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即将生效,《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面世可谓正当其时。

编撰这个报告的意义和目的有以下几点:

1.客观、公正地反映、评价中国贸易便利化状况以及取得的进步;

2.如实反映商界对中国贸易便利化的期待、关注、建议和呼吁;

3.对《贸易便利化协定》所涉及到的相关内容(绝大部分为法律规章)提供对应的网络链接,为企

业及研究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4.为中国政府及民间机构开展该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提供了一个有趣的讨论题目。

曾经在贸易便利化相关政府机构以及目前在世界 500 强跨国公司的供职经历,为我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专业理解以及信息收集方面的便利。采用公开、志愿的组织方式也比较独特,确保了每个参与者对此项工作的兴趣和热情,为高质量、低成本完成项目创造了必要条件。

这个报告书将按年出版,并在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上进行不断拓展。为此,我们真诚期待并欢迎与此相关的各类专业人士通过网络及微信等方式参与到这个项目中来,网络测评网页地址:http://www.re-code.org/ 。

因为种种原因,这个报告肯定还存在值得商榷甚至差错的内容,本着开放的态度,我们接受任何善意的、建设性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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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2016)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版权说明 此文本是《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2016)中文版本,由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全程组织调研、编撰、设计、制作。 本材料中所有内容,包括文字、图片和图表资料,版权均归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所有, 任何个人或机构未经本中心书面协议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复制、发布、发表或传播。 以上条款,如有违者,本中心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网址:www.re-code.org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24 号东海中心 1107 电话:+86-10-65150119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2016 © 版权所有 项目成员 项目统筹:江小平 项目专家:江小平 郭崞 张浩 于德水 熊斌 使用指南 1.本报告以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第一部分为结构框架, 按照《贸易便利化协定》各条规定,逐条对中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议。 2.2015 年 9 月 4 日,中国向世界贸易组织递交了关于《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的接受书,成为世 贸组织第 16 个接受议定书的成员,为协定的尽早实施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中国对《贸易便利化协定》 第 7 条第 6 款“调查确定并公布平均放行时间”、第 10 条第 4 款“单一窗口”、第 10 条第 9 款“暂准 进口货物及入境 / 出境加工”、第 12 条“海关合作”作出了保留。对于上述作出保留的条款,本报告同 样进行评议。 3.本报告正文中所有在句首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排序、通栏排版的部分均为《贸易便利化协定》 原 文 条 款 ,其 余 为 评 议 内 容 。 4.本报告中所涉相关规定、政策、信息资源,均以“相关链接”形式附于正文文本后,并附互联网 链接网址,供参照查用。 5.本报告为参考性建议,所作调查、评议仅具参考价值,不具备完全的穷尽性、精确性。 6.本报告为开放式项目,未能穷尽和不尽精确之处,欢迎有识之士提出切实批评和宝贵建议。 7.本报告中所涉及的全部信息、资料、数据,有效性均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序 言 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即将生效,《中国贸易便利化年度报告》面世可谓正当其时。 编撰这个报告的意义和目的有以下几点: 1.客观、公正地反映、评价中国贸易便利化状况以及取得的进步; 2.如实反映商界对中国贸易便利化的期待、关注、建议和呼吁; 3.对《贸易便利化协定》所涉及到的相关内容(绝大部分为法律规章)提供对应的网络链接,为企 业及研究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4.为中国政府及民间机构开展该领域的国际交流活动提供了一个有趣的讨论题目。 曾经在贸易便利化相关政府机构以及目前在世界 500 强跨国公司的供职经历,为我开展此项工作提 供了专业理解以及信息收集方面的便利。采用公开、志愿的组织方式也比较独特,确保了每个参与者对 此项工作的兴趣和热情,为高质量、低成本完成项目创造了必要条件。 这个报告书将按年出版,并在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上进行不断拓展。为此,我们真诚期待并欢迎与此相关 的各类专业人士通过网络及微信等方式参与到这个项目中来,网络测评网页地址:http://www.re-code.org/ 。 因为种种原因,这个报告肯定还存在值得商榷甚至差错的内容,本着开放的态度,我们接受任何善 意的、建设性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伟创力中国公司为此报告完成做出了重大贡献。除了团队成员,我还要代表研究中心再次感谢英特 尔 Cindy、上海兴亚施树南、康明斯万莉、昊理文周和敏、西门子周羽、俞航、双叶马万杰、日产刘丹丹、 拜耳聂清、青岛海程邦达翟明、鼎润达杨泽涛等海关与贸易合规俱乐部专业人士的鼎力支持。 最后,还要诚挚感谢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商务部研究院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领导对研究中 心以及这个项目的关注、指导和支持。 主任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 目 录 第 1 条:信息的公布与可获取性 1 1.公布 2 2.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信息 11 3.咨询点 14 4.通知 18 第 2 条:评议机会、生效前信息及磋商 19 1.评议机会和生效前信息 19 2.磋商 22 第 3 条:预裁定 25 第 4 条:上诉或审查程序 31 第 5 条: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 37 1.增强监管或检查的通知 37 2.扣留 39 3.检验程序 39 第 6 条:关于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和处罚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纪律 43 1.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一般纪律 43 2.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与海关业务办理规费和费用的特定纪律 45 3.处罚纪律 46 第 7 条:货物放行与结关 51 1.抵达前业务办理 51 2.电子支付 52 3.将货物放行与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的最终确定相分离 52 4.风险管理 56 5.后续稽查 57 6.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 58 7.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59 8.快运货物 63 9.易腐货物 67 第 8 条:边境机构合作 71 第 9 条:受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的移动 73 第 10 条: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 75 1.手续和单证要求 75 2.副本的接受 78 3.国际标准的使用 78 4.单一窗口 79 5.装运前检验 81 6.报关代理的使用 81 7.共同边境程序和统一单证要求 82 8.拒绝入境货物 82 9.货物暂准进口及进境和出境加工 88 第 11 条:过境自由 93 第 12 条:海关合作 101 1.促进守法和合作的措施 101 2.信息交换 101 3.核实 101 4.请求 101 5.保护和机密性 102 6.信息的提供 102 7.对请求的迟复或拒绝 102 8.对等 103 9.行政负担 103 10.限制 103 11.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 103 12.双边和区域协定 104 附录:建议汇总 105 《贸易便利化协定》逐项参照评议 第 1 条:信息的公布与可获取性 第 1 条 规章及制度 海关 & 检验检疫: 2001 年 12 月,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至今的 15 年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007 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见以下链接 1),并在随 后的 9 年间,先后 7 次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就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下达通知(见以下 链接 2),使得包括跨境贸易管理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布取得显著进步。 中国海关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通知,制定并实施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见以下链接 3) 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制定并实施了《质检总局政府信 息公开指南》。(见以下链接 4)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上述政府机构除了运用书籍、报刊、杂志、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互联网、移动终端 APP 等现代传媒渠道主动发布信息,还通过热线电话以及网络平台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并接 受公众申请提供相关信息。 与此同时,商界对政府涉及跨境贸易信息公布和可获取性依然有更高的期待。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进步明显,实施较为充分。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49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http://www.gov.cn/xxgk/ pub/govpublic/tiaoli.html 2.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有 关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通 知:http://sousuo.gov.cn/s.htm?t=paper&a dvance=true&title=%E6%94%BF%E5%BA%9C%E4%BF%A1%E6%81%AF%E5%85%A C%E5%BC%80&content=&pcodeJiguan=&pcodeYear=&pcodeNum=&filetype=&mi ntime=&timetype=timeqb&maxtime= 3.海关总署令第 2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697587.htm 4.《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xxgkzn/201506/ 1 t20150608_441570.htm 5. 便捷获取跨境贸易管理信息的三个官方网站: A.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B. 质检总局网站:http://jyjgs.aqsiq.gov.cn/ C. 商务部网站:http://sms.mofcom.gov.cn/ 1. 公布 1.1. 每一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迅速公布下列信息,以便政府、贸易商和其他 利益相关方能够知晓: (a)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 包括港口、机场和其他入境点的程序) 及需要的表格和单证; 实施情况 海关: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项下的“服务指南”模块,对如下的 12 类行政和非行 政许可项目,公布了相关的程序和对应的表格、单证。(见以下链接 1、2)。 对于进出口和过境中涉及的大量其它非行政审批项目和进出口及过境流程,并未见类似 的程序和表单公布。 服务指南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审批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A 型)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中心(B 型)设立审批 南京海关网站发布了本关海运、空运进出口程序的图解。(见以下链接 3、4、5) 检验检疫: 门户网站未见具体的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包括港口、机场和其他入境点的程序)及 需要的表格和单证。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信息零散,实施不充分。 建议 海关 & 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及质检机构对现有的进出境货物按照不同的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商品种类等 2 属性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进行列表分类,并逐项提供详尽、可以为商界提供实际有效 指引的流程以及相应表单。 第 1 条 相关链接 1.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 - 在线服务,其中所列《服务指南》:http://www.customs.gov.cn/ tabid/49564/Default.aspx 2.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 - 在线服务 -下载中心,其中提供的表格及单证: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35/,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11/ 3. 南 京 海 关 网 站《 图 解: 海、 空 运 进 口 流 程》: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119/tab68279/info718730.htm 4. 南京海关网站《图解:海运出口(提前报关)流程》:http://www.customs.gov.cn/ publish/portal119/tab68279/info718731.htm 5. 南京海关网站《图解:空运出口(提前报关)流程》:http://www.customs.gov.cn/ publish/portal119/tab68279/info718733.htm (b)对进口或出口征收的或与进口或出口相关的任何种类的关税和国内税适用税率; 实施情况 中国政府对进出口商品的税率每年集中调整一次,调整后的税则、税率由中国海关出版 社、中国商务出版社、经济日报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等机构出版发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见以下链接 1) 此类税则工具书存在两个不足:1)均为纸质出版物,使用者必须付费购买;2)出版物 每年更新一次,对政府在更新期间发布的税率调整以及临时性关税措施,进出口企业仍 然需要跟踪其他发布渠道。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项下提供“进出口税则查询”,可针对某一具体科号进 行查询,但暂定税率无法在查询结果中显示。(见以下链接 2) 总体评价 实施相对充分,但仍有改进空间。 建议 1. 税则属于国家法律规章性质,应该在海关总署、财政部官方网站公布; 2. 政府实施的税率调整以及临时、局部性关税措施在颁布实施的同时在税则中进行更新, 以方便进出口企业查询。 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类出版物,可在卓越亚马逊网上书店搜索到相关信息: http://www.amazon.cn 2. 海关总署网站“在线服务”项下提供“进出口税则查询”、“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 注释查询”、“本国子目注释查询”、“归类决定和裁定查询”、“重点商品查询”等: 3 http://www.customs.gov.cn/tabid/67735/default.aspx 3. 美国海关在官方网站上将税则的 PDF 文档按章节公开发布,便于企业查询:http:// www.usitc.gov/tata/hts/bychapter/index.htm (c)政府部门或代表政府部门对进口、出口或过境征收的或与之相关的规费和费用; 实施情况 海关: 中国海关现已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以下链接 1) 检验检疫: 中国质检机构门户网站公布了详尽的收费目录清单。(见以下链接 2)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88/ 2. 质检系统收费情况可参考:http://jhcws.aqsiq.gov.cn/sfgl/ (d)用于海关目的的商品归类或估价规定; 实施情况 海关已向社会公开发布了相关信息: • 商品归类: 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见以下 链接 1) 海关总署公告 2009 年第 49 号《关于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有关问题》;(见以下链接 2) 由海关总署确定的部分商品的归类决定,以公告形式发布;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项下提供 “归类决定和归类裁定查询”。(见以下链接3) • 估价: 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见以下 链接 4) 海关总署令第 21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见以 下链接 5) 总体评价 中国海关的商品归类及估价规定公开透明,实施充分。 4 建议 将海关总署以及直属海关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或专业指导作用的《归类决定》、《归类 第 1 指导意见书》、《归类裁定》 进行全面整理、分类,汇总并增设独立栏目予以及时公布, 条 同时通过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的“进出口税则查询”渠道为进出口企业查询提供 方便。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320/info59255.htm 2. 海关总署公告 2009 年第 49 号《关于进出口货物补充申报有关问题》: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76/info428675.htm 3.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项下提供“进出口税则查询”、“进出口税则及品目 注释查询”、“本国子目注释查询”、“归类决定和裁定查询”、“重点商品查询”: http://www.customs.gov.cn/tabid/49564/Default.aspx?id=NTit02_con 4. 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692855.htm 5. 海关总署令第 21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692816.htm 6. 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13 号《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65598/info737756.htm 7. 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31 号《关于公布 2015 年商品归类决定(Ⅱ)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761463.htm 8. 海关相关部门编撰出版《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重点进出口商品归类及申报手 册》、《< 规范申报目录 > 要素释义及应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估价办法》等,其中部分图书在海关总署网站有内容及购书渠道 介绍: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67263/,http://www.customs.gov.cn/ publish/portal0/tab68233/ (e)与原产地规则相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裁决; 实施情况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门户网 站都公开了相关优惠原产地规则。(见以下链接 1、2)。 总体评价 中国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有关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法规公开透明。 相关链接 1. 普通货物原产地规则,包括: 5 内容 文件名称 网址 国务院令第 416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tab399/info3579.htm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 一般原产地 准的规定》 tgyws/zcfg/200701/t20070105_23785.htm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质检总局令第 114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 jlgg_12538/zjl/20092010/201210/ 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 t20121015_235242.htm 国检务〔1996〕72 号《国家进出口商品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fgs/ 检验局关于印发 < 实施“未再加工证明” glfg/201210/t20121016_241668.htm 签证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fgs/ 书签证管理办法》 glfg/201210/t20121016_241748.htm 国检务〔1990〕317 号《国家商检局关于 普惠制 下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fgs/ 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的通 glfg/201210/t20121016_241742.htm 知》 国检务(1993)248 号《国家商检局关于 下发 < 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fgs/ 几点意见 > 和 <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 glfg/201210/t20121016_241717.htm 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国检法 [2001]51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 原产地标记 局关于印发 <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 > 和 < bh/200301/20030100063308.shtml 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的通知》 联合公告 2002 年第 132 号质检总局等六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 金伯利证书 部委关于《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的 tgyws/zcfg/201210/t20121016_250854.htm 联合公告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2003 年第 81 号《关于发布 < 中国 - 东盟 tab399/info8535.htm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 的公告》 《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 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 tgyws/zcfg/201210/t20121016_250862.htm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公告 2005 年第 32 号《关于公布 < 中国—东盟自贸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 区原产地规则 > 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 tgyws/zcfg/201210/t20121016_250852.htm 标准(第一批)”的公告》 《关于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 产地证书的通知》 tgyws/zcfg/201210/t20121016_250865.htm 自由贸易协定 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 2005 年第 66 号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关于我国出口的关于中巴自贸区早期收 tab399/info16616.htm 获实施的联合公告》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2005 年第 67 号《关于发布 < 中国—巴基 tab399/info16620.htm 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 的公告》 《关于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 证书 FORM F 的通知》 tgyws/zcfg/200610/t20061025_2722.htm 国质检通函〔2008〕654号《关于签发中国—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 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 tgyws/zcfg/200809/t20080925_91219.htm 事项的通知》 6 质检总局公告 2008 年第 139 号《关于签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发 <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 优惠 jlgg_12538/zjgg/2008/200901/ 第 原产地证明书的公告》 t20090105_238205.htm 1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 条 告 2008 年第 100 号《关于发布中国 - 新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联合公 tab514/info155983.htm 告》 国质检通〔2008〕604 号《关于签发中国 -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 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 tgyws/zcfg/200812/t20081231_102375.htm 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通函〔2010〕90号《关于签发中国-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 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事 tgyws/zcfg/201003/t20100301_137691.htm 项的通知》 质检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72 号《质检总局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关于中国—东盟、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jlgg_12538/zjgg/2014/201407/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的公告》 t20140710_417386.htm 质检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0 号《关于 < 中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国 - 新西兰自贸协定 > 项下产品特定原 jlgg_12538/zjgg/2014/201405/ 产地规则转版对应表的公告》 t20140528_413659.htm 质检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6 号《关于受理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签发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 jlgg_12538/zjgg/2014/201405/ 的公告》 t20140529_413802.htm 质检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4 号《关于受理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自由贸易协定 签发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明 jlgg_12538/zjgg/2014/201405/ 的公告》 t20140514_412472.htm 质检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47 号《关于受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理签发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 jlgg_12538/zjgg/2015/201512/ 地证书的公告》 t20151211_456282.htm 质检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46 号《关于受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理签发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 jlgg_12538/zjgg/2015/201512/ 书的公告》 t20151211_456287.htm 《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 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有关事项的通 tgyws/zcfg/201012/t20101231_174609.htm 知》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 告 2007 年第 77 号(关于公布《〈亚太贸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 tab399/info94035.htm 序》) 《关于签发 <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xxgkztfl/ > 早期收获计划项下原产地证书有关事项的 tzdt/zztz/201012/t20101231_241122.htm 通 知》 海关总署公告 2011 年第 83 号《关于公布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2012 年版 ECFA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 tab515/info353844.htm 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39 号《关于中韩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联网及进出口货物报 tab49659/info806074.htm 关单填制规范有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73 号《海关总署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原产地证 tab49661/info783339.htm 综合 书相关数据信息共享的公告》 国检务〔1996〕72 号《关于印发 < 原产 http://www.aqsiq.gov.cn/xxgkml/flfg/ 地证电子签证管理办法 > 的通知》 zhyw/200610/t20061027_16547.htm 2. 