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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满关缉复违字〔2020〕0001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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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复违字[2020)0001号 潍坊德瑞格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707960A0Q,法定代表人为:边永青 ,联系地址: 1联系电话: 2020年4月2日,潍坊德瑞格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委托苏州优吉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满 洲里铁路口岸代理出口无品牌无型号一次性非医用防护服12000件,报关单号 :230320200030515019。经查验,实货为伍尔特品牌伍尔特Pro5-6Coverall型号医用防护服,潍 坊德瑞格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行为已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2020年6月5日,当事人通过 电子邮件签收行政处罚告知单(满车关简告字(20201004号),并于当日对告知的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提出书面陈述意见,6月13日当事人再次提出书面陈述意见。经我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 意见进行复核,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告知单相关内容。 以上行为有查验(检查)记录单、情况说明、陈述意见、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 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 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 ei福 关印) 2020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