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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泰安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泰关(缉违)字〔2019〕0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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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泰安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关(缉 违)字 〔⒛19〕 ∞号 当事人名称:泰 安如意科技时尚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 元姝 企业代码:3V%硐 35 地址:泰 安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当事人于⒛17年 9月 25日 将264台 服装生产设各转让给温 州庄吉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使用,其 中包含未解除监管的电脑拖轮 送布平缝机等减免税货物3台 ,当 事人未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 取得其审批同意。 当事人于⒛15年 8月 27日 与中国银行泰安岱岳支行签订《固 定资产借款合同》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并 于⒛16年 2月 25 日签订设各《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于 ⒛16年 3 月8日 经泰安市岱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生效,以 土地使用权 和2519台 (套 )设 各作抵押向中国银行泰安岱岳支行贷款3.8 亿元。抵押的2519台 (套 )设 各中包含未解除监管的进口减免 税货物多层裁剪机等2193台 (套 ),签 订《抵押合同》前当事人 未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取得其审批同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 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田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海 关总署第240号 令)第 二十六条之规定。 主要证据: 1、 运回3台 设各的检查记录 2、 设各购销合同书复印件 证 3、 收设各款及固定资产清理财务记账凭复印件 4、 固定资产卡片台账及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 5、 设各发运清单复印件 6、 工商部门动产抵押登记及注销书复印件 7、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复印件 人固定资产台账 8、 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设各盘点表、当事 复印件 9、 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单、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证 件 10、 减免税货物补税联系单、报关单、解除监管 明复印 11、 当事人有关情况的说明、庄吉公司有关情况说明及设各 款转账凭证 12、 授权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等其他相关证据。 当事人的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海 关总署第舛0号 令)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 )项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 之规定,决 定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90万 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 内,根 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 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四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 六条之规定,可 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 内向济南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 月内,直 接 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 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 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