优惠原产地规则: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19/。包括: 7 《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 对台湾地区农产品零关税优惠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优惠贸易安排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其他 《亚太贸易协定》 (f)进口、出口或过境的限制或禁止;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每年修订颁布,公开发行的《通关标准化手册》提供了较为全面、详尽的国家 确定的禁止进口、禁止出口、限制进口、限制出口的商品范围。该《通关标准化手册》 可以通过京东商城、中国海关出版社等渠道购买获得。(见以下链接 1)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设置的通关参数查询栏目为进出口企业根据商品编码进行禁止、限制 进出口查询提供了极大方便。(见以下链接 2)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七条对禁止过境货 物做出了明确规定。(见以下链接 3)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建议 鉴于目前有关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范围种类繁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此进行全面梳理, 形成一个单一的目录表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发布。对于能够以商品编码方式确定禁止、限 制性质的,应尽可能提供商品编码。 相关链接 1.《通关标准化手册》公开发行: A. http://store.hgbookvip.com/store/goods/detail/1060 B. http://search.jd.com/Search?keyword=%E9%80%9A%E5%85%B3%E6%A0%87%E5%87%86 %E5%8C%96%E6%89%8B%E5%86%8C&enc=utf-8&wq=%E9%80%9A%E5%85%B3%E6%A0 %87%E5%87%86%E5%8C%96%E6%89%8B%E5%86%8C&pvid=pi19c3qi.xfn5w8 2.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通关参数查询栏目: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9410/ 3.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http://www. 8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320/info4345.htm 4. 海关总署令第 4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http://www. 第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7/info10510.htm 1 条 5.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提供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系列问答指导: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3400/ (g)针对违反进口、出口或过境程序行为的惩罚规定; 实施情况 国家: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见以下链接 1) 海关: 国务院令第 420 号公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见以下链接 2) 检验检疫: 国务院令第 447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见以下链接 3) 国务院令第 206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见以下 链接 4) 卫生部令第 2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见以下链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见以下链接 6)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见以下链接 7)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见以下链接 8) 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见以下链接 9) 2015 年 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见以下链接 10) 国务院令第 390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见以下链接 11)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101.htm 2. 国务院令第 420 号公布《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3485.htm 3. 国务院令第 447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http:// 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flfg/200711/t20071106_52208.htm 9 4. 国务院令第 206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http:// 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flfg/200711/t20071106_52202.htm 5. 卫生部令第 2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http://www. aqsiq.gov.cn/xxgk_13386/zvfg/flfg/200711/t20071106_52200.htm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 flfg/200701/t20070130_27668.htm 7.《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 flfg/201306/t20130613_361189.htm 8.《 进 口 棉 花 检 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 flfg/201306/t20130626_363127.htm 9. 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flfg/201307/t20130710_366091.htm 10. 2015 年 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flfg/201510/t20151021_452045.htm 11. 国务院令第 390 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http://www.aqsiq.gov. cn/xxgk_13386/jgfl/zfdcs/zcfg/201210/t20121017_265705.htm (h)申诉程序;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相关规定均公开发布并可以通过网络方便获得,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见以下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1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见以下链接 2) 海关总署令第 16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见以下链接 3) 质检总局公告 1999 年第 7 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见以下链接 4)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http://www.spp.gov.cn/sscx/201502/t20150217_91466.shtml 2. 海关总署令第 1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申诉案件暂行规定》: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4301.htm 3. 海关总署令第 16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83560.htm 4. 质检总局公告 1999 年第 7 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http://jyjgs.aqsiq.gov. cn/wjgg/sjwj/200610/t20061024_2339.htm 10 (i)与任何一国或多国缔结的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有关的协定或协定部分内容;及 第 实施情况 1 条 有关政府和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信息均及时公布。 但 AEO 互认协议以及和部分国家签订的双边互助协议、合作谅解备忘录等信息仅止于 相关的新闻报道。 总体评价 实施不完全充分。 建议 及时公布中国和其他国家缔结协定的具体内容。 (j)与关税配额管理有关的程序。 实施情况 进口关税配额主要涉及农产品粮食、食糖、棉花、羊毛和毛条等商品。(见以下链接 1、 2、3)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门户网站发布,相关信息可方便获得。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 有关粮食、棉花的关税配额: 1.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4 年第 22 号:http://www.sdpc.gov.cn/gzdt/201412/ t20141212_651980.html • 有关羊毛的关税配额: 2.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14 年第 92 号《关于公布 2015 年羊毛、毛条进口国别关税配 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联合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06/tab65048/ info734085.htm • 有关食糖的关税配额: 3. 商务部公告 2014 年第 66 号公布《2015 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e/201410/20141000759139.shtml 1.2. 上述条款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成员以本国语文之外的语文公布或提供信息,但第 2.2 款中的规定除外。 2. 通过互联网提供的信息 11 2.1. 每一成员应通过互联网提供并在可行的限度内酌情更新下列信息: 规章及制度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海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通过海关门户网站、全国海关‘12360’ 统一服务热线、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检验检疫: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 “四、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浏览《质检总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 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或通过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检索功能查找所需信息。《目 录》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机构自信息产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2. 在线申请。 …… 3. 电子邮件申请。 ……”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海关、质检及商务管理机构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中国海关除 了门户网站,还采用微信、微博、手机 APP 等渠道发布信息。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充分实施。 (a)关于其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的说明,包括申诉或审查程序,从而使政府、贸易 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获悉进口、出口和过境所需的实际步骤; 参见 1.1(a)。 (b)对该成员进口、自该成员出口和经该成员过境所需的表格和单证; 参见 1.1(a)。 (c)咨询点的联络信息。 12 规章及制度 海关: 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 条 “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编制、公布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 及时更新。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海关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海关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 箱等内容。” 检验检疫: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 “四、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 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时间为8: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2261627;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子邮箱地址:zjxxgk@aqsiq.gov.cn。”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通过海关及质检门户网站,可获得各个口岸海关及质检机构的办公地址以及上述机构的 办公电话。(见以下链接 1)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中国海关关区分布示意图(含网址、电话):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 2.2. 在可行的情况下,第 2.1(a) 项所指的说明还应以 WTO 正式语文之一提供。 实施情况 海关: WTO 规定了三种官方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中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有英语版, 但内容稀少,本条所列绝大部分内容没有。 13 检验检疫: 质检总局网站有英文版,但几乎所有法规性质的内容只有英文目录,内容链接均为汉语 版本。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实施不充分。 建议 海关 & 检验检疫: 借鉴、参考韩、日等国家海关的经验,提供法律规章的英语翻译文本。 2.3. 鼓励各成员通过互联网提供更多与贸易有关的信息,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立法以及第 1.1 款所指的其他项目。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自 2001 年中国加入 WTO 以来,包括商务部、海关、质检以及其他担负跨境贸易管理职 责的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了大量涵盖立法、进出口管理、税费、归类、贸易许可等与 进出口贸易有关的信息。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对所有政策法规都进行了“有效、失效、部分修改”的详细效力标注, 极大方便了用户检索使用。 质检总局网站内设搜索引擎功能较差,搜索结果排序不科学,一些重要的检验检疫法规 甚至无法搜到。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海关实施相对充分,检验检疫部门仍有较大改进空间。 3. 咨询点 3.1. 每一成员应在其可获资源内,建立或设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以回答政府、贸易商 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就第 1.1 款所涵盖事项提出的合理咨询,并提供第 1.1(a) 项中所指需要的 表格和单证。 规章及制度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编制、公布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 及时更新。 14 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海关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海关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 第 箱等内容。 1 条 第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海关根据下列情况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 形式)分别作出答复: (九)申请内容应当通过业务咨询、投诉举报、信访、统计咨询等其他途径办理的,应 当指引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办理。” 检验检疫: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 “四、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 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时间为 8: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2261627;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子邮箱地址:zjxxgk@aqsiq.gov.cn。 5. 当面递交申请。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请与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当面 递交申请。”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及质检机构对外办公窗口均接受公众咨询。 海关及质检机构官方网站均设置了网络咨询窗口。 中国海关在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开通了免费的 12360 热线咨询电话。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实施充分。 建议 海关 & 检验检疫: 海关及质检机构对需要由进出口企业填制、使用的表格、单据进行汇总梳理,统一在网 上公布并提供下载功能。 3.2. 一关税同盟的成员或参与区域一体化的成员可在区域一级建立或设立共同咨询点, 15 以针对共同程序满足第 3.1 款的要求。 目前不存在这种情况。 3.3. 鼓励各成员不对答复咨询和提供所需表格和单证收取费用。如收费,成员应将其规 费和费用限制在所提供服务的近似成本以内。 规章及制度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海关依申请提供海关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 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海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海关政府信息。 海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 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海关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海关政府信 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检验检疫: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 “四、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 7. 收费标准。 ……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由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免费提供; 申请人要求以邮寄方式提供的,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邮寄费用。”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海关、质检机构目前提供的咨询服务一般不提供表格、单证。此类情况如有零星发生, 均不收取费用。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实施较为充分,但有待进一步完善。 3.4. 咨询点应在每一成员设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内答复咨询和提供表格和单证,该时限可 因请求的性质或复杂程度而不同。 16 规章及制度 海关: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 1 条 “第十九条 收到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海关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 期限的,应当经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 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海关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海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 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检验检疫: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 “四、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 6. 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将进行初审,对申请内容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范畴,或明显不属于本行政机 关公开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进行电话(录音)沟通,要求其撤销、补正或者向相关 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坚持要本部门给予书面答复的,可予以书面答复)。 经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 下列答复: …… 如因工作程序等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电话(录音)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 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实施情况 海关: 海关 12360 服务热线对简单的咨询内容提供即时答复。 复杂的问题,商请专业人士提供答复,没有设定时间限制。 网上咨询, 目前均未设定咨询答复时限。 检验检疫: 提供网上咨询,但没有规定时限。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实施不充分。 建议 海关 & 检验检疫: 将各类咨询及回复情况,包括回复时间进行定期总结并对外公布,不断提高咨询服务实 17 际功效和质量。 4. 通知 贸易便利化委员会尚未正式建立,此条款暂未执行。 每一成员应向根据第 23 条第 1.1 款设立的贸易便利化委员会 ( 本协定中称委员会 ) 通知 下列事项: (a)公布第 1.1 (a) 至 (j) 项中各项目的官方地点; (b)第 2.1 款所指的网站链接地址;及 (c)第 3.1 款所指的咨询点联络信息。 18 第 2 条:评论机会、生效前信息及磋商 第 2 条 1. 评论机会和生效前信息 1.1 每一成员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并以与其国内法律和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方式,向贸易商 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机会和适当时限,就与货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结关相关 的拟议或修正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评论。 规章及制度 国家: 中国在国家层面上已有较为完备的相关法规制度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 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见以下链接 1) 2001 年 11 月,国务院令第 321 号、322 号分别颁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 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程序,详细规定了细节以贯彻落实《立法法》 规定的立法民主原则。(见以下链接 2、3) 海关 & 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制定颁布了相应的部门规章。 2008 年 12 月,海关总署令 180 号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 明确了海关立法工作公开透明,鼓励和方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参与海关立法的原则; 规定了海关规章起草完毕后,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 形式征求行政相对人意见,并规定规章内容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利益或者征求意见时存 在重大分歧的,起草部门可以举行立法听证会。(见以下链接 4) 质检总局令第 15 号颁布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对重要的规 章草案送审稿以及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规章草案送审稿,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 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见以下链接 5) 两相比较,海关总署令第 180 号《立法工作管理规定》中有关行政相对人参与立法的条 款比质检总局令第 15 号《规章制定程序》更加清晰明确。 实施情况 海关: 实施情况不佳,180 号署令几乎没有得到实施。 2015 年中国海关公布共计 93 个公告和署令,其中 26 个与行政相对人关系较密切。但 这些署令和公告的制定过程中,没有一个通过官方网站提供征求意见稿。 19 听闻其中的部分项目由地方海关组织企业座谈会方式与商界进行了事先交流讨论,但座 谈会的组织方式有待改进,不少有兴趣、有能力参与意见的企业不能获得参与机会,对 所讨论的题目、内容没有充分的事先研究和准备时间,以及硬性指定企业某级别以上职 员参会,致使真正接触、熟悉海关规章的人不能参与,而使得座谈会实效大大下降。 立法听证活动,从 2005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至 2016 年 6 月的十一年间, 仅于 2010 年 6 月在济南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召开过一次立法听证会。 检验检疫: 在质检总局官网上设置专门栏目的公众意见征集和在线调查栏目;2015 年,官方网站 公布的征求意见项目共 25 份;在线调查 3 份。