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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机关维行罚字[2018]0009号 山西示范区德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企业编码140166K005,法定代表人:赵祥,住所:太原武 宿综合保税区通关服务中心企业孵化楼A座四层A422号。 山西示范区德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在太原机场海关以跨境网购保税进口 方式申报进入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一批货物,包括防晒喷雾、卸妆水、面膜等商品。2018年 7月19日至7月22日,该公司陆续将该批货物项下的部分商品申报出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在申 报过程中,共计456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清单》中的商品编码、规格型号项目 出现错误。 以上行为有企业情况说明、企业申报电子数据、企业注册备案材料、查间当事人笔录。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租国 (天章) 一八年八月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