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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科处罚款49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 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 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 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 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 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 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和国商 (关印 2021年40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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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淄博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淄关运违字[2021]20号 当事人:淄博九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昕辉 海关编码:3703386667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296号亚太假日花园4 号楼1309室 2021年5月17日,当事人向淄博海关申报出口膨胀石 墨10000千克,报关单号432020210000035395,随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编号 21-41-X14930)。2021年7月9日,当事人再次使用该份《中 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向淄博海关申报 出口膨胀石墨20000千克,报关单号432020210000050110, 货物已通关出口。 主要证据: 1、涉案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等; 2、情况说明; 3、查问笔录; 4、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 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