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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齐齐哈尔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关齐检罚字【2020】000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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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齐齐哈尔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哈齐关检罚字〔2020〕0001号 黑河市北方人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栾传军 ,联系地址:黑河市爱辉区铁路街原托 修院内 ,联系电话:13394560333 ; 当事人分别从黑河口岸和绥芬河铁路口岸进口俄罗斯非转基因小麦共计4226.735吨。 (1)2018年9月22日至2019年1月17日,当事人经黑河口岸进口俄罗斯非转基因小麦共计 3625.135吨,货值422284.02美元,报关单号为190320181038254009、19032018103825408、 190320181038254104、190320181038254612、190320181038254611、190320181038254730、 190320181038254727、190320181038254760、190320181038254763、190320181038254876、 190320181038254882、190320191039250004、190320191039250047、190320191039250102、 190320191039250103、190320191039250125、190320191039250126、190320191039250131、 190320191039250135、190320191039250137、190320191039250140、190320191039250147、 190320191039250161、190320191039250222、190320191039250305、190320191039250331、 190320191039250336、190320191039250378,检疫许可证证号为PB0018006410和PB0018007668,指 定生产加工企业为依安县北方面业有限公司。2019年5月10日,冰城海关反馈业务联系单(哈 齐关综协【2019】237号)办理情况,哈尔滨三棵树粮食仓库存有散装小麦总数为3625吨。 (2)2019年1月9日至1月16日,当事人经绥芬河国境站铁路口岸进口俄罗斯非转基因小麦共计 601.6吨,货值31526.89美元,报关单号为190220191029252624、190220191029252621、 190220191029254212、190220191029254213、190220191029254214、190220191029253142、 190220191029253147、190220191029253144、190220191029252419,检疫许可证证号为 PB0018008058,指定生产加工企业为依安县北方面业有限公司。2019年1月18日,哈尔滨海关 (动植函【2019】4号)同意黑河市北方人经贸有限公司将上述进境小麦运输路线变更为在哈 尔滨黎明站铁路专用线变更运输工具、在哈尔滨三棵树粮食仓库中转库暂存。 2020年5月11日,按冰城海关对业务联系单(哈齐关综协【2020】150号)的反馈情况,冰 城海关两名工作人员到哈尔滨三棵树粮食仓库实地核实4226.735吨进境小麦运离情况,可以初 步确定进口俄罗斯小麦已基本全部运离仓库,无法确定运走的具体时间。 2020年6月22日,调查人员窦忠伟、崔佳嵋在黑河海关707室,对黑河市北方人经贸有限公 司代理人栾传有进行了调查,就黑河市北方人经贸有限公司进口的4226.735吨俄罗斯非转基因 小麦已运离暂存企业,未运往检疫许可证指定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事实,栾传有承认情况属实 。 本案无从轻、从重的情节。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PB0018006410、PB0018007668、 PB0018008058)、进境粮食变更加工企业申请单、关于同意黑河市北方人公司变更进境小麦运 输路线的函(动植函【2019】4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境粮食检 验检疫管理系统发货总结、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指定加工企业收货情况、齐齐哈尔海关 业务联系单(哈齐关综协【2019】237号、哈齐关综协【2020】150号)、运输合同、铁路货物 运单、哈尔滨三棵树粮食仓库入库记录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哈尔 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0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