〕68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 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2014—2015 年在沿海各口岸 建成“单一窗口”,2016—2017 年在全国各个口岸建成“单一 窗口”。(见以下链接 1) 国发〔2015〕16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 若干意见》第(六)点明确: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 2015 年底在沿海口岸、2017 年在全国所有口岸建成“单一窗口” 的目标。(见以下链接 2) 实施情况 2014 年 6 月中国海关在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开展了“单一窗口” 试点。至 2016 年底,天津、福建、广东、浙江、江苏、辽宁、 山东等地的单一窗口系统均已上线运行,其中上海口岸 95% 的 货物申报、100% 的船舶申报,都已通过“单一窗口”办理。 2017 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协同推广“单一窗口”标准版。 对于此前已建成的地方“单一窗口”,将按统一的标准规范进 行升级改造,逐步向标准版过渡;尚未建设“单一窗口”的地方,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15 原则上建议推广应用标准版。(见以下链接 3、4、5) 总体评价 国家层面确定了单一窗口建设目标并提出了标准版; 部分重点口岸城市对实施单一窗口态度积极并实施推进迅速; 全国性的单一窗口建设尚在实施中。 建议 1. 国家层面的单一窗口建设应尽快推进实施; 2. 对第三方兴建的单一窗口各相关政府管理机构应持开放态度, 提供相应的接入端口。 相关链接 1.国发〔2014〕6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 大 通 关 建 设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http://www.gov.cn/zhengce/ content/2015-02/03/content_9448.htm 2. 国发〔2015〕16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 的若干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4/17/ content_9617.htm 3.《目前海关推进 “双随机”查验机制情况如何?在推进“三互” 大通关和“单一窗口”建设方面,以及“全国通关一体化改 革”进展和成效如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tab71465/module126388/info835646.htm 4. 海关总署: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65602/ module126388/info841912.htm 5. 部分已建成单一窗口: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www.singlewindow.cn/ 上 海 国 际 贸 易 单 一 窗 口:http://www.singlewindow.sh.cn/ winxportal/ 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tj.cn/ 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gz.cn/ 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china-fjftz.gov.cn/ 4.1 各成员应努力建立或设立单一窗口,使贸易商能够通过一单一接入点向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1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参与的主管机关或机构提交货物进口、出口或过境的单证和 / 或数据要求。待主 管机关或机构审查单证和 / 或数据后,审查结果应通过该单一窗口及时通知申请 人。 实施情况 已经投入运行的地方性单一窗口部分实现了通过单一接入点向 参与的主管机关或机构提交货物进口、出口或过境的单证和 / 数 据要求。 属于进出口贸易管制的有关审批、核准以及核准文件 / 证书的传 输、部分纸质报关单尚无法通过此类单一窗口完成。 总体评价 现有的局部性单一窗口和真正意义的单一窗口尚有相当差异, “单一窗口”标准版仍在推进中。 4.2 如单证和 / 或数据要求已通过单一窗口接收,参与的主管机关或机构不得 提出提交相同单证和 / 或数据的要求,除非在紧急情况或其他已公布的有限例外 情况下。 单一窗口尚未完全实现,此条款所述情况不存在。 4.3 各成员应将单一窗口的运行细节通知委员会。 4.4 各成员应在可能和可行的限度内,使用信息技术支持单一窗口。 总体评价 中国的电子口岸具备单一窗口的基本架构和能力,可以作为单 一窗口信息技术支持。 建议 参考、借鉴发达国家海关单一窗口的先进经验,以现有的电子 口岸为基础,和涉及进出口管理的各个机构的相关功能实现联 网对接,建设完善标准版单一窗口。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17 5. 装运前检验 5.1 成员不得要求使用与税则归类和海关估价有关的装运前检验。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没有“与税则归类和海关估价有关的”装运前检验。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5.2 在不损害各成员使用第 5.1 款所涵盖范围外的其他形式的装运前检验权利 的前提下,鼓励各成员对装运前检验不再采用或适用新的要求。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6. 报关代理的使用 6.1 在不影响一些成员目前对报关代理维持特殊作用的重要政策关注的前提 下,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各成员不得要求强制使用报关代理。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没有此类强制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选择自 理报关(需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报关企业报关注册 登记)或代理报关。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6.2 每一成员应将其关于使用报关代理的措施向委员会作出通知并予以公布。 任何后续修改均应迅速作出通知并予以公布。 6.3 对于报关代理的许可程序,各成员应适用透明和客观的规定。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18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相关程序比较透明客观。 海关总署令第 22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 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条件、程序等。(见 以下链接 1)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6 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涉及法律文书和报 表格式的公告》给出了相关文书、报表格式样本。(见以下链 接 2) 另外,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提供“报关单位相关单证表格”下载, 以及“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行政服务指南。(见以下链接 3)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22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 登 记 管 理 规 定》: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49659/info700322.htm 2.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6 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所涉及法律文书和 报表格式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49661/info702105.htm 3.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提供“报关单位相关单证表格”下载: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35/, 以 及“ 报 关单位注册登记”行政服务指南:http://www.customs.gov.cn/ tabid/2433/InfoID/766146/frtid/70317/settingmoduleid/191384/ Default.aspx 7. 共同边境程序和统一单证要求 7.1 每一成员应在符合第 7.2 款的前提下,在其全部领土内对货物放行和结关 适用共同海关程序和统一单证要求。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质检机构在全国实施统一的的程序和单证通关,中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19 国海关已在 2017 年实现全国通关一体化。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7.2 本条不得妨碍成员: (a)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类型或其运输方式区分程序和单证要求; (b)根据风险管理区分货物的程序和单证要求; (c)区分提供进口关税和国内税的全部或部分免除的程序和单证要求; (d)使用电子方式提交或办理业务;或 (e)以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相一致的方式区分其程序和单 证要求。 8. 拒绝入境货物 8.1 如拟进境货物因未能满足规定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法规或技术法规而被一 成员主管机关拒绝,则该成员应在遵守和符合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进口商 将退运货物重新托运或退运至出口商或出口商指定的另一人。 规章及制度 海关: 海关总署令第 2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 境外: (一)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二)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已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 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已经海关 依法处理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 他情形。”(见以下链接 1、2)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2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20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退 运 管 理 办 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49660/info700175.htm 2.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82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直 接退运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33766. htm 检验检疫: ※ 卫生或植物卫生法规(SPS): 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 ◎质检总局令第 135 号《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的产品,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需办理注册的水产品生产企业未获得中方注册的;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 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见以下链接1) ◎质检总局令第 136 号《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口肉类产品检验 检疫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2.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 3.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的; 4.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见以下链接 2) ◎质检总局令第 159 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 疫合格,检验检疫部门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 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加工。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 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除害、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21 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 赔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相关证书。 ……”(见以下链接 3) ◎质检总局令第 160 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 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口岸检验 检疫部门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一)名称、批号、规格、生物活性成分等与特殊物品审批内 容不相符的; (二)超出卫生检疫审批的数量范围的; (三)包装不符合特殊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的; (四)经检疫查验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 (五)被截留邮寄、携带特殊物品自截留之日起7 日内未补交《特 殊物品审批单》的,或者提交《特殊物品审批单》后,经检疫 查验不合格的。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处理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归档。”(见以 下链接 4) ◎质检总局令第 169 号《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疫处理 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除害、 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需要由检验检疫部门出证索赔的,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规定签发 相关检疫证书。”(见以下链接 5) ◎质检总局令第 146 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携带物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经 检验检疫机构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应当持截留凭证在规定 期限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截留检疫不合 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见以 下链接 6)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境邮寄 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或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单证不全的; (三)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四)其他需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的。”(见以下链接 7)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2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相关链接 1. 质检总局令第 135 号《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1/201210/ t20121015_235110.htm 2.质检总局令第 136号《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 理 办 法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 zjl/2011/201210/t20121015_235111.htm 3. 质检总局令第 159 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 管 理 办 法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 zjl/2014/201412/t20141216_428529.htm 4. 质检总局令第 160 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5/201502/ t20150203_431143.htm 5. 质检总局令第 169 号《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5/201511/ t20151113_454314.htm 6. 质检总局令第 146 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2/201210/ t20121015_235107.htm 7. 国质检联〔2001〕第 34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 家邮政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fdi.gov.cn/1800000121_23_67887_0_7.html ※ 技术法规(TBT):商品 ( 含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第 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 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 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 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 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 证。 第五十三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23 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 收货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撤销其注册登记。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 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 100 万元以下罚款。”(见以下链接1)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 进口玩具 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第九条 进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 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 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其他项目不 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 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见以下链接 2) ◎质检总局令第 177 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进境粮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 毁处理: (一)未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进境准入名单,或者无法提供输出 粮食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 或者无《检疫许可证》的; (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国 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 法的; (三)检出转基因成分,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相 关批准文件,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 (四)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 效检疫处理方法的; (五)因水湿、发霉等造成腐败变质或者受到化学、放射性等 污染,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见以 下链接 3) ◎质检总局令第 143 号《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24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 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见以下链接4) ◎质检总局令第 144 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 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 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 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 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见以下 链接 5) ◎质检总局令第 152 号《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 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 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 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 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 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进口商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检验检疫机 构报告。”