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关缉违字〔2020〕3号
当事人:沈阳凯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新民市陶屯乡南窑村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期间: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大连海关、青岛海关申报出口电柜轴套、模具等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当事人在申报出口的148票报关单中有19类商品的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其中:
1、申报品名为扳手、本体、阀体压盖、压盖、连接杆的出口商品,申报数量共2,235个,价值139,932元,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819090.0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819010.00。
2、申报品名为齿轮的出口商品,申报数量共3,740个,价值36,605元,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339010.0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839000.90。
3、申报品名为电柜齿轮、电柜连接轴的出口商品,申报数量共149,184个,价值2,099,931元,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389000.0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839000.90。
4、申报品名为电闸箱体的出口商品,申报数量共48个,价值9,666元,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879000.0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381090.00。
5、申报品名为吊钩的出口商品,申报数量共6,192个,价值45,019元,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3089000.0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3081000.00。
6、申报品名为滑块的出口商品,申报数量共6,417个,价值59,046元,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485190.00、90319000.9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485900.00。
7、申报品名为蜡制模型、蜡型的出口商品,申报数量共161个,价值503元,申报的税则号列为34049000.0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34060000.90。
8、申报品名为电柜连杆模的出口商品,申报数量共10个,价值2,059元,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389000.0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34060000.90。
9、申报品名为电柜杆、电柜连杆、连杆的出口商品,申报数量共221,406个,价值1,885,512元,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389000.00、84879000.0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839000.90。
10、申报品名为轴套的出口商品,申报数量共64个,价值21,194元,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799090.9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833000.90。
11、申报品名为连接头的出口商品,申报数量共2,732个,价值39,032元,申报的税则号列为73079900.0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73071900.90。
12、申报品名为轴座的出口商品,申报数量共1,210个,价值52,062元,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313100.9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833000.90。
13、申报品名为模具的出口商品,其中申报数量共5套、价值1,684元的塑料用的模具,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807900.9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807190.90,申报数量共19个、价值7,065元的石蜡用的模具,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804190.00、84804900.0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806000.00。
14、申报品名为电柜轴套的出口商品,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389000.0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833000.90,其中2018年4月30日前出口的申报数量共3,410个、价值15,618元的电柜轴套存在2%出口退税税差,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间出口的申报数量共20,536个、价值292,586元的电柜轴套存在1%出口退税税差,2019年1月1日后出口的申报数量共11,611个、价值118,358元的电柜轴套不存在出口退税税差。
15、申报品名为合页的出口商品,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3024100.00、85389000.0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3021000.00,其中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3024100.00的合页,申报数量共1,265个,价值17,160元,不存在出口退税税差,另外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389000.00的合页,申报数量共1,067个,价值26,598元,存在11%出口退税税差。
16、申报品名为搅拌机轴套的出口商品,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798200.90、84799090.9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833000.90,其中申报税则号列为84798200.90的搅拌机轴套,申报数量共452台,价值23,897元,存在2%出口退税税差,另外申报税则号列为84799090.90的搅拌机轴套,申报数量共832台,价值24,265元,不存在出口退税税差。
17、申报品名为搅拌机连接头、搅拌机压盖的出口商品,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798200.9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799090.90,申报数量共483台,价值78,879元,存在2%出口退税税差。
18、申报品名为计时器壳、计时器壳体的出口商品,申报的税则号列为90319000.9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91122000.00,申报数量共9,570个,价值253,244元,存在2%出口退税税差。
19、申报品名为电柜吊钩的出口商品,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5389000.00,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3081000.00,其中2018年4月30日前出口的申报数量共5,820个、价值43,620元的电柜吊钩存在8%出口退税税差,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间出口的申报数量共6,770个、价值52,678元的电柜吊钩存在7%出口退税税差。
(二)当事人以其他进出口免费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注型模具,申报数量2套,价值4,694元(报关单号为080320181038000092、080320181038000093),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804190.00,关税税率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实际应当申报的税则号列为84806000.00,关税税率8.4%,根据沈阳海关计核,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造成漏缴税款共计21.58元。
以上事实有案件线索移交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发票等随附材料、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出口收汇明细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税款缴纳证明、沈阳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铁西海关业务联系单及归类意见、海关稽查通知书及稽查审核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复制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0元罚款。
当事人出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罚款。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21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