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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关违字〔2021]0001号 当事人:福士汽车零部件(济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arstenBeissel,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机场路4277号 联系电话:0531-89021506 当事人将正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征免税证明编号Z43011800830项下进口的单层挤出机一台、 征免税证明编号Z43011701960项下进口的激光焊接机一台擅自抵押。抵押委托贷款合同起止日 期为: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23日。货物价值700.65万元。 以上行为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动产抵押登记书复印件;动产抵押反担保合同 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征免税证明复印件。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 (天印) 21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