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2023年第11号公告,决定就台湾地区制定并正在实施的禁止进口大陆产品的相关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鉴于本案情况复杂,商务部于2023年10月9日发布2023年第35号公告,决定将该调查的期限延长3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12日。 现本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认定,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存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构成贸易壁垒。 附件: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的最终结论.pdf 商 务 部 2023年12月15日 current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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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 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的最终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壁垒 调查规则》(以下简称《调查规则》)有关规定,商务部(以 下简称调查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发布 2023 年第 11 号 公告,决定就台湾地区制定并正在实施的禁止进口大陆产品 的相关措施(以下简称被调查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调查机关就被调查措施是否构成《调查规则》第三条所 规定的贸易壁垒进行了调查,现作出最终调查结论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申请人。 2023 年 3 月 17 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五 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向调查机关提 交了贸易壁垒调查申请,请求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 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社会团 体法人,其现有会员包括了食品土畜、五矿化工、纺织品领 域的主要生产和出口企业,与被调查措施涉及产品的生产或 供应有直接关系,符合《调查规则》第五条关于申请人资格 的规定。 1 (二)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主张,台湾地区通过颁布规定和公开发布产品清 单的形式,禁止进口大陆 2455 项产品(截至申请人申请立 案时),对大陆产品进入台湾地区市场造成阻碍或限制。两 岸同为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世贸组织)成员,台湾地区 对大陆实行贸易限制措施,不符合其在世贸组织规则下应当 承担的义务,构成贸易壁垒。 申请人请求调查机关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 进行贸易壁垒立案调查,以维护相关产业和企业合法权益。 (三)立案公告。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调查规则》第五条 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且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调 查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要求的申请书内容及有 关证据的规定。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发布 2023 年第 11 号公告,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 施启动贸易壁垒调查。 (四)通知利害关系方。 根据《调查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调查机关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通过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书面通知了“台湾、 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1驻世贸组织 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的查询方 式。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并在商务 1 2002 年台湾地区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名义加入世贸组织。 2 部网站公开发布了立案公告。 (五)信息公开。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公开了本调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并将立案 公告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在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 及公众可通过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查询案件 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 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六)利害关系方评论。 