(见以下链接 6) ◎质检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00 号《关于发布〈进出口工业产品 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的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为 了有效阻止、控制和消除质量安全风险,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 属检验检疫局依据法定程序可采取的快速反应措施包括: (一)依法有条件地限制产品进出口,查封、扣押、停止销售 和使用、退运、监督销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出口工业产品; (二)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25 (三)依法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处置, 查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 设备,查封出口工业产品生产经营或储存场所; (四)组织调查特定时间段中同类产品或相关行业或关联区域 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五)对有关生产经营者采取更加严格的检验监管措施。 (六)责令召回已经销售的风险产品。”(见以下链接 7) ◎质检总局令第 1 号《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 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紧急控制措施包括: (一)根据出现的险情,在科学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参照 国际通行做法,对出入境货物、物品可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并 积极收集有关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二)对已经明确存在重大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可依法 采取紧急措施,禁止其出入境;必要时,封锁有关口岸。”(见 以下链接 8) ◎质检总局令第 3 号《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 条规定:“入境快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退 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出具有关证明: (一)未取得检疫审批并且未能按规定要求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的; (二)按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的规定,须取 得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声明,而未能取得 的; (三)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四)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述的入境快件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 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 (五)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见 以下链接 9) ◎质检总局令第 18 号《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按照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规定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对专项 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 部门要求妥善处理。”(见以下链接 10)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2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44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 条 例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flfg/200711/ t20071106_52208.htm 2. 质检总局令第 111 号《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6/201605/ t20160511_466075.htm 3. 质检总局令第 177 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6/201602/ t20160202_460414.htm 4. 质检总局令第 143 号《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1/201210/ t20121015_235119.htm 5. 质检总局令第 144 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http:// 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1/201210/ t20121015_235120.htm 6. 质检总局令第 152 号《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3/201302/ t20130201_342349.htm 7.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200号《关于发布〈进出口工 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的公告》:http:// 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2/201212/ t20121212_333440.htm 8. 质检总局令第 1 号《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 管 理 规 定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 zjl/20012002/200610/t20061027_239128.htm 9. 质检总局令第 3 号《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http:// 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012002/200610/ t20061027_239126.htm 10. 质检总局令第 18 号《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http:// 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012002/200610/ t20061027_239111.htm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到位。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27 8.2 如根据第 8.1 款给出此种选择权而进口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行使该权利, 则主管机关可采取另一种方法以处理此种违规货物。 规章及制度 责令退运但企业未按要求办理退运手续的货物如何处理,中国 海关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见以下链接 1、2、3) 实施情况 基本实施,有待完善。 建议: 中国海关建立一套明确的责令退运但未能退运出境,或者海关 查扣的禁止进境货物的处理规则,如固体废物和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肉品等。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2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 退 运 管 理 办 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49659/info700273.htm 2.2000 年 7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 号《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99/ tab62627/info770913.htm 3. 国务院令第 4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3485.htm 9. 货物暂准进口以及进境和出境加工 9.1 货物暂准进口 如货物为特定目的运入关税区,并计划在特定期限内复出口,且除因该货物 的用途所造成的正常折旧和磨损外未发生任何变化,则每一成员应按其法律法规 规定,允许该货物运入其关税区,并有条件全部或部分免于支付进口关税和国内 税。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对展会、文体、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28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新闻、科教医疗、货样、慈善等活动所需暂时进口做出了明确规 定。(见以下链接 1、2) 2016 年 11 月,海关发出《关于取消“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 行政审批项目的提示》,取消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行政 审批事项,申请人可以直接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口申报手 续,提交有关材料,无需事前办理审批手续。(见以下链接 3)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2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 理 办 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 info692820.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 准行政审批事项)》:http://guangzhou.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31/tab61024/info764828.htm 3. 《关于取消“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行政审批项目的提 示 》:http://www.customs.gov.cn/tabid/2433/InfoID/828555/ frtid/49629/settingmoduleid/126763/Default.aspx 9.2 进境和出境加工 (a)每一成员应,按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货物进境和出境加工。允许出境 加工的货物可依照该成员有效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免除进口关税和国内税后复进 口。 ※ 进境制造和加工 规章及制度 进境加工业务在中国已经开展三十多年,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 税制”进境加工贸易管理制度,主要规章包括: 海关总署令第 21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 法》;(见以下链接 1)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29 海关总署令第 15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 办法》;(见以下链接 2)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1 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见以下链接 3) 海关总署令第 15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 监管办法》;(见以下链接 4) 国办发〔1999〕35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 帐制度意见的通知》。(见以下链接 5) 其他相关规定见以下链接 6—12。 总体评价 进境加工制度完备。 建议 中国目前的进境加工制度有关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种类范 围、限制级禁止目录、单耗、核销、消耗性物料等方面还存在 诸多不合理或可以商榷的内容,建议海关、商务主管机构进行 研究完善。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21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 管 办 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 info700275.htm 2. 海关总署令第 15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 理 办 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 info54811.htm 3.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1 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701081.htm 4. 海关总署令第 15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 监 管 办 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 info27254.htm 5. 国办发〔1999〕35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 金 台 账 制 度 意 见 的 通 知 》:http://china.trade2cn.com/news/ cmnews112940.html 6.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关于深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30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及保税物流中心(B 型)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796120.htm 7.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36 号《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国际服 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03371.htm 8.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56 号《关于《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45 号公告》执行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22383.htm 9.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67 号《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 消 耗 性 物 料 管 理 的 公 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tab49661/info830514.htm 10.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68 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 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tab49661/info830569.htm 11.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 公 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31619. htm 12.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86 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 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 cn/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35521.htm ※ 进境维修 规章及制度 目前,中国对进境维修的规定较为复杂。(见以下链接 1、2) 1. 对本国境内生产产品的返修,基本可以,但属于加工贸易禁 止目录范围的产品,譬如医疗仪器设备及其零部件、游戏机等 产品,则不允许。 2. 对非本国境内企业生产制造产品,一部分可以在特殊监管区 内开展维修,区外企业不可以。 建议 根据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趋势,对原产于本国或原产于国外 的普通产品、电子产品以及医疗器械的入境维修进行深入研究 后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31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 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 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781274.htm 2. 海关总署令第 1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 管 理 办 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 info4487.htm ※ 出境加工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二十九条对出境加工返回境内货物的关税 征收作出了规定:“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 并且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 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 查确定完税价格。”(见以下链接 1) 实施情况 2012 年 12 月,海关总署批复同意长春海关提出的“出境加工” 业务。自此,中国海关开始在部分企业展开出境加工试点。(见 以下链接 2) 2015 年,海关总署在《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 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天津)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和促进中 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均提及要 在上述自贸区支持开展出境加工业务试点。(见以下链接 3) 厦门、大连等海关也已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2016 年底,海关总署出台了 2016 年第 69 号公告,对出境加工 业务做了进一步规范。(见以下链接 4) 总体评价 总体而言,出境加工目前处于起步阶段。 建议 尽快研究制定出境加工具体规定。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3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 完 税 价 格 办 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49564/info692855.htm 2.《中国海关》杂志 2013 年第 6 期“关长访谈”栏目《出境加 工第一单》:http://www.ccmag.cn/cusmMaganized!docMaganized. jspaid=4183 3.