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37号联合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5年版)》),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目录(2025年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2月1日起,对属于《目录(2025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以下统称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外商投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5年版)》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以下简称《初始报告回执》)、《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以下简称《变更报告回执》)时,相关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代码、项目性质种类分别为:

  (一)“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AC”和3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全国目录”第1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开发、生产(AC001)”。

  (二)“中西部等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地区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HB”和4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中西部地区目录”山西省第1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加工(HB1401)”。

  (三)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全国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商投资”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适用“中西部地区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

  三、2026年2月1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为准,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如属于《目录(2025年版)》范围,有关项目单位取得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5年版)》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或《初始报告回执》《变更报告回执》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该项目项下有关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如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2年版)》)范围,但不属于《目录(2025年版)》范围,项目单位取得主管部门于2027年2月1日以前按照《目录(2022年版)》及有关规定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或《初始报告回执》《变更报告回执》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该项目项下有关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四、对不属于《目录(2022年版)》范围,但属于《目录(2025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该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已经征税进口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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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6 年 第 13 号 2025 年 12 月 1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 37 号联 合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 年版)》(以下简称《目 录(2025 年版)》),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现就执行《目录 (2025 年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对属于《目录(2025 年版)》范 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 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以下 统称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 — 1 — 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和 海关总署公告 2008 年第 103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 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外商投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目 录(2025 年版)》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 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 回执》(以下简称《初始报告回执》)、《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 变更报告回执》(以下简称《变更报告回执》)时,相关外商投资 项目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代码、项目性质种类分别为: (一)“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 所列条目的代码由“AC”和 3 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 目适用“全国目录”第 1 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 代码为“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开发、生产 (AC001)”。 (二)“中西部等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 西部地区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HB”和 4 位数字组成。例 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中西部地区目录”山西省第 1 条有关 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 加工(HB1401)”。 (三)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全国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 质”为“外商投资”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适用“中西部地区 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或“外 资项目内资商品”。 — 2 — 三、2026 年 2 月 1 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以项目的审批、 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为准,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如属于《目 录(2025 年版)》范围,有关项目单位取得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5 年版)》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或《初始报告回执》《变更报告回 执》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该项目项下有关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 税审核确认手续;如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 年版)》 (以下简称《目录(2022 年版)》)范围,但不属于《目录(2025 年版)》范围,项目单位取得主管部门于 2027 年 2 月 1 日以前按 照《目录(2022 年版)》及有关规定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或《初 始报告回执》《变更报告回执》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该项目项 下有关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四、对不属于《目录(2022 年版)》范围,但属于《目录(2025 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该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 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本公告第一条 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已经征税进口的,所征税款不 予退还。 本公告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1 月 27 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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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6年  第13号

 

2025年12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37号联合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5年版)》),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执行《目录(2025年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2月1日起,对属于《目录(2025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以下统称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外商投资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5年版)》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以下简称《初始报告回执》)、《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以下简称《变更报告回执》)时,相关外商投资项目适用的产业政策条目代码、项目性质种类分别为:

(一)“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AC”和3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全国目录”第1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木本食用油料、调料和工业原料的种植、开发、生产(AC001)”。

(二)“中西部等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地区目录”)所列条目的代码由“HB”和4位数字组成。例如,某外商投资项目适用“中西部地区目录”山西省第1条有关要求,则其适用产业政策条目及代码为“牧草饲料作物种植及深加工(HB1401)”。

(三)外商投资项目适用“全国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商投资”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适用“中西部地区目录”所列条目的,“项目性质”为“外资中西部优势产业”或“外资项目内资商品”。

三、2026年2月1日前审批、核准或备案(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完成备案的日期为准,下同)的外商投资项目,如属于《目录(2025年版)》范围,有关项目单位取得主管部门按照《目录(2025年版)》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或《初始报告回执》《变更报告回执》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该项目项下有关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如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2年版)》)范围,但不属于《目录(2025年版)》范围,项目单位取得主管部门于2027年2月1日以前按照《目录(2022年版)》及有关规定出具的《项目确认书》或《初始报告回执》《变更报告回执》的,可按规定向海关办理该项目项下有关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四、对不属于《目录(2022年版)》范围,但属于《目录(2025年版)》范围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该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已经征税进口的,所征税款不予退还。

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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