调查期内,调查机关先后收到申请人及中国机电产品进 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及大陆有关企业关于 被调查措施的基本情况、对相关产业行业的负面贸易影响、 对本次调查的意见建议等书面评论意见。 (七)收集、核实相关事实。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中提交的与被调查措施相关的事实 材料进行了核实。同时,根据《调查规则》第十九条规定, 调查机关自主收集核实了与被调查措施有关的“法规”、涉 及产品清单等信息。 (八)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及接收公众评论意见。 为保证本次调查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根据《调查规 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 2023 年 6 月 19 日在商务 部网站发布通知,邀请与本次调查相关的大陆企业、大陆商 协会、台湾地区企业和商协会以及相关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 3 方基于自愿自主原则,填答调查问卷和提交贸易壁垒调查评 论意见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来自大陆企业、 大陆商协会、台湾地区企业提交的共 183 份调查问卷答卷和 20 份公众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充分考虑了调查问卷答卷和评 论意见表中的相关内容。 (九)开展实地调查。 为了解大陆企业和产业受被调查措施影响的具体情况, 调查机关在调查期间通过赴大陆对台贸易的主要省份进行 实地调查、召开企业座谈会、走访大陆相关行业商协会等方 式,了解被调查措施对大陆出口企业和相关产业的影响。 (十)发布延期公告。 鉴于本案情况复杂,根据《调查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调查机关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发布 2023 年第 35 号公告,决 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 3 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期 为 2024 年 1 月 12 日。 二、关于被调查措施构成贸易壁垒的认定 (一)调查查明的相关事实。 1.台湾地区通过相关“法规”对大陆产品实行禁止进口 制度。 调查显示,台湾地区主要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 民关系条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大陆 物品之输入管理规定”(以下分别简称“条例”“办法”“规 4 定”)等“法规”2禁止进口大陆产品。 上述“条例”“办法”和“规定”设立了一套总体上禁 止进口大陆产品的制度,即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许可或 在其他个别例外情况下才允许进口大陆产品。禁止进口的大 陆产品被列入了“大陆物品不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3进行管 理,并不定期更新。 (1)“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1992 年 7 月 31 日,台湾地区“立法机构”颁布“台湾 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并于 1992 年 9 月 18 日正 式施行。该“条例”共六章 96 条,就“规范”台湾地区与 大陆地区之间的民间各种往来进行规定。该“条例”最新修 订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8 日。 该“条例”第 35 条第 3 项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 团体或其他机构,只有经台湾地区主管部门许可,才可以从 事台湾地区与大陆间贸易,否则不得开展两岸之间的贸易。 具体“许可、输出入物品项目与规定、开放条件与程序、停 止输出入之规定及其他输出入管理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 台湾地区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同时,该“条例”第 86 条还就违反上述要求规定了相 应的罚则,即“违反第 35 条第 3 项规定从事贸易行为者, 除依其他法律规定处罚外,主管部门得停止其二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输出入货品或废止其出进口厂商登记”。 2 详见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网站“法规资料库”栏目。 3 详见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网站“货品分类及输出入规定”栏目。 5 (2)“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 1993 年 4 月 26 日,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依据“条例” 第 35 条第 3 项的授权,颁布施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 易许可办法”,就台湾地区相关人员和机构从事两岸贸易进 行规定。该“办法”最新修订时间是 2022 年 3 月 16 日。 该“办法”第 4 条第 3 项确认了两岸之间开展贸易必须 获得许可的要求,或者依据相关规定免办许可。“办法”第 7 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大陆物品原则上“不得输入台湾地区”, 除非符合“办法”第 7 条第 1 项下所列举的十三个例外条件, 包括第 1 项第 1 款“主管机关公告准许输入项目及其条件之 物品”,该条款还授权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依据上述规定 公告大陆物品输入的具体条件。对于已经准许进口的物品, “办法”第 8 条第 2 项规定,因情势变更或基于政策需要, 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停止进口该物品。 (3)“大陆物品之输入管理规定”。 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还根据上述“办法”发布了“大 陆物品之输入管理规定”,就具体实施大陆物品输入管理进 行规定。该“规定”目前可查询到的最新修订时间为 2003 年 7 月 21 日。 根据“规定”第 1 条要求,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通过 “输出入货品分类表”办理相关货物进口程序,将自大陆进 口的货物分为三类:①不准许进口:相关货物列入“大陆物 品不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②有条件准许进口:相关货物 6 列入“大陆物品有条件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及③准许进 口:相关货物列入“大陆物品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 2.台湾地区禁止进口大陆产品的数量庞大,且近年来呈 现扩大趋势。 调查显示,根据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大 陆物品不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本调查立案时台湾地区禁 止进口大陆产品的数量为 2455 项,在调查期间又调整至 2509 项4,广泛涉及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97 个税则章别中的 61 个,占税则章别全部货物的比例为 20.03%。2509 项中有 1423 项是台湾地区加入世贸组织后采 取措施禁止进口的货物。 从产品类别看,台湾地区禁止进口大陆 2509 项产品涵 盖农产品和工业品,其中涉及农产品 1077 项,占税则章别 农产品(第 1 至 24 章)和全部货物的比例分别为 36.45%和 8.6%;涉及工业品 1432 项,占税则章别工业品(第 25 至 97 章)和全部货物的比例分别为 14.96%和 11.43%。上述禁止 进口产品中包含大量民生必需品,如农产品项下的米面油、 新鲜水果、蔬菜、乳制品、鸡蛋等,工业品项下的空调、冰 箱等家用电器。 台湾地区与大陆均依据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 协调制度》制定税则号,其中台湾地区制定的“大陆物品不 准许输入项目汇总表”所列的“货品号列”为 11 位编码, 4 截至 2023 年 11 月。 7 大陆税则号码则为 8 位编码。调查显示,台湾地区与大陆税 则号的前 6 位编码可直接对应,6 位以后的编码有所不同。 调查机关结合前 6 位编码和涉及产品的具体描述,确定了受 被调查措施影响的大陆对应产品,并据此统计了大陆相关产 品出口数据。 3.台湾地区禁止进口大陆产品的具体实施程序不公开 不透明,相关受影响企业缺乏参与机会和救济渠道。 一是禁止进口产品清单制定过程不透明,依据“台湾地 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应“定 期检讨开放输入大陆地区物品项目,并可以依据厂商建议开 放项目”,但参与调查的企业表示未参与过该“检讨程序”, 89%的参与调查企业表示甚至“不知道有检讨程序”。 二是相关企业表示无法对禁止进口产品清单提出评论 意见,64%的参与调查企业表示“不了解如何对列入禁止进 口产品清单提出评论意见”,34%的参与调查企业表示“在 禁止进口产品清单生效前未被给予公开评论的机会”。 三是参与调查的企业表示不了解相关产品被列入禁止 进口产品清单的具体理由。96%的参与调查企业表示“未被 提前告知相关产品被列入禁止进口清单以及具体列入理由”, 调查同时发现,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也未针对每一项产品 说明列入禁止进口清单的理由。 四是参与调查的绝大多数企业表示在禁止进口产品清 单生效后,企业缺乏相关救济渠道。 8 4.世贸组织秘书处报告多次对台湾地区相关措施表达 关注,但其未修改措施也未完整履行通报义务。 调查显示,世贸组织分别于 2006 年、2010 年、2014 年、 2018 年、2023 年对台湾地区进行 5 次贸易政策审议。在历 次审议中,世贸组织秘书处报告均注意到,台湾地区对大陆 部分产品实施进口禁令。2023 年 9 月,在最新发布的秘书处 报告中提到“中国台北对两岸直接进口商品有额外的禁止进 口措施,该措施适用于 2455 项 10 位税则号货物,主要包括 活动物及其产品、蔬菜、预制食品、运输设备和纺织品”。 在 5 次审议发言中,大陆均就台湾地区歧视性措施表达 关注,呼吁其全面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取消歧视性措施, 以公平、开放、共赢的方式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但其 并未修改相关措施。在 2023 年 11 月世贸组织第五次对台贸 易政策审议中,大陆再次指出,台湾地区单方面禁止大陆输 入产品约 2500 项,这样的做法违背市场经济规律,涉嫌违 反世贸组织相关规则,也必将损害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和台湾 地区自身利益。 同时,根据世贸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 2012 年 6 月 22 日 通过的《数量限制通报程序的决定》,成员应当向世贸组织 完整通报 2012 年 9 月 30 日仍然生效的数量限制措施,并在 此后每两年向世贸组织进行完整通报。调查显示,台湾地区 曾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向世贸组织通报实施并仍然生效的数 量限制措施,具体涉及 93 项货物,包括针对大陆的数量限 9 制措施所涉及的 22 项货物,其余 2000 余项货物均未向世贸 组织进行完整通报。 5.大陆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长 期惠台让利,台湾地区却未实质减少对大陆的贸易限制。 2010 年 6 月,两岸在“九二共识”基础上,签署了《海 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ECFA 项下大陆对台湾 地区降税产品 539 项、台湾地区对大陆降税产品 267 项。大 陆在 ECFA 项下对台湾地区降税的早期收获货品清单自 2011 年 1 月 1 日实施,分两年三阶段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早收 清单全部产品降为零关税。 