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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关缉行罚字[2018]000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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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关缉行罚字〔2018〕0008号 山西振钢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于青娥,联系地址:忻州河曲县文笔镇北元村,联系 电话:0350-7263499 2017年8月起,山西振钢化工有限公司向太原海关申领三本进料加工贸易无纸化手册,手 册号分别为:C05017150015、C05017150016、C05017150018,进口保税料件蓖麻油,出口制成 品癸二酸,生产过程中产生副产品:仲辛醇、脂肪酸、粗甘油。 2018年6月12日,山西振钢化 工有限公司向太原海关递交上述三本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副产品内销补税申请。2018年7月16日 ,现场业务处在办理山西振钢化工有限公司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手续时,发现三本手册项下保 税进口料件的副产品未经海关许可已全部销售,涉及仲辛醇:210.1728吨,脂肪酸:118.2222吨 ,粗甘油:52.5432吨,共计销售金额122.6万余元。 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一)销售仲辛醇情况 1、C05017150015、C05017150016手册项下生产的仲辛醇共计140467.2千克。2017年12月6日,山 西振钢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单价为4.3元每千克,总价 为604008.96元人民币,合同号为YL-Z-20171206-02。 2、C05017150018手册项下生产的仲辛醇共计69705.6千克。2018年2月27日,山西振钢化工有限 公司与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单价为4.5元每千克,总价为313675.2元人民 币,合同号为YL-Z-20180227-05。 (二)销售脂肪酸情况 C05017150015、C05017150016、C05017150018手册项下生产的脂肪酸共计118222.2千克。2017年 12月16日,山西振钢化工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华益油脂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单价为1.35元 人民币每千克,总价为159600.07元人民币,合同编号为SXZGHG-2017121602-004。 (三)销售粗甘油情况 1、C05017150016、C05017150018手册项下生产的粗甘油共计35026.4千克。2018年1月11日,山 西振钢化工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永年区铁西盛元油脂加工厂签订销售合同,单价为2.2元每千克 ,总价为77058.08元人民币,合同号为SXZGHG-2018011102-003 2、C05017150015手册项下生产的粗甘油共计17516.8千克,2017年11月9日,山西振钢化工有限 公司与邯郸市永年区铁西盛元油脂加工厂签订销售合同,单价1.9元人民币每千克,总价为 33281.92元人民币,合同号为SXZGHG-2017110901-001。 以上价格均含17%的增值税。 山西振钢化工有限公司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副产品销售的行为构 成违规。 以上行为有1、山西振钢化工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海关注册资料;2、《办理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3、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资料;4、山西振钢化工 有限公司情况说明;5、查验记录;6、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的合同、发票、运单等资料;7、 《鉴定意见书》;8、查问笔录;9、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补税申请及随附单证;10、报关单及 随附单证;11、其他相关资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