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天津)(广东)自 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http://www.customs.gov.cn/ publish/portal0/tab65602/info739938.htm 4.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 的 公 告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61/ info831619.htm ※ 出境维修 总体评价 目前对进口产品或本国产品的出境维修制度较为完善。(见以下 链接 1、2)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 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 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781274.htm 2. 海关总署令第 1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 管 理 办 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 info4487.htm (b)就本条而言,“进境加工”一词指用于制造、加工或修理并随后出口 的货物据以有条件运入一关境并有条件全部或部分免于支付进口关税和国内税或 有资格获得退税的海关程序。 (c)就本条而言,“出境加工”一词指在一关税区内自由流通的货物据以暂 时出口至国外用于制造、加工或修理并随后复进口的海关程序。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33 第 11 条:过境自由 1. 一成员实施的与过境运输有关的任何法规或程序: (a)如导致其采用的情形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如情形或目标发生变化可使 用贸易限制程度更低的其他可合理获得的方式处理,则不得维持 ; (b)不得以对过境运输构成变相限制的方式适用。 规章及制度 中国已经建立与过境运输相关联的海关和质检程序,未对过境 运输设置变相限制。(见以下链接 1、2、3、4、5、6) 质检部门依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 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并商签有关双边协定或者确 定检验检疫证书。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tab2747/info3420.htm 2.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 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320/info4345. htm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59 号《进出境非食用动 物 产 品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http://www.aqsiq.gov.cn/ 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4/201412/t20141216_428529.htm 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62 号《进出境转基因产品 检 验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http://www.aqsiq.gov.cn/xxgkml/jlgg/ zjl/20032004/200610/t20061027_12236.htm 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36 号《进出口肉类产品 检 验 检 疫 监 督 管 理 办 法》:http://bgt.aqsiq.gov.cn/11715/jlgg/ zjl/2011/201101/t20110120_176231.htm 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18 号《进出口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http://www.aqsiq.gov.cn/ xxgk_13386/jgfl/dzwjyjgs/zcfg/201508/t20150811_446793.htm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34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2. 过境运输不得以收取对过境征收的规费或费用为条件,但运输费用或过境所产 生的行政费用或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费用除外。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 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执行监管任务的便利, 并按照规定缴纳规费”。 实施情况 尽管按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 管办法》规定,海关押运情况下可能产生行政规费,但按照全 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海关现 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事实上不会发生该项规费。 质检部门未专门针对过境货物额外收取规费或费用。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 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320/info4345. htm 3. 各成员不得寻求、采取或设立对过境运输的任何自愿限制或任何其他类似措施。 此规定不妨碍与管理过境相关的且与 WTO 规则相一致的现行或未来国内法规、 双边或多边安排。 实施情况 中国政府未对过境运输采取额外的自主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35 4. 每一成员应给予自任何其他成员领土过境的产品不低于给予此类产品在不经其 他成员领土而自原产地运输至目的地所应享受的待遇。 实施情况 中国政府未对经由其他成员关境过境产品单独进行限制。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5. 鼓励各成员在可行的情况下为过境运输提供实际分开的基础设施(如通道、泊 位及类似设施)。 实施情况 目前中国部分海关为过境货物开通了绿色通道。(见以下链接1、 2) 总体评价 较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海关为过境货物开通“绿色通道”》: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65602/info763321.htm 2.《海关服务“一带一路”促过境贸易发展》: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65602/info738362.htm 6. 为实现以下目的的与过境运输相关的手续和单证要求及海关监管的复杂程度不 得超过必要限度: (a)确认货物;及 (b)保证符合过境要求。 实施情况 海关现行相关手续、单证要求和海关监管未给企业增加不必要 的负担。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3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7. 一旦货物进入过境程序并获准自一成员领土内始发地启运,即不必支付任何海 关费用或受到不必要的延迟或限制,直至其在该成员领土内的目的地结束过境过 程。 实施情况 尽管按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 管办法》规定,海关押运情况下可能产生行政规费,但按照全 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海关现 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事实上不会发生该项规费。(见以下 链接 1、2、3) 现行其他各环节不必支付任何海关费用,也不会受到不必要的 延迟或限制。 总体评价 中国海关符合此项要求。 相关链接 1.《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88/info783698.htm 2.《海关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http://www.customs.gov. cn/publish/portal0/tab49588/info719580.htm 3.财税〔2015〕102号《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 性 收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http://www.bjciq.gov.cn/shoufei/ Channel_2303/ 8. 成员不得对过境货物适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范围内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 定程序。 实施情况 目前中国过境管理机构对过境货物未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协 定》范围内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9. 各成员应允许并规定货物抵达前提前提交和处理过境单证和数据。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37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允许提前提交和处理过境单证和数据。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10. 一旦过境运输抵达该成员领土内出境地点海关,如符合过境要求,则该海关 应立即结束过境操作。 实施情况 一般情况下,中国海关对符合过境要求的货物,一旦过境运输 抵达出境地点海关,可立即办结过境手续。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11. 如一成员对过境运输要求以保证金、押金或其他适当货币或非货币手段提供 担保,则此种担保应仅以保证过境运输所产生的要求得以满足为限。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有此规定。国务院令第 58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从事货物和运输工具过 境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见以下链接 1)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58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http://www.gov.cn/zwgk/2010-09/19/content_1705914.htm 12. 一旦该成员确定其过境要求已得到满足,应立即解除担保。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有此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38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或者海关当事人不再从事特 定海关业务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 手续。”(见以下链接 1)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58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http://www.gov.cn/zwgk/2010-09/19/content_1705914.htm 13. 每一成员应以符合其法律法规的形式允许为同一经营者的多笔交易提供总担 保或将担保展期转为对后续货物的担保而不予解除。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允许同一经营者为其多笔交易提供总担保。 国务院令第 58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从事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按照海关规定提 供担保。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 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保。海关接受总担保的,当事人办理该 类海关事务,不再单独提供担保。”(见以下链接 1)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58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http://www.gov.cn/zwgk/2010-09/19/content_1705914.htm 14. 每一成员应使公众获得其用以设定担保的相关信息,包括单笔交易担保,以 及在可行的情况下,包括多笔交易担保。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有此安排。 Review According to TFA Text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139 海关总署令第 88 号要求:“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 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要求有具有履行海 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见 以下链接 1)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8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 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4057.htm 海关总署令第 121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 的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其作出部分修改: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11105.htm 15. 在存在高风险的情况下或在使用担保不能保证海关法律法规得以遵守的情况 下,成员可要求对过境运输使用海关押运或海关护送。适用于海关押运或海关护 送的一般规定应依照第 1 条予以公布。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有此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之前,应当按照 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 海关指定。 根据实际情况,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 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执行监管任务的便利,并按照规定缴 纳规费。” 实施情况 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少发生需要海关派员押运的情形。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140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16. 各成员应努力相互合作和协调以增强过境自由。此类合作和协调可包括但不 仅限于关于下列内容的谅解: (a)费用; (b)手续和法律要求;及 (c)过境体制的实际运行。 实施情况 中国已有此类安排。(见以下链接 1、2) 例如,中俄签署货运车辆经哈萨克斯坦领土临时过境货物运输 协议,中巴哈吉重启过境运输协议。 相关链接 1.《中俄签署货运车辆经哈萨克斯坦领土临时过境货物运输协 议》:http://www.moc.gov.cn/zhuzhan/jiaotongxinwen/xinwenred ian/201512xinwen/201512/t20151217_1949322.html 2.《中巴哈吉重启过境运输协议 “经济走廊”有望“提速”》: http://world.huanqiu.com/hot/2015-09/7449434.html 17. 每一成员应努力指定一国家级过境协调机构,其他成员提出的有关过境操作 良好运行的所有咨询和建议均可向该机构提出。 实施情况 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为中国国家层面的过境运输协调人。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第三条规定:“对同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 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的,按有关协定 准予过境;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 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 境”。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中国贸易便利化进展专项报告 Special Reports on Major Progresses of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进展专项报告 329 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介绍 于德水 李 越 含义 通关一体化的核心内容:一是通过“一次申报、分步处置”和关税“自报自缴” 方式优化海关通关作业流程;二是通过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系统功能拓展,把进 出口货物申报地的选择权交给企业。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4〕68 号)提出,推动一体化通关管理:强化跨部门、跨地区通关协作, 加快推进内陆沿海沿边一体化通关管理,实现在货物进出口岸或申报人所在地 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均可以办理全部报关报检手续。a 海关总署文件 为推行通关一体化改革,海关总署先后发布: 《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2014—2020)》; 《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框架方案》;b《海关“一次申报、分步处置”实施 方案》;c 《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25 号)。d 通关作业流程变革 便利通关:为实施通关一体化,中国海关于 2017 年 7 月 1 日开始启用全国 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并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开始实施进出口商自 a 《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8 号),http://www.gov.cn/zhengce/ content/2015-02/03/content_9448.htm b《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2014—2020)》与《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框架方案》发布情况,见《2016 海关改革地图 (一)——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试点》,“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2017 年 1 月 9 日,https://mp.weixin.qq.com/s?src=3&timesta mp=1509249738&ver=1&signature=qp1dXuVKJa82JMGLWLvIGE8yscaZ39a1nwbrXI6T2lo0F-gqD8ojwbyDEie0WoAxXz4ScBnPS*fgmx3- kwYlgFVPWsVN0m6uYFy8ZNI*z5SipmSp57avsHAsPKMxxAVqIhcJE3wN5tbZ-mAHtqEThPIcWijXIZnksHoAuwKgm1M= c《海关企业信用管理解读》PPT 文件,https://wenku.baidu.com/view/9b772919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be.html d《关于推进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25 号),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49661/info855665.htm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30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主选择申报地措施。至报告编纂截止之日(2017 年 10 月 31 日),自主选择进出 口申报地制度覆盖了全国除铁路运输方式外的所有口岸和所有进出口货物。 高效通关:通过“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通关作业改革,通关效率也大大提高, 简化了口岸通关环节手续,压缩了口岸通关时间。 执法统一:税收征管中心成立后,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 收要素的审核全国统一标准和操作规范,海关执法更加统一。 一、海关的“两中心” 在实施通关一体化改革中,中国海关分别设立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 以此取代了原先的各地方海关审单部门。 “两中心”分别为: 1. 