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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关维违字[2017]0011号 当事人:东营远见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滨 企业海关代码:3705963570 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67号502 2016年11月28日,当事人向潍坊海关申报进口一票无烟煤,报关单号 431020161000007751,重量5196吨,原产地朝鲜,申报单价300元人民币/吨,实际成交单价 421.94元人民币/吨,低报价格共计631407.84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资料;合同;网上银行付款单据;付款指令、付款依据 ;当事人情况说明;货代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报关单证资料、合同等;报关公司情况说明 ;查问笔录;询问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 核证明书》;潍坊海关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 (印章) 8 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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