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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 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海关 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 总 内, 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到期不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 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 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共和国饮学 舞 E 二0一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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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关违字[2019]29号 当事人: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农垦畜牧公司),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法定代表人:石海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30032454870724。 地址:黑龙江省密山市双峰农场通信综合楼(原八一农 大)。 2017年7月11日,农垦畜牧公司向原哈尔滨海关驻港 口办事处申报进口3台Krone品牌750-3型号的玉米青贮收 割机,报关单编号为191920171197251149。农垦畜牧公司将 应归入税则号列84339090的“玉米青贮收割台”申报为税则 号列为8433200000的“割草机”。经哈尔滨海关关税处计核, 本案案值为1540988.23元人民币,应缴税款262265.94元人 民币,漏缴税款65693.12元人民币,税款带纳金23452.4元 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海关现场查验照片、 归类指导意见书、归类意见、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笔录等 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农垦畜牧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60000元(陆万圆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