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 +N1 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 ( 上海 ),负责水运进 出口货物 +N2 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 ( 青岛 ),负责空运进出口货物 +N3 海关总 署风险防控中心 ( 黄埔 ),负责陆路进出口货物及所有进出口货物的后续监管。a 2. 海关总署税收征管中心 +N1 海关总署税收征管中心(上海),负责机电大 类(机电、仪器仪表、交通工具类)等商品,包括税则第 84—87、89—92 各章, 共计 8 章、2286 个税号 +N2 海关总署税收征管中心(广州),负责化工大类(化 工原料、高分子、能源、矿产、金属类等)商品,包括税则第 25—29、31—40、 68—83 各章,共计 30 章、2800 个税号 +N3 海关总署税收征管中心(京津), 负责农林、食品、药品、轻工、杂项、纺织类及航空器等商品,包括税则第 1— 24、30、41—67、88、93—97 各章,共计 58 章、3461 个税号。b  二、一次申报、分步处置 通关一体化对所有进出口商品实施“一次申报、分步处置”以及企业“自报 自缴”税款新通关作业模式。在这一模式下,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数据通过 自动化信息系统和人工审核实施安全准入和税收风险综合甄别、分类并在此基础 上采取相对应的管理措施。 “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根本特点在保证绝大部分符合海关合规要求,税 款及时缴纳或者有足额担保的进出口货物可以通过绿色通道自动放行的基础上, 将其余系统留置部分当中涉及关税征收事项的货物在提交担保后可以先行提货, 实现了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第七条第3 点“将货物放行与关税、国内税、 a《国际商报:海关总署风险防控中心(青岛)启用》,2017 年 7 月 6 日,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05/tab71519/ info857102.htm b《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 税收征管中心知多少?》,2017 年 7 月 1 日,“12360 海关热线”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 qq.com/s?src=11&timestamp=1509253061&ver=481&signature=XGBzZInT946mfvH7bM1*C39NC5duD8-Sk6Z-fKFBpTcrzshaC3c3186q3s DmPFafwTOB2qR0zDu*cI-F9fF422SYfKD80DpOJSAvl6tXQKVss6OrrAP0YH8uo-H2Z5iK&new=1 Special Reports on Major Progresses of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进展专项报告 331 规费和费用的最终确定相分离”的要求。 三、“自报自缴” 改革前的作业模式是海关接受企业申报后审核涉税要素,进行价格磋商、实 施查验等作业,最后由企业按海关审核的税费金额完成缴纳手续后,海关再下达 货物放行指令。在“自报自缴”制度下,绝大部分正常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后, 进出口企业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收到海关系统发送的接受申报确认回执,随即即 可直接自行办理税费缴纳手续并获得海关放行指令。货物放行后,海关可以根据 风险分析对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归类、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进行抽查审核;必 要时,海关也可实施放行前的税收要素审核和验估。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3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与 AEO 熊 斌 国务院文件 2014 年 6 月,国务院对外公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要求各部门、各领域要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大力推 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 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 《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 号) 海关总署文件 为融合 AEO 制度要求,中国海关注重进出口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97 号)的基础上, 相继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 关总署令第 225 号)等 10 项标准规范,将原来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提升为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初步构建起了较为完备的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25 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所涉及法律文 书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7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海关总署 公告 2014 年第 81 号)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82 号) 部门联合文件 为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完善进出口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 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 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 Special Reports on Major Progresses of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进展专项报告 333 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 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中央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贸促会、中国铁路总公司联 合签署了(能否改为: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等33 个部委联合签署了《关 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各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 中国 AEO 认证企业分类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 其中认证企业,即 AEO 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2 类。 中国 AEO 国际互认进程 中国海关近年来大力推进 AEO 国际互认,对中国的高信用企业在国际海关 间实施联合激励,给予最优惠的贸易便利,助推企业更好地走出去。 截至 2017 年 8 月,中国已分别和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欧盟、中国台湾、 瑞士、新西兰等 33 个国家(地区)实现了 AEO 互认,互认企业出口贸易额占到 我国出口总额近 40%,且在不断增长中。 目前,中国海关正根据国家“一带一路”部署,大力推进与美国、俄罗斯等 主要贸易国以及哈萨克斯坦、以色列、印度、土耳其、埃及等国家的 AEO 国际互 认合作,最大限度提升中国企业境内外通关便利化水平,增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 争力,促进中国外贸回稳向好。 预计到 2020 年,中国海关将力争实现 AEO 互认国家(地区)占到我国出口 总值的 80% 以上。届时,AEO 企业在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将享受更多的优惠和 便利,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中国—新加坡 AEO 互认 a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谈判启动于 2006 年 8 月,经过 8 轮磋商,双方于 2008 年 9 月结束谈判,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 a《中新 AEO 互认提高通关效率》,http://www.customs.gov.cn。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34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协定》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员流动、海关程序等诸多领域,是 一份内容全面的自由贸易协定。 根据《协定》,新方承诺在 2009 年 1 月 1 日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 中方承诺在 2012 年 1 月 1 日前对 97.1% 的自新进口产品实现零关税。双方还在医 疗、教育、会计等服务贸易领域做出了高于 WTO 的承诺。 《协定》规定了双方在自由贸易区合作框架下,加强双方海关在风险管理等 方面的合作,简化海关程序,提高货物和运输工具的通关便利。 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了贸易自由化进程,拓展了 双边自由贸易关系与经贸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2012 年 6 月,中新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新加坡海关关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新加坡安全贸易伙伴计划〉互认安排》。 这是中国海关签署的第一个 AEO 互认安排。 中国—新加坡 AEO 互认协定正是在自贸协定的基础上达成的一项重要成果, 有力拓展了双方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的空间。 其中,新加坡海关的AEO企业是指 STP+企业。新加坡海关STP+企业 是新加坡海关评定的安全贸易认证等级最高的企业,“STP”即“Secure Trade Partnership”(安全贸易伙伴),在新加坡享受贸易优先待遇。 中国—新加坡 AEO 互认实施规定,参见《海关总署关于与新加坡关税局全面 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 年第 13 号)。a 中国—韩国 AEO 互认 2013 年 6 月 27 日,中国与韩国签署 AEO 互认安排,这是中国海关签署的第 二个 AEO 互认安排。 中韩 AEO 互认实施后,中国的 AEO 企业出口到韩国的货物在韩国通关速度 普遍提高 30% 以上,与韩国贸易量较大的青岛关区 2015 年 1—9 月对韩贸易同比 增长 16.7%,其中高级认证 AEO 企业对韩贸易额同比增长 21.2%。b 中韩两国海关在 AEO 合作内容主要包括: (1)AEO 问卷调查; (2)中韩 AEO 互认经济效益研究; (3)中韩 AEO 互认安排联合说明(韩国首尔和釜山、中国南京和青岛)。 中国—韩国 AEO 互认实施规定,参见《关于正式实施中韩海关“经认证的经 a 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13 号《海关总署关于与新加坡关税局全面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89/module1188/info421594.htm。 b 新华网:中欧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即将实施。 Special Reports on Major Progresses of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进展专项报告 335 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0 号)。a 内地—香港 AEO 互认 b 2003 年,内地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 的安排》(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简称 CEPA),后续又分别多 次签署了补充协议。 CEPA 是中国内地与香港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也是内地第 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 内地与香港海关 AEO 互认协议是在 CEPA 的基础上双方海关合作的一个重 大成果,这是海关总署继中新、中韩之后签署的第三个 AEO 互认安排,对经过互 认信誉良好的企业,内地与香港海关将给予经认证的经营者通关便利。 内地—香港 AEO 互认实施规定,参见《关于在陆路口岸实施内港海关“经 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38 号)c、《关 于全面实施内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d。 中国—欧盟 AEO 互认 2014 年 5 月,中国与欧盟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欧联合海关合作委员会关 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欧洲共同体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和行政互助协定〉 下建立中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和欧洲联盟海关经认证经营者制度互认安排的 决定》(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 中欧海关根据 2015 年 6 月达成的联合共识对《互认安排决定》进行了修订, 决定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 互认实施后,中国 3000 多家高级认证 AEO 企业出口到欧盟的货物,在欧盟 28 个成员国海关通关时,均可以享受到和对方境内 AEO 企业一样的通关便利, 据初步估算,通关平均查验率将降低约 70%,通关速度将提高 50% 以上,从而有 效降低企业港口、保险、物流等贸易成本。 中国—欧盟 AEO 互认实施规定,参见《关于实施中国—欧盟“经认证的经营者” 互认安排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52 号)。e a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0 号《关于正式实施中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 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697513.htm。 b《内地海关与香港海关实现 AEO 互认》,http://finance.ifeng.com。 c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38 号《关于在陆路口岸实施内港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706422.htm。 d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 e 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52 号《关于实施中国—欧盟“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安排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 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776764.htm。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3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大陆—台湾 AEO 互认 海峡两岸海关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 海峡两岸海关在 AEO 合作内容主要包括: (1)明确台湾“安全认证优质企业”(中国台湾的 AEO 企业)与大陆“高 级认证企业”(中国大陆的 AEO 企业)双方予以承认。 (2)互认试点实施时间计划自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 (3)以大陆到货口岸“南京、福州、厦门海关”与台湾到货口岸“高雄和 基隆海关”进行试点;并且仅对“海运货物”进行初步试点。 (4)明确了优惠措施。主要在于对方适用较低进口查验率、简化单证审核 与优先通关等。 大陆—台湾 AEO 互认实施规定,参见《关于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 者(AEO)”互认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49 号)。a 中国—瑞士 AEO 互认 b 作为 AEO 制度启动以来签署的首个政府间 AEO 互认协定,中国—瑞士海关 AEO 互认于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瑞士是首个同中国签署并实施自由贸易协定的欧洲大陆国家。中瑞 AEO 互 认实施后,两国 AEO 企业将享受减少货物查验、评估为安全贸易伙伴、优先处置 保证快速通关等多项便利措施,平均查验比例和通关时间下降约 50%。截至 2017 年 9 月底,中国与瑞士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约 2.23 万家,其中约 1000 家获得高 级认证企业将率先享受到上述贸易便利。 中国—瑞士 AEO 互认实施规定,参见《关于实施中国—瑞士海关“经认证 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c 中国海关 AEO 认证标准 参照 WCO SAFE 体系框架,中国海关以 2014 年第 82 号公告形式,颁布了中 国海关 AEO 认证标准,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企业标准。 目前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基本参照了 WCO SAFE 中有关 AEO 企业的标准,并 结合中国海关管理和企业特色进行针对性的标准制订。 WCO SAFE 有关 AEO 企业的标准在中国 AEO 标准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中 a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49 号《关于海峡两岸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 cn/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817795.htm。 b《中国—瑞士海关 AEO 互认 9 月 1 日起实施》,中华网,http://news.china.com/news100/11038989/20170810/31070664.html。 c 海关总署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关于实施中国—瑞士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http://www.customs. 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9/729246/index.html。 Special Reports on Major Progresses of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进展专项报告 337 国海关正通过对企业进行 AEO 认证,不断积累最佳实践成果,促进相关标准的进 一步量化以及针对行业特性进行修订。 中国 AEO 认证标准的赋分规则 一、关于认证标准的分类 本认证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 5 大类 18 条 32 项。其中前 4 类为基础标准,第 5 类为附加标准。 二、关于认证标准的赋分规则 赋分选项分为两种,一是“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2”; 二是“达标”、“部分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1”、“-2”。 三、关于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赋分项目均没有不达标(-2 分)情形; (二)认证标准总分在 95 分(含本数)以上。 认证标准总分 =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38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建设与发展 郭 崞 含义 单一窗口指的是一套设施,通过该设施,贸易和运输业务相关各方可以通过 单一接入点提交标准化的信息资料和文件,完成进口、出口、过境贸易的所有相 关监管要求。如果所提交的信息是电子化的,则每个数据元素只需提交一次。a 一般认为,单一窗口的概念由四个要素构成:一是一次申报,即企业只需一 次性向管理部门提交相关信息;二是通过一个机构申报,该机构拥有统一的平台 或一致的计算机界面;三是使用统一的数据标准;四是能够满足政府管理部门和 企业的需求。 国务院文件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b 《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 68 号)c 2016 年《政府工作报告》。d 《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署岸 函〔2016〕498 号)。e 海关及相关部门文件 海关总署与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关检协作共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合作备 忘录》。