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称乌方)关于乌拉圭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乌拉圭牛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牛黄是指来自于乌拉圭养殖牛的胆囊或胆管的干燥胆结石。

  三、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一)在乌拉圭官方监管的农场及屠宰场出生、饲养、屠宰,具备唯一身份标识,可通过官方追溯系统溯源至出生及生长农场;

  (二)在屠宰前12个月内,来源场所未发生过布鲁氏菌病、炭疽或结核病;

  (三)在屠宰前6个月内,来源场所未因发生须申报牛病(依据中乌两国法规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而受到隔离限制或监测;

  (四)屠宰前至少14天内未接种过炭疽活疫苗;

  (五)从未使用过中乌两国禁止使用的兽药或饲料添加剂,从未饲喂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或油渣;

  (六)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宰前宰后检验合格。

  四、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一)在乌拉圭官方监管下运营,符合中乌两国有关兽医公共卫生法规要求,经中方考核和注册登记;

  (二)生产加工过程符合良好生产规范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与要求,并建立有效的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为每批产品保存详细记录;

  (三)具有低温干燥牛黄的设施,并配有温度控制设备;

  (四)具有遮光、干燥和卫生的成品牛黄储存设施。

  五、生产加工要求

  (一)牛黄采集应在经过认证的屠宰场内进行,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以避免交叉污染,牛黄的清洗工作应在同一场所内的独立区域完成;

  (二)使用安全和卫生的方式采集胆囊,操作过程使用的工具、容器、水等应清洁卫生,避免交叉污染;

  (三)屠宰、采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脑、头骨、眼、脊髓、扁桃体和回肠末端等对胆囊和采集的牛黄造成污染;

  (四)牛黄采集后,应用干净的纱布、吸水纸等去除表面附着的胆汁、血液及其他杂质,不能用水直接冲洗或用化学方式去除杂质;

  (五)加工过程能有效去除牛黄的水分,避免高温损伤;

  (六)干燥过程要保持环境清洁,定期对干燥设备进行消毒;

  (七)纳入乌拉圭国家残留物监控计划,兽药、农药、重金属、污染物及其他不良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乌两国最高限量标准。

  六、包装、标签和储存运输要求

  (一)用干净、卫生的全新材料包装,同一生产日期的牛黄应有独立包装和标识;

  (二)包装外用中文、英文、西班牙文标明产品名称、数量、重量、批次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官方注册登记屠宰场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编号等内容;

  (三)储存运输过程应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避免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运输过程中包装必须保持密封。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乌方负责对输华牛黄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乌拉圭输华牛黄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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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6 年 第 25 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 中方)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称乌方)关于乌拉 圭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 的乌拉圭牛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1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 业部关于乌拉圭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 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牛黄是指来自于乌拉圭养殖牛的胆囊或胆管的干 燥胆结石。 三、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一)在乌拉圭官方监管的农场及屠宰场出生、饲养、屠宰, 具备唯一身份标识,可通过官方追溯系统溯源至出生及生长农场; (二)在屠宰前 12 个月内,来源场所未发生过布鲁氏菌病、 炭疽或结核病; (三)在屠宰前 6 个月内,来源场所未因发生须申报牛病(依 据中乌两国法规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而受到隔离限制或监测; (四)屠宰前至少 14 天内未接种过炭疽活疫苗; (五)从未使用过中乌两国禁止使用的兽药或饲料添加剂, 从未饲喂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或油渣; (六)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 宰前宰后检验合格。 四、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一)在乌拉圭官方监管下运营,符合中乌两国有关兽医公 共卫生法规要求,经中方考核和注册登记; — 2 — (二)生产加工过程符合良好生产规范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 系标准与要求,并建立有效的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为每批产品 保存详细记录; (三)具有低温干燥牛黄的设施,并配有温度控制设备; (四)具有遮光、干燥和卫生的成品牛黄储存设施。 五、生产加工要求 (一)牛黄采集应在经过认证的屠宰场内进行,并采取适当 防护措施以避免交叉污染,牛黄的清洗工作应在同一场所内的独 立区域完成; (二)使用安全和卫生的方式采集胆囊,操作过程使用的工 具、容器、水等应清洁卫生,避免交叉污染; (三)屠宰、采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脑、头骨、眼、 脊髓、扁桃体和回肠末端等对胆囊和采集的牛黄造成污染; (四)牛黄采集后,应用干净的纱布、吸水纸等去除表面附 着的胆汁、血液及其他杂质,不能用水直接冲洗或用化学方式去 除杂质; (五)加工过程能有效去除牛黄的水分,避免高温损伤; (六)干燥过程要保持环境清洁,定期对干燥设备进行消毒; (七)纳入乌拉圭国家残留物监控计划,兽药、农药、重金 属、污染物及其他不良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乌两国最高限量标准。 六、包装、标签和储存运输要求 — 3 — (一)用干净、卫生的全新材料包装,同一生产日期的牛黄 应有独立包装和标识; (二)包装外用中文、英文、西班牙文标明产品名称、数量、 重量、批次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官方注册登记屠宰场和生 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编号等内容; (三)储存运输过程应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避免被有毒有害 物质污染,运输过程中包装必须保持密封。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乌方负责对输华牛黄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 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 告要求,对乌拉圭输华牛黄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 4 —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3 月 12 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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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26年  第25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称乌方)关于乌拉圭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乌拉圭牛黄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牛黄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牛黄是指来自于乌拉圭养殖牛的胆囊或胆管的干燥胆结石。