截至 2022 年底,据大陆海关统计,大陆累计进口享受 ECFA 关税优惠货物货值 8852.6 亿元人民币(约合 1345.3 亿 美元),关税减让 560.6 亿元人民币(约合 85.2 亿美元); 据台湾地区海关统计,大陆累计出口享受 ECFA 关税优惠货 物货值 7479.5 亿新台币(约合 251 亿美元),关税减让 306.1 亿新台币(约合 9.7 亿美元)。从关税减让情况看,台湾地 区获益是大陆的约 8.8 倍。 调查机关注意到,大陆和台湾地区相关工商业界多次表 示,希望台湾地区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措施,促进两岸经 贸交流正常化发展,更好惠及两岸民生福祉。此外,参与调 查的企业反映,被调查措施对台湾地区也造成一定负面影 响,包括导致台湾地区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明显偏高,造成 台湾地区市场同类产品出现供应短缺或不足,影响两岸产业 10 链和供应链发展。如果台湾地区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措 施,可丰富台湾地区企业和民众对更多质优价廉供应来源的 选择,降低台湾地区企业生产成本和民众生活成本,减少台 湾地区对其他供应链或单一供应链的依赖等。参与本次调查 的企业和商协会呼吁台湾地区尽快取消对大陆的贸易限制 措施。 (二)关于被调查措施是否存在《调查规则》第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 根据《调查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调查机关对被调 查措施是否违反台湾地区与大陆共同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 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或者未能履行与大陆共同缔结或者 共同参加的经济贸易条约或者协定规定的义务进行了调查, 具体如下: 1.《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1 条规定的相关义 务。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1 条规定: 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 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 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 面,以及在第 3 条第 2 款和第 4 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 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 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 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11 调查机关注意到,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的核心原则。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1 条禁止歧视来自不同成 员的同类产品,以确保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在将产品出口到其 他成员时,都应该被平等对待,并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 调查显示,根据世贸组织非歧视原则,大陆产品原则上 可以自由出口台湾地区市场。然而,台湾地区针对大陆的禁 止进口制度却原则上禁止进口所有来自大陆的产品,大陆产 品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包括获得许可后)才可以出口至台湾 地区。因此,受被调查措施影响,台湾地区给予其他世贸组 织成员的“产品出口机会”并没有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来自 大陆的同类产品。 2.《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1.1 条规定的相关 义务。 《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1.1 条规定: 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 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 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 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 调查机关注意到,《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 11.1 条总体上禁止除了关税、国内税和其他费用之外的,对任何 产品的进口或出口实施的“限制”和“禁止”,要求世贸组 织成员避免实施数量限制,并且不应当无正当、具体理由阻 止任何成员的任何产品进入其市场。 12 调查显示,台湾地区通过颁布施行“条例”“办法”“规 定”等,设立了一套针对大陆产品的禁止进口制度。该制度 原则上禁止进口所有来自大陆的产品,只有在个别例外情况 下,或经许可后才允许进口。台湾地区还以维持并不定期更 新相关“汇总表”的方式具体实施禁止进口大陆产品的制度。 台湾地区针对大陆产品设立并维持的禁止进口制度构成“除 关税、国内税或其他税费外的禁止或限制”,并且在事实上 禁止了大陆部分产品出口至台湾地区。 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规定的相关 义务。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第一条规定, 本协议的目标为: 一、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 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规定: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 税和非关税壁垒。 ......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13 作为 ECFA 的缔约方,台湾地区应通过各种政策和行动 确保 ECFA 的目标获得实现,同时基于 ECFA 第二条作出的明 确承诺,双方应当承担“逐步减少或消除”货物贸易壁垒的 义务。尽管在履行该义务时,需“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 但双方不应在 ECFA 生效后,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增加 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调查显示,ECFA 生效后,台湾地区不仅未逐步减少对大 陆的禁止进口产品数量,还在不断扩大禁止进口产品范围。 仅在本次调查期间,禁止进口大陆产品的数量就由调查立案 时的 2455 项增加至 2460 项,后又调整至 2509 项。台湾地 区自 ECFA 生效以来,不仅未能逐步减少或消除对大陆的贸易 限制,反而不断增加禁止进口大陆产品数量,未能履行 ECFA 第二条规定的“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 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义务,对 ECFA 目标的实现造成了 严重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措施存在《调查规则》第 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 (三)关于被调查措施是否存在《调查规则》第三条第 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 根据《调查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调查机关就被调 查措施是否对大陆产品进入台湾地区市场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阻碍或者限制,以及对大陆产品在台湾地区市场的竞争力 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进行了调查,具体如下: 14 1.被调查措施对大陆的总体影响。 (1)被调查措施对大陆产品进入台湾地区市场造成阻 碍或者限制。 被调查措施直接导致 2509 项大陆产品被禁止进口到台 湾地区,据台湾地区海关统计,2022 年台湾地区自全球进口 相关产品约 279.5 亿美元,据大陆海关统计,大陆同期对全 球出口相关产品约 3681.1 亿美元。 调查显示,大陆相关产品出口竞争力具有较强优势,被 调查措施涉及产品中,有 80 余项农产品大陆出口额在全球 占比高于 20%,有 70 余项工业品大陆出口额在全球占比高于 50%。同时,鉴于两岸距离相近,交通运输便利,大陆相关 产品可以更好满足台湾地区市场需求。但是由于台湾地区长 期单方面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导致大陆相关产品无法对台湾 地区出口。 调查显示,受被调查措施影响的大陆企业中,七成以上 企业表示有能力也有意愿对台湾地区出口,但被调查措施对 其经营的相关产品进入台湾地区市场造成了阻碍或者限制。 大陆相关商协会在答卷中表示,受被调查措施影响,大陆相 关产品无法进入台湾地区市场,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被来自 其他地区的同类产品替代。根据台湾地区经济主管部门公布 的数据,在过去 20 年间,台湾地区自其他地区进口相关产 品的金额从约 48 亿美元增至约 280 亿美元。其中,农产品 从约 8 亿美元增至约 90 亿美元,增长约 11 倍,工业品从约 15 40 亿美元增至约 190 亿美元,增长约 4.8 倍。 调查显示,两岸先后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两岸贸易额从 2002 年的 446.7 亿美元增至 2022 年的 3196.8 亿美元,增长 616%。然而,两岸间的贸易往来极度不平衡,大陆对台湾地 区的贸易逆差由 2002 年的 314.9 亿美元扩大至 2022 年的 1565 亿美元,增长 397%。被调查措施是造成两岸间贸易不 平衡的原因之一。 (2)被调查措施对大陆产品在台湾地区市场的竞争力 造成损害。 调查显示,被调查措施减少了大陆相关产品参与台湾地 区市场竞争的机会,受被调查措施影响的大陆企业中,近六 成企业表示被调查措施对其产品在台湾地区的市场竞争力 造成损害。 在产能利用率方面,约四分之一受被调查措施影响的大 陆企业表示,被调查措施导致其产能利用率下降或未能得到 有效释放。所有参与调查的受被调查措施影响的大陆企业均 认为,如果没有被调查措施的限制,其经营的相关产品的产 能利用率将得到提升。其中,八成企业表示预计提升的幅度 为 5%左右,近两成企业表示预计提升的幅度为 5%至 10%。 在市场份额方面,半数以上参与调查的受被调查措施影 响的大陆企业表示,其相关产品在台湾地区的市场占有率的 潜在损失较大。部分企业表示在不受被调查措施限制的情况 下,其生产或销售的相关产品在台湾地区的市场份额占比预 16 计能达到 5%至 20%之间。 在营业收入方面,半数以上参与调查的受影响大陆企业 表示其营业收入会受到潜在损失,部分企业表示,如果没有 被调查措施的限制,其预期的总营业额与 2022 年实际营业 额相比预计将增长 10%至 20%。值得注意的是,参与调查的 大陆企业中,近八成企业为 2022 年总营业额在 4 亿元人民 币以上的大型企业,在此总营业额基数下,仅参与调查的受 影响大陆企业潜在受损金额每年至少为数亿元人民币。 (3)被调查措施对两岸产业链供应链交流合作造成影 响。 调查显示,被调查措施导致大陆与台湾地区企业在相关 产业领域的技术交流、投融资等方面受到直接影响。参与调 查的大陆商协会指出,大陆地区众多企业,特别是在大陆经 营的台湾地区企业,了解台湾地区的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喜 好,原本能为台湾地区提供更多的优质大陆产品,却囿于台 湾地区的限制措施无法从事正常的对台贸易,影响了两岸企 业的合作与共同发展。八成受被调查措施影响的大陆企业表 示,被调查措施破坏了两岸业已存在的稳定产业链和供应 链,阻碍了两岸产业链和供应链的进一步交流与合作。参与 调查的台湾地区企业也期望通过取消被调查措施,增进两岸 产业链和供应链交流与合作。 17 2.被调查措施对大陆主要产业和出口产品的影响。 (1)农产品领域。 