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执行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公布(见附件1—29),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0.未通过认证决定书.doc
11.企业复核通知书.doc
12.通过复核决定书.doc
14.企业整改申请书.doc
15.未通过复核决定书.doc
22.信用承诺书.doc
29.送达回证.doc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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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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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第35号 |
特此公告。
附件: 1.信用异议申诉书
2.信用异议申诉答复书
3.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
4.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申请书
5.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申请回执
6.中止认证/复核通知书
7.恢复认证/复核通知书
8.终止认证/复核决定书
9.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证书
10.未通过认证决定书
11.企业复核通知书
12.通过复核决定书
13.企业复核整改告知书
14.企业整改申请书
15.未通过复核决定书
16.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告知书
17.信用等级调整申请书
18.不予调整企业信用等级决定书
19.暂停管理措施决定书
20.恢复管理措施通知书
21.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书
22.信用承诺书
23.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决定书
24.不予受理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决定书
25.准予企业失信信息修复决定书
26.不予修复企业失信信息决定书
27.信用管理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28.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证书补发申请书
29.送达回证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30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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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8
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证书补发申请书
XX海关:
我单位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证书因故遗失/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有关规定,现申请补发,请予批准。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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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4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不予受理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决定书
关修不受〔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关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你单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的失信信息修复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文书号: )。经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不予受理。
你单位对本决定存在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关提出申诉。
你单位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提起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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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3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企业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决定书
关修受〔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关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你单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提交的失信信息修复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文书号: )。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决定受理。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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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申请回执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我关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关将在九十日内进行认证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的认证时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海关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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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9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代 理 人: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
受送达人意见:
签收人: 年 月 日
送达人: 、 年 月 日
签收人非受送达人的,请注明与受送达人关系:
受送达人拒签情况:
见证人签字:
见证人证件名称及号码:
见证人联系电话:
备注: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或代理人收到有关文书后请填写此送达回证并寄回 海关,并请附签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代理委托书复印件;受送达人或代理人若为单位,请在签收人处加盖公章。
使用说明
一、本回证在向受送达人送达行政法律文书时使用。除受送达人在行政法律文书上签收已收到该行政法律文书的情形外,均应要求受送达人使用《送达回证》签收行政法律文书。
二、填写说明:
(一)“受送达人”一栏应填写受送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送达方式”一栏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实际送达方式。
(三)“送达文书”一栏应填写送达的行政法律文书的全称及文书编号。
(四)“受送达人意见”一栏应填写“本人(单位)已收到 号(法律文书)”;代理人代为签收的,应填写“本人(单位)已代 (个人或单位)收到 号(法律文书)”。
三、“送达人”应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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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7
信用管理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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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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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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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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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一、受送达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的,应当向海关提供准确的电子送达地址,可自愿选择电子送达方式,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确认的送达方式、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方式、送达地址。 二、受送达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海关;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因受送达人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海关,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及时送达,受送达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受送达人签署本确认书后,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等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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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 |
□同意 |
请选择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并填写电子送达地址: □传真,号码为: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为: □手机短信,号码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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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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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阅读海关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同意在办理_____________(具体事项)中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受送达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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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6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不予修复企业失信信息决定书
关不修〔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2号)第四条第十九项之规定,我关决定不予修复企业相关失信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文书号: )。
你单位对本决定存在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关提出申诉。
你单位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提起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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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5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
准予企业失信信息修复决定书
关准修〔 〕 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审核,你单位提交的失信信息修复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文书号: )符合修复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32号)第四条第十九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准予修复企业相关失信信息。
(印章)
年 月 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