但立法听证活动稀少。 总体评价 海关: 制度安排基本到位,但实施情况较差。 检验检疫: 制度安排不如中国海关明确,但实施情况好于中国海关。 建议 海关: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180 号署令相关规定得到充分实施。 海关 & 检验检疫: 1. 就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有关管理流程以及系统程序开发任务书等事项,事先征求行政 相对人及公众意见研究制定相应规定; 2. 网上征求意见的,应该允许并鼓励公开交流、讨论,立法机构应该对公众以及商界提 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及时反馈。 相关链接 1.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 的 决 定》 修 订 后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立 法 法》:http://www.npc.gov.cn/npc/ dbdhhy/12_3/2015-03/18/content_1930713.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1 号《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http://www.gov.cn/ 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545.htm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322 号《 规 章 制 定 程 序 条 例》:http://www.gov.cn/ 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556.htm 4.海关总署令第 1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320/info157799.htm 5. 质检总局令第 15 号《规章制定程序规定》: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20 jlgg_12538/zjl/20012002/200610/t20061027_239114.htm 6. 质检总局公众意见征集和在线调查栏目:http://www.aqsiq.gov.cn/gzcypt/zjdc/cayjzj/ 1.2. 每一成员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并以与其国内法律和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方式,保证与货 物,包括过境货物的流动、放行和结关相关的新立或修正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在生效前尽 第 早公布或使相关信息可公开获得,以便贸易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能够知晓。 2 条 规章及制度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 “第八条 海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海关政府信息。海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 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海 关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海关政府信息形成、变更或获 取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海关总署令第 18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五节(审议与公 布)第四十二条:“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 30 日后施行。” 检验检疫: 《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 “四、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浏览《质检总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 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或通过质检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检索功能查找所需信息。《目 录》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机构自信息产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实施情况 海关: 按照海关总署令第 18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第五节(审议 与公布)第四十二条:“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至少30 日后施行。” 但对 2010-2015 年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公布相关规章的情况进行初步统计,未达到此要求 的情况较多。可见在法律法规的公布时效方面,中国海关还有不少提高的空间。 情况 数量 天数 总量中占比 署令发布之日与署令生效之日相同 10 0 22.73% 署令发布之日早于署令生效之日 34 26 77.27% 其中:署令发布早于署令生效 30 天以上 21 42 47.73% 署令发布早于署令生效 1-30 天 13 2 29.55% 署令发布之日晚于署令生效之日 0 0 0.00% 合计(编号 186-229 号) 44 21 检验检疫: 质检总局没有此类时限要求,但如果参照上述标准,情况比海关要好。 情况 数量 天数 总量中占比 总局令发布之日与总局令生效之日相同 9 0 17.65% 总局令发布之日早于总局令生效之日 42 78 82.35% 其中:总局令发布早于总局令生效 30 天以上 40 81 78.43% 总局令发布早于总局令生效 1-30 天 2 15 3.92% 总局令发布之日晚于总局令生效之日 0 0 0.00% 合计(编号 125-176 号,其中 148 号缺失) 51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实施不充分。 建议 海关 & 检验检疫: 将决定实施的法律规章尽可能提前公布,为企业配合政府机构实施法律规章留下合理的 准备时间。 1.3. 关税税率的变更、具有免除效力的措施、如遵守第 1.1 和 1.2 款则会影响其效力的 措施、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措施或国内法律和法律体系的微小变更均不在第 1.1 和 1.2 款适 用范围内。 2. 磋商 每一成员应酌情规定边境机构与其领土内的贸易商或其他利害关系方之间进行定期磋商。 规章及制度 海关 & 检验检疫: 无明文规定。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及质检机构对于和商界进行磋商事项持开放态度,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 期组织和企业、商会之间举行对话磋商活动。 但目前中国海关及质检机构和商界的磋商活动安排尚未形成规范的定期磋商机制。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实施态度积极,但未能制度化、规范化。 22 建议 海关 & 检验检疫: 1. 中国海关及质检机构制定、建立和商界的定期磋商机制,并在参与代表、磋商议题等 方面采用更加灵活、务实的方式,广泛吸收商界各方面代表反映情况、意见及建议。 2. 对重大、紧急及涉及面广泛的问题,应该有更加畅通、有效的信息反馈渠道以及解决 第 机制。 2 条 23 24 第3条:预裁定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制定并颁布了有关行政裁定的法律规章,包括: 第 预裁定:海关总署令第 9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 见以下 3 条 链接 1) 预归类: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见以下链接 2) 预审价:海关总署令第 1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十条: 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 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 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见以下链接 3) 原产地预确定:国务院令第 41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进口货物进口前,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与进口货物直接相关的其他当事人,在 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书面申请海关对将要进口的货物的原产地作出预确定决定; (见以下链接 5) 此外,海关总署于 2011 年、2012 年分别以通知方式对各直属海关开展价格预审核以及 原产地预确定事项作出了规定: 1、署税发〔2011〕419 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对企业提出价格预 审核作出相应规定;(见以下链接 4); 2、原产地预确定:署税发〔2012〕129 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 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 定暂行规定 > 的通知》。(见以下链接 6) 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大部分直属海关根据署税发〔2011〕419 号通知,制定了适 用于本关范围的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的具体实施操作管理制度。 上海、海口、江门、福州等部分直属海关根据署税发〔2012〕129 号通知,制订了适用 于本关范围的原产地预确定的具体实施操作管理制度。(见以下链接 7) 实施情况 自 2001 年 12 月 24 日发布、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总署令第 92 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至 2016 年 5 月底的 15 年间,公开渠道可以查询获得的 有关预裁定的实例仅有: 1. 2015 年 6 月 3 日,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28 号《关于公布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 公告》,对商品名称为“偏光片(偏光板)”的商品作出归类行政裁定。(见以下链 接 8) 2. 2015 年 9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 2015 第 41号《关于公布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II) 的公告》, 对商品名称为“园区观光车”、商品名称为“全身 X 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用扫描架”、 25 商品名称为“四溴双酚 A”的三项商品作出归类行政裁定。(见以下链接 9) 3. 2016 年 5 月 6 日,海关总署发布第 31 号《关于公布 2016 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Ⅲ) 的公告》,对“雷诺嗪”的商品归类做出行政裁定。(见以下链接 10) 4. 2016 年 5 月 26 日,海关总署发布第 33 号《关于公布 2016 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Ⅳ) 的公告》,对“医用带针合成可吸收性外科缝线”、“iPod nano7”、“供料器”等几 项商品做出行政裁定。(见以下链接 11) 有关原产地预确定、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制度,从官方网站搜索获得的信息看,仅有部 分地方海关零星实施,实际案例几乎没有。 总体评价 总体而言,进出口商最为关切的商品归类、价格以及原产地等事项,中国海关均制定了 相应的预裁定法律规章。但综合分析,有关预裁定方面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结构不简洁, 相互之间,特别是预裁定管理办法和预归类、预审价以及原产地预确定规章之间缺乏整 体协调,流程及要求不够规范统一。 法律规章已经制定,但法规制度本身不尽完善,实施不充分。 建议 1. 对现有的行政裁定以及“三预”制度进行全面的梳理,按《贸易便利化协定》要求制 定预裁定法律规章; 2.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裁定制度的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9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4/info4205.htm 2. 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320/info59255.htm 3. 海关总署令第 1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4487.htm 4. 署税发〔2011〕419 号《进口货物价格预审核管理暂行规定》:http://www.51wf. com/law/1177034.html 5. 2004 年颁布的国务院令第 41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3579.htm 6. 署税发〔2012〕129 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 < 进口货物原产地预确定暂行规定 > 的通 知》: http://www.tzcpa.com/tZGJ/LawsRegulationsDocument.aspx?id=21967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 2011 年第 9 号有关价格预审核制度的公告: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28/tab63588/info346289.htm 8. 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28 号《关于公布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的公告》: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61/module126388/info750529.htm 9. 海关总署公告 2015 第 41 号《关于公布商品归类行政裁定(II)的公告》: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773284.htm 26 10. 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31 号《关于公布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Ⅲ)的公告》: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797860.htm 11. 海关总署 2016 年第 33 号《关于公布商品归类行政裁定(Ⅳ)的公告》: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801950.htm 1. 每一成员应以合理的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已提交包括所有必要信息的书面请求的申请 人作出预裁定。如一成员拒绝作出预裁定,则应立即书面通知申请人,列出相关事实和作 出决定的依据。 第 3 规章及制度 条 法规制度对海关作出不同类别的预裁定的时限,除商品归类决定外,规定了不同的时限 要求。 预裁定 预审价 预归类 原产地预确定 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 92 号 署税发〔2011〕419 号 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 署税发〔2012〕129 号 预归类决定 15个工 答复时限 正式受理 60 天 10 个工作日 作日;归类决定没有 150 天 规定时限 对海关拒绝做出预裁定的,部分规定了必须提供拒绝理由,部分规定没有提及。 预裁定 预审价 预归类 原产地预确定 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 92 号 署税发〔2011〕419 号 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 署税发〔2012〕129 号 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 拒绝受理 海关要反馈拒绝理由 规定没有提及 规定没有提及 理由 实施情况 制度未充分实施。 2. 如申请中所提出的问题出现下列情形,则一成员可拒绝对一申请人作出预裁定: (a)所提问题已包含在申请人提请任何政府部门、上诉法庭或法院审理的案件中; 或 (b)所提问题已由任何上诉法庭或法院作出裁决。 中国目前不存在上述情况。 3. 预裁定在作出后应在一合理时间内有效,除非支持该预裁定的法律、事实或情形已变 化。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预裁定制度对部分裁定的有效期作出了规定,部分没有规定。 27 预裁定 预审价 预归类 原产地预确定 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 92 号 署税发〔2011〕419 号 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 署税发〔2012〕129 号 法律、事实及情形发 法律、事实及情形发 法律、事实及情形发 法律、事实及情形发 撤销条件 生变化 生变化 生变化 生变化 没有明确规定,只要 90天(特殊情况可 有效期 没有规定 3年 规则 / 条件不变,可 以延长 30 天) 沿用… 实施情况 制度未充分实施。 4.如一成员撤销、修改或废止该预裁定,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列出相关事实和作出决定的依据。 对于具有追溯效力的预裁定,该成员仅可在该预裁定依据不完整、不正确、错误或误导性信 息作出的情况下撤销、修改或废止该预裁定。 规章及制度 对预裁定决定的撤销要通知当事人,中国海关的预裁定法规部分做出了明确要求,但原 产地预确定的规章没有明确。 对什么情形可以撤销已经作出的预裁定,中国海关预裁定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 预裁定 预审价 预归类 原产地预确定 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 92 号 署税发〔2011〕419 号 海关总署令第 158 号 署税发〔2012〕129 号 预裁定撤销是否通知 以《通知单》方式告 书面通知当事人 及时通知申请企业 没有涉及 当事人 知当事人 界定预裁定决定撤销 充分明确 充分明确 充分明确 充分明确 情形 实施情况 制度未充分实施。 5. 对于寻求作出该裁定的申请人而言,一成员所作预裁定对该成员具有约束力。该成员可 规定预裁定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依据预裁定相关规定做出的决定对海关以及申请裁定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实施情况 充分实施。 6. 每一成员应至少公布: (a)申请预裁定的要求,包括应提供的信息和格式; 28 颁布的规章包含上述内容。 (b)作出预裁定的时限;及 颁布的规章包含上述内容。 (c)预裁定的有效期。 第 颁布的规章包含上述内容。 3 条 7. 应申请人书面请求,每一成员应提供对预裁定或对撤销、修改或废止预裁定的复审。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令第 9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 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于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 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的审查申 请。复议海关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应将其中对于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海关总署,由总 署作出审查决定。 海关总署令第 16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第(七)款规定: 对海关确定完税价格、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等涉及税款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 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实施情况 行政复议制度实施充分,但有关行政裁定,因制度实施不充分,目前尚未找到具体实施 案例。 8. 每一成员应努力公布其认为对其他利益相关方具有实质利益的预裁定的任何信息,同时 考虑保护商业机密信息的需要。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公布预裁定决定并对保护商业秘密作出了相应规定。 实施情况 充分实施。 9. 定义和范围: (a)预裁定指一成员在申请所涵盖的货物进口之前向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决定,其中规 定该成员在货物进口时有关下列事项的待遇: (i)货物的税则归类,及 (ii)货物的原产地; 29 (b)除第(a)项中所定义的预裁定外,鼓励各成员提供关于下列事项的预裁定: (i)根据特定事实用于确定完税价格的适当方法或标准及其使用; (ii)成员对申请海关关税减免要求的适用性; (iii)成员关于配额要求的适用情况,包括关税配额;及 (iv)成员认为适合作出预裁定的任何其他事项。 (c)申请人指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具有合理理由的人员或其代表。 (d)一成员可要求申请人在其领土内拥有法人代表或进行注册。在可行的限度内,此 类要求不得限制有权申请预裁定的人员类别,并应特别考虑中小企业具体需要。这些要求应 明确、透明且不构成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 30 第 4 条:上诉或审查程序 规章及制度 国家: 中国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见以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见以下链接 2)。 第 4 海关 & 检验检疫: 条 中国海关依据《行政复议法》,制定、颁布了《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见以下链接 3); 中国质检总局依据《行政复议法》,制定、颁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 见 以下链接 4)。 实施情况 海关: 2015 年,全国海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143 起,案件类型包括行政处罚、纳税争议、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责令退运、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等,其中审结的复议案件 中,复议纠错率为 12%。 2015 年全国海关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 41 起。已审结的 18 起案件中,原告撤诉 11 起, 海关胜诉 7 起。 检验检疫: 2015 年,检验检疫系统共受理各类有关涉及进口食品监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量 认证、特种设备监管、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固体废料进口许可、出口企业注册等监管领 域复议案件 503 件,审结案件的综合纠错率为 29%。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行政诉讼以及复议制度已经得到较充分的实施。 相关链接 1. 1989 年 4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http://www.spp.gov.cn/sscx/201502/t20150217_91466.shtml 2. 1999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100.htm 3.海关总署令第 16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http://www. 31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4/info83560.htm 4.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 7 号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http:// www.heciq.gov.cn/cfd/zjl/201512/a7c9cb9986f44997aacd18aced8ea953.shtml 1. 每一成员应规定海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所针对的任何人在该成员领土内有权: (a)向级别高于或独立于作出行政决定的官员或机构提出行政申诉或复查或由此类官 员或机构进行政申诉或复查;及 / 或 规章及制度 海关: 《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 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海关总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见以下链接 1) 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见以下链接 2) 实施情况 海关: 2015 年,全国海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143 起。行政相对人申请海关行政复议的渠道 较为畅通。 总体评价 海关: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16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514/info83560.htm 2.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 7 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http://www. heciq.gov.cn/cfd/zjl/201512/a7c9cb9986f44997aacd18aced8ea953.shtml (b)对该决定进行司法上诉或审查。 规章及制度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32 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见以下链 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 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见以下链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 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见以下链接 3) 检验检疫: 第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出入境 4 检验检疫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 条 复议时,可以对该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见以下链接 4) 实施情况 海关: 2015 年全国海关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 41 起。 总体评价 海关: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1989 年 4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http://www.spp.gov.cn/sscx/201502/t20150217_91466.shtml 2. 1999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100.htm 3.海关总署令第 16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4/info83560.htm 4.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 7 号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http:// www.heciq.gov.cn/cfd/zjl/201512/a7c9cb9986f44997aacd18aced8ea953.shtml 2. 一成员的立法可要求在司法上诉或审查前开始进行行政申诉或复查。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 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除上述涉及关税争议,其他事项可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 总体评价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 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2747/info3420.htm 3. 每一成员应保证其上诉或审查程序以非歧视的方式进行。 总体评价 中国以非歧视的方式履行其申诉或复议程序。 4. 每一成员应保证,如根据第 1(a) 项作出的上诉或审查决定: (a)未在其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或 (b)未能避免不适当拖延, 则申诉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进一步上诉或由此类机关进一步审查或向司法机关寻求 任何其他救济。 规章及制度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 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见以下链接 1) 海关: 《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 30 日: (一)行政复议案件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 (三)经申请人同意的; (四)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五)申请人、第三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且送 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见以下链接 2) 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对于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 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见链接 3) 34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 相关链接 1. 