台湾地区最新公布的禁止进口产品清单中涉及农产品 1077 项,据台湾地区海关统计,2022 年台湾地区自全球进 口相关农产品约 89.6 亿美元,据大陆海关统计,大陆同期 对全球出口相关农产品约 448.9 亿美元。受影响的农产品主 要是水果、蔬菜等。 在水果产品方面,受被调查措施影响,大陆的鲜苹果、 鲜葡萄、鲜柑橘、鲜梨等具有较强出口竞争力且台湾地区有 消费需求的水果产品,无法进入台湾地区市场。以鲜苹果为 例,2022 年,台湾地区自日本、新西兰、美国、智利进口鲜 苹果金额约为 2.5 亿美元,大陆同期鲜苹果出口总额约为 10.4 亿美元,据大陆相关行业协会测算,仅鲜苹果一项产品, 受被调查措施影响丧失的潜在出口额约 6000 万美元,协会 相关会员企业的所有水果产品因被调查措施丧失的潜在出 口额至少达 1.7 亿美元。 在蔬菜产品方面,受被调查措施影响,大蒜、蘑菇、木 耳等大陆具有较强出口竞争力的蔬菜产品无法进入台湾市 场。大陆相关行业协会表示,台湾地区对上述产品进口需求 大,与目前主要出口东南亚地区相比,大陆蔬菜产品出口到 台湾地区无论从距离上还是交通便捷性等方面都更具有优 势。以大蒜为例,2022 年台湾地区进口涉案产品项下的大蒜 产品金额约 2000 万美元,大陆同期对全球出口同类产品约 18 24 亿美元。此外,大陆出口的干木耳、干香菇等食用菌分别 约占全球出口份额的 95.3%和 98.4%,全球竞争力强却无法 对台湾地区出口。由于目前大陆主要出口的蔬菜品类均被台 湾地区列入禁止进口产品清单,据大陆相关行业协会测算, 大陆蔬菜产品因被调查措施每年丧失的潜在出口额约 25 亿 美元。 (2)工业品领域。 台湾地区最新公布的禁止进口产品清单中涉及工业品 1432 项,据台湾地区海关统计,2022 年台湾地区自全球进 口相关工业品约 189.9 亿美元,据大陆海关统计,大陆同期 对全球出口相关工业品约 3232.2 亿美元。主要受影响产品 包括五矿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纺织品和医药保健品。 在五矿化工产品方面,2022 年台湾地区从全球进口五矿 化工类产品总额为 1547.83 亿美元,从大陆进口五矿化工类 产品为 159.09 亿美元,占比仅为 10%;大陆进口台湾地区五 矿化工类产品总额为 238.92 亿美元,大陆逆差为 79.83 亿 美元。2022 年台湾地区从全球进口的涉案产品项下的五矿化 工产品金额为 96.47 亿美元,其中矿产品 1.91 亿美元,化 工产品 44.48 亿美元,建材类产品 50.08 亿美元,但受限于 被调查措施,大陆相关产品无法对台湾地区出口。如硅晶圆 等半导体相关材料,2022 年台湾地区自全球进口“硅晶圆, 直径 12 英寸及以上者”约为 21.3 亿美元,台湾地区对其他 来源地执行零关税措施,但对大陆同类产品实行禁止进口。 19 如大陆陶瓷砖产品品质高,种类多,价格具备竞争优势,大 陆陶瓷砖 2022 年的出口额为 49.62 亿美元,台湾地区每年 进口建陶产品 1.4 亿美元,大陆产品完全可以满足台湾地区 的市场需求,据大陆相关行业协会测算,该产品因被调查措 施丧失的潜在出口金额超过 2000 万美元。如钢铁及其制品, 2022 年台湾地区进口涉案产品项下的钢铁产品金额约 11.6 亿美元,大陆同期对应产品出口额约 407.7 亿美元。如铜、 铝及其制品,2022 年台湾地区进口涉案产品项下的铜铝产品 金额约 6.8 亿美元,大陆同期对应产品出口额约 123.6 亿美 元。农药和橡胶制品等石化产品也受到一定影响,2022 年大 陆“其他除草剂”产品对全球出口量约 73 万吨,出口金额 约 41 亿美元,但受限于被调查措施无法对台湾地区出口。 在机电产品方面,2022 年大陆机电产品对台湾地区出口 额为 555.35 亿美元,自台湾地区进口额为 2114.2 亿美元, 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顺差达 1558.85 亿美元,是台湾地区对 大陆贸易顺差的最大来源。被调查措施禁止多项民用、工业 用机电产品进入台湾地区市场。如光伏产品方面,大陆企业 是全球光伏产品的主要生产商和供应商,“其他光伏电池(组 件)”和“太阳电池(电池片)”两项主要产品 2022 年对 全球出口额分别约 412 亿美元和 37 亿美元,占全球出口份 额六成以上,具备充分的出口竞争力。如冰箱、空调、热水 器等家电产品,2022 年台湾地区进口涉案产品项下的家电产 品金额约 2 亿美元,大陆同期出口对应产品金额约 157 亿美 20 元。如汽车产品,2022 年台湾地区进口涉案产品项下的汽车 产品金额约 71.8 亿美元,而大陆同期对应产品出口额约 563.5 亿美元。特别是在新能源汽车方面,大陆新能源汽车 技术水平与综合竞争力位于全球前列,完全能够满足台湾地 区市场需求。 在纺织品方面,2022 年台湾地区自全球进口涉案产品项 下的纺织服装产品金额约 3.22 亿美元,大陆同期相关产品 出口额约 445.2 亿美元。如化纤产品中的“聚酯加工丝纱, 非供零售用者”,2022 年台湾地区进口该产品金额约 3760.4 万美元,大陆同期对应产品的出口额约 25.1 亿美元,具备 充分的出口潜力,但台湾地区却禁止从大陆进口该类产品。 据大陆相关行业协会测算,如果台湾地区放开针对大陆纺织 服装类产品的进口限制,预计大陆对台湾地区纺织服装产品 有望增加 1 至 2 亿美元出口额。 在医药保健品方面,主要受影响产品包括人类医药用疫 苗、激素类药品、检测试剂和医用敷料产品等。以医用敷料 产品为例,大陆医用敷料出口产品占全球出口份额的 55%左 右,据大陆相关行业协会反映,随着台湾地区老龄化护理需 求增加、医疗跨领域技术整合水平提高,医用敷料市场呈现 稳定增长趋势。大陆的医疗敷料产品能够满足台湾地区医疗 发展需求,但受限于被调查措施无法对台湾地区出口。 3.被调查措施对大陆相关企业的影响。 大陆相关企业在答卷中反映了其受被调查措施影响的 21 具体情况。在工业领域,有些汽车玻璃生产企业生产技术领 先,销量和全球市场占有率均位居全球前列,但受限于被调 查措施无法对台湾地区出口。有些光伏生产企业拥有垂直一 体化产业链的先进技术,相关产品曾经出口过台湾地区,然 而被禁止后无法再出口,市场份额被来自其他地区的同类产 品替代。有些家电生产企业表示,台湾地区仅允许进口大陆 家电散件产品,进入到台湾地区后需要在当地组装,增加了 产品故障的风险,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成本造成负担。 有些医疗检测试剂生产企业,其产品远销亚洲、欧洲、南美 等地,但限于被调查措施无法对台湾地区出口。有些纺织品 生产企业出口额占其营业额 60%以上,然而向台湾地区出口 额占总营业额的 5%以下。在农业领域,有些水果出口企业的 芦柑、茂谷柑和橙子等产品远销欧美,其中被列入台禁止进 口大陆产品清单的相关产品的总出口量就高达数万吨,然而 受被调查措施影响上述产品对台湾地区毫无出口。有些蔬菜 出口企业的大蒜产品对全球出口额超亿美元,然而无法对台 湾地区出口。