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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阿尔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关维违字【2020]0004号 兴安盟普盛圆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玲,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归流河镇 满达胡嘎查,联系电话:登 2016年4月25日,当事人委托北京雄特牧业有限公司向日照海关申报进口1080头安格斯牛, 报关单号:42022016000008304。2016年6月17日,申报数量由1080头修改为1075头。2016年12 月14日,当事人向满洲里海关申请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为 Z06121600003,减免税申请人是普盛圆养殖有限公司)。2016年6月17日,当事人与海尔融资租赁 (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售后回租协议》及相关附属协议。经满洲里海关计核,涉案货物漏缴税款 140.250351万元人民币。货物总值为1258.46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售后回租协议及相关附属协议、 当事人查问笔录、海关计核税款证明书等为证。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处置上述免税进口货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十)项之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1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 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满洲里海关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 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 M 2020年7月2 手 皖A 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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