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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 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 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 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 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 春 国 老 杨 茶 共 关 民 2018年12月08日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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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泰安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泰关(违)字[2018]04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三和维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坚 企业代码:3721964263 地址:新泰市东都镇化工园区 2018年7月16日,泰安海关对当事人擅自串换保税料件违 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因当事人擅自串换保税料件白 砂糖需要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泰安海 关于2018年6月13日向当事人制发《办理许可证件通知书》, 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1日向泰安海关申明:当事人无法在规 定期限内申领到该证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 1、情况说明; 2、延期申请; 3、补办许可证通知书; 4、申请许可证相关材料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