1999 年 4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100.htm 2.海关总署令第 16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4/info83560.htm 3.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 7 号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http:// www.heciq.gov.cn/cfd/zjl/201512/a7c9cb9986f44997aacd18aced8ea953.shtml 第 4 5. 每一成员应保证向第 1 款所指人员提供作出行政决定的理由,以便使其能够在必要时提 条 出上诉或审查。 规章及制度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海关 & 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必 须按规定列明处罚的理由。 中国质检根据不同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并提供处罚依据(具体见 1.1.g)。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海关、质检就其他事项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决定的,如当事人提出,均可提供相应的行政 执法依据。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实施较为充分。 相关链接 1. 1996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1/content_25101.htm 2. 国务院令第 4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166/tab66206/info674232.htm 35 6. 应鼓励每一成员将本条规定适用于海关以外的相关边境机构所作出的行政决定。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除海关外,和进出口货物关系密切的中国质检机构实施本条款情况已在相关条款中分别 作出说明。 建议 海关: 《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涉及贸易便利化范围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制度实施情 况良好,但不可否认的一个情况是企业在行使行政权利时,因为:1)担心行政机构报复; 2)救济程序复杂或门槛过高;3)行使行政救济权可能导致进出口货物放行受阻或延期 等等原因而自愿放弃的不是个别现象。海关、质检机构应该采取实在、有效措施,消除 进出口商提起行政复议的阻碍因素。   36 第 5 条:增强公正性、非歧视性及透明度的其他措施 规章及制度 海关 & 检验检疫: 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保护本国居民、动植物健康的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制度。 一旦发生卫生、动植物疫情,国家对相关的疫情发布、撤销以及限定口岸进出等事项作 出了明确规定。 中国海关、质检机构一旦决定对进口货物实施扣留,规定了相应的扣留程序。其中质检 机构明确了“尽快”通知当事人,海关没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遵循从快原则。 中国海关、质检机构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二次检测,二次检测结果可以为上 第 述机构接受。 5 中国政府公布了有关官方认可的实验室、化验室以及认证机构名录。 条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本条款在中国得到了充分实施。 1. 增强监管或检查的通知 如一成员采用或设立对其有关主管机关发布通知或指南的系统,旨在增强对通知或指南 所涵盖食品、饮料或饲料的边境监管或检查水平以保护其领土内的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 或健康,则通知或指南的发布、终止或中止的方式应适用以下纪律: (a)该成员可酌情根据风险评估发布通知或指南; (b)该成员可发布通知或指南,从而使通知或指南仅统一适用于据以作出通知或指南 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条件适用的入境地点; (c)如据以作出通知或指南的情形不复存在或变化后的情形可以具有较低贸易限制作 用的方式处理,则该成员应迅速终止或中止该通知或指南; (d)如该成员决定终止或中止通知或指南,则应酌情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迅速公 布终止或中止声明,或通知出口成员或进口商。 规章及制度 中国政府卫生检疫法律法规明确:发生卫生疫情时,可以指定特定的入境口岸。 中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见以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在国内或者国外检疫传染 病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报请国务院决定采取下列检疫措施的一 部或者全部: 37 ( 一 ) 下令封锁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有关区域; ( 二 ) 指定某些物品必须经过消毒、除虫,方准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 ( 三 ) 禁止某些物品由国外运进或者由国内运出; ( 四 ) 指定第一入境港口、降落机场。对来自国外疫区的船舶、航空器,除因遇险或者 其他特殊原因外,没有经第一入境港口、机场检疫的,不准进入其他港口和机场。” (见 以下链接 2) 中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明确: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 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 中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见以下链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 ( 境 ) 外发生重大 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 ( 一 ) 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 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 ( 二 )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 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 ( 三 ) 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的本条例第二条所列进境各物 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 ( 四 ) 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应急方 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报告。” (见以下链接 4) 中国对食品包括进出口食品安全制定了管理制度。(见以下链接 5、6) 另外,《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出入境货 物、物品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适当程度时,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警示解除公告。” (见以下链接 7) 总体评价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 相关链接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法》: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 flfg/200806/t20080625_80249.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zvfg/flfg/200711/t20071106_52200.htm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 flfg/200711/t20071106_52204.htm 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法 实 施 条 例》:http://www.aqsiq.gov.cn/ xxgk_13386/zvfg/flfg/200711/t20071106_52202.htm 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 flfg/201306/t20130603_360016.htm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zvfg/ flfg/201306/t20130603_360008.htm 38 7.《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风 险 预 警 及 快 速 反 应 管 理 规 定》:http://www.aqsiq.gov.cn/ 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012002/200610/t20061027_239128.htm 2. 扣留 如申报进口货物因海关或任何其他主管机关检查而予以扣留,则该成员应迅速通知承运 商或进口商。 规章及制度 海关: 海关扣留货物会向申报人发送扣货通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海关依法扣留货物、物品、 运输工具、其他财产以及账册、单据等资料 , 应当制发海关扣留凭单 , 由海关工作人员、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 并可以加施海关封志。加施海关 第 封志的 ,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见以下链接 1) 5 条 检验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 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海关监管货物除外。” (见以下链接 2) 质检总局令第 108 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检验 检疫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及时送交当事人签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 者盖章,并注明送达日期。” (见以下链接 3)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4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166/tab66206/info674232.htm 2. 国务院令第 44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http://www. chinalaw.gov.cn/article/fgkd/xfg/xzfg/200510/20051000055629.shtml 3. 质检总局令第 108 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http://www.aqsiq.gov. 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072008/200807/t20080708_239305.htm 3. 检验程序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有较为完备的检验程序规定,包括:海关总署令第 17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39 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化验工作制度》、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79 号《关于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 > 的公告》。(见以下链接 1、2、3)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17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128/tab41243/info277212.htm 2.《 海 关 化 验 工 作 制 度 》:http://www.customs.gov.cn/tabid/399/ctl/InfoDetail/ InfoID/158338/mid/60432/Default.aspx?ContainerSrc= 3.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79 号《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 > 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723725.htm 4.《海关总署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 五调整》: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1/info165509.htm 3.1 在对取自申报进口货物的样品的首次检验为不利结果的情况下,一成员应请求可给 予第二次检验的机会。 规章及制度 海关: 海关有二次检验的机会。 海关总署令第 1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一)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 认的; (二)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四)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复验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查验人员在查验记录上应当注明‘复验’ 字样。” (见以下链接 1) 《海关化验工作制度》第八章“复验”规定:“第三十九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 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鉴定结论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送验海关提出复验申请,并 说明理由。送验海关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 3 日内,通过‘中国海关实验室信息管 理系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申请单(复验》(格式文本见附 件 7)转送海关化验中心。送验海关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向海关化验中心提出复验申请。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送验海关对同一样 品只能提出一次复验申请。 第四十条 海关化验中心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对送验样品重新化验,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复验)》(格式文本见附件 8),并按 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布鉴定结论。原化验人员不得承担复验工作。 第四十一条 委托化验机构不承担复验工作。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送验海关对委托 化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海关化验中心申请复验,送验海关应 40 及时将留存样品送抵海关化验中心。” (见以下链接 2) 检验检疫: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第五条规定:“报检人对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向国家 质检总局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复验。” (见以下链接 3)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1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65096.htm 第 5 2. 署税发〔2008〕511 号《海关化验工作制度》:http://www.customs.gov.cn/tabid/399/ 条 ctl/InfoDetail/InfoID/158338/mid/60432/Default.aspx?ContainerSrc= 3. 质检总局令第 77 号《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 jlgg_12538/zjl/20052006/200610/t20061027_239290.htm 3.2 一成员应以非歧视和易获取的方式公布可以进行检验的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或在 其提供第 3.1 款所规定机会的情况下,向进口商提供这一信息。 实施情况 国家 & 海关: 国家公布了官方认可的实验室名录、检验机构名录;(见以下链接 1、2、3) 海关公布了所属的化验中心名录。(见以下链接 4) 总体评价 国家 & 海关: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获得官方认可的实验室名录:https://www.cnas.org.cn/rkcx/2013/03/728834.shtml 2. 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名录:https://www.cnas.org.cn/rkcx/2013/03/728833.shtml 3. 获准认可的检验机构名录:https://www.cnas.org.cn/rkcx/2013/03/728835.shtml 4. 海关总署网站设有“化验信息查询”:http://www3.customs.gov.cn/tabid/7090/Default. aspx 3.3 一成员在货物放行和结关时应考虑根据第 3.1 款进行的第二次检验的结果(如有), 41 如可行,可接受此次检验结果。 规章及制度 海关 & 检验检疫: 按规定,海关、质检机构均可以接受复验结果。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规定明确,充分实施。 42 第 6 条:关于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和处罚相关的规费和 费用的纪律 总体评价 1. 最近数年间,海关及质检机构在减少收费项目,公布收费信息方面做出了努力并取得 显著成效; 2. 此条款各相关要求在中国海关得到较为充分的实施; 3. 商界普遍反映质检机构目前的收费范围过宽,过多; 4. 对涉及海关及质检机构的事业性收费以及通过附属于上述机构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的服 务性收费依然有待进一步清理和规范。 1. 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一般纪律 第 1.1 第 1 款的规定应适用于除进出口关税和 GATT1994 第 3 条范围内的国内税外的、各 6 成员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规费和费用。 条 1.2 有关规费和费用的信息应依照第 1 条予以公布。该信息应包括将适用的规费和费用、 征收此类规费和费用的原因、主管机关以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及质检机构有关收费种类、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理由等相关收费信息均在门 户网站公布。(见以下链接 1、2、3)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海 关 现 行 行 政 收 费: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88/info719580. htm 2. 质 检 机 构 收 费 信 息 公 布:http://120.27.27.168/TSJ/ChargePublic/Html/html/yilan. html?id=78d8f889-f3e8-4d95-b4bd-f245b79909da 3.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收 费 办 法: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tgyws/ zcfg/201210/t20121016_250849.htm 43 1.3 新增或修订的规费和费用的公布与生效之间应给予足够的时间,但紧急情况除外。 此类规费和费用在有关信息公布前不得适用。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中国出入境管理政府机构征收此类费用,一般会在公布与生效之间留有时间间隔,信息 公布也在规定适用之前。(见以下链接 1、2、3) 相关链接 1. 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通知:http://jhcws.aqsiq.gov.cn/sfgl/ 2. 国质检财 [2014]311 号《质检总局关于通关单无纸化业务免计收通关单签证费的通知》: http://jhcws.aqsiq.gov.cn/sfgl/sfyj/crjjyjy/2014/ 3. 北 京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收 费 依 据 文 件:http://www.bjciq.gov.cn/gongkai/shoufei/ shoufeiyiju/ 1.4 每一成员应定期审查其规费和费用,以期在可行的范围内减少数量和种类。 实施情况 海关: 2008 年以来,财政部、发改委以及中国海关先后取消、暂停了由海关收取的涉及进出 口的所有行政性收费项目,包括: 2008 年,《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的通知》,取消海关部门货物进出口证书工本费、单证收费; 2012 年,《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取 消海关部门 ATA 单证册调整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2012 年,海关总署公告2012 年第 45 号《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 提出停止收取进出口货物纸质报关单证明联(进口付汇用、出口收汇用)和出口报关单 退税联打印费、报关单条码费和海关监管手续费。加快办理取消 ATA 单证册调整费和 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2 个收费项目的工作进程; 海关总署公告 2012 年第 45 号参照了同年《财政部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 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该通知取消了海关监管手续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2015 年 4 月,海关总署《关于取消海关预归类服务等 3 项收费的通知》(署财发[2015] 86 号),要求全国海关取消海关预归类服务、纸质和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安全 产品后续服务(包括补卡、变更、延期、解锁)等 3 项经营服务性收费。(见以下链接 1、2、3、4、5、6、7、8 ) 检验检疫: 中国质检机构对众多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陆续取消了包括出口商品检验等十多项收费。 (见以下链接 9 ) 44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财综 [2008]7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 100项行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 的 通 知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wengao/ caizhengbuwengao2008/wengao200811qi/200903/t20090304_118534.html 2. 财综〔2012〕97 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的通知》: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3/content_2371600.htm 3. 海关总署公告 2012 年第 45 号《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12/info624480.htm 4. 财综 [2012]71 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http://zh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209/t20120925_684764.html 5. 发改电 [2014]198 号发改委、海关总署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 务和收费的通知》: http://www.sdpc.gov.cn/gzdt/201407/t20140730_620592.html 6.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tab49564/info707366.htm 第 6 7. 署财发[2015]86 号《海关总署关于取消海关预归类服务等 3 项收费的通知》: 条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22/tab64478/info736252.htm 8. 发改价格 [2015]1963 号发改委、海关总署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 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http://jgs.ndrc.gov.cn/zcfg/201509/t20150902_750034.html 9. 质 检 总 局 取 消、 暂 停 收 费 目 录:http://120.27.27.168/TSJ/ChargePublic/Html/html/ yilan.html?id=7b3f60db-3a1b-4cc9-b25f-6fefb5b0350f 2. 对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相关的海关业务办理规费和费用的特定纪律 海关业务办理规费和费用: (i)应限定在对所涉特定进口或出口操作提供服务或与之相关服务的近似成本内; 且 (ii) 如规费和费用针对与办理货物海关业务密切相关的服务而收取,则无需与特 定进口或出口作业相关联。 实施情况 海关: 中国海关目前仅收取滞报金、滞纳金两项费用,知识产权备案费已暂停征收。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海关行政性收费基本清除,事业性收费也降低或取消了一部分,企业对海关收费没有抱怨。 45 质检机构减少收费项目有重大进步,但目前的收费种类依然偏多,收费偏高。 建议 海关: 对各口岸海关数据分中心的事业性收费作进一步规范。 检验检疫: 质检机构收费有必要进一步梳理、规范。 3. 处罚纪律 3.1 就第 3 款而言,“处罚”应指一成员的海关针对违反其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 求而作出的处罚。 3.2 每一成员应保证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行为的处罚仅针对其法律所规 定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实施。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见以下链接 1、2)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4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2748/info3485.htm 2. 质检总局令第 85 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http://www.aqsiq.gov. 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052006/200610/t20061027_239282.htm 3.3 处罚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实施,并应与违反程度和严重性相符。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规定明确,实施充分。 建议 海关 & 检验检疫: 1. 海关及质检机构将目前对行政法规的内部行政解释进行总结(譬如海关就自由裁量权 的运用制定的内部掌握标准),以类似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社会公开,为企业规范操作、 规避风险提供参考; 2. 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适当处理后予以公布。 46 3.4 每一成员应保证采取措施以避免: (a)在处罚和关税的认定和收取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及 (b)形成对认定或收取与第 3.3 款不符的处罚的一种激励。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3.5 每一成员应保证对违反海关法律、法规或程序性要求进行处罚时,应向被处罚人提 供书面说明 , 列明违法性质和据以规定处罚金额或幅度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程序。 规章及制度 国务院令第 4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对处罚程序有明确规定。 (见以下链接 1) 总体评价 制度完善,实施充分。 第 6 相关链接 条 1. 国务院令第 4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2748/info3485.htm 3.6 如一当事人在一成员海关发现其违法行为前自愿向海关披露其违反海关法律、法规 或程序性要求的行为,则鼓励该成员在确定对其的处罚时,适当考虑将此事实作为可能的减轻 因素。 规章及制度 2016 年 6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70 号发布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该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 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见以下 链 接 1)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82 号《关于公布 <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 的公告》规定:“非报 关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被海关处以警告以及 3 万元以下罚款不计算违规次 数;报关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被海关处以警告以及 1 万元以下罚款不计算 违规次数。”