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被调查措施存在《调查规则》第 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 三、最终调查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认定,被调查措施存在《对 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构成贸易壁垒。 附:台湾地区禁止进口大陆产品按税则章别统计表 22 附 台湾地区禁止进口大陆产品按税则章别统计表 (截至 2023 年 11 月) 禁止进口大陆 税则 中文章名 产品数量 章别 (单位:项) 1 活动物 18 2 肉及食用杂碎 241 3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83 4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46 5 其他动物产品 34 6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124 7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73 8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66 9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9 10 谷物 20 11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34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 12 17 草、秸秆及饲料 14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2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 15 8 动、植物蜡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 16 103 昆虫的制品 17 糖及糖食 10 18 可可及可可制品 13 19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46 20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70 21 杂项食品 10 22 饮料、酒及醋 35 23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10 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不论是否 24 1 含有尼古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 25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及水泥 8 29 有机化学品 23 30 药品 69 23 31 肥料 5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 32 3 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35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3 38 杂项化学产品 30 40 橡胶及其制品 15 44 木及木制品;木炭 3 48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1 51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5 52 棉花 131 54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52 55 化学纤维短纤 112 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 56 6 品 58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45 59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2 60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48 61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3 63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3 68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3 69 陶瓷产品 62 70 玻璃及其制品 16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 71 2 品;仿首饰;硬币 72 钢铁 337 73 钢铁制品 49 74 铜及其制品 23 76 铝及其制品 14 79 锌及其制品 1 81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2 83 贱金属杂项制品 3 84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23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 85 134 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87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或电车道车辆除外 138 89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18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 90 28 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93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4 96 杂项制品 2 合计 2509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