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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德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德关违字〔2019〕000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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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德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德关违字[2019]0003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中谷淀粉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建中 海关注册编码:3713960743 注册地址:山东乐陵经济开发区(挺进东路南侧) 2019年7月15日,我关与山东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书》,聘请 该事务所协助德州海关对当事人经营的公用型保税仓库开展专项稽查。2019年7月20日,稽查 组与该事务所开展稽查过程中,查发以下违规事实: 1.当事人未能严格管理,导致其经营的公用型保税仓库5号库3号仓存放该保税仓库职工车辆。 2.当事人经营的保税仓库存放的山东星光糖业有限公司进口原糖,在办理报关、出库手续后 ,未经德州海关批准,在该保税仓库存放6-10个月,涉及货物数量75432.2吨,价值人民币 17178万元。 以上行为有1.当事人出具情况说明;2.查问笔录;3.报送单复印件;4.保管账及出入库单 据复印件;5.出入库明细表;6.仓库平面图;7.仓库管理规定;8.库房现场照片;9.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10.询问笔录复印件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1.营业执照 副本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2.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 货物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 (大印)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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