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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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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聊城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关违字[2019]0001号 当事人:山东阳谷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3714965333 法定代表人:钟本健 联系地址:山东省阳谷县西湖14号 当事人于2018年5月23日—2018年6月22日、2018年7月24日—2018年8年 23日,2018年9月30日—2018年12月29日、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2月14日 、2018年1月11日—2019年3月22日期间,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 020820171000017675、020820171000017676、020220171000019046、 020220171000152167、020220171000152169、020220171000156505、 020820181000001541、436020181000000050、020220171000181490、 020820181000001457、020820181000001458、020820181000001459、 020820181000001540等13票报关单项下尚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芯棒脱气系统 、双轴芯棒烧结系统等14套减免税设备连续抵押给其他公司。当事人的上 述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上述违法事实有进口报关单、征免税证明、抵押合同、借 (还)款凭证、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等证据为证。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 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 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 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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