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秦皇岛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关罚违字【2016】2号

    当事人:秦皇岛一心西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朴大锡

    企业代码:130540001

    地址:秦皇岛市出口加工区

        2015年7月30日,当事人在向秦皇岛海关申报进口来料加工手册(手册号H04076000002)项下涤纶面料过程中数量申报不实,申报数量为25943.4米,实际进口数量为35010.4米。

    以上行为有04072015107500116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出口报关单及布料检查报告、秦皇岛一心西服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孟赛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