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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关缉违字〔2020〕0016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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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违字[2020]0016号 满洲里润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册号:1506981282,法定代表人:李 波,联系地址: 1,联系电话:口 2018年6月、12月,满洲里润禾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 团公司以N17RU11XP237ZHK901号合同向海关申报进口氯化钾。其中NI7RU11XP237ZHK901号 合同31补充协议申报进口11票氯化钾,进口2967吨;N17RU11XP237ZHK901号合同40补充协议 申报进口10票氯化钾,进口2967吨。上述31、40补充协议进口氯化钾的申报成交方式均为 C&l。经调查,以上21票氯化钾实际成交方式为CPT,当事人公司因工作疏忽导致未向海关申 报保险费,共计漏缴税款3273.6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随车单据、进口货物合同、报关单据、情况说明、核税证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 美 福 苏 2020年07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