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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有报关企业情况说明、报关员情况说明、收货企业情况说明、收货企业业务员 情况说明、案件线索移交单、机场海关移交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 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 (关印) 09 2020年12月29日 212 八子六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 福 净 A 送关印) 心 120 2020年12月29日 SW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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