f a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UN/CEFACT, Recommendation and Guidelines on establishing a Single Window to enhance the efficient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between trade and government (Recommendation No. 33), P3, http://www.unece.org/tradewelcome/un-centre-for- trade-facilitation-and-e-business-uncefact/outputs/cefactrecommendationsrec-index/list-of-trade-facilitation-recommendations-n-31- to-36.html 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4-05/15/content_8812.htm c《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落 实“ 三 互” 推 进 大 通 关 建 设 改 革 方 案 的 通 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2/03/ content_9448.htm d《政府工作报告》,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6-03/05/c_128775704.htm e《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http://www.singlewindow.cn/ tzgg/1652.jhtml f《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签署备忘录全面推进关检合作共促外贸稳定增长》,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 info713442.htm Special Reports on Major Progresses of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进展专项报告 339 单一窗口建设架构 单一窗口建设总体布局的基本架构是:中央层面依托中国电子口岸平台,以 “总对总”方式与各口岸管理和国际贸易相关部门系统对接,实现信息数据互换 共享,开展国际合作对接。各地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依托本地电子口 岸建设一个省域“单一窗口”,并实现省域“单一窗口”间互联互通,探索建设 符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要求的区域“单一窗口”。a 目前,中国已经推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对于此前已建成的地方“单 一窗口”,将按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升级改造,逐步向标准版过渡;尚未建设“单 一窗口”的地方,原则上建议推广应用标准版;另外,没有电子口岸公共平台的 地区,可依托中国电子口岸平台部署使用标准版。b 通关作业流程变革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统一门户网站(http://www. singlewindow.cn)正式上线运行。c 在前期试点过程中,“单一窗口”标准版实现了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 工具申报、企业资质办理、原产地证书申领、许可证件申领(农药进出口登记管 理放行通知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放行单)、查询统计 等 7 大基本功能,这些功能即将推广至全国所有口岸,此外还将在全国部分地区 启动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机电产品)功能试点。d 发展目标 “单一窗口”标准版目前已在 20 多个省区市上线运行。e 按照要求,要在 2017 年年底前实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全国所有口岸全覆盖。f a《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框架意见〉》,http://www.singlewindow.cn/ tzgg/1652.jhtml b《海关总署: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4653/info841912.htm c《关于我们》,http://www.singlewindow.cn/gywm/index.jhtml d《“单一窗口”建设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在京召开》,http://www.singlewindow.cn/xwdt/2600.jhtml e 各省区市完成单一窗口标准版上线运行新闻参见 http://www.singlewindow.cn/xwdt/index.jhtml# f《李克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年底前按标准版实现全国所有口岸全覆盖》,http://www.singlewindow.cn/ xwdt/1960.jhtml〕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361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为配合《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量化评估工作,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 利化研究中心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在相关报告中使用的“贸 易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一定的修改和调整,设计专门的评估问卷,组织 相关领域专业人士进行评估。2017 版的量化评估中,除本报告项目组的 7 位专家 利用此问卷进行了评估外,还邀请了其他 14 位资深专业人士 a 参与了此次评估。 通过将各位专业人士的评估问卷进行统计,最终形成了本报告,而作为《中 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的一部分,本报告将从量化的角度对涉及到贸易便利化 的 17 个方面给出评估结果,使得读者能够更直观地了解中国贸易便利化的现状, 对于设计和实施贸易便利化方面的政策,希望该报告能够给予一定的帮助。 一、方法论 (一)指标体系的设计 指标体系主要参考的是 OECD 在诸多贸易便利化相关报告中所使用的“贸易 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该体系是根据《贸易便利化协定》设计完成的,共有 17 个一级指标,下面分别有若干二级指标,共计 100 个。 这些指标可以分为三类: 1. 进出口类贸易便利化指标; 2. 过境运输类贸易便利化指标; 3. 附加类。 在这 100 个指标中,预裁定请求的总数量、海关收入、 海关“成本/ 征收税款” 比率这三个指标由于都需要使用海关内部专门的统计数据,而这些数据并没有完 全对外公开,因此在本报告中这三个指标暂不进行评估。 对于二级指标如何分布于各一级指标,请参见最终的评估结论。 (二)问卷评分方法 OECD 专门进行此项工作的评估小组主要使用了两种方法对二级指标进行评 分: a 14 位被邀请参与评估的专业人士为:陈剑文、邓方兴、江小宝、康文政、李帅、林启文、罗吉华、钱锦、任秀、王晓参、于涛、 张仕芳、张勇、郑松林(按姓氏首字母排列,不分先后)。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6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1. 直接评分 从某国(地区)海关官方网站或其公布的海关规章制度查询与该指标相关的 信息,或者进行相关的问卷调查,或者查阅相关的权威报告,以这些查询或者调 查得到信息为依据直接给出分数(0 分、1 分或 2 分。0 分为该项指标情况较差, 1 分为该指标表现一般,2 分为该指标表现良好)。 2. 间接评分 间接评分则是依据已有的一些国际性报告、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或者通过 其他渠道获得的相关数据,依据一定的规则转化为该指标的得分(0 分、1 分或 2 分)。 对二级指标进行评分后,依据一定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上一层的一级 指标,然后再对进出口贸易类的 11 个一级指标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出“贸易便利 化指数(Trade Facilitation Index)”a。 本报告对 OECD 的评测方法进行了以下调整: 1. 放弃了“间接评分”的方法 所要评测的 97 个二级指标均由 21 位相关领域专业人士进行直接评分。 2. 放弃“二分制”,采用“百分制”评分 OECD 的直接评分只给出 0 分、1 分或 2 分,但是如果有介于两者之间的情 况就难以给出答案,使用百分制可以使得评估人给出其对于某一项指标更加准确 的认知。在最终的评估结论中,本报告也将得分转化成了二分制评分,以便与 OECD 的评估进行比较。 除去上述调整外,在设计答卷时,在每一个指标评估题目下方都设定了“评 分标准”和指标所对应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条款(包括部分讨论稿中的条款), 具体参见附件中的问卷原稿。 (三)评分统计 1. 二级指标的权重设置 OECD 对二级指标设定了权重,但原有的权重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报告 中所有的权重均由本项目中在该领域最为权威的三位专家进行了重新设定,具体 的设定方法如下: 三位专家分别给出每一项二级指标的重要性(一般、比较重要、重要、极其 关键),分别对应重要性分值(1 分、2 分、3 分、4 分),然后计算他们所给出 的重要性评分的平均值,每一项二级指标的重要性平均值占其所在一级指标下所 有二级指标重要性平均值之和的比例,即为该二级指标在其所属一级指标中的权 a 进出口类贸易便利化指标适用于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而过境运输类指标则仅适用于内陆国家(地区),因此为了便于比较, OECD 只使用了进出口类中的 11 个指标来计算“贸易便利化指数”。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363 重(举例如表 1 所示,具体最终的权重设置请参见评估结论)。 表 1 二级指标权重的设定方法 二级指标 A 二级指标 B 二级指标 C 专家一认为的重要性 一般 比较重要 极其关键 重要性评分 1 2 4 专家二认为的重要性 比较重要 比较重要 重要 重要性评分 2 2 3 专家三认为的重要性 一般 重要 极其关键 重要性评分 1 3 4 重要性评分平均值 4/3 7/3 11/3 所有重要性平均值之和 22/3 各二级指标的权重 4/22=0.18 7/22=0.32 11/22=0.50 2. 一级指标的权重设置 OECD 在计算最终的“贸易便利化指数”时,对 11 个一级指标直接进行了算 术平均,没有设定权重,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参照上述二级指标设定权重的 方法,我们同样设定了 11 个一级指标的权重(具体最终的权重设置请参见评估 结论)。 3. 二级指标得分的计算 问卷搜集完毕后,每个二级指标有多个专业人士的评分,对这一指标所得到 的所有评分进行平均,即得出这一指标的最终得分。 4. 一级指标得分的计算 按照之前所述设置二级指标的权重后,将每一个一级指标下的二级指标得分 进行加权平均,即可计算出该一级指标的最终得分。 5. 贸易便利化指数的计算 按照之前所述设置一级指标的权重后,将 11 个进出口类指标进行加权平均, 即可计算出贸易便利化指数。 二、评估结论 所有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得分如下: (一)进出口类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64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表 2 进出口类贸易便利化指标得分 得分 得分 指标 权重 百分制 二分制 一级指标 一、信息的可获得性 74.02 1.48 1 国家海关网站的建立 0.11 81.00 1.62 2 税率的公开 0.11 77.48 1.55 3 咨询点的建立 0.09 71.38 1.43 4 向海关咨询的可能性 0.09 76.43 1.53 5 进出口流程的信息 0.10 70.57 1.41 二级指标 6 边境机构手续 0.09 74.11 1.48 7 程序 ( 制度 ) 实施前至少 ×× 天公布 0.09 74.15 1.48 8 与第三国就上述事项所达成协议的公开 0.08 68.85 1.38 9 海关商品归类规则与案例的公布 0.10 70.81 1.42 10 政府政策制定的透明度 0.11 73.38 1.47 一级指标 二、贸易商的参与 65.14 1.30 11 政策目标的商榷 0.22 64.52 1.29 12 贸易商和政府间的磋商 0.30 68.26 1.37 二级指标 13 所针对的利益相关者 0.24 62.25 1.25 14 对公共评议的采纳 0.24 64.75 1.30 一级指标 三、预裁定 61.94 1.24 15 预裁定的签发 0.17 60.06 1.20 16 预裁定相关必要信息的公布 0.16 61.61 1.23 17 预裁定的有效时限 0.12 69.18 1.38 二级指标 18 平均签发时间的公布 0.14 55.89 1.12 19 涉及公共利益的预裁定的公布 0.14 66.11 1.32 20 请求对预裁定进行复审、撤销或者修改的可 0.12 61.00 1.22 能性 21 拒绝签署 / 撤销预裁定是否有依据且合理 0.16 61.13 1.22 一级指标 四、上诉程序 70.55 1.41 22 上诉程序性法规相关必要信息的公开 0.14 70.79 1.42 23 司法上诉程序 0.15 75.16 1.50 24 决定此类上诉的时限 0.11 70.89 1.42 二级指标 25 有关做出行政决定的宗旨和目的公开 0.12 71.67 1.43 26 对法规提出质疑的有效的制度性安排 0.12 65.67 1.31 27 司法独立 0.14 69.53 1.39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365 得分 得分 指标 权重 百分制 二分制 28 商业争端中本土与外国当事者待遇的公平性 0.11 68.59 1.37 二级指标 29 法庭针对商业事务裁决的实施程度与速度 0.12 71.00 1.42 一级指标 五、规费与费用 82.27 1.65 30 规费和费用的公布 0.28 79.61 1.59 31 规费和费用的估算 0.22 75.89 1.52 二级指标 32 总体收费情况 ( 数量和种类 ) 0.25 79.12 1.58 33 正常工作时间海关服务的费用 0.25 94.05 1.88 一级指标 六、单证类手续 79.89 1.60 34 副本的使用 0.17 80.72 1.61 35 对国际标准的遵守 0.23 82.61 1.65 二级指标 36 进口所需单证的数量 0.19 76.14 1.52 37 出口所需单证的数量 0.17 80.81 1.62 38 为进口而准备单证所耗时间 0.13 75.45 1.51 39 为出口而准备单证所耗时间 0.13 82.65 1.65 一级指标 七、自动化手续 77.54 1.55 40 各类进出口手续中电子化的比例 0.22 83.38 1.67 41 风险管理的应用 0.22 80.29 1.61 42 信息管理系统可以适配 EDI 并进行电子化的 0.20 76.05 1.52 二级指标 数据交换 43 海关的信息系统可否为报关行 7×24 小时自 0.20 75.29 1.51 动化办理业务 44 对于其他边境部门信息系统的满意程度 0.17 71.00 1.42 一级指标 八、程序性手续 77.52 1.55 45 单一窗口 0.07 65.95 1.32 46 平均放行时间的公布 0.07 63.10 1.26 47 通关时间 0.07 79.33 1.59 48 运抵前处理的实施 0.05 71.42 1.43 49 实物查验的比例 0.07 86.05 1.72 二级指标 50 对于易腐货物的查验 0.07 82.76 1.66 51 海关的效率和进口的交货 0.06 85.00 1.70 52 海关的效率和出口的交货 0.05 84.00 1.68 53 海关稽查的比例 0.07 71.57 1.43 54 放行决定与税费征收的分离 0.07 71.80 1.44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6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得分 得分 指标 权重 百分制 二分制 55 放行和税费征收分离中所涉及易腐货物和非 0.07 78.56 1.57 易腐货物的处理 56 装运前检验的免除 0.05 79.32 1.59 57 认证经营者项目 0.05 81.11 1.62 二级指标 58 程序的简化 ( 时间 ) 0.06 84.67 1.69 59 程序的简化 ( 成本 ) 0.05 81.57 1.63 60 针对商业需要进行海关关员工作时间的调整 0.04 70.29 1.41 61 使用第三方报关行的强制性要求 0.04 90.14 1.80 一级指标 九、边境机构合作 ( 内部 ) 67.84 1.36 62 国家层面上不同现场机构的合作 0.35 71.63 1.43 二级指标 63 国家层面上的委托监管 0.35 63.81 1.28 64 国家层面上例行会议的举行 ( 包括培训类的 0.30 68.12 1.36 座谈和研讨 ) 一级指标 十、边境机构合作 ( 外部 ) 70.25 1.41 65 与相邻国家在跨境事务中就工作时间进行的 0.25 70.06 1.40 协调 66 与相邻国家在跨境事务中就流程和手续进行 0.25 71.76 1.44 二级指标 的协调 67 与相邻国家在跨境事务中就共有设施的开发 0.25 69.81 1.40 和分享 68 与相邻国家在跨境事务中的联合监管 0.25 69.38 1.39 一级指标 十一、管理和公正性 76.60 1.53 69 明确公开的机构和职能设置 0.19 79.00 1.58 70 海关及边境部门雇员行为准则的建立 0.12 78.94 1.58 71 海关及边境部门对其雇员违纪处罚的实施和 0.14 72.94 1.46 透明 二级指标 72 道德政策 0.12 72.83 1.46 73 海关机关财政相关的明确条款 0.08 78.63 1.57 74 内部系统审计 0.08 84.82 1.70 75 海关年度报告的公开 0.12 72.00 1.44 76 不合规的收费和贿赂 0.15 75.90 1.52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367 根据评分的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果: 1. 表现较好(高于70 分)的几个方面:信息的可获得性、上诉程序、规费与费用、 单证类手续、自动化手续、程序性手续、边境机构合作(外部)、管理和公正性; 2. 表现一般(高于 60 分,低于 70 分)的几个方面:贸易商的参与、预裁定、 边境机构合作(内部)。 (二)过境运输类和附加类 表 3 过境运输类和附加类贸易便利化指标得分 得分 得分 指标 权重 百分制 二分制 一级指标 十二、领事事务 80.46 1.61 二级指标 77 对于领事事务需求的收费 1.00 80.46 0.93 一级指标 十三、过境运输相关的规费和费用 70.84 1.42 78 过境运输相关规费和费用信息的获得 0.29 67.13 1.03 79 过境运输相关规费和费用的提前公布 0.25 69.88 1.07 二级指标 80 对规费和费用的定期审核 , 以及针对变化环 0.25 74.19 1.14 境的调整 81 过境运输相关规费和费用的估算 0.21 73.19 1.13 一级指标 十四、过境运输相关手续 75.41 1.51 二级指标 82 过境运输相关手续和文件的相关信息 0.17 73.53 1.03 83 定期的审核和针对变化环境的调整 0.15 79.00 1.09 84 针对过境运输有单独的跨境事务人员配置和 0.13 81.33 1.13 机构 二级指标 85 针对货物有限的实物查验和风险评估的适用 0.13 74.50 1.15 86 质量管控和技术标准的实施 0.17 72.88 1.12 87 针对过境贸易的运抵前处理 0.10 73.38 1.13 88 针对过境贸易单一窗口的建立 0.17 74.21 0.96 一级指标 十五、过境运输担保 75.77 1.52 89 多种形式担保的适用 (债券、保证金、抵押品) 0.19 74.56 1.11 90 担保的金额仅限于税费的金额 0.23 76.76 1.23 二级指标 91 担保收到区域性、国际性协定的支持 0.21 73.25 1.09 92 担保金的及时足额退还 0.19 80.71 1.30 93 海关监管车的使用 0.19 73.65 1.45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68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得分 得分 指标 权重 百分制 二分制 一级指标 十六、过境运输相关的协定和合作 76.28 1.53 94 双边和区域性协定 0.35 81.44 1.21 二级指标 95 共用简化单证的协定 0.35 71.94 1.11 96 有关过境运输的合作 0.30 75.33 1.03 一级指标 十七、附加指标 68.12 1.36 二级指标 97 有最低免税限额的相关程序 1.00 68.12 1.11 评分结果显示,过境运输类各方面表现均较好(高于70 分),而附加指标“有 最低免税限额的相关程序”这一指标表现并不理想。 (三)总体评估 通过各一级指标的得分和其各自的权重(只考察进出口类的指标),计算整 体的“贸易便利化指数”。 表 4 进出口类各一级指标的得分和其对应的权重 一级指标 信息的可获得性 贸易商的参与 预裁定 上诉程序 得分 74.02 65.14 61.94 70.55 百分制 得分二分制 1.48 1.30 1.24 1.41 权重 0.11 0.11 0.09 0.10 一级指标 规费与费用 单证类手续 自动化手续 程序性手续 得分百分制 82.27 79.89 77.54 77.52 得分二分制 1.65 1.60 1.55 1.55 权重 0.09 0.09 0.08 0.09 边境机构合作 边境机构合作 一级指标 管理和公正性 (内部) (外部) 得分百分制 67.84 70.25 76.59919773 得分二分制 1.36 1.41 1.53 权重 0.09 0.07 0.08 经过计算,整体的贸易便利化指数为:73.05(百分制)或 1.46(二分制)。 (四)与 OECD 评分的比较 通过雷达图,可以与 OECD 在 2017 年对中国贸易便利化给出评估分数进行 比较: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369 图 1 进出口类贸易便利化本报告评分与 OECD 评分的比较 (虚线为 OECD 对中国贸易便利化的评分) 可以看出,本报告对于中国现阶段贸易便利化的评估,在若干方面与 OECD 的评分有着较大差异。在贸易商的参与、预裁定、管理和公正性三个方面,本报 告的评分较明显地低于 OECD 的评分;在上诉程序、单证类手续、自动化手续、 程序性手续、边境机构合作(内部)、边境机构合作(外部)六个方面,本报告 的评分高于 OECD 的评分。