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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检罚字(2020)0002号 满洲里振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振生; 2020年4月12日,当事企业向满洲里十八里海关申报出口150万只口罩,申报品名: 康邦牌一次性使用防护口罩(非医用),报关单号:060320200032059468。满洲里十八里 海关在对这批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其中有11.6万只口罩是一次性医用口罩。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之规定,一次性医用口罩需要实施出口商 品检验,当事企业在出口口罩中夹带11.6万只一次性医用口罩未申报的行为构成逃避出 口商品检验的违法行为。2020年4月17日当事人领取行政处罚告知单(满关检告字【2020】 1号),4月20日对告知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经我关对当事人提出的 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决定维持原行政处罚告知单相关内容。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查验记录、报关单复印件、合格证复印件、出口非医 疗物资声明、检测报告、涉案货物照片、查问笔录、申辩意见等为证。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 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逃避商品检验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26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 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 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 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 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sd 星中华 (印章) afyl 3 2020年0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