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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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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44430.36美元,涉及漏缴税款62068.34元。 当事人的以上行为有:当事人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 复印件等,当事人提供的付款凭证等单据材料、往来邮件、相 关人员笔录,迅吉安提供的相关单据材料、经办人笔录,以及 海关提供的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税款计核证明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二手飞机总价申报不实的行为,已经影响了税 款征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 (三)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具有减 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 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处当事人罚款1.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三十九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 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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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关机违字【2016]004号 当事人:南通华夏飞机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南通华 夏航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土山村北四组 注册号:320683000345384 法定代表人:申炳龙 海关注册编码:3206962814 2015年1月28日,当事人南通华夏航空工程技术有限公 司(现更名为南通华夏飞机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山东迅吉 安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吉安)以24万美元价 格从济南海关机场办口岸申报进口旧波音737飞机机身1架。 2015年8月12日经济南海关碰商,当事人将飞机机身、发动 机、调机费、调机保险一并申报,最终申报价格为609837.28 美元,其中飞机机身申报总价为24万美元,发动机申报总价 为21万美元,调机费申报总价为129837.28美元,调机保险 申报总价为3万美元,成交方式为CIF。 现已查实,当事人为购买此二手飞机实际支付调机保险3 3200美元,调机费用121824.14美元,减推重新挂签费用916 0美元,注册费用83.5美元,发动机210000美元,发动机机 身280000美元,合计654267.64美元,较碰商后申报价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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