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9日,巴西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通报,该国南里奥格郎德州(Rio Grande do Sul)1家家禽养殖场发生新城疫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该州的禽肉等有关货物,须经海关查验并逐批开展新城疫的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放行。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的禽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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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新城疫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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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4 年 第 100 号 2024 年 7 月 19 日,巴西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通 报,该国南里奥格郎德州(Rio Grande do Sul)1 家家禽养殖场发 生新城疫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输入禽及其相关产 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该州的禽肉等有关货物,须经海关查 验并逐批开展新城疫的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放行。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的禽及其相关产 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 1 — 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 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西南里奥格郎 德州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 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 年 8 月 2 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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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    告

 

 

2024年  第100号

 

2024年7月19日,巴西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通报,该国南里奥格郎德州(Rio Grande do Sul)1家家禽养殖场发生新城疫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该州的禽肉等有关货物,须经海关查验并逐批开展新城疫的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放行。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的禽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西南里奥格郎德州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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