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的要求,规范海关行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现就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海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与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防止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立法目的相符。
二、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根据病虫害生物学特点及不合规原因,选择检疫处置方式。
三、当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可供选择时,在有效保障国门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小的检疫处置方式,海关在选择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依法可以选择熏蒸、消毒等除害处理方式的,原则上实施除害处理;不能进行除害处理的,作扑杀、退回或销毁等处理。
四、对存在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
五、具体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基准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相关附件
附件内容预览
附件内容预览
| 附件 | |||
| 海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基准 | |||
| 序号 | 裁量事项 | 裁量依据 | 裁量基准 |
| 1 | 1.发现规定的病虫害或禁止进境物时,一律不得擅自带离运输工具。 2.经检疫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名录所列病虫害的,无论采取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理方式,只要能达到有效防止动植物疫情或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效果即可。 3.发现禁止进境物的,无论采取封存或者销毁,只要能够防止疫情扩散即可。 4.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选择时,可以听取运输工具经营方或其代理人意见。 |
||
| 2 | 1.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的(按规定海关免于核查证书的除外),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 2.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 3.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
||
| 3 | 1.根据病虫害生物学特点及不合规原因选择处理方式。 2.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只要能达到有效防止动植物疫情或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效果,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 3.经现场查验,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带有禁止进境物的、货证不符的、发现严重腐败变质的,只要能达到有效防止动植物疫情或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效果,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 4.检疫不合格的,只要能达到有效防止动植物疫情或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效果,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 5.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供选择的处理方式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
||
| 4 | 1.根据病虫害生物学特点及不合规原因选择除害或者销毁处理方式。 2.按规定可以作除害或者销毁处理的,只要能达到有效防止动植物疫情或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效果,对木质包装作除害或者销毁处理均可。 3.作除害或者销毁处理均可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
||
| 5 | 1.根据病虫害生物学特点及不合规原因选择处理方式。 2.对有证书要求的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如无有效检疫许可证或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只要能达到有效防止动植物疫情或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效果,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 3.经现场查验,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带有禁止进境物的、货证不符的、发现严重腐败变质的,只要能达到有效防止动植物疫情或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效果,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 4.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只要能达到有效防止动植物疫情或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效果,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 5.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供选择的处理方式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
||
| 6 | 1.根据病虫害生物学特点及不合规原因选择处理方式。 2.存在第十九条所规定情形的,只要能达到有效防止动植物疫情或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效果,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 3.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只要能达到有效防止动植物疫情或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效果,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 4.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供选择的处理方式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
||
| 7 | 1.只要能达到有效防止动植物疫情或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效果,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 2.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
||
| 8 | 1.根据病虫害生物学特点及不合规原因选择处理方式。 2.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规定“对包装容器进行整理、更换包装或者对破损包装内的水生动物作销毁处理”中的处理方式以达到处理效果为准,同时兼顾经济便利原则。第(五)项对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深埋、焚烧为宜,不得食用或作饲料用。 3.存在第三十条、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情形,只要能达到有效防止动植物疫情或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效果,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 4.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经隔离检疫不合格的,只要能达到有效防止动植物疫情或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效果,对同一隔离设施内全部水生动物实行扑杀或者销毁处理均可。 5.有两种以上可供选择的处理方式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
||
| 9 | 1.根据病虫害生物学特点及不合规原因选择处理方式。 2.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要求之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只要能达到有效防止动植物疫情或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效果,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 3.展览结束后,只要能达到有效防止动植物疫情或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效果,展览水果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 4.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
||
| 10 | 1.根据病虫害生物学特点及不合规原因选择处理方式。 2.只要能达到有效防止动植物疫情或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效果,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 3.对未办理检疫审批的携带进境的植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携带人愿意复带出境的,由海关截留保存,限期携带出境;无法退回的,由海关截留销毁处理。 4.携带入境宠物的检疫处置方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号)办理。 5.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时,可以听取携带人意见。 |
||
| 11 | 1.根据病虫害生物学特点及不合规原因选择处理方式。 2.只要能达到有效防止动植物疫情或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效果,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 3.对出入境快件作出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海关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快件运营人。 |
||
| 12 | 1.根据病虫害生物学特点及不合规原因选择处理方式。 2.展览结束后,只要能达到有效防止动植物疫情或外来有害生物传入效果,所有进境植物繁殖材料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按正常进境的检疫规定办理。 3.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均可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4.展览遗弃的植物繁殖材料、生长介质或包装材料应在海关监督下进行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
||
附件内容预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
2024年 第202号 |
一、海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海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与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防止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立法目的相符。
二、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根据病虫害生物学特点及不合规原因,选择检疫处置方式。
三、当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可供选择时,在有效保障国门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小的检疫处置方式,海关在选择时可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依法可以选择熏蒸、消毒等除害处理方式的,原则上实施除害处理;不能进行除害处理的,作扑杀、退回或销毁等处理。
四、对存在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
五、具体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基准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置方式行政裁量基准
海关总署
— 1 —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