从总体上讲,OECD 在 2017 年给出的中国贸易便利化 指数为 1.36,而本报告给出的贸易便利化指数为 1.46,本报告给出的贸易便利化 指数高于 OECD 所给出的结论。 另外,可以和 OECD 给出的“最佳实践”进行比较,来发现中国在贸易便利 化的哪些方面还需要提高: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70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图 2 中国贸易便利化与 OECD 最佳实践的差距 (虚线为 OECD 最佳实践) 如果以 OECD 给出的“最佳实践”为参照,可以看到,通过近几年中国政府 各部门尤其是海关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中国在贸易便利化的诸多方面接近甚至超 过了 OECD 所设定的“最佳实践”。但是,在贸易商参与、预裁定、上诉程序、 管理和公正这四个方面还有较大的提高空间。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385 附件:中国贸易便利化在线评估问卷 中国贸易便利化在线评估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为配合《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量化评估工作,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 利化研究中心根据 OECD 在相关报告中使用的“贸易便利化评价指标体系”,设 计了此在线评估问卷。 该问卷共计需要评估 96 个指标,涉及17 个方面,如果某指标对应了具体的《贸 易便利化协定》条款(包括协定讨论稿,编号:TN/TF/W/165/REV.14 的条款), 则在该指标下将其对应的条款进行了列明,以便评估人可以方便地了解对应条款 的内容,更合理地对指标进行评估。 如果对于某一问题,您并不了解其所涉及的现实状况,或者难以给出确切的 评价,则请跳过此题,不予作答即可。 在评估工作完成之后,我们将对在最终的《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2017) 中参与问卷的专业人士进行列名。 本次在线评估将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晚截止,如果评估中遇到问题,请联 系研究中心工作人员:18800125788,ra4@re-code.org 再次对您参与此次在线评估表示感谢!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8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个人信息 姓名 □ 进出口贸易操作 □ 专业报关 □ 加贸业务 □ 国际物流 □ 关务合规 □ 其他(请列明) 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负责的专业领域 所在企业 工作常驻城市 手机号码 E-mail 地址 正式答题前请阅读下面的答题举例说明 例题:对“国家海关网站的建立”这一指标进行评分 1 国家海关网站的建立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清晰明确的海关互联网网站 60 分:有一个官方网站,基本的内容较为完善 100 分:有网站,而且网站上可以获取与进出口流程手续相关的详细信息(且以 至少一种 WTO 官方语言叙述:英语、法语、西班牙语) 对应 TFA 条款: 1.2.1:每一成员应通过互联网提供并在可行的限度内酌情更新下列信息: (a)关于其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的说明,包括申诉或审查程序,从而使政府、 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获悉进口、出口和过境所需的实际步骤; (b)对该成员进口、自该成员出口和经该成员过境所需的表格和单证; (c)咨询点的联络信息。 1.2.2:在可行的情况下,第 2.1(a) 项所指的说明还应以 WTO 正式语文之一提供。 1.2.3:鼓励各成员通过互联网提供更多与贸易有关的信息,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立 法以及第 1.1 款所指的其他项目。 答题说明:您可以根据评分标准,以及个人业务知识和工作经验,在 0~100 分间进 行评分,譬如,如果您认为中国海关已经建立了官方网站,且基本的内容较为完善,并 建立了英文版网站,只是英文版的内容欠缺较多,因此您可以在 60 分至 100 分之间给 出一个分数(例如 76 分)。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387 一、信息的可获得性 1 国家海关网站的建立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清晰明确的海关互联网网站 60 分:有一个官方网站,且基本内容较为完善 100 分:有网站,而且网站上可以获取与进出口流程手续相关的详细信息(并 且以至少一种 WTO 官方语言叙述:英语、法语、西班牙语) 对应 TFA 条款: 1.2.1:每一成员应通过互联网提供并在可行的限度内酌情更新下列信息: (a)关于其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的说明,包括申诉或审查程序,从而使政府、 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获悉进口、出口和过境所需的实际步骤; (b)对该成员进口、自该成员出口和经该成员过境所需的表格和单证; (c)咨询点的联络信息。 1.2.2:在可行的情况下,第 2.1(a) 项所指的说明还应以 WTO 正式语文之一提 供。 1.2.3:鼓励各成员通过互联网提供更多与贸易有关的信息,包括与贸易有关 的立法以及第 1.1 款所指的其他项目。 2 税率的公开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在海关网站上不能找到税率的信息 60 分:海关网站有税率的相关信息或者电子链接,但是并不全面 90 分:海关网站有税率的相关详细信息或者电子链接 100 分:海关网站有税率的相关详细信息或者电子链接,且查找非常方便 对应 TFA 条款: 1.1.1:每一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迅速公布下列信息,以便政府、 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知晓: (a)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 ( 包括港口、机场和其他入境点的程序 ) 及需要 的表格和单证; (b)对进口或出口征收的或与进口或出口相关的任何种类的关税和国内税 适用税率; (c)政府部门或代表政府部门对进口、出口或过境征收的或与之相关的规 费和费用; (d)用于海关目的的商品归类或估价规定;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88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e)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裁决; (f)进口、出口或过境的限制或禁止; (g)针对违反进口、出口或过境程序行为的惩罚规定; (h)申诉程序; (i)与任何一国或多国缔结的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有关的协定或协定部分内 容; (j)与关税配额管理有关的程序。 1.1.2:上述条款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成员以本国语文之外的语文公布或提供信 息,但第 2.2 款中的规定除外。 3 咨询点的建立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设立咨询点来回答合理的咨询 50 分:有一个或更多的咨询点,但提供的咨询服务非常有限 80 分:在主要的口岸设立咨询点,并能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 100 分:在各个口岸均设立咨询点,并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 对应条款: 1.3.1:每一成员应在其可获资源内,建立或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回答 政府、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就第 1.1 款所涵盖事项提出的合理咨询,并提供 第 1.1(a) 项中所指需要的表格和单证 4 向海关咨询的可能性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向海关询问海关事务相关问题是不可能的 50 分:可以咨询海关事务相关问题,但依然有很多没有咨询的可能性 80 分:可以咨询大部分的海关事务相关问题 100 分:所有海关事务问题都可以向海关进行咨询 对应 TFA 条款: 1.3.1:每一成员应在其可获资源内,建立或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回答 政府、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就第 1.1 款所涵盖事项提出的合理咨询,并提供 第 1.1(a) 项中所指需要的表格和单证。 1.3.2:一关税同盟的成员或参与区域一体化的成员可在区域一级建立或设立 共同咨询点,以针对共同程序满足第 3.1 款的要求。 1.3.3:鼓励各成员不对答复咨询和提供所需表格和单证收取费用。如收费, 成员应将其规费和费用限制在所提供服务的近似成本以内。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389 1.3.4:咨询点应在每一成员设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内答复咨询及提供表格和单 证,该时限可因请求的性质或复杂程度而不同。 5 进出口流程的信息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不能提供流程及所需表格和文件的足够信息 50 分:提供了相关信息,但不全面 80 分:提供了非常详细的信息 100 分:提供了非常详细的信息,且查阅方便 对应 TFA 条款: 1.1.1 (a):每一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迅速公布下列信息,以便 政府、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知晓:(a)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 包括港口、 机场和其他入境点的程序 ) 及需要的表格和单证 6 边境机构手续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网站上不能下载所要求的文档和表格 50 分:海关网站上可以下载所要求的文档和表格,但是不全面 80 分:海关网站上可以下载所要求的文档和表格,非常全面 100 分:海关网站上可以下载所要求的文档和表格,非常全面,并且有相关 的填写和指导说明可供参考 对应 TFA 条款: 1.2.1 (b): 每一成员应通过互联网提供并在可行的限度内酌情更新下列信 息:(b)对该成员进口、自该成员出口和经该成员过境所需的表格和单证 7 程序(制度)实施前至少 XX 天公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者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与其正式生效间没有间隔期 50 分:有部分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者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与其正式生效间选择 性地提供间隔期 100 分:在每一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者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与其正式生效间提 供了充分的间隔期 对应 TFA 条款: 2.1.1:每一成员应当在可行的范围内,在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或者修订) 与正式生效之间,提供一个合理的时间区间,以便公众有足够的评议机会。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90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8 与第三国就上述事项所达成协议的公开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的官方网站上没有进出口相关国际协定的信息 60 分:协定可在海关官方网站上获取,但信息有限 80 分:大部分重要协定均可在海关官方网站上获取 100 分:所有协定均可在海关官方网站上获取,且更新及时 对应 TFA 条款: 1.1.1:每一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迅速公布下列信息,以便政府、 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知晓:(i)与任何一国或多国缔结的与进口、出口 或过境有关的协定或协定部分内容 9 海关商品归类规则与案例的公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商品归类的规则和案例均未公布 60 分:海关商品归类的规则和案例可以公开获取,但公布得不充分 80 分:海关商品归类的规则和案例均可以公开获取 100 分:海关商品归类的规则和案例均可以公开获取,且更新及时 对应 TFA 条款: 1.1.1 (d):每一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迅速公布下列信息,以便 政府、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知晓:(d)用于海关目的的商品归类或估 价规定 10 政府政策制定的透明度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政府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动时,很难获知相关信息 50 分:政府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动时,可以获得相关信息,但有一定的难度 80 分:政府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动时,可以方便、充分地获取相关信息 100 分:政府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动时,可以方便、充分地获取相关信息,且 渠道丰富,更新及时 二、贸易商的参与 11 政策目标的商榷 [评分:0~100]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391 评分标准: 0 分:政府部门从未就政策法规变化的目的与商界进行沟通 60 分:政府部门会就重要政策法规变化的目的进行说明 100 分:政府部门会就所有政策法规变化的目的对商界进行说明并征求意见 12 贸易商和政府间的磋商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贸易商与政府部门间没有任何磋商活动 70 分:针对普遍适用的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引入、修订,贸易商与政府部门 间有不定期的磋商 90 分:针对普遍适用的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引入、修订,贸易商与政府部门 间有定期的磋商 100 分:不仅仅针对普遍适用的贸易相关法律法规,而且对于适用于特定相 对人的贸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引入、修订,贸易商与政府部门间有定期的磋商 对应 TFA 条款: 2.1.1:评论机会和生效前信息 每一成员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并以与其国内法律和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方式,向 贸易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机会和适当时限,就与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动、 放行和结关相关的拟议或修正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评论。 2.2 磋商: 每一成员应酌情规定边境机构与其领土内的贸易商或其他利害关系方之间进 行定期磋商。 13 所针对的利益相关者[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从未开放磋商 30 分:磋商仅限于若干有“资格”的利益相关者,不对外开放 60 分:磋商对外开放,但限于特定数量的利益相关者 100 分:磋商完全对外开放 14 对公共评议的采纳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公共评议不会被考虑 60 分:公共评议会被考虑,但采纳的程度有限 90 分:公共评议会被认真考虑,并合理采纳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9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100 分:公共评议会被认真考虑,同时给予及时积极的反馈,对合理评议充 分研究,进行相关调整 三、预裁定 15 预裁定的签发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从不签发预裁定 60 分:签发预裁定,但是并不普遍 80 分:签发预裁定,且较为普遍 100 分:积极推广预裁定,将签发预裁定常态化 对应 TFA 条款: 3.1:每一成员应以合理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已提交包括所有必要信息的 书面请求的申请人作出预裁定。如一成员拒绝作出预裁定,则应立即书面通知申 请人,列出相关事实和作出决定的依据。 16 预裁定相关必要信息的公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官方网站上不会显示预裁定的相关信息 50 分:海关公布的仅仅限于预裁定相关的法条 80 分:海关官方网站上不仅公布了相关法条,且有具体的申请流程 100 分:海关不仅公布了相关法条和申请流程,且一个专门的网页供在线申 请和查阅处理结果。 对应 TFA 条款: 3.6: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 (a)申请预裁定的要求,包括应提供的信息和格式; (b)作出预裁定的时限; (c)预裁定的有效期。 17 预裁定的有效时限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10 分:预裁定的有效时限不合理 60 分:有写类别的预裁定有效时限比较合理,但有一些不是 100 分:对于所有的预裁定,都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设置了较为合理 的有效时限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393 对应 TFA 条款: 3.3:预裁定在作出后应在一合理时间内有效,除非支持该预裁定的法律、事 实或情形已变化。 3.4:如一成员撤销、修改或废止该预裁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列出相关事 实和作出决定的依据。对于具有追溯效力的预裁定,该成员仅可在该预裁定依据 不完整、不正确、错误或误导性信息作出的情况下撤销、修改或废止该预裁定。 18 平均签发时间的公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的官方网站上不公布平均签发时间,相关的法条也没有相关说明 60 分:海关官方网站上会公布平均签发时间,或者有相关法条进行说明,但 不够完全 100 分:海关官方网站上会公布平均签发时间,或者有相关法条进行说明 对应 TFA 条款: 3.6: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 (a)申请预裁定的要求,包括应提供的信息和格式; (b)作出预裁定的时限; (c)预裁定的有效期。 19 涉及公共利益的预裁定的公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对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明显影响的预裁定未进行公布 60 分:具有普遍利益相关性的预裁定是部分公开的 100 分:具有普遍利益相关性的预裁定是完全公开的 对应 TFA 条款: 3.8:每一成员应努力公布其认为对其他利益相关方具有实质利益的预裁定的 任何信息,同时考虑保护商业机密信息的需要。 20 请求对预裁定进行复审、撤销或者修改的可能性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相关的可能性 60 分:对预裁定进行复审、撤销或者修改的合理请求,是部分支持的 100 分:对预裁定进行复审、撤销或者修改的合理请求,是可以的 对应 TFA 条款: 3.7:应申请人书面请求,每一成员应提供对预裁定或对撤销、修改或废止预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94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裁定的复审。 21 拒绝签署 / 撤销预裁定是否有依据且合理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拒绝签署 / 撤销没有相关的依据 60 分:拒绝签署 / 撤销有相关的依据,但只有一部分 100 分:拒绝签署 / 撤销有相关的合理依据,且很充分 对应 TFA 条款: 3.1:每一成员应以合理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已提交包括所有必要信息的 书面请求的申请人作出预裁定。如一成员拒绝作出预裁定,则应立即书面通知申 请人,列出相关事实和作出决定的依据。 