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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潍坊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关绳违字(2020〕0003号 当事人:寿光市天成宏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百礼 企业海关代码:3707962730 地 址:寿光市开发区工业园金光街东首 2019年5月15日至7月16日,当事人在未向海关申报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C43139150077进料加工贸 易手册项下成品草莓丁草莓酱、草莓果等330510千克分多次存放于中凯冷链物流园冷库、将成品草莓 丁22000千克存放于山东蔬菜产业集团冷库,后将该手册项下成品出口完毕并办理手册核销手续。上述 352510千克涉案成品折合保税进口料件白砂糖70431.498千克,当事人违规行为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 45.4411万元。 以上行为有保税核查工作记录、仓库租赁合同等海关稽查移交材料;进料加工贸易手册资料、核 销资料、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当事人提供的《C43139150077手册项下成品厂外存放情况 及耗用进口原料情况统计表》、《进料加工草莓存入外租库明细》、《C43139150077手册项下进口白 保管帐明细》、领料单、入库单、出库单、《C43139150077手册项下出口成品统计等:寿光蔬菜产业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出入库明细》;山东中凯兴业贸易广场有限公司提供的《出入库明细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情况说明 :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不按照规定收存保税监管货物,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0.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海 020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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