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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和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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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聊办违字[20165号 当事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大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九妹 企业代码:3714965519 地 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鼓楼办事处三里井村 聊城市东昌府区大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 向济南海关驻聊城办事处申请企业注册信息变更。经查,当事人 于2015年10月12日在工商部门将公司法人由“王超”变更为 潘九妹”。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违法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变更情况、报关单 位情况登记表、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 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的 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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