四、上诉程序 22 上诉程序性法规相关必要信息的公开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针对海关事务的申诉机制,相关的法律也不能公开获取 60 分:有专门的申诉机制,但只是在相关法条中进行了解释 100 分:海关的官方网站上有充分的信息和流程 对应 TFA 条款: 4.1 & 1.1.1(h) 4.1:每一成员应规定海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所针对的任何人在该成员领土内有 权: (a)向级别高于或独立于作出行政决定的官员或机构提出行政申诉或复查 或由此类官员或机构进行政申诉或复查;及 / 或 (b)对该决定进行司法上诉 1.1.1(h) 每一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迅速公布下列信息,以便政府、贸易商 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知晓: (h)申诉程序 23 司法上诉程序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司法上诉的可能 60 分:可以进行司法上诉,但必须在行政上诉后进行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395 100 分:可以在行政申诉后进行司法上诉或者单独进行司法上诉 对应 TFA 条款: 4.1.1:每一成员应规定海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所针对的任何人在该成员领土内 有权: (a)向级别高于或独立于作出行政决定的官员或机构提出行政申诉或复查 或由此类官员或机构进行政申诉或复查;及 / 或 (b)对该决定进行司法上诉 24 决定此类上诉的时限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未就相关时限做出规定 60 分:对相关时限做出了规定,但时限设定并不太合理 100 分:对相关时限做出了规定,且设定合理 25 有关做出行政决定的宗旨和目的公开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相关信息的公开 60 分:相关信息有部分公开 100 分:相关信息充分公开 对应 TFA 条款: [该指标对应的条款为 TFA 讨论稿(编号:TN/TF/W/165/REV.14)中条款] 成员应保证向行政决定的直接关系人提供海关或其他边境机构所作出行政决 定的理由,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并保证任何适用的上诉程序的可用性。 26 对法规提出质疑的有效的制度性安排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相关制度 60 分:有相关制度,但不充分 100 分:有相关制度,且落实充分 27 司法独立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司法独立未实现 60 分:司法独立部分实现 100 分:司法独立充分实现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9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28 商业争端中本土与外国当事者待遇的公平性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不存在公平性 60 分:有一定的公平,部分情境下待遇存在差异 100 分:完全公平 29 法庭针对商业事务裁决的实施程度与速度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实施程度非常低,裁决速度拖沓 60 分:实施程度和裁决速度尚可接受,但达不到较好的水平 100 分:实施程度充分且裁决快速且公正 五、规费与费用 30 规费和费用的公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规费和费用的信息几乎不会及时公布 70 分:相关的信息以纸质形式公布(官方报纸、公告、海关法条) 100 分:相关的所有信息可以在海关网站专门的网页上获取,且查阅方便 对应 TFA 条款: 6.1.2:有关规费和费用的信息应依照协定第 1 条予以公布。该信息应包括将 适用的规费和费用、征收此类规费和费用的原因、主管机关以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31 规费和费用的估算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所有规费和费用是以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50 分:部分规费和费用是以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100 分:所有规费和价格均不是以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的 对应 TFA 条款 [本指标对应的是 TFA 讨论稿(编号:TN/TF/W/165/REV.14)中的条款]: 不应以价格为基础计算规费和费用,除非其金额限于所提供服务的近似成本。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397 32 总体收费情况(数量和种类)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收费的数量和种类繁多 60 分:收费的数量和种类尚可接受,但尚未达到合理水平 70 分:收费的数量和种类较合理 100 分:收费的数量和种类合理,且定期审查并清理 对应 TFA 条款: 6.1.4 每一成员应定期审查其规费和费用,以期在可行的范围内减少数量和种 类。 33 正常工作时间海关服务的费用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服务是有费用的 80 分: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服务是没有费用的 100 分: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服务是没有费用的,并且即使超出正常工作 时间,一般情况下也没有额外费用 六、单证类手续 34 副本的使用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及其他边境机构不接受文件副本 70 分:可以接受副本,但是有例外(与货物的类型、具体情况或机构有关) 100 分:可以接受副本,且无例外 对应 TFA 条款: 10.2.1:每一成员应酌情努力接受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所要求的证明单证 的纸质或电子副本。 10.2.2:如一成员的政府机构已持有此单证的正本,则该成员的任何其他机 构应接受来自持有单证正本部门的纸质或电子副本以替代正本。 10.2.3:一成员不得要求将提交出口成员海关的出口报关单正本或副本作为 进口的一项要求。 35 对国际标准的遵守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在单证的格式、填写方式等方面的要求,绝大部分并未依据国际标准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398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制定 60 分:在单证的格式、填写方式等方面的要求,部分地依据国际标准制定 80 分:在单证的格式、填写方式等方面的要求,较为严格地依据国际标准制 定 100 分:在单证的格式、填写方式等方面的要求,严格地依据国际标准制定 对应 TFA 条款: 10.3.1:鼓励各成员使用或部分使用相关国际标准作为其进口、出口或过境 手续和程序的依据,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36 进口所需单证的数量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单证数量繁多 60 分:单证数量尚可接受,但没有达到合理水平 80 分:单证数量合理 100 分:单证数量合理,且经常根据具体的情形进行调整 对应 TFA 条款: 10.1.1:为降低进口、出口和过境手续的繁杂程度,并减少和简化进口、出 口和过境的单证要求,同时考虑到合法政策目标及情形变化、相关新信息和商业 惯例、工艺和技术的可获性、国际最佳实践及利益相关方意见等因素,各成员应 审议此类手续和单证要求,并根据审议结果酌情确保其: (a)采用或实施中均应着眼于货物 ( 特别是易腐货物 ) 的快速放行和结关; (b)采用或实施中均应着眼于减少贸易商和经营者的守法时间和成本; (c)为实现政策目标或有关目标,如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合理采用的替 代措施,则选择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且 (d)如不再要求,则不再维持,包括其中部分要求。 37 出口所需单证的数量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单证数量繁多 60 分:单证数量尚可接受,但没有达到合理水平 80 分:单证数量合理 100 分:单证数量合理,且经常根据具体的情形进行调整 对应 TFA 条款: 10.1.1:为降低进口、出口和过境手续的繁杂程度,并减少和简化进口、出 口和过境的单证要求,同时考虑到合法政策目标及情形变化、相关新信息和商业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399 惯例、工艺和技术的可获性、国际最佳实践及利益相关方意见等因素,各成员应 审议此类手续和单证要求,并根据审议结果酌情确保其: (a)采用或实施中均应着眼于货物 ( 特别是易腐货物 ) 的快速放行和结关; (b)采用或实施中均应着眼于减少贸易商和经营者的守法时间和成本; (c)为实现政策目标或有关目标,如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合理采用的替 代措施,则选择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且 (d)如不再要求,则不再维持,包括其中部分要求。 38 为进口而准备单证所耗时间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耗费非常多的时间 60 分:耗费时间尚可接受,但没有达到合理水平 80 分:耗费时间在合理范围内 100 分:耗费时间在合理范围内,且相关部门经常根据情形进行调整,以缩 减耗时 对应 TFA 条款: 10.1.1:为降低进口、出口和过境手续的繁杂程度,并减少和简化进口、出 口和过境的单证要求,同时考虑到合法政策目标及情形变化、相关新信息和商业 惯例、工艺和技术的可获性、国际最佳实践及利益相关方意见等因素,各成员应 审议此类手续和单证要求,并根据审议结果酌情确保其: (a)采用或实施中均应着眼于货物 ( 特别是易腐货物 ) 的快速放行和结关; (b)采用或实施中均应着眼于减少贸易商和经营者的守法时间和成本; (c)为实现政策目标或有关目标,如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合理采用的替 代措施,则选择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且 (d)如不再要求,则不再维持,包括其中部分要求。 39 为出口而准备单证所耗时间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耗费非常多的时间 60 分:耗费时间尚可接受,但没有达到合理水平 80 分:耗费时间在合理范围内 100 分:耗费时间在合理范围内,且相关部门经常根据情形进行调整,以缩 减耗时 对应 TFA 条款: 10.1.1:为降低进口、出口和过境手续的繁杂程度,并减少和简化进口、出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400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口和过境的单证要求,同时考虑到合法政策目标及情形变化、相关新信息和商业 惯例、工艺和技术的可获性、国际最佳实践及利益相关方意见等因素,各成员应 审议此类手续和单证要求,并根据审议结果酌情确保其: (a)采用或实施中均应着眼于货物 ( 特别是易腐货物 ) 的快速放行和结关; (b)采用或实施中均应着眼于减少贸易商和经营者的守法时间和成本; (c)为实现政策目标或有关目标,如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合理采用的替 代措施,则选择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且 (d)如不再要求,则不再维持,包括其中部分要求。 七、自动化手续 40 各类进出口手续中电子化的比例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任何手续都需人工办理,没有电子化 80 分:大部分手续实现了电子化 100 分:所有手续实现了电子化 41 风险管理的应用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适用的风险管理流程 50 分:尚在实施过程中,还不具备完备的可操作性 100 分:已有完备的可操作性流程 对应 TFA 条款: 7.4.1:每一成员应尽可能采用或设立为海关监管目的的风险管理制度。 42 信息管理系统可以适配 EDI 并进行电子化的数据交换[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各政府部门间、企业与政府部门间的尚不能进行电子数据交换 50 分:这类数据交换已经部分实现 100 分:这类数据交换已经较为充分的实现 43 海关的信息系统可否为报关行 7×24 小时自动化办理业务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不可以 60 分:部分地方或部分功能模块可以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401 100 分:完全实现 44 对于其他边境部门信息系统的满意程度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很差,甚至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信息系统 60 分:还可接受,但许多部门和许多业务需要改进 100 分:满意,所有边境部门都有高效、便捷、易用的信息系统 八、程序性手续 45 单一窗口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单一窗口 60 分:已经有单一窗口的相关计划,或正在实施过程当中 80 分:已经建有单一窗口,但尚需较多改进 100 分:单一窗口功能完善 对应 TFA 条款: 10.4.1:各成员应努力建立或设立单一窗口,使贸易商能够通过一单一接入 点向参与的主管机关或机构提交货物进口、出口或过境的单证和 / 或数据要求。 待主管机关或机构审查单证和 / 或数据后,审查结果应通过该单一窗口及时通知 申请人。 46 平均放行时间的公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从未对平均放行时间进行公布 50 分:有公布过,但次数较少,并不连续和定期 80 分:对于主要的海关关区,平均放行时间以持续性的方式定期进行公布 100 分:对于所有的海关关区,平均放行时间以持续性的方式定期进行公布 对应 TFA 条款: 7.6.1:鼓励各成员定期并以一致的方式测算和公布其货物平均放行时间,使 用特别包括世界海关组织(本协定中称 WCO)《世界海关组织放行时间研究》等 工具。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40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47 通关时间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通关时间过长,难以接受 (冗长通常指文章、讲话过于啰嗦,一般不 指时间) 60 分:通关时间尚可接受,但没有达到高效状态 100 分:通关时间快速,效率颇佳 48 运抵前处理的实施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运抵前处理的相关措施 60 分:运抵前处理是可行的,但适用并不普遍 100 分:运抵前处理普遍适用 对应 TFA 条款: 7.1.1:每一成员都应采用或设立程序,允许提交包括舱单在内的进口单证和 其他必要信息,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办理业务,以期在货物抵达后加快放行。 49 实物查验的比例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每票货物都进行实物查验 60 分:实物查验的比例尚可接受,但距合理水平仍有差距 80 分:实物查验的比例较合理 100 分:实物查验通过严格风险防控系统进行布控,不仅避免不必要的查验, 查验率降低,而且保证了充分查验准确性 50 对于易腐货物的查验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实物查验的流程中不允许对易腐货物适用快速通关 70 分:易腐货物可以适用快速通关,但手续会耗费一定的时间 100 分:易腐货物可以适用快速通关,且手续便捷 51 海关的效率和进口的交货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在进口交货中的清关效率极低 50 分:海关在进口交货中的清关效率一般 80 分:海关在进口交货中的清关效率较高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403 100 分:海关在进口交货中清关作业非常高效 52 海关的效率和出口的交货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在出口交货中的清关效率极低 50 分:海关在出口交货中的清关效率一般 80 分:海关在出口交货中的清关效率较高 100 分:海关在出口交货中清关作业非常高效 53 海关稽查的比例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从不采用后续稽查以加快货物放行 50 分:采用后续稽查以加快货物放行的比例一般 100 分:非常普遍、合理地采用后续稽查以加快货物放行 对应 TFA 条款: 7.5 :后续稽查 7.5.1:为加快货物放行,每一成员应采用或设立后续稽查以保证海关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得以遵守。 7.5.2 :每一成员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后续稽查。如该当事人参与稽查且已得 出结果,则该成员应立即将稽查结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出结论的理由 告知被稽查人。 7.5.3:在后续稽查中获得的信息可用于进一步的行政或司法程序。 7.5.4:各成员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在实施风险管理时使用后续稽查结论。 54 放行决定与税费征收的分离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类似的机制 70 分:有类似的机制,但只限于对经认证经营者适用 100 分:有相关的机制,而且除了需要提供必要的担保外没有任何其他附加 条件 对应 TFA 条款: 7.3.1:每一成员应采用或设立程序,规定如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的最 终确定不在货物抵达前或抵达时作出或不能在货物抵达后尽可能快地作出,则可 在最终确定作出前放行货物,条件是所有其他管理要求均符合。 7.3.2:作为此种放行的条件,一成员可要求:支付在货物抵达前或抵达时确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404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定的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对尚未确定的任何数额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 或其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适当形式提供担保;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或其法律 法规规定的另一种形式提供担保。 7.3.3:此类担保不得高于该成员所要求的担保所涵盖货物最终应支付的关税、 国内税、规费及费用的金额。 7.3.4:如已发现应予以货币处罚或处以罚金的违法行为,则可要求对可能实 施处罚和罚金提供担保。 55 放行和税费征收分离中所涉及易腐货物和非易腐货物的处理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针对易腐货物没有专门的便利措施 60 分:原则上,易腐货物享有放行和税费征收分离的便利措施,但实施并不 充分 100 分:易腐货物充分享有放行和税费征收分离的便利措施 56 装运前检验的免除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事务中要求装运前检验 70 分:海关事务中对装运前检验未做要求,但实际操作中会对部分货物有此 类要求 100 分:海关事务中对装运前检验未做要求 对应 TFA 条款: 10.5.1:成员不得要求使用与税则归类和海关估价有关的装运前检验。 57 认证经营者项目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开展认证经营者项目开展 60 分:认证经营者项目开展较广泛,但是便利措施有限 80 分:认证经营者项目开展广泛,且提供了较充分的便利 100 分:认证经营者项目开展广泛且实施高效,充分提高了海关管理效力和 企业通关便利度 对应 TFA 条款 7.7.1: 每一成员应根据 7.6.3 给予满足特定标准的经营者,下称经认证的经营 者,提供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或者,一成员 可通过所有经营者均可获得的海关程序提供此类贸易便利化措施,而无需制定单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405 独计划。 58 程序的简化(时间)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最近 5 年,几乎没有对程序和单证要求进行过简化 70 分:最近 5 年,由于程序和单证要求的简化,相关手续耗用的时间有降低, 但并不特别明显 100 分:最近 5 年 , 除海关外,其他部门也一致尝试简化程序和单证要求降 低相关手续耗用时间 对应 TFA 条款: 10.1.1:为降低进口、出口和过境手续的繁杂程度,并减少和简化进口、出 口和过境的单证要求,同时考虑到合法政策目标及情形变化、相关新信息和商业 惯例、工艺和技术的可获性、国际最佳实践及利益相关方意见等因素,各成员应 审议此类手续和单证要求,并根据审议结果酌情确保其: (a)采用或实施中均应着眼于货物 ( 特别是易腐货物 ) 的快速放行和结关; (b)采用或实施中均应着眼于减少贸易商和经营者的守法时间和成本; (c)为实现政策目标或有关目标,如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合理采用的替 代措施,则选择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且 (d)如不再要求,则不再维持,包括其中部分要求。 59 程序的简化(成本)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最近 5 年,几乎没有对程序和单证要求进行过简化 70 分:最近 5 年,由于程序和单证要求的简化,相关手续造成的跨境成本有 所降低,但并不特别明显 100 分:最近 5 年,除海关外,其他部门一致尝试简化程序和单证要求降低 相关手续造成的成本 对应 TFA 条款: 10.1.1:为降低进口、出口和过境手续的繁杂程度,并减少和简化进口、出 口和过境的单证要求,同时考虑到合法政策目标及情形变化、相关新信息和商业 惯例、工艺和技术的可获性、国际最佳实践及利益相关方意见等因素,各成员应 审议此类手续和单证要求,并根据审议结果酌情确保其: (a)采用或实施中均应着眼于货物 ( 特别是易腐货物 ) 的快速放行和结关; (b)采用或实施中均应着眼于减少贸易商和经营者的守法时间和成本; (c)为实现政策目标或有关目标,如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可合理采用的替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40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代措施,则选择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且 (d)如不再要求,则不再维持,包括其中部分要求。 