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为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二条中的“《固体废物防治法》”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

  三、将第八条第八项、第九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六项、第十七条中的“《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本公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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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6 年 第 11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 2026 年 8 月 15 日正 式施行。为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决定对海关总 署公告 2023 年第 182 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二条中的“《固体废物防治法》”修改为“《生态环境 法典》”。 — 1 — 三、将第八条第八项、第九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六项、第十 七条中的“《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二 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本公告自 2026 年 8 月 15 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8 月 10 日 — 2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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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6年  第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为保障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决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二条中的“《固体废物防治法》”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

三、将第八条第八项、第九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六项、第十七条中的“《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本公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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