(见以下链接 2)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逐步推进自愿披露试点工作。 海关总署于 2014 年七八月开始在 10 个直属海关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工作(各直属关 在关区内再选取部分隶属关),之后又在福建、天津、广东自贸区试点该项措施。例如, 47 《关于开展企业自律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上海海关《关于发布 < 企业自律管理工作 操作指南 > 的通知》,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区内企业自 律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天津)(广东)自由贸易 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见以下链接 3、4、5、6) 总体评价 试点工作已经开始,尚未全面实施。 建议 尽快制定、实施自愿披露相关制度。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670 号《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 的决定》: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807275.htm 2.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82 号《关于公布 <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 的公告》: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724460.htm 3.《 关 于 开 展 企 业 自 律 管 理 试 点 工 作 的 公 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107/tab62194/info710375.htm 4.上海海关《关于发布< 企业自律管理工作操作指南 > 的通知》:http://shanghai.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27/tab61724/info719656.htm 5. 上海海关公告 2014 年第 32 号《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区内企业 自 律 管 理 的 公 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27/tab61724/info712287. htm 6.《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天津)(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 的若干措施》: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1/info739938.htm 3.7. 本款规定应适用于对第 3.1 款所指的对过境运输的处罚。 实施情况 海关 & 检验检疫: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样适用过境货物。(见以 下链接 1、2)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4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2748/info3485.htm 48 2. 质检总局令第 85 号《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http://www.aqsiq.gov. 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052006/200610/t20061027_239282.htm 第 6 条 49 50 第 7 条:货物放行与结关 1. 抵达前业务办理 1.1 每一成员都应采用或设立程序,允许提交包括舱单在内的进口单证和其他必要信息, 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开始办理业务,以期在货物抵达后加快放行。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于 2009 年 1 月 1 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以前向海关传输原 始舱单其他数据。海关接受原始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收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方可向 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的申报手续。”(见以下链接 1) 2014 年 10 月 22 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第 74 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 求的公告》第一条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 应当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见以下链接 2)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74 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二) 明确:“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提(运) 第 7 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其中,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 条 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 前 3 日内向海关申报。”(见以下链接 3) 实施情况 制度完备,但实施不充分。 建议 预申报对加速口岸通关放行具有积极作用,建议对预申报制度没有实施的原因进行调查 研究并据此采取相应措施,推进预申报制度实施。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17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106314.htm 2.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74 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721895.htm 3.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74 号《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721895.htm 51 1.2 每一成员应酌情规定以电子格式提交单证,以便在货物抵达前处理此类单证。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全面实施自动化通关系统,舱单以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均可以电子方式提交。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2. 电子支付 每一成员应在可行的限度内,采用或设立程序,允许选择以电子方式支付海关对进口和 出口收取的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 规章及制度 2011 年 3 月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 2011 年第 17 号《关于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 公告》,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系统承担企业端海关税费的支付操作。(见以下链接 1)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实现电子支付的税费种类包括: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 代征税、缓税利息、滞纳金、保证金和滞报金以及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初步估计电子方式支付海关税款的比率已达到 90% 以上。(见以下链接 2、3) 目前获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 司;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 建议 1. 通过电子支付平台缴纳税费大大方便进出口企业,但支付平台应该作为海关通关系统 的一个有机组成部门由海关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 2. 公开第三方支付平台准入门槛,实现充分竞争。 相关链接 一些公开新闻报道中涉及各直属海关的电子支付情况: 1. 海关总署公告 2011 年第 17 号《关于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 :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300880.htm 2. 天津海关 2015 年 1-6 月电子支付(含电子担保)税款占全部税款比例达到 94%: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69/tab62564/info766184.htm 3. 青岛海关 2013 年上半年电子支付比例达 97%: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tab65602/info622623.htm 3. 将货物放行与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的最终确定相分离 52 总体评价 部分实现。 建议 1. 对高级认证 AEO 企业实行无担保验放,提高企业实施 AEO 制度的积极性; 2. 允许以企业为单位实施总担保;免除逐票货物申请担保; 3. 允许集团企业在某一海关对集团下属企业实施总担保; 4. 允许某一金融机构为任何企业提供总担保; 5. 细化担保申请及审批的操作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出口担保申请可以方便地获得批 准。 3.1 每一成员应采用或设立程序,规定如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的最终确定不在货 物抵达前或抵达时作出或不能在货物抵达后尽可能快地作出,则可在最终确定作出前放行货 物,条件是所有其他管理要求均符合。 实施情况 可以通过担保实现税费确定及征收前的货物放行。2008 年曾以内部文件形式对 AA 类企 业(现为高级认证 AEO 企业)实行免担保验放。但此项制度没有相应的实施规程,各 口岸海关执行情况差异较大,总体而言,受益企业十分有限。 总体评价 第 7 初步实现 ( 具体见其后评议 )。 条 3.2 作为此种放行的条件,一成员可要求: (a)支付在货物抵达前或抵达时确定的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对尚未确定的任 何数额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或其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适当形式提供担保;或 规章及制度 国务院令第 58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见以下链接 1) 2014 年实施的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期间,纳税义务人可以在依法 向海关提供担保后,先行提取货物。”(见以下链接 2) 从制度层面看,通过提供担保,海关可以在货物的税费确定及缴纳前放行货物。 53 实施情况 实践中,目前的担保放行制度在担保形式、担保申请及审批程序方面不够详尽,各口岸 海关实施执行存在一定差异,便利化程度和商界期待有一定差距。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58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http://www.customs.gov. 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39909.htm 2. 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692855.htm 或 (b)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或其法律法规规定的另一种形式提供担保。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令 1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除另有规定外,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 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 税款担保一般应为保证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但另有规定的除外。”(见 以下链接 1)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 1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4487.htm 3.3 此类担保不得高于该成员所要求的担保所涵盖货物最终应支付的关税、国内税、规 费及费用的金额。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 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 确定: (一)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见 以下链接 1) 总体评价 此条在中国海关得到充分落实。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581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39909.htm 54 3.4 如已发现应予以货币处罚或处以罚金的违法行为,则可要求对可能实施处罚和罚金提供担保。 规章及制度 国务院令 58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八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 受到海关处罚,在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 值价款未缴清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的,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未提供担 保的,海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出境。 受海关处罚的自然人出境的,适用前款规定。”(见以下链接 1)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581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39909.htm 3.5 第 3.2 和 3.4 款所列担保应在不再需要时予以退还。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 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第 7 (一)当事人已经履行有关法律义务的; 条 (二)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 (三)担保财产、权利被海关采取抵缴措施后仍有剩余的; (四)其他需要退还的情形。”(见以下链接 1)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581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39909.htm 3.6 本条规定不得影响一成员对货物进行检查、扣留、扣押或没收或以任何与其 WTO 权利和义务不相冲突的方式处理货物的权利。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 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海关可以依法从担保财产、权利中抵缴。当事人以保函提供担保的, 海关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55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海关应当及时为被 担保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4. 风险管理 4.1 每一成员应尽可能采用或设立为海关监管目的的风险管理制度。 规章及制度 2004 年 4 月,中国海关正式启动实施《2004-2010 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规划》, 以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为中心环节,努力建设“耳聪目明”的智能型海关,各项改革 和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果。(见以下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670 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九条修改为:“海关应当按照 海关监管的要求,根据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进出口信用状况和风险状 况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情况,确定海关稽查重点。”(见以下链接 2) 实施情况 海关总署以及各口岸海关均设立了专门的风险管理处室,具体负责风险分析及管理工作。 总体评价 实施比较充分。 相关链接 1.《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规划(2006 年修订)》:http://www.customs.gov.cn/ publish/portal0/tab7987/info720133.htm 2. 国务院令第 209 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http://www.customs.gov. cn/publish/portal0/tab2748/info3605.htm 3. 国务院令第 670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807275.htm 4.2 每一成员设计和运用风险管理时应以避免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形成对国际贸易变相 限制的方式进行。 实施情况 没有发现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4.3每一成员应将海关监管及在可能的限度内将其他相关边境监管集中在高风险货物上, 对低风险货物加快放行。作为其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一成员还可随机选择货物进行此类监管。 56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通过对企业、商品、进口国、税则税率以及贸易管制等各种要素,运用系统大 数据分析,初步形成了监管重点的确定以及管理手段的运用。 总体评价 初步实施。 4.4 每一成员应将通过选择性标准进行的风险评估作为风险管理的依据。此类选择性标 准可特别包括协调制度编码、货物性质与描述、原产国、货物装运国、货值、贸易商守法记 录以及运输工具类型。 总体评价 基本实施。 5. 后续稽查 5.1 为加快货物放行,每一成员应采用或设立后续稽查以保证海关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得以遵守。 规章及制度 2016 年 6月17日,国务院令第 670 号《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 的决定》。 第 7 海关总署于 2005 年 8 月 28 日颁布海关总署令第 7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 条 例 > 实施办法》。(见以下链接 1、2)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建议 经修订的海关稽查条例已经颁布,相对应的《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应尽快修订。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670 号《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 的决定》: 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807275.htm 2. 海关总署令第 7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 实施办法》: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4346.htm 5.2 每一成员应以风险为基础选择一当事人或货物进行后续稽查,可包括适当的选择标 准。每一成员应以透明的方式进行后续稽查。如该当事人参与稽查且已得出结果,则该成员 应立即将稽查结论、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作出结论的理由告知被稽查人。 57 规章及制度 《海关稽查条例》及《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对海关开展稽查的相关程序,包括事先告知、 事后出具《海关稽查结论》等等做出了规定。 实施情况 部分企业反映海关稽查时间安排不确定,一次稽查可能断断续续延续数月甚至一年以上, 为企业配合海关开展稽查工作造成困难。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建议 就稽查的时间安排做出程序性规定,方便企业配合。 5.3 在后续稽查中获得的信息可用于进一步的行政或司法程序。 总体评价 基本实施,有改进余地。 5.4 各成员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在实施风险管理时使用后续稽查结论。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6. 确定和公布平均放行时间 规章及制度 国务院《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第(十八)条明确:“建立进出口货 物口岸放行时间评价体系,统一评测、公布全国口岸平均通关效率。”(见以下链接 1) 实施情况 有待实施。 相关链接 1. 国发〔2014〕68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2/03/content_9448.htm 6.1 鼓励各成员定期并以一致的方式测算和公布其货物平均放行时间,使用特别包括世 界海关组织(本协定中称 WCO)《世界海关组织放行时间研究》等工具。 58 总体评价 有待实施。 6.2 鼓励各成员与委员会分享其在测算平均放行时间方面的经验,包括所使用的方法、 发现的瓶颈问题及对效率产生的任何影响。 总体评价 有待实施。 7. 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规章及制度 2014 年中国海关公布实施海关总署令 2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办法》以及第 82 号《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 2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27/tab62473/info724709.htm 第 2.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82 号《关于公布 <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 的公告》:http:// 7 条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65598/info724300.htm 7.1 每一成员应根据第 7.3 款给予满足特定标准的经营者,下称经认证的经营者,提供 与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相关的额外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或者,一成员可通过所有经营者均 可获得的海关程序提供此类贸易便利化措施,而无需制定单独计划。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令 22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第十六条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原则和措施: (一)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二)简化进出口货物单证审核; (三)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原则和措施。 第十七条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原则和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先行 办理验放手续; (二)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三)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59 (四)AEO 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提供的通关便利措施。” 总体评价 较充分实施。 7.2 成为经认证的经营者的特定标准应与遵守一成员的法律、法规或程序所列要求或未 遵守的风险相关。 (a)此类标准应予以公布,可包括: 规章及制度 已公布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包含以上内容。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i)遵守海关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适当记录; 规章及制度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第三条明确了“遵守法律法规、进出口业务规范、符合海关管理 要求、未有不良记录”四个方面要求。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ii)允许进行必要内部控制的记录管理系统; 规章及制度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第一条明确了“组织机构控制、进出口业务控制、内部审计、信 息系统控制”四个方面要求。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iii)财务偿付能力,在适当时,包括提供足够的担保 / 保证;及 规章及制度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一般认证和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里,都对企业的偿付能力和缴税 能力进行了规定: 偿付能力:(1)企业财务的速动比率在安全或者正常范围内。(2)企业财务的资产负 60 债率在安全或者正常范围内。 缴税能力:生产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上月末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其 3 年内向海关单 笔纳税最高额。非生产型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上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不为负。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iv)供应链安全。 规章及制度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一般认证企业标准第 24 条“商业伙伴安全”、第 25 条“货物 安全”中均有此类要求。在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第 26 条“人员安全”、第 27 条“商业伙 伴安全”、第 28 条“货物安全”中均有此类要求。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b)此类标准不得: (i)设计或实施从而在适用相同条件的经营者之间给予或造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 视;且 第 7 条 总体评价 相同信用的企业实施相同的海关管理措施,中国海关没有歧视。 (ii)在可能的限度内,限制中小企业的参与。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申请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 50 万美元以上、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 2 万票和 3000 票以上 的规模标准,取消了新注册企业须适用当前信用等级满 1 年的时间条件。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7.3 根据第 7.1 款提供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应至少包括以下措施中的 3 条措施: (a)酌情降低单证和数据要求; (b)酌情降低实际检查和审查比例; (c)酌情加快放行时间; (d)延迟支付关税、国内税、规费和费用; 61 (e)使用总担保或减少担保; (f)在特定时间内对所有进口或出口进行一次性海关申报;及 (g)在经认证的经营者的场所或经海关批准的另外地点办理货物结关。 实施情况 有关 AEO 便利,(b)、(c)、(d)、(e) 、(g)五个方面均已得到实施,其他内容有待实施。 总体评价 较为充分实施。 7.4 鼓励各成员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经认证的经营者计划,如存在此类标准,除非此类标 准对实现所追求的合法目标不适当或无效果。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充分融入了 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 准框架》中“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的先进理念,明确规定“认证企业”就是中国海 关的 AEO, 适用我国与其他互认国家(地区)海关所赋予的优惠待遇和通关便利措施。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7.5 为加强向经营者提供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各成员应向其他成员提供通过谈判互认经 认证的经营者计划的可能性。 实施情况 2013 年 3 月,中国与新加坡实现 AEO 互认(新加坡称为 STP-Plus)。 2014 年 4 月,中韩实现 AEO 互认。 2014 年 5 月,中国与香港地区实现 AEO 互认。 2015 年 11 月,中国和欧盟实现 AEO 互认。 中国和美国自 2008 年开始开展中美 C-TPAT(海关与商界反恐伙伴计划)联合验证工作, 中美 AEO 互认磋商取得重要成果,双方就互认试点基本达成共识,并有望在 2016 年正 式签署 AEO 互认安排。 总体评价 推进实施过程中。 7.6 各成员应在委员会范围内就有效的经认证的经营者计划交流相关信息。