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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 安 年六 月平 月 主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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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查验记录; 6、检查记录; 7、情况说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 税款计核证明书; 9、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 当事人在经营保税业务过程中,不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 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 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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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关违字[2016]2号 当事人:诸城市元丰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洪亮 企业海关代码:3723960049 地址:诸城市石桥子镇后牛市村北 中国工程中限144Y C43113150024、C43113150025的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手册有效 月161月月 为C43113150109的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手册有效期至2015年5 月3日。上述手册超过有效期尚有货值人民币462.3383万元的剩 余保税料件辐射松板材1274.77立方米和白橡板材463.89立方米 未加工复出口。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 货物监管办法》第三十条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手册核销手 续。 主要证据: 1、加工贸易手册资料; 2、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3、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4、查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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