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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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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聊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关违字[2019]0002号 当事人:高唐县锦泰棉业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714964724 法定代表人:王庆华 联系地址:高唐县东兴路38号 当事人于2016年8月11日—2017年8月10日、2017年8月8日—2018年8月 7日、2018年5月4日—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经海关许可擅自 425820161000015418号报关单项下尚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6台减免税设备 (细络联自动络筒机)抵押给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 申报价格共计648000欧元,商品编码84454010,成交方式CIF,增值税率 17%。此外,当事人于2018年5月4日—2019年3月20日期间未经海关许可擅 自将425820161000174395、42582017100005016号报关单项下尚处于海关监管 期内的5台减免税设备(细络联自动络简机)抵押给同一银行金融机构 ,进口申报价格共计602800欧元,商品编码84454010,成交方式CIF,增值 税率17%。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上述违法事实有进口报关单、征免税证明、抵押合同、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 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 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