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积极参与世界海关组织的 AEO 年度交流,分享 AEO 实施经验。 62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8. 快运货物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对于快件货物专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对 于快件货物实施不同类别的清关申报方式,对于加速快件货物的流转发挥了积极作用。 (见以下链接 1)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2006 年 3 月 28 日海关总署令第 147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517/ info265077.htm 8.1 每一成员应采用或设立程序,在维持海关监管的同时,应申请人申请,至少允许快 速放行通过航空货运设施入境的货物。如一成员采用限制申请人的标准,则该成员可在公布 的标准中要求申请人作为其快运货物申请获得第 8.2 款所述待遇的条件,应: 第 7 条 (a) 提供与处理快运货物相关的充足基础设施并支付海关费用,如申请人满足该成员 关于此类处理在一特定设施中进行的要求;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出境快件通关应当 在经海关批准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的, 需事先征得所在地海关同意。运营人应当在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专门监管场所内设有符 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专用场地、仓库和设备。”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b)在快运货物抵达前,提交放行所需的信息;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运营人需提前报关的, 应当提前将进出境快件运输和抵达情况书面通知海关,并向海关传输或递交舱单或清单, 海关确认无误后接受预申报。 63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c)所确定的费用限于为提供第 8.2 款所述待遇所提供服务的近似成本内;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为快件货物清关所提供的服务不收费。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d)通过使用内部安保、物流和自提取到送达的追踪技术,对快运货物保持高度控制; 实施情况 国际快递企业对放行前的快件基本实现较为先进的全程追踪和控制。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e)提供自提取到送达的快速运输;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f)承担向海关支付货物全部关税、国内税、规费及费用的责任;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运营 人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手续时,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类规定 分别向海关提交有关报关单证并办理相应的报关、纳税手续。”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g)在遵守海关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方面拥有良好记录;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包括国际 快递业企业提供通关便利。 64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h)遵守与有效执行成员法律法规和程序性要求直接相关的、特别与第 8.2 款中所述 待遇相关的其他条件。 实施情况 中国政府对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设定了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整体合规状况良好。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8.2 在符合第 8.1 和 8.3 款的前提下,各成员应: (a)最大限度减少依照第 10 条第 1 款放行快运货物所需的单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 规定对某些货物根据一次性提交的信息予以放行; 规章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快件运营人应按照快件类别(文 件类、个人物品类、货物类)分别向海关递交不同的报关单证。就单纯的报关单而言: 文件类快递递交 KJ1 报关单; 第 7 个人物品类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单》; 条 进境货物类快件:进境关税税额在 50 元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货物和海关规定准予免税 的货样、广告品递交 KJ2 报关单,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递交 KJ3 报关单,其它情况 的进口货物按海关对进口货物通关的规定递交不同的报关资料; 出境货物类快件:货样、广告品递交 KJ2 报关单,其它情况的出口货物按海关对出口货 物通关的规定递交不同的报关资料。 除报关单外,快件分运单及发票等资料也是报关必备文件。 实施情况 KJ1、KJ2 及 KJ3 均是简化的特殊格式报关单,而且由快件企业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 报关,海关审核放行速度较快。 总体评价 较为充分实施。 (b)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当快运货物抵达后尽快放行,但条件是放行所需信息已提交; 实施情况 快递运营企业按照上述分类递交不同的申报单证,在确保资料准确的前提下,海关会尽 65 快放行。 总体评价 较为充分实施。 (c)努力将 (a) 和 (b) 项中所述的待遇适用于任何重量或价值的货物,同时认可允许一 成员要求额外入境程序,包括申报、证明单证及支付关税和国内税,并根据货物种类限制此 种待遇,但条件是此种待遇不仅限于如文件等低值货物;及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现行有效的快件制度对快件按照价值及用途进行区分,对于货物重量没有限定。 但对于高价值货物(现在规定是 5000 人民币以上的快件货物)需按正式报关方式进行 申报。 总体评价 较为充分实施。 (d)在可能的情况下,除某些特定货物外,规定免于征收关税和国内税的微量货值或 应纳税额。与以 GATT 1994 第 3 条一致的方式适用于进口的国内税,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不受本条约束。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见以下链接 1) 总体评价 较为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国务院令第 39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http://www.customs.gov.cn/ 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3487.htm 8.3 第 8.1 和 8.2 款不得影响一成员对货物进行查验、扣留、扣押、没收或拒绝入境或 实施后续稽查的权力,包括使用风险管理系统相关的权利。此外,第 8.1 和 8.2 款不得妨碍 一成员作为放行的条件,要求提交额外信息和满足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要求的权利。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海关认为必要时,可 对进出境快件予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66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对快递进出口货物、物品违反规定的可依法处置。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9. 易腐货物 规章及制度 海关: 海关总署令第 1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 以优先安排查验。”(见以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第五条规定:“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 易腐、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见以下链接 2) 实施情况 海关: 实践中,中国海关对易腐鲜活商品实行 7×24 小时的预约通关服务。 第 总体评价 7 条 海关 & 检验检疫: 海关及质检机构在实践中对进出口易腐鲜活商品实施了相应的便利通关措施,但由于缺 乏明确的制度规定和具体的操作程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建议 海关 & 检验检疫: 就易腐、鲜活、危险、救灾、特别贵重、医用急救等对时效要求特别高的进出口商品单 独制定一个专门的通关制度。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1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65096.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操作规程》:http://www.customs.gov.cn/ publish/portal166/tab68701/info724251.htm 9.1 为防止易腐货物可避免的损失或变质,在满足所有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每一成员应 规定易腐货物: 67 (a)在通常情况下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予以放行;及 规章及制度 海关: 对于易腐货物,中国海关没有制订专门的易腐货物进出口管理。 实施情况 海关: 在实践中,如果进出口货物属于易腐鲜活品,各地海关均有相应的通关便利化措施予以 保障。例如,设立鲜活货“绿色通道”、24 小时预约通关、“即到即查,即查即放”、 “先审后补担保放行”、“提前申报,预约加班”等众多优先和便捷措施,保证了这类 货物的快速通关。 海关 & 检验检疫: 另外,中国海关通过关检“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加强与检验 检疫部门的合作,提高易腐鲜活品的通关效率并降低查验成本。关检合作“三个一”模 式 2012 年从广东南沙起步,2013 年扩大到天津、上海等 7 个省份。2014 年 7 月,海关 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文,要求自 8 月 1 日起,在全国推行关检合作“三个一”模 式。2015 年 4 月 17 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印发《2015 年继续全面推进关检合作 “三个一”工作方案》,推出多项措施将“三个一”全面推进到全国所有直属海关和检 验检疫部门、所有通关现场、所有依法需要报关报检货物和物品,并确保统一版“一次 申报系统”于 4 月 30 日起在全国上线运行,另外还要求加快“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工作。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于当年 5 月底前进行“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实现方式 的调研,对关检合作“三个一”通关现场查验场所情况进行梳理,明确查验场所共享共 用规则,提出指导意见。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于 5 月底前全面梳理关检合作“三个一” 作业流程和具体操作规程,明确各作业环节的操作要求和具体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加 强关检双方现场执法作业人员的协调配合。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有理由相信,随着“三个一”的完善,海关和商检的配合和协调将更加到位,易腐鲜活 品的整体通关效率将有更大的提升。 (b) 适当的例外情况下,在海关和其他相关主管机关工作时间之外予以放行。 总体评价 基本实施。 9.2 各成员安排任何可能要求的查验时,应适当优先考虑易腐货物。 68 规章及制度 2006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海关总署令第 1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 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 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关于海关快速验放易腐货物的部分报道: 1. http://news.xinhuanet.com/local/2014-01/18/c_119027993.htm 2. http://www.shm.com.cn/ytrb/html/2014-07/25/content_3033390.htm 3. http://roll.sohu.com/20150810/n418583619.shtml 4. http://yunnan.mofcom.gov.cn/aarticle/sjdixiansw/201001/20100106766334.html 9.3 每一成员安排或允许一进口商安排在易腐货物放行前予以正确储藏。该成员可要求 进口商安排的任何储存设施均已经相关主管机关批准或指定。货物运至该储藏设施,包括经 认证的经营者运输该货物,可能需获得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应进口商请求,在可行并符合 国内法律的情况下,该成员应规定在此类储藏设施中予以放行的任何必要程序。 第 实施情况 7 条 出入境口岸运营机构(码头、航空站等)可以在海关监管区兴建冷链仓储设施,其他企 业也可以向海关申请建立冷链保税仓库,存放鲜活、易腐商品。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9.4. 如易腐货物的放行受到严重延迟,应书面请求,进口成员应尽可能提供关于延迟原 因的信函。 实施情况 没有获得企业因易腐货物放行受阻而抱怨的事例。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69 70 第 8 条:边境机构合作 1. 每一成员应保证其负责边境管制和货物进口、出口及过境程序的主管机关和机构相互合 作并协调行动,以便利贸易。 规章及制度 2014 年底,国务院发布《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确立了:通过信息互换、 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简称“三互”),提高贸易便利化和贸易安全的目标。(见以下 链接 1) 实施情况 正在推进的项目包括: 1.“单一窗口”; 2.“一站式作业”, 在海关、质检、边检、交通运输(陆路)、海事(水路)需要对同 一运输工具、同一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时,实施联合登临检查; 3. 推行关检“一机两屏”; 4. 实现信息共享共用机制; 5. 场地、设施公用等。 总体评价 第 8 国内边境机构合作逐步加强。 条 建议 对目前海关、质检两个机构分别实施各自独立的通关作业制度从机构设置角度进行研究, 参考发达国家相应的机构改革经验,启动中国边境管理机构体制改革。 相关链接 1. 国发〔2014〕68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2/03/content_9448.htm 2. 每一成员应在可能和可行的范围内,与拥有共同边界的其他成员根据共同议定的条款进 行合作,以期协调跨境程序,从而便利跨境贸易。此类合作和协调可包括: (a)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的协调; (b)程序和手续的协调; (c)共用设施的建设与共享; (d)联合监管; 71 (e)一站式边境监管站的设立。 规章及制度 和中国大陆陆地接壤的有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 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尼泊尔、不丹、缅甸、老挝和越南 14 个国家以及香港、 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实施情况 中国和陆路接壤国家海关之间的货运通道总体情况、相互间协调和合作情况目前均无法 通过公开渠道获得,有关实施情况无法做出客观评价。 建议 中国海关及检验检疫机构适时披露和拥有共同边界国家之间就《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关 内容的合作、协调情况。 72 第 9 条:受海关监管的进口货物的移动 每一成员应在可行的范围内,并在所有管理要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允许进口货物在其领土 内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移动,从入境地海关移至予以放行或结关的其领土内另一海关。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允许进口货物在其关境内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移动,从入境地海关转至予以放 行或结关的其关境内另一海关。(见以下链接 1、2)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海关总署署令第 89号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 法 》:http://gkml.customs.gov.cn/tabid/106/ctl/InfoDetail/InfoID/2528/mid/445/Default. aspx?ContainerSrc=[G]Containers%2f_default%2fNo+Container 海 关 总 署 令 第 218 号 对 其 作 了 部 分 修 改: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49564/info700509.htm 2. 转 关 运 输 货 物 的 通 关: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51/tab63904/ info274399.htm 第 9 条 73 74 第 10 条: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 1. 手续和单证要求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在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手续方面,制度较为完备、清晰。 海关总署令第 10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章《申报要 求》、第四章《申报单证》,对进出口货物申报手续和单证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见 以下链接 2) 海关总署令第 10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转运、通运、过境货物及快件的申报规定,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见以下链接2)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八条规定了过境货 物进境时应行申报,并列明了应递交的相关单证。(见以下链接 3)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署办发〔2014〕24 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关权力清单的通知》所 发布的《海关行政职权目录表》对此有较为明确的梳理:http://www.customs.gov.cn/ publish/portal106/tab65048/module173081/info705440.htm 2. 进出口货物: 海关总署令第 10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65127.htm 海关总署令第 218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海关总署令第 103 号进行 了部分修改: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701048.htm 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19 号《关于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76/info428372.htm 海关总署公告 2013 年第 29 号《关于公布 < 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文件 第 格式标准 > 及 < 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存单准入标准 >》:http://www.customs.gov.cn/ 10 条 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623226.htm 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56 号《关于深化分类通关改革的公告》: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76/info428578.htm 3. 转运、通运、过境: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38320/info4345.htm 海关总署(84)署货字 1089 号文《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4309.htm 4. 快件: 75 海关总署令第 147 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65077.htm 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76/info428591.htm 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1 号《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报关单申报内容 进行调整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76/info428593.htm 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33 号《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监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76/info428601.htm 海关总署公告 2009 年第 39 号《关于进境 KJ3 类快件的申报规范、快件渠道进出境个 人 物 品 监 管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76/ info428685.htm 1.1 为使进口、出口和过境手续的发生率和复杂度降到最低,并减少和简化进口、出口 和过境的单证要求,同时考虑到合法政策目标及情形变化、相关新信息和商业惯例、方法和 技术的可获性、国际最佳实践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每一成员应审议此类手续和单证要求, 并根据审议结果,酌情保证此类手续和单证要求: 实施情况 最近中国海关不断深化改革,但单证及手续的简化空间依然存在。 另外,口岸联检部门之间单证数据重复录入问题较为明显,已经引起中国海关等相关部 门的重视。但该问题涉及口岸多个单位,仅靠国家口岸办协调较有难度。随着“三个一”、 “三互”等改革的推进,此类问题有望得到逐步改善。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20 号《关于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 规范 > 的公告》提出的新报关单格式,其中 3 个与价格相关的栏位申报,在一定程度上 加重了企业的申报负担,对通关效率有所影响。(见以下链接 1) 总体评价 已经开始改革,仍需改进。 建议 1. 无纸化通关系统采用数字格式代替扫描件,降低通关成本; 2. 减少必需的随附单证、资料,譬如合同等。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20 号《关于修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填制规范 > 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790150. htm (a)以货物,特别是易腐货物的快速放行和结关为目的而通过和 / 或适用; 76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高度重视货物的快速放行和结关。(见以下链接 1、2) 近年来,中国海关为提高货物(特别是易腐货物)的快速放行实施了一系列措施,主要 包括: 通关一体化改革; H2010 系统升级及功能扩展; 通关无纸化范围的扩大; 和其他边境机构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简称“三互”)的实施和推进; 企业信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稽查及风险管理手段的采用 …… 总体评价 通过单据和手续方面的简化、协调以及通关效率逐步提高。 相关链接 1.《海关总署出台支持外贸稳定增长 20 条措施》: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tab49564/info707366.htm 2. 海关总署令第1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65096.htm (b)以旨在减少贸易商和经营者的守法时间和成本的方式而通过和 / 或适用; 实施情况 近年来,中国海关在不断提高货物通关速度的同时,取消、暂停、降低了多项行政事业 性收费,包括: 信息传输费。海关总署取消数据中心的数据传输费,地方海关数据分中心取消或降低了 数据传输费; 取消监管手续费; 取消报关员考试、颁证的相关费用; 第 暂停知识产权备案费; 10 取消海关查验费。 条 检验检疫机构大幅度减少出口法定商检商品范围,清理取消了部分不合理收费项目。 总体评价 海关及检验检疫机构在降低通关时间和成本方面做出了努力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依然 有继续完善和改进的空间。 (c)如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为实现政策目标或有关目标的可合理获得的措施,则选择 对贸易限制最小的措施;且 77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d)如不再要求,则不再维持,包括不再维持其中部分要求。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1.2 委员会应酌情制定各成员分享相关信息和最佳实践的程序。 2. 副本的接受 2.1 每一成员应酌情努力接受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所要求的证明单证的纸质或电子副本。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在监管实践中,接受纸质或电子副本。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2.2 如一成员的政府机构已持有此单证的正本,则该成员的任何其他机构应接受来自持 有单证正本部门的纸质或电子副本以替代正本。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2.3一成员不得要求将提交出口成员海关的出口报关单正本或副本作为进口的一项要求。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在规章及实践中均没有要求进口商提交出口成员海关出口报关单正本或副本的 要求。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3. 国际标准的使用 总体评价 海关在政策国际接轨上态度积极。 78 3.1 鼓励各成员使用或部分使用相关国际标准作为其进口、出口或过境手续和程序的依 据,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在采用国际标准方面已经实现: HS 商品编码; 京都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估价协定; AEO 制度; ATA 手册。 3.2 鼓励各成员在其资源限度内,参加适当国际组织对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定期审议。 实施情况 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及世界海关组织,但对中国政府参与上述国际组织对有关国际 标准的准备和定期审议情况不明。 3.3 委员会应酌情制定供各成员分享实施国际标准的相关信息和最佳实践的程序。委员 会还可邀请相关国际组织讨论其关于国际标准的工作。委员会可酌情确定对成员具有特殊价 值的特定标准。 4. 单一窗口 规章及制度 国发〔2014〕68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 明确提出:2014-2015 年在沿海各口岸建成“单一窗口”,2016-2017 年在全国各个口 岸建成“单一窗口”。(见以下链接 1) 国发〔2015〕1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六)点明确: 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2015 年底在沿海口岸、2017 年在全国所有口岸 建成“单一窗口”的目标。(见以下链接 2) 第 10 实施情况 条 2014 年 6 月中国海关在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开展了“单一窗口”试点。至2015 年底,天津、 福建、广东、浙江、江苏、辽宁、山东等地的单一窗口系统均已上线运行,河北、海南、 广西等地的单一窗口系统建设工作已经开展。(见以下链接 3、4) 总体评价 国家层面明确确定了单一窗口建设目标; 部分重点口岸城市对实施单一窗口态度积极并实施推进迅速; 全国性的单一窗口建设尚在实施中。 79 建议 1. 国家层面的单一窗口建设应尽快推进实施; 2. 对第三方兴建的单一窗口各相关政府管理机构应持开放态度,提供相应的接入端口。 相关链接 1. 国发〔2014〕68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2/03/content_9448.htm 2. 国发〔2015〕16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http:// 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4/17/content_9617.htm 3.《海 关总署 新闻发言人 就“单一窗口”试点答记者问》:http://www.customs.gov.cn/ 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702014.htm 4. 部分已建成单一窗口: 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sh.cn/winxportal/ 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tj.cn/ 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gz.cn/ 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www.china-fjftz.gov.cn/ 4.1 各成员应努力建立或设立单一窗口,使贸易商能够通过一单一接入点向参与的主管 机关或机构提交货物进口、出口或过境的单证和 / 或数据要求。