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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满洲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满关维违字(2021)0015号 黑龙江力缘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司力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68028005XM,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2020年7月-12月期间,当事人委托满洲里新运对外贸易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进口的16票桦木圆 棒。申报的商品归类为4421991090,关税税率0,增值税税率13%。经归类专业认定 W-2-0200-2017-0015号认定,该商品应归入44092990,关税暂定税率2%,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 申报不实的行为已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满洲里海关计核,16票桦木圆棒漏缴税款为人民币4.64642 万元。 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税款计税证明书、情况说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已 构成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 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 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lt s 2021年9月2G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