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6年6月1日起,“中国—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马来西亚实时传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和《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以下统称原产地证明)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马来西亚签发的原产地证明申请享受RCEP或者《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协定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无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对于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自2026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自2026年12月1日起,对于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进口人要求海关提前放行相关货物的,应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手续;后续通过中国海关原产地服务平台“联网原产地证书状态查询”功能确认已传输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退还手续。

  二、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在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交原产地证明纸质文件。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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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6 年 第 74 号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中国—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 运行,与马来西亚实时传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项下原产地证书、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和《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 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 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以下统称原产地证明)数据。现就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 — 1 — 物进口时凭马来西亚签发的原产地证明申请享受 RCEP 或者《中 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协定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 第 34 号规定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无需通过“优惠贸 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 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对于提示“无法查找到原 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期间, 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的有关规定,通过 “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 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自 2026 年 12 月 1 日起,对于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 据”,进口人要求海关提前放行相关货物的,应按规定向海关申请 办理税款担保手续;后续通过中国海关原产地服务平台“联网原 产地证书状态查询”功能确认已传输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按 规定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退还手续。 二、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在申报进口时应 当提交原产地证明纸质文件。 本公告自 2026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5 月 29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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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6年  第74号

 

为进一步便利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的合规通关,自2026年6月1日起,“中国—马来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运行,与马来西亚实时传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和《中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流动证明(以下统称原产地证明)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凭马来西亚签发的原产地证明申请享受RCEP或者《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协定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无需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时,对于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自2026年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进口人可以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明电子信息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并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自2026年12月1日起,对于提示“无法查找到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进口人要求海关提前放行相关货物的,应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税款担保手续;后续通过中国海关原产地服务平台“联网原产地证书状态查询”功能确认已传输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退还手续。

二、进口人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在申报进口时应当提交原产地证明纸质文件。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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