三、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一)在乌拉圭官方监管的农场及屠宰场出生、饲养、屠宰,具备唯一身份标识,可通过官方追溯系统溯源至出生及生长农场;

(二)在屠宰前12个月内,来源场所未发生过布鲁氏菌病、炭疽或结核病;

(三)在屠宰前6个月内,来源场所未因发生须申报牛病(依据中乌两国法规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而受到隔离限制或监测;

(四)屠宰前至少14天内未接种过炭疽活疫苗;

(五)从未使用过中乌两国禁止使用的兽药或饲料添加剂,从未饲喂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或油渣;

(六)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宰前宰后检验合格。

四、生产加工企业要求

(一)在乌拉圭官方监管下运营,符合中乌两国有关兽医公共卫生法规要求,经中方考核和注册登记;

(二)生产加工过程符合良好生产规范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与要求,并建立有效的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为每批产品保存详细记录;

(三)具有低温干燥牛黄的设施,并配有温度控制设备;

(四)具有遮光、干燥和卫生的成品牛黄储存设施。

五、生产加工要求

(一)牛黄采集应在经过认证的屠宰场内进行,并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以避免交叉污染,牛黄的清洗工作应在同一场所内的独立区域完成;

(二)使用安全和卫生的方式采集胆囊,操作过程使用的工具、容器、水等应清洁卫生,避免交叉污染;

(三)屠宰、采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脑、头骨、眼、脊髓、扁桃体和回肠末端等对胆囊和采集的牛黄造成污染;

(四)牛黄采集后,应用干净的纱布、吸水纸等去除表面附着的胆汁、血液及其他杂质,不能用水直接冲洗或用化学方式去除杂质;

(五)加工过程能有效去除牛黄的水分,避免高温损伤;

(六)干燥过程要保持环境清洁,定期对干燥设备进行消毒;

(七)纳入乌拉圭国家残留物监控计划,兽药、农药、重金属、污染物及其他不良物质的残留不超过中乌两国最高限量标准。

六、包装、标签和储存运输要求

(一)用干净、卫生的全新材料包装,同一生产日期的牛黄应有独立包装和标识;

(二)包装外用中文、英文、西班牙文标明产品名称、数量、重量、批次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官方注册登记屠宰场和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编号等内容;

(三)储存运输过程应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避免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运输过程中包装必须保持密封。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乌方负责对输华牛黄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乌拉圭输华牛黄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情况处理。

进境检疫发现不合格情况的,中国海关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议定书》等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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