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关缉违字〔2020〕2号

当事人:波森尾气系统(沈阳)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大东区小古城街25号                  

  经查,当事人有如下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6年5月至2018年9月年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京海关、沈阳海关申报进口多功能机器人用夹具共31套,涉及080720161076007823、080720171077002407等16票报关单,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799090.90,关税税率为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一及六的规定,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798999,关税税率为0。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080720161076007823报关单项下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进口080720171077002407等15票报关单项下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