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唐山 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关罚违字[2016]6号
当事人:唐山外轮理货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韩功千
注册地址:唐山海港开发区港兴大街南侧(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二楼)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16年3月8日,萍乡市明耀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唐山海港华顺报关报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港华顺)从唐山海关申报出口一票粒状高炉矿渣,申报数量为42000吨,报关单号为040320160036500928。2016年3月12日,经对该票货物所涉运输工具“华强”轮测量鉴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港分公司出具《水尺计重记录单》,鉴定该票货物实际重量为43870吨,当事人在收到《水尺计重记录单》的情况下,未按《水尺计重记录单》测量出的实际数量作为理货数据录入舱单系统。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笔录、情况说明、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舱单变更申请单、水尺计重记录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72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违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1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不免除有关当事人依法缴纳税款、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收款国库:唐山市中心支库
收款单位:唐山市财政局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石家庄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