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1

处罚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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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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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4258201910000210290号报关单项下尚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2台 减免税设备膨化机抵押给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该 商品申报总价3770000美元,商品编码843610000,成交方式CIF,征免 税证明编码Z43601900018。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征免税证明、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动 产抵押登记证明、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 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 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 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 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 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