60 针对商业需要进行海关工作时间的调整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的工作时间不会根据企业需求进行调整 70 分:海关的工作时间会根据企业需求进行部分调整 100 分:海关的工作时间完全可以根据企业需求进行调整 61 使用第三方报关行的强制性要求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强制要求使用第三方报关公司 50 分:对使用第三方报关公司未做任何强制要求,但在局部市场存在某些垄 断 100 分:对使用第三方报关公司未做任何强制要求,该市场充分竞争 对应 TFA 条款: 10.6.1:在不影响一些成员目前对报关代理维持特殊作用的重要政策关注的 前提下,自本协定生效时起,各成员不得要求强制使用报关代理。 九、边境机构合作(内部) 62 国家层面上不同现场机构的合作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边境机构间没有合作 70 分:边境机构的合作使得货物进出口及过境程序更加便利,但是并不充分 100 分:边境机构间为了便利贸易,充分合作 对应 TFA 条款: 8.1:每一成员应保证其负责边境管制和货物进口、出口及过境程序的主管机 关和机构相互合作并协调行动,以便利贸易。 63 国家层面上的委托监管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其他政府机构未委托海关进行监管 60 分:部分政府机构委托海关进行监管 100 分:所有相关政府机构,处于贸易便利化的目的,委托海关进行监管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407 64 国家层面上例行会议的举行(包括培训类的座谈和研讨)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对进出口货物涉及的相关流程手续,公共部门间没有或极少有会议 60 分:此类会议并非定期举行 80 分:此类会议定期举行以便改善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100 分:私人部门也可充分参与到此类会议当中 十、边境机构合作(外部) 65 与相邻国家在跨境事务中就工作时间进行的协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工作时间未与相邻国家进行协调 60 分:工作时间与相邻国家进行协调,但覆盖面不广 100 分:工作时间与相邻国家进行较充分协调 对应 TFA 条款: 8.2(a):每一成员应在可能和可行的范围内,与拥有共同边界的其他成员 根据共同议定的条款进行合作,以期协调跨境程序,从而便利跨境贸易。此类合 作和协调可包括: (i) 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的协调 66 与相邻国家在跨境事务中就流程和手续进行的协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流程和手续未与相邻国家进行协调 60 分:流程和手续与相邻国家进行协调,但不够充分 100 分:流程和手续与相邻国家进行较充分的协调 对应 TFA 条款: 8.2(b):每一成员应在可能和可行的范围内,与拥有共同边界的其他成员 根据共同议定的条款进行合作,以期协调跨境程序,从而便利跨境贸易。此类合 作和协调可包括: (ii) 程序和手续的协调 67 与相邻国家在跨境事务中就共有设施的开发和分享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开发共有设施,也未与相邻国家进行共享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408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60 分:开发了共有设施,并与相邻国家进行共享,但范围和程度还有限 100 分:开发了较多共有设施,并与相邻国家进行较充分共享 对应 TFA 条款: 8.2(c):每一成员应在可能和可行的范围内,与拥有共同边界的其他成员 根据共同议定的条款进行合作,以期协调跨境程序,从而便利跨境贸易。此类合 作和协调可包括: (iii) 共用设施的建设与共享 68 与相邻国家在跨境事务中的联合监管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在与相邻国家的合作中没有联合监管 70 分:与相邻国家有联合监管的措施 100 分:与相邻国家共用一站式边境哨所 对应 TFA 条款: 8.3(d) & 8.3(e) 每一成员应在可能和可行的范围内,与拥有共同边界的其他成员根据共同议 定的条款进行合作,以期协调跨境程序,从而便利跨境贸易。此类合作和协调可 包括: (iv) 联合监管; (v) 一站式边境监管站的设立。 十一、管理和公正性 69 明确公开的机构和职能设置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的组织机构框架和职能未被公布 60 分:海关的组织机构框架和职能对外公布,但并不完全 100 分:海关的组织机构框架和职能对外完全公布 70 政府雇员行为准则的建立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行为准则 50 分:形成了根据道德操守制定的行为准则,但实施情况并不理想 80 分:形成了根据道德操守制定的行为准则,对外公布,且适用于所有雇员 100 分:形成了根据道德操守制定的行为准则,对外公布,适用于所有雇员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409 并取得良好效果 71 违纪处罚的实施和相关信息透明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针对行为不端的处罚信息未被公开 60 分:确定违纪的解释条款及适用的处罚方式等相关信息是公开的,但不充 分 100 分:确定违纪的解释条款及适用的处罚方式等相关信息是完全充分公开 的 72 道德政策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相关的道德操守文件 70 分:道德操守文件遵从《阿鲁沙宣言》(修订版)的所有原则 100 分:建立了咨询热线以指导雇员关于道德建设上的事项,且取得良好效 果 73 海关机关财政相关的明确条款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部门的财政情况的信息不公开 60 分:有根据法律条文指定的财政方面的明确条款,但是公开的情况不理想 100 分:有根据法律条文指定的财政方面的明确条款,而且相关信息完全公 开 74 内部系统审计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内部审计机制 60 分:建立了内部审计职能部门,但是落实得不够充分 100 分:建立了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并充分授权且落实相关工作 75 海关年度报告的公开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年度工作报告不予公开 60 分:年度报告是公开的,但是关于海关工作的信息不够充分 100 分:年度报告完全公开,且包含关于海关工作的充分信息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410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76 不合规的收费和贿赂现象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存在不合规的收费甚至贿赂现象,且并不少见 60:基本不存在不合规收费,但不排除个别现象 100 分:绝对不存在任何不合规收费或者贿赂现象,并有相关经常性的严格 审查 十二、领事事务 77 对于领事事务需求的收费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针对领事事务需求收取费用 70 分:针对领事事务需求不收取费用,但会收取一定的材料工本等类似费用 100 分:针对领事事务需求不收取任何费用 对应 TFA 条款: 8.1 禁止领事事务收费 8.1.1 成员不应收取所谓领事事务费用,包括任何与货物进口相关的规费和费 用。(这些领事事务主要指进口国在出口国或第三方领土设立的领事机构签发、 签注各类海关所需货物进口单证的相关业务。) 十三、过境运输相关的规费和费用 78 过境运输相关规费和费用信息的获得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公开过境运输相关规费和费用的相关信息 70 分:相关信息可以通过纸质公开文件获取 100 分:海关网站上可以查询相关信息,且查阅方便 对应 TFA 条款: 1.1.1 每一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迅速公布下列信息,以便政府、贸 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知晓: (c)政府部门或代表政府部门对进口、出口或过境征收的或与之相关的规 费和费用; 6.1.2 有关规费和费用的信息应依照第 1 条予以公布。该信息应包括将适用的 规费和费用、征收此类规费和费用的原因、主管机关以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411 79 过境运输相关规费和费用的提前公布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过境运输相关规费和费用的变动不会提前公布 70 分:相关变动信息会提前公布 100 分:相关变动信息会提前在海关网站上公布,且更新及时,查阅方便 对应 TFA 条款: 6.1.3:新增或修订的规费和费用的公布与生效之间应给予足够的时间,但紧 急情况除外。此类规费和费用在有关信息公布前不得适用 80 对规费和费用的定期审核,以及针对变化环境的调整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对于过境运输相关规费和费用没有定期审查 70 分:有定期审查 100 分:有定期审查而且根据情况变化会进行调整 对应 TFA 条款: 6.1.4:每一成员应定期审查其规费和费用,以期在可行的范围内减少数量和 种类。 11.3(b)注:见讨论稿(编号:TN/TF/W/165/REV.14) 对由成员征收施加的任意某项与过境运输相关的费用、法规和手续,当情形 和目标不再适用或者变化的情形和目标可以通过更少的贸易管制手段解决时,不 应继续维持。 81 过境运输相关规费和费用的估算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过境运输相关规费和费用以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 50 分:部分过境运输相关规费和费用以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 100 分:相关规费和费用不以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 对应 TFA 条款: 6.1.3 注:见讨论稿(编号:TN/TF/W/165/REV.14) 不应以价格为基础计算规费和费用,除非其金额限于所提供服务的近似成本。 11.3(c) 注:见讨论稿(编号:TN/TF/W/165/REV.14) 成员征收的任何费用应当:只限于可疑过境运输相关的必要行政手续或为其 提供的过境服务,且不能超过实际产生的行政费用或过境服务成本,并不得以货 物或运输服务价格为基础计算规费和费用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41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十四、过境运输相关手续 82 过境运输相关手续和文件的相关信息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关于过境运输相关流程手续及所需文件的相关信息 80 分:有相关足够的信息 100 分:信息足够,且有相关的总括性指导以及关于这些主题的强调事项 对应 TFA 条款: 1.1.1(a):每一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迅速公布下列信息,以便政府、 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知晓:(a)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 ( 包括港口、机 场和其他入境点的程序 ) 及需要的表格和单证 83 定期的审核和针对变化环境的调整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对文件和流程手续的定期审查 70 分:有定期的审查 100 分:有定期的审查,而且会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对应 TFA 条款: 10.1.1: 为使进口、出口和过境手续的发生率和复杂度降到最低,并减少和简 化进口、出口和过境的单证要求,同时考虑到合法政策目标及情形变化、相关新 信息和商业惯例、方法和技术的可获性、国际最佳实践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每 一成员应审议此类手续和单证要求,并根据审议结果,酌情保证此类手续和单证 要求 11.3(b) 注:见讨论稿(编号:TN/TF/W/165/REV.14) 针对由成员征收施加的任意某项与过境运输相关的费用、法规和手续,当情 形和目标不再适用或者变化的情形和目标可以通过更少的贸易管制手段解决时, 不应继续维持。 84 针对过境运输有单独的跨境事务人员配置和机构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单独的跨境事务人员配置和机构 80 分:在大的过境进入点有独立的跨境事务人员配置和机构 100 分:在所有的过境进入点有独立的跨境事务人员配置和机构 对应 TFA 条款: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413 11.6:为实现以下目的的与过境运输相关的手续和单证要求及海关监管的复 杂程度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a)确认货物;及 (b)保证符合过境要求。 85 针对货物有限的实物查验和风险评估的适用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对过境货物进行比较频繁的查验(查验率大于 10%),没有相应的风 险评估机制或者风险评估机制作用很有限 70 分:对过境货物进行风险评估以减少实物查验 100 分:通过风险评估模型,过境货物很少被查验 对应 TFA 条款: 11.7:一旦货物进入过境程序并获准自一成员领土内始发地启运,即不必支 付任何海关费用或受到不必要的延迟或限制,直至其在该成员领土内的目的地结 束过境过程。 86 质量管控和技术标准的实施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质量管控和技术标准对过境货物和进口货物无差别地适用 80 分:只对有害物质和高风险货物适用 100 分:不适用于过境货物 对应 TFA 条款: 11.8:成员不得对过境货物适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范围内的技术法规 和合格评定程序。 87 针对过境贸易的运抵前处理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不支持过境贸易相关文件的运抵前处理 70 分:支持,但仅限于部分进口人 / 货物 / 进入点 / 运输方式 100 分:对 90% 以上的过境货物和进入点都适用运抵前处理 对应 TFA 条款: 11.9:各成员应允许并规定货物抵达前提前提交和处理过境单证和数据。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414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88 针对过境贸易单一窗口的建立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单一窗口或者单一窗口不适用于过境贸易 70 分:部分进入点为过境贸易提供了单一窗口 100 分:所有的过境贸易均可以通过单一窗口递交单证 对应 TFA 条款: 10.4.1:各成员应努力建立或设立单一窗口,使贸易商能够通过一单一接入 点向参与的主管机关或机构提交货物进口、出口或过境的单证和 / 或数据要求。 待主管机关或机构审查单证和 / 或数据后,审查结果应通过该单一窗口及时通知 申请人。 十五、过境运输担保 89 多种形式担保的适用(债券、保证金、抵押品)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任何抵押品或债券都不被接受(只支持以保证金的形式) 60 分:至少有一种非现金形式的担保能被接受 100 分:任何形式的担保被普遍接受 90 担保的金额仅限于税费的金额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担保的金额超过税费的金额较多 70 分:担保的金额至少等于税费的金额 100 分:担保的金额等于税费的金额或部分金额 对应 TFA 条款: 11.11:如一成员对过境运输要求以保证金、押金或其他适当货币或非货币手 段提供担保,则此种担保应仅以保证过境运输所产生的要求得以满足为限 91 担保收到区域性、国际性协定的支持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过境担保没有相应的区域性或国际性协定支持 60 分:过境担保有部分相应的区域性或国际性协定支持 100 分:过境担保均有相应的区域性或国际性协定支持 Quantitative Assessment on Trade Facilitation in China 中国贸易便利化量化评估报告 415 92 担保金的及时足额退还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担保金的退还和延展至后续货物的耗时极为拖沓 60 分:担保金的退还和延展至后续货物的耗时尚可接受 100 分:担保金的退还和延展至后续货物在条件满足时即可办理 对应 TFA 条款: 11.12:一旦该成员确定其过境要求已得到满足,应立即解除担保 11.13:每一成员应以符合其法律法规的形式允许为同一经营者的多笔交易提 供总担保或将担保展期转为对后续货物的担保而不予解除。 93 海关监管车的使用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监管车必须使用 70 分:对于高风险货物必须使用海关监管车 100 分:海关监管车极少使用,其作用已被其他非常便利有效的方法代替 对应 TFA 条款: 11.15:在存在高风险的情况下或在使用担保不能保证海关法律法规得以遵守 的情况下,成员可要求对过境运输使用海关押运或海关护送。适用于海关押运或 海关护送的一般规定应予以公布。 十六、过境运输相关的协定和合作 94 双边和区域性协定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双边或者区域性的过境运输协定 60 分:至少有一个双边或者区域性的协定 100 分:超过 80% 的过境贸易都是在双边或区域性协定下进行的 95 共用简化单证的协定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没有共用或简化单证的协定 60 分:有相关协定,落实情况一般 100 分:至少有多个相关协定,较充分落实,确实简化了单证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416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96 有关过境运输的合作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参与到过境运输中各个国家的各个部门或机构间没有合作 60 分:有合作,但仅限于相关手续和法律规定 100 分:在过境运输制度中,在手续、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等各个方面展开 合作 对应 TFA 条款: 11.16 各成员应努力相互合作和协调以增强过境自由。此类合作和协调可以 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的谅解: (a)费用 (b)手续和法律要求 (c)过境体质的实际运行 11.17 每一成员应努力指定一国家级过境协调机构,其他成员提出的有关过 境操作良好运行的所有咨询和建议均可向该机构提出 十七、附加指标 97 有最低免税限额的相关程序 [评分:0~100] 评分标准: 0 分:海关没有采用最低免税限额的相关程序 60 分:相关的程序是存在的,但有不合理之处 100 分:相关的程序是存在且合理 Trade Facilitation Annual Report of China (2017) 452 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 (2017) 量化调研样本人员 (以拼音为序) 陈剑文、邓方兴、江小宝、康文政、李帅、林启文、罗吉华、钱锦、任秀、 王晓参、于涛、张仕芳、张勇、郑松林 The Invited Professionals of Quantitative Survey (listed alphabetically) CHEN Jianwen, DENG Fangxing, JIANG Xiaobao, KANG Wenzheng, LI Shuai, LIN Qiwen, LUO Jihua, QIAN Jin, REN Xiu, WANG Xiaoshen, YU Tao, ZHANG Shifang, ZHANG Yong, ZHENG Songlin 鸣 谢 Contributors 深圳市全运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Shenzhen Channelton Logistics Development C., Ltd. 菜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ainiao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泰洲科技有限公司 Shenzhen Tai Zhou Technology Co., Ltd. 琥博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Amber Road China Ltd. 康明斯 ( 中国 ) 投资有限公司 Cummins (China) Investment Co., Ltd. 深圳市天地纵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Shenzhen Mbase Consultants Co., Ltd. 上海兴亚报关有限公司 Shanghai Xingya Customs Brokers Co., Ltd. 昆山双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Kunshan Su-Soft Technology Co., Ltd. 慧泽商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Huize Shangtong (Beijing) Technology Co., Ltd. 上海欣海报关有限公司 Shanghai Xinhai Customs Brokerage Co., Ltd. 江苏宏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Jiangsu Hongkun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Co., Ltd. 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 Intel China Ltd.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平说关事 睿库网站 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