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关罚违字〔2017〕0011号
当 事 人:辛集市汇富三合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王贤薇
注 册 地 址:河北省辛集市经济开发区
海 关 代 码:1301962190
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8日在石家庄海关办理了1本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手册号C04015150128),手册备案进口聚氯乙烯糊树脂,出口成品PVC非运动手套。该手册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11月3日。在手册执行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致使加工贸易手册未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截止海关查验时,该手册项下剩余原料4500千克和16080双成品(耗用原料1227千克)存放于当事人仓库。涉案货物价值11.06万元,涉税2.18万元。
以上事实有加工贸易手册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记录、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未在手册有效期内到海关办理相关海关手续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四)项所列之行为,构成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7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账户名称: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
账户号码:9032550018535022
开户行名称:中国银行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