待主管机关或机构审查单证 和 / 或数据后,审查结果应通过该单一窗口及时通知申请人。 实施情况 已经投入运行的地方性单一窗口部分实现了通过单一接入点向参与的主管机关或机构提 交货物进口、出口或过境的单证和 / 数据要求。 属于进出口贸易管制的有关审批、核准以及核准文件 / 证书的传输尚无法通过此类单一窗口完成。 总体评价 现有的局部性单一窗口和真正意义的单一窗口尚有相当差异。 4.2 如单证和 / 或数据要求已通过单一窗口接收,参与的主管机关或机构不得提出提交 相同单证和 / 或数据的要求,除非在紧急情况或其他已公布的有限例外情况下。 单一窗口尚未实现,此条款所述情况不存在。 4.3 各成员应将单一窗口的运行细节通知委员会。 4.4 各成员应在可能和可行的限度内,使用信息技术支持单一窗口。 总体评价 中国的电子口岸具备单一窗口的基本架构和能力,可以作为单一窗口信息技术支持。 80 建议 参考、借鉴国际海关单一窗口最佳实践经验,以现有的电子口岸为基础,和涉及进出口 管理的各个机构的相关功能实现联网对接,形成公共平台式单一窗口。 5. 装运前检验 5.1 成员不得要求使用与税则归类和海关估价有关的装运前检验。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没有“与税则归类和海关估价有关的”装运前检验。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5.2在不损害各成员使用第5.1款所涵盖范围外的其他形式的装运前检验权利的前提下, 鼓励各成员对装运前检验不再采用或适用新的要求。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6. 报关代理的使用 6.1 在不影响一些成员目前对报关代理维持特殊作用的重要政策关注的前提下,自本协 定生效时起,各成员不得要求强制使用报关代理。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没有此类强制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选择自理报关(需进行对外贸易 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或代理报关。 总体评价 第 充分实施。 10 条 6.2 每一成员应将其关于使用报关代理的措施向委员会作出通知并予以公布。任何后续 修改均应迅速作出通知并予以公布。 6.3 对于报关代理的许可程序,各成员应适用透明和客观的规定。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相关程序比较透明客观。 海关总署令第 22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报 81 关单位注册登记的条件、程序等。(见以下链接 1)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6 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 登记管理规定 > 所涉及法律文书和报表格式的公告》给出了相关文书、报表格式样本。 (见以下链接 2) 另外,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提供“报关单位相关单证表格”下载,以及“报关单位注册登 记”行政服务指南。(见以下链接 3)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22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700322.htm 2.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6 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 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 所涉及法律文书和报表格式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 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702105.htm 3. 中国海关门户网站提供“报关单位相关单证表格”下载:http://www.customs.gov. cn/publish/portal0/tab49635/,以及“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行政服务指南:http://www. customs.gov.cn/tabid/2433/InfoID/766146/frtid/70317/settingmoduleid/191384/Default.aspx 7. 共同边境程序和统一单证要求 7.1 每一成员应,在符合第 7.2 款的前提下,在其全部领土内对货物放行和结关适用共 同海关程序和统一单证要求。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质检机构在全国实施统一的通关制度。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7.2 本条不得妨碍成员: (a)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类型或其运输方式区分程序和单证要求; (b)根据风险管理区分货物的程序和单证要求; (c)区分提供进口关税和国内税的全部或部分免除的程序和单证要求; (d)使用电子方式提交或办理业务;或 (e)以与《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相一致的方式区分其程序和单证要求。 8. 拒绝入境货物 82 8.1 如拟进境货物因未能满足规定的卫生或植物卫生法规或技术法规而被一成员主管机 关拒绝,则该成员应在遵守和符合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进口商将退运货物重新托运或 退运至出口商或出口商指定的另一人。 规章及制度 海关: 海关总署令第 2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责令当事人将进口 货物直接退运境外: (一)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二)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已经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处理并且出具《检验检疫处 理通知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责令直接退运的其他情形。”(见以下链接1)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2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60/info700175.htm 检验检疫: | 卫生或植物卫生法规(SPS): 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 • 质检总局令第 135 号《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的产品,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需办理注册的水产品生产企业未获得中方注册的;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 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见以下链接 1) 第 • 质检总局令第 136 号《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口 10 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条 ……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 者销毁处理: 1.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2.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 3.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的; 4.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见以下链接 2) 83 • 质检总局令第 159 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检验检疫部门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加工。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 人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相关证书。 ……”(见以下链接 3) • 质检总局令第 160 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口岸 检验检疫部门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物品予以放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由口岸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予以退运或者销毁: (一)名称、批号、规格、生物活性成分等与特殊物品审批内容不相符的; (二)超出卫生检疫审批的数量范围的; (三)包装不符合特殊物品安全管理要求的; (四)经检疫查验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 (五)被截留邮寄、携带特殊物品自截留之日起 7 日内未补交《特殊物品审批单》的, 或者提交《特殊物品审批单》后,经检疫查验不合格的。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处理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归档。”(见以下链接 4) • 质检总局令第 169 号《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疫不 合格的,检验检疫部门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 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需要由检验检疫部门出证索赔的,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规定签发相关检疫证书。”(见以 下链接 5) • 质检总局令第 146 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物 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经检验检疫机构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应当持截留 凭证在规定期限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截留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 理方法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见以下链接 6)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 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或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单证不全的; (三)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四)其他需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的。”(见以下链接 7) 相关链接 1. 质检总局令第 135 号《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http://www.aqsiq.gov. 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1/201210/t20121015_235110.htm 84 2. 质检总局令第 136 号《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http://www.aqsiq. 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1/201210/t20121015_235111.htm 3. 质检总局令第 159 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http://www. 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4/201412/t20141216_428529.htm 4. 质检总局令第 160 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http://www.aqsiq.gov. 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5/201502/t20150203_431143.htm 5. 质检总局令第 169 号《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http://www.aqsiq.gov.cn/ 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5/201511/t20151113_454314.htm 6. 质检总局令第 146 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http://www.aqsiq.gov.cn/ 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2/201210/t20121015_235107.htm 7. 国质检联 [2001] 第 34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 < 进 出境邮寄检疫管理办法 > 的通知》:http://www.fdi.gov.cn/1800000121_23_67887_0_7. html | 技术法规(TBT):商品 ( 含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 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 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第五十三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 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 疫机构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款。 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注册登记。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办理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 100 万元以下罚款。” (见以下链接 1) 第 10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第四条 进口玩具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 条 强制性要求实施检验。 第九条 进口玩具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涉及人 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 方可销售或者使用。”(见以下链接 2) • 质检总局令第 177 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境粮 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 85 (一)未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进境准入名单,或者无法提供输出粮食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 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或者无《检疫许可证》的; (二)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且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三)检出转基因成分,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与证书、 批准文件不符的; (四)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 (五)因水湿、发霉等造成腐败变质或者受到化学、放射性等污染,无法改变用途或者 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见以下链接 3) • 质检总局令第 143 号《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 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化妆品安全应急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见以下链接 4) • 质检总局令第 144 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 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 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见以下链接 5) • 质检总局令第 152 号《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口乳 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 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 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 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乳品销毁或者退运前,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将不合格乳品自行封存,单独存放于检 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调离。 进口商应当在 3 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见以下链接6) • 质检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00 号《关于发布 < 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 理规定 > 的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有效阻止、控制和消除质量安全风险,国家 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依据法定程序可采取的快速反应措施包括: (一)依法有条件地限制产品进出口,查封、扣押、停止销售和使用、退运、监督销毁 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出口工业产品; 86 (二)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 (三)依法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处置,查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 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出口工业产品生产经营或储存场所; (四)组织调查特定时间段中同类产品或相关行业或关联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五)对有关生产经营者采取更加严格的检验监管措施。 (六)责令召回已经销售的风险产品。”(见以下链接 7) • 质检总局令第 1 号《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紧 急控制措施包括: (一)根据出现的险情,在科学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参照国际通行作法,对出入境 货物、物品可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并积极收集有关信息进行风险评估; (二)对已经明确存在重大风险的出入境货物、物品,可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禁止其出 入境;必要时,封锁有关口岸。”(见以下链接 8) • 质检总局令第 3 号《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入境快件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并出具有关证明: (一)未取得检疫审批并且未能按规定要求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的; (二)按法律法规或者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的规定,须取得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检疫 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声明,而未能取得的; (三)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四)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述的入境快件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 验仍不合格的; (五)其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见以下链接 9) • 质检总局令第 18 号《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第十五条 及第十六条规定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报国家质 检总局。对专项检测不合格的进口涂料,收货人须将其退运出境或者按照有关部门要求 妥善处理。”(见以下链接 10) 相关链接 第 1. 国务院令第 44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http://www. 10 aqsiq.gov.cn/xxgk_13386/zvfg/flfg/200711/t20071106_52208.htm 条 2. 质检总局令第 111 号《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http://www.aqsiq.gov.cn/ 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6/201605/t20160511_466075.htm 3. 质检总局令第 177 号《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http://www.aqsiq.gov. 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6/201602/t20160202_460414.htm 4. 质检总局令第 143 号《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http://www.aqsiq.gov. 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1/201210/t20121015_235119.htm 5.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144 号《 进 出 口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办 法》:http://www.aqsiq.gov.cn/ 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1/201210/t20121015_235120.htm 87 6. 质检总局令第 152 号《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http://www.aqsiq.gov. 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3/201302/t20130201_342349.htm 7. 质检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00 号《关于发布 < 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 理规定 > 的公告》: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2/201212/ t20121212_333440.htm 8. 质检总局令第 1 号《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http://www. 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012002/200610/t20061027_239128.htm 9.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3 号《 出 入 境 快 件 检 验 检 疫 管 理 办 法》:http://www.aqsiq.gov.cn/ 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012002/200610/t20061027_239126.htm 10.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18 号《 进 口 涂 料 检 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http://www.aqsiq.gov.cn/ 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012002/200610/t20061027_239111.htm 总体评价 海关 & 检验检疫: 中国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完全做到。 8.2 如根据第 8.1 款给出此种选择权而进口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行使该权利,则主管机 关可采取另一种方法以处理此种违规货物。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对责令退运但企业未按要求办理退运货物如何处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见以 下链接 1、2、3) 实施情况 实践中,此类情况未曾发生。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21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700273.htm 2.2000 年 7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99/tab62627/info770913.htm 3. 国务院令第 42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http://www.customs. 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3485.htm 9. 货物暂准进口以及进境和出境加工 9.1 货物暂准进口 如货物为特定目的运入关税区,并计划在特定期限内复出口,且除因该货物的用途所造 成的正常折旧和磨损外未发生任何变化,则每一成员应按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该货物运入 其关税区,并有条件全部或部分免于支付进口关税和国内税。 88 规章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对展会、文体、新闻、科教医疗、货 样、慈善等活动所需暂时进口做出了明确规定。(见以下链接 1、2)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2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692820.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行政审批事项)》: http://guangzhou.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31/tab61024/info764828.htm 9.2 进境和出境加工 (a)每一成员应,按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货物进境和出境加工。允许出境加工的货 物可依照该成员有效法律法规全部或部分免除进口关税和国内税后复进口。 | 进境制造和加工 规章及制度 进境加工业务在中国已经开展三十多年,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税制”进境加工贸易管 理制度,主要规章包括: 海关总署令第 21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见以下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15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见以下链接 2)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1 号《关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 有关问题的公告》;(见以下链接 3) 海关总署令第 15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见以下链 接 4) 国办发〔1999〕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见 第 以下链接 5) 10 条 总体评价 进境加工制度完备。 建议 中国目前的进境加工制度有关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种类范围、限制级禁止目录、单 耗、核销、消耗性物料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合理或可以商榷的内容,建议海关、商务主 管机构进行研究完善。 89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21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700275.htm 2. 海关总署令第 15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54811.htm 3.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21 号《关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 法 > 有关问题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61/info701081. htm 4. 海关总署令第 15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27254.htm 5. 