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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 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 、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1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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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聊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关违字[2021]0001号 当事人:山东骏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714966332 法定代表:孙谱 联系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在平县信发街道在禹路以西北环路以南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8月22日向海关申报进口 数控旋转多工位机床、车轮抛光机各2台,报关单号分别为 425820181000223672、436020191000000668,征免性质为鼓励项目,征 免税证明编号分别为Z43601800093、Z43601900057,商品编码 8460902000,申报总价共计180万欧元,成交方式CIF。上述货物进口 后,当事人自2020年4月6日起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未经海关许可擅 自将上述尚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4台减免税设备抵押给银行。动产抵 押登记证书编号为37152020025446。本案货值共计1200,43万元,涉税 为人民币251.92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征免税证明、抵押合同、动产抵押登记 证明、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 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 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 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 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 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