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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关缉违字【2020】0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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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黑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关违字[2020]07号 当事人:黑河晟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程世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006848535802。 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恒基高层王肃街50-6号 2020年4月10日,黑河晟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 黑河海关申报出口158万个非医用一次性口罩,没有如实向 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规格型号和品牌类型,涉嫌申报不实。 经查,系因当事人黑河晟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明知 其中60万个为哈尔滨文杰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非医用 一次性口罩,30万个为鹤壁乾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乾 盛牌非医用一次性口罩、68万个为吉林省和润卫生用品有限 公司生产的棉恩牌非医用一次性口罩的情况,仍将全部口罩 申报为吉林省和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棉恩牌非医用 一次性口罩,只提交了棉恩牌口罩的《检测报告》。其中哈 尔滨文杰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60万个非医用一次性口 罩的外包装上,无生产厂商及厂址,部分内包装内无合格证, 其余内包装内有合格证的,合格证上也无检验合格章,不符 合出口要求,影响海关监管秩序。鹤壁乾盛医疗器械有限公 司生产的30万个乾盛牌非医用一次性口罩,伪报为吉林省 和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棉恩牌非医用一次性口罩,影 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当事人黑河晟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所指之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材料复印件;车辆 及装卸货物地点的照片;《查获经过》;多份《情况说明》及 随附材料;黑河海关提供的《约谈笔录》复印件;《核实是 否有行政、刑事处罚记录表》;公司非一般纳税人的查询信 息打印件;多份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尚事人查问笔录;证人证言;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 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黑河晟运国际货 运代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 向哈尔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起6个月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 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共和 3B 热 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