国办发〔1999〕35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 http://china.trade2cn.com/news/cmnews112940.html | 进境维修 规章及制度 目前,中国对进境维修的规定较为复杂。(见以下链接 1、2) 1. 对本国境内生产产品的返修,基本可以,但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目录范围的产品,譬如 医疗仪器设备及其零部件、游戏机等产品,则不允许。 2. 对非本国境内企业生产制造产品,一部分可以在特殊监管区内开展维修,区外企业不 可以。 建议 根据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趋势,对原产于本国或原产于国外的普通产品、电子产品以 及医疗器械的入境维修进行深入研究后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 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781274.htm 2. 海关总署令第 1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4487.htm | 出境加工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二十九条对出境加工返回境内货物的关税征收作出了规定:“运往 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且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境 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 税价格。”(见以下链接 1) 90 实施情况 2012 年 12 月,海关总署批复同意长春海关提出的“出境加工”业务。自此,中国海关 开始在部分企业展开出境加工试点。(见以下链接 2) 2015 年,海关总署在《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和促 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均提及要在上述自贸区支持开 展出境加工业务试点。(见以下链接 3) 厦门、大连等海关也已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总体评价 总体而言,出境加工目前处于起步阶段。 建议 尽快研究制定出境加工具体规定。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http:// 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692855.htm 2.《中国海关》杂志 2013 年第 6 期“关长访谈”栏目《出境加工第一单》:http:// www.ccmag.cn/cusmMaganized!docMaganized.jspa?id=4183 3.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国(福建)(天津)(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的 若干措施: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65602/info739938.htm | 出境维修 总体评价 目前对进口产品或本国产品的出境维修制度较为完善。(见以下链接 1、2)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公告 2015 年第 59 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 第 的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781274.htm 10 2. 海关总署令第 12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http://www. 条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4487.htm (b)就本条而言,“进境加工”一词指用于制造、加工或修理并随后出口的货物据以 有条件运入一关境并有条件全部或部分免于支付进口关税和国内税或有资格获得退税的海关 程序。 (c)就本条而言,“出境加工”一词指在一关税区内自由流通的货物据以暂时出口至 国外用于制造、加工或修理并随后复进口的海关程序。 91 92 第 11 条:过境自由 1. 一成员实施的与过境运输有关的任何法规或程序: (a)如导致其采用的情形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如情形或目标发生变化可使用贸易限制 程度更低的其他可合理获得的方式处理,则不得维持 ; (b)不得以对过境运输构成变相限制的方式适用。 规章及制度 中国已经建立与过境运输相关联的海关和质检程序,未对过境运输设置变相限制。(见 以下链接 1、2、3、4、5) 质检部门依据风险分析、评估审查结果,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确定检验检 疫要求,并商签有关双边协定或者确定检验检疫证书。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320/info4345.htm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 督 管 理 办 法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l/2014/201412/ t20141216_428529.htm 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62 号《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http://www.aqsiq.gov.cn/xxgkml/jlgg/zjl/20032004/200610/t20061027_12236.htm 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36 号《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http://bgt.aqsiq.gov.cn/11715/jlgg/zjl/2011/201101/t20110120_176231.htm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 法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gfl/dzwjyjgs/zcfg/201508/t20150811_446793. htm 第 11 2. 过境运输不得以收取对过境征收的规费或费用为条件,但运输费用或过境所产生的行政 条 费用或与所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当的费用除外。 规章及制度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根 据实际情况,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执 93 行监管任务的便利,并按照规定缴纳规费”。 实施情况 尽管按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规定,海关押 运情况下可能产生行政规费,但按照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清单、海关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事实上不会发生该项规费。 质检部门未专门针对过境货物额外收取规费或费用。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http://www. 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320/info4345.htm 3. 各成员不得寻求、采取或设立对过境运输的任何自愿限制或任何其他类似措施。此规定 不妨碍与管理过境相关的且与 WTO 规则相一致的现行或未来国内法规、双边或多边安排。 实施情况 中国政府未对过境运输采取额外的自主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4. 每一成员应给予自任何其他成员领土过境的产品不低于给予此类产品在不经其他成员领 土而自原产地运输至目的地所应享受的待遇。 实施情况 中国政府未对经由其他成员关境过境产品单独进行限制。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5. 鼓励各成员在可行的情况下为过境运输提供实际分开的基础设施(如通道、泊位及类似设施)。 实施情况 目前中国部分海关为过境货物开通了绿色通道。(见以下链接 1、2) 总体评价 较充分实施。 94 相关链接 1.《海关为过境货物开通“绿色通道”》: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tab65602/info763321.htm 2.《 海 关 服 务“ 一 带 一 路” 促 过 境 贸 易 发 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 portal0/tab65602/info738362.htm 6. 为实现以下目的的与过境运输相关的手续和单证要求及海关监管的复杂程度不得超过必 要限度: (a)确认货物;及 (b)保证符合过境要求。 实施情况 海关现行相关手续、单证要求和海关监管未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7. 一旦货物进入过境程序并获准自一成员领土内始发地启运,即不必支付任何海关费用或 受到不必要的延迟或限制,直至其在该成员领土内的目的地结束过境过程。 实施情况 尽管按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规定,海关押 运情况下可能产生行政规费,但按照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 录清单、海关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事实上不会发生该项规费。(见以下链接 1、 2、3) 现行其他各环节不必支付任何海关费用,也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延迟或限制。 总体评价 中国海关符合此项要求。 相关链接 1.《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http://www.customs.gov. cn/publish/portal0/tab49588/info783698.htm 第 2.《 海 关 现 行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项 目》: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 11 tab49588/info719580.htm 条 3. 财税 [2015]102 号《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bjciq.gov.cn/shoufei/Channel_2303/ 8. 成员不得对过境货物适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范围内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95 实施情况 目前中国过境管理机构对过境货物未采取《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范围内的技术法规和 合格评定程序。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9. 各成员应允许并规定货物抵达前提前提交和处理过境单证和数据。 实施情况 中国海关允许提前提交和处理过境单证和数据。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10. 一旦过境运输抵达该成员领土内出境地点海关,如符合过境要求,则该海关应立即结束 过境操作。 实施情况 一般情况下,中国海关对符合过境要求的货物,一旦过境运输抵达出境地点海关,可立 即办结过境手续。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11. 如一成员对过境运输要求以保证金、押金或其他适当货币或非货币手段提供担保,则此 种担保应仅以保证过境运输所产生的要求得以满足为限。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有此规定。国务院令第 58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 规定:“当事人从事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见以下链 接 1)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国 务 院 令 第 581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事 务 担 保 条 例》:http://www.gov.cn/ zwgk/2010-09/19/content_1705914.htm 96 12. 一旦该成员确定其过境要求已得到满足,应立即解除担保。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有此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当事人已经履行有 关法律义务的或者海关当事人不再从事特定海关业务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 财产、权利退还手续。”(见以下链接 1)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国 务 院 令 第 581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事 务 担 保 条 例》:http://www.gov.cn/ zwgk/2010-09/19/content_1705914.htm 13. 每一成员应以符合其法律法规的形式允许为同一经营者的多笔交易提供总担保或将担保 展期转为对后续货物的担保而不予解除。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允许同一经营者为其多笔交易提供总担保。 国务院令第 58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从事 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办理同一类海关事务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提供总担 保。海关接受总担保的,当事人办理该类海关事务,不再单独提供担保。”(见以下链 接 1)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国 务 院 令 第 581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事 务 担 保 条 例》:http://www.gov.cn/ zwgk/2010-09/19/content_1705914.htm 14. 每一成员应使公众获得其用以设定担保的相关信息,包括单笔交易担保,以及在可行的 第 情况下,包括多笔交易担保。 11 条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有此安排。 海关总署令第 88 号要求:“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按照《海关法》第 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要求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提供的担保。”(见以下链接 1) 97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相关链接 1. 海关总署令第 8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 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 info4057.htm 海关总署令第 121 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 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 的决定》对其作出部分修改: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659/info11105.htm 15. 在存在高风险的情况下或在使用担保不能保证海关法律法规得以遵守的情况下,成员可 要求对过境运输使用海关押运或海关护送。适用于海关押运或海关护送的一般规定应依照第 1 条予以公布。 规章及制度 中国海关有此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过 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之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主管部门 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根据实际情况,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 执行监管任务的便利,并按照规定缴纳规费。” 实施情况 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少发生需要海关派员押运的情形。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16. 各成员应努力相互合作和协调以增强过境自由。此类合作和协调可包括但不仅限于关于 下列内容的谅解: (a)费用; (b)手续和法律要求;及 (c)过境体制的实际运行。 实施情况 中国已有此类安排。(见以下链接 1、2) 例如,中俄签署货运车辆经哈萨克斯坦领土临时过境货物运输协议,中巴哈吉重启过境 运输协议。 98 相关链接 1.《中俄签署货运车辆经哈萨克斯坦领土临时过境货物运输协议》:http://www.moc. gov.cn/zhuzhan/jiaotongxinwen/xinwenredian/201512xinwen/201512/t20151217_1949322. html 2.《中巴哈吉重启过境运输协议 “经济走廊”有望“提速”》:http://world.huanqiu. com/hot/2015-09/7449434.html 17. 每一成员应努力指定一国家级过境协调机构,其他成员提出的有关过境操作良好运行的 所有咨询和建议均可向该机构提出。 实施情况 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为中国国家层面的过境运输协调人。 海关总署令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同 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属于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 货的,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 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总体评价 充分实施。 第 11 条 99 100 第 12 条:海关合作 1 促进守法和合作的措施 1.1 各成员同意保证下列事项具有重要意义,即贸易商知晓守法义务、鼓励自愿守法以 允许进口商在适当情况下自我纠错而免予处罚以及对违法贸易商适用守法措施以实施更为严 厉的措施。 1.2 鼓励各成员通过委员会等方式分享保证海关规定得以遵守方面最佳做法的信息。鼓 励各成员在能力建设的技术指导或援助和支持方面开展合作,以管理守法措施并提高此类措 施的有效性。 2 信息交换 2.1 应请求,并在符合本条规定的前提下,各成员应交换第6.1(b) 项和 / 或 (c) 项所列信息, 以便在有合理理由怀疑一进口或出口申报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时,对该项申报进行核实。 2.2 每一成员应将其用于信息交换的联络点的详细信息通知委员会。 3 核实 一成员应仅在其已对一进口或出口申报采取适当核实程序后且已检查可获得的相关单证 后,方可提出提供信息的请求。 4 请求 4.1 提出请求的成员应向被请求成员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以共同议定的 WTO 工作语文或 其他语文提出书面请求,内容包括: (a) 所涉事项,在适当和可获得的情况下,包括与所涉进口申报相对应的出口申报的序 列号; (b) 提出请求成员寻求信息或单证的目的,并附与该请求相关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如可知; (c) 如被请求成员要求,在适当时,提供对核实的确认; (d) 请求提供的具体信息或单证; 第 (e) 提出请求机构的身份认证; 12 条 (f) 提出请求成员所援引的管辖保密信息和个人数据收集、保护、使用、披露、保留及 处置的国内法律和法律制度相关条款。 101 4.2 如提出请求成员无法满足第 4.1 款的任何规定,则其应在请求中说明。 5 保护和机密性 5.1. 在符合第 5.2 款的前提下,提出请求成员应: (a) 对被请求成员提供的所有信息或单证严格保密,并至少给予与被请求成员按第6.1(b) 和 (c) 项所描述的其国内法律和法律制度规定的同等水平的保护和机密性; (b) 仅向处理所涉事项的海关提供信息或单证,并仅为请求中所列明的目的而使用该信 息或单证,除非被请求成员书面同意用于其他目的; (c) 未经被请求成员明确书面许可,不得披露信息或单证; (d) 不得将未经被请求成员验证的信息或单证用作在任何指定情况下减轻疑问的决定性 因素; (e) 尊重被请求成员就特定案件提出的关于保留和处置保密信息或单证及个人数据的任 何条件;以及 (f) 应请求,将根据所提供的信息或单证就相关事项作出的任何决定或行动通知被请求 成员。 5.2 如提出请求成员根据其国内法律和法律制度可能无法遵守第 5.1 款项下任何规定, 则提出请求成员应在请求中对此予以说明。 5.3 被请求成员对于根据第 4 款收到的任何请求及核实信息,应给予至少与自身类似信 息相同的保护和机密性等级。 6 信息的提供 6.1 在遵守本条的前提下,被请求成员应迅速: (a) 通过纸质或电子形式予以书面答复; (b) 提供进口或出口申报中所列具体信息,或在可获得的情况下提供申报本身,并附要 求提出请求成员给予的保护和保密性等级的描述; (c) 如提出请求,提供下列用于证明进口或出口申报的单证中所列具体信息,或在可获 得的情况下提供单证本身: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书以及提单,以单证提交的形式提 供,无论纸质或电子形式,并附要求提出请求成员给予的保护和保密性等级的描述; (d) 确认所提供单证为真实副本; (e) 在可能的情况下,在提出请求之日起 90 天内提供信息或对请求作出答复。 6.2 被请求成员可根据其国内法律和法律制度,在提供信息之前要求得到以下保证,即 未经被请求成员明确书面许可,特定信息不被用作刑事调查或司法诉讼以及非海关诉讼的证 据。如提出请求成员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则应向被请求成员予以说明。 7 对请求的迟复或拒绝 102 7.1 在下列情况下,被请求成员可对提供信息的请求予以迟复或全部或部分拒绝,并应 通知提出请求成员迟复或拒绝的原因: (a) 与被请求成员国内法律和法律制度所体现的公共利益相抵触; (b) 其国内法律和法律制度禁止发布该信息。在此种情况下,应向提出请求成员提供相 关具体引文的副本; (c) 提供信息将妨碍执法或者干扰正在进行的行政或司法调查、起诉或诉讼; (d) 管辖保密信息或个人数据的收集、保护、使用、披露、保留和处理的国内法律和法 律制度要求必须获得进口商或出口商同意,而未获同意; (e) 提供信息请求在被请求成员关于保留单证的法律规定失效后收到。 7.2 在第 4.2、5.2 或 6.2 款规定的情形下,是否执行此请求应由被请求成员自行决定。 8 对等 如提出请求成员认为,如被请求成员提出类似请求,其本身无法满足,或其尚未实施本 条,则应在请求中说明该事实。是否执行此请求应由被请求成员自行决定。 9 行政负担 9.1 提出请求成员应考虑答复信息请求对被请求成员资源和成本的影响。提出请求成员 应考虑寻求请求获得答复的财政利益与被请求成员为提供信息所付出努力之间的均衡性。 9.2 如一被请求成员自一个或多个提出请求成员处收到数量庞大的提供信息请求,或信 息请求范围过大,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满足此类请求,则该成员可要求一个或多个提出请求成 员列出优先顺序,以期在其资源限度内议定一可行的限额。如未能达成双方同意的方式,则 此类请求的执行应由被请求成员根据其自身优先排序结果自行决定。 10 限制 不得要求被请求成员: (a) 修改其进口或出口申报的格式或程序; (b) 要求提供第 6.1(c) 项所列随进口或出口申请提交单证以外的单证; (c) 为获得信息而发起咨询; (d) 修改保留此类信息的期限; (e) 要求对已采用电子格式的单证提供纸质单证; (f) 翻译信息; (g) 核实信息的准确性; (h) 提供可能损害特定公私企业合法商业利益的信息。 第 12 条 11 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 11.1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条项下关于交换信息的使用或披露条件的情形,则收到信息的 103 提出请求成员应迅速将此类未经授权的使用或披露的详细情况通知提供信息的被请求成员, 同时: (a) 采取必要措施弥补违反行为; (b)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未来的任何违反行为;以及 (c) 将根据 (a) 和 (b) 项采取的措施通知被请求成员。 11.2 被请求成员可暂停履行本条项下对提出请求成员的义务,直至第 11.1 款中所列措 施已采取。 12 双边和区域协定 12.1 本条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一成员达成或维持关于海关信息和数据共享或交换,包括 自动或在货物抵达前等以安全快速为基础的共享或交换的双边、诸边或区域协定。 12.2 本条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改变或影响各成员在此类双边、诸边或区域协定项下的 权利或义务,也不管辖根据其他此类协定项下的海关信息和数据交换。 104 附录:建议汇总 中国海关 & 中国检验检疫 1. 中国海关及质检机构对现有的进出境货物按照不同的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商品种类 等等属性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进行列表分类,并逐项提供详尽、可以为商界提供实际有 效指引的流程以及相应表单。 2. 鉴于目前有关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范围种类繁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此进行全面梳 理,形成一个单一的目录表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发布。对于能够以商品编码方式确定禁止、 限制性质的,应尽可能提供商品编码。 3. 及时公布中国和其他国家缔结协定的具体内容。 4. 借鉴、参考韩、日等国家海关的经验,提供法律规章的英语翻译文本。 5. 海关及质检机构对需要由进出口企业填制、使用的表格、单据进行汇总梳理,统一在 网上公布并提供下载功能。 6. 将各类咨询及回复情况,包括回复时间进行定期总结并对外公布,不断提高咨询服务 实际功效和质量。 7. 就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有关管理流程以及系统程序开发任务书等事项,事先征求行政 相对人及公众意见研究制定相应规定;网上征求意见的,应该允许并鼓励公开交流、讨 论,立法机构应该对公众以及商界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及时反馈。 8. 将决定实施的法律规章尽可能提前公布,为企业配合政府机构实施法律规章留下合理 的准备时间。 9. 中国海关及质检机构制定、建立和商界的定期磋商机制,并在参与代表、磋商议题等 方面采用更加灵活、务实的方式,广泛吸收商界各方面代表反映情况、意见及建议;重 大、紧急及涉及面广泛的问题,应该有更加畅通、有效的信息反馈渠道以及解决机制。 10.《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十七条涉及贸易便利化范围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制度实 施情况良好,但不可否认的一个情况是企业在行使行政权利时,因为:1)担心行政机 构报复;2)救济程序复杂或门槛过高;3)行使行政救济权可能导致进出口货物放行受 阻或延期等等原因而自愿放弃的不是个别现象。海关、质检机构应该采取实在、有效措 施,消除进出口商提起行政复议的阻碍因素。 11. 海关及质检机构将目前对行政法规的内部行政解释进行总结(譬如海关就自由裁量 权的运用制定的内部掌握标准),以类似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社会公开,为企业规范操作、 规避风险提供参考;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适当处理后予以公布。 12. 就易腐、鲜活、危险、救灾、特别贵重、医用急救等对时效要求特别高的进出口商 品单独制定一个专门的通关制度。 13. 对目前海关、质检两个机构分别实施各自独立的通关作业制度从机构设置角度进行 附录 研究,参考发达国家相应的机构改革经验,启动中国边境管理机构体制改革。 105 14. 中国海关及检验检疫机构适时披露和拥有共同边界国家之间就《贸易便利化协定》 相关内容的合作、协调情况。 15. 无纸化通关系统采用数字格式代替扫描件,降低通关成本;减少必须的随附单证、 资料,譬如合同等。 中国海关 16. 将海关总署以及直属海关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或专业指导作用的《归类决定》、《归 类指导意见书》、《归类裁定》 进行全面整理、分类,汇总并增设独立栏目予以及时公布, 同时通过中国海关门户网站在线服务的“进出口税则查询”渠道为进出口企业查询提供 方便。 17.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180 号署令的相关规定得到充分实施。 18. 对现有的行政裁定以及“三预”制度进行全面的梳理,按《贸易便利化协定》要求 制定预裁定法律规章;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裁定制度的充分实施。 19. 对各口岸海关数据分中心的事业性收费作进一步规范。 20. 尽快制定、实施自愿披露相关制度。 21. 预申报对加速口岸通关放行具有积极作用,建议对预申报制度没有实施的原因进行 调查研究并据此采取相应措施,推进预申报制度实施。 22. 通过电子支付平台缴纳税费大大方便进出口企业,但支付平台应该作为海关通关系 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门由海关免费提供给企业使用;公开第三方支付平台准入门槛,实 现充分竞争。 23. 对高级认证 AEO 企业实行无担保验放,提高企业实施 AEO 制度的积极性;允许以 企业为单位实施总担保;免除逐票货物申请担保;允许集团企业在某一海关对集团下属 企业实施总担保;允许某一金融机构为任何企业提供总担保;细化担保申请及审批的操 作程序,确保符合条件的进出口担保申请可以方便地获得批准。 24. 经修订的海关稽查条例已经颁布,相对应的《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应尽快 修订。 25. 就稽查的时间安排做出程序性规定,方便企业配合。 26. 中国目前的进境加工制度有关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商品种类范围、限制级禁止目录、 单耗、核销、消耗性物料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合理或可以商榷的内容,建议海关、商务 主管机构进行研究完善。 27. 根据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趋势,对原产于本国或原产于国外的普通产品、电子产 品以及医疗器械的入境维修进行深入研究后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28. 尽快研究制定出境加工具体规定。 中国检验检疫 29. 质检机构收费有必要进一步梳理、规范。 106 其他 30. 税则属于国家法律规章性质,应该在海关总署、财政部官方网站公布;政府实施的 税率调整以及临时、局部性关税措施在颁布实施的同时在税则中进行更新,以方便进出 口企业查询。 31. 国家层面的单一窗口建设应尽快推进实施;对第三方兴建的单一窗口各相关政府管 理机构应持开放态度,提供相应的接入端口。 32. 参考、借鉴国际海关单一窗口最佳实践经验,以现有的电子口岸为基础,和涉及进 出口管理的各个机构的相关功能实现联网对接,形